胜利与失败

这些在本土与殖民地锲而不舍的奋斗,意在建立一个美好的新世界,献身于上帝,清除掉罪恶,此种宗教期望乃是17世纪40与50年代在全国范围内突然兴起的。在英国社会内部,新教徒一直只是少数,虽然这与他们的影响力很不相称。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内战在1649年达到高潮,查理一世被处死,共和国建立,而这就赋予了新教徒至高的权力。

保皇派与议会派之间的持续斗争根本上是(虽不全是)一场宗教战争。它之所以爆发,乃因为双方对于“上帝在地上的旨意”都狂热地怀有某种特殊的看法,并相信对方都在毁灭这一旨意。新教徒恐慌于国王在国内外的宗教政策,他威胁中止宗教改革,重新引入天主教会,而这对于英国人的自由以及他们的永恒救赎构成了根本威胁。国王及其支持者反过来也恐惧并迫害新教徒,因为他们相信新教徒都是极端危险的颠覆分子,其宗旨与行为削弱了教会的稳定与君主的权威。

国王毫不妥协的政策最终适得其反。1640年查理被他的苏格兰臣民所羞辱,他们举国反抗,因为查理试图强制改变他们自己教会的教义与信仰。苏格兰军队侵入并占领了英格兰北部。数月之内,爱尔兰同样惨遭血洗,这次是天主教徒的一次暴动,他们屠杀了数以千计的新教徒,而这似乎确证了新教徒对于国王之宗教动机的最坏担忧。尽管在英格兰的战争爆发之前,查理就被迫作出了重大让步,但他于1648年的最终失败,在他最狂热的对手看来,最明确地预示了上帝对他们这一方的支持,并且指定他们将腐朽的旧势力铲除干净,在地上建立起他的王国。

教会法庭是这场斗争最早的牺牲品之一。“长期国会”(Long Parliament)刚召开数周,1640年12月“连根拔除”的诉求就已呈上。这份诉求阐述了新教对于改革的要求,其中抱怨“卖淫与通奸行为愈演愈烈”,而这是腐朽的教会司法制度直接造成的。在1641年7月,高级调查团的法庭被废止,而其所有教会惩罚权力也一并废除。为了代替旧的制度,下议院下令草拟一部新的法规来惩处性犯罪。与战时许多其他的立法过程一样,这部法规的通过也旷日持久,但它在1649年春天获得了新的推动力——军队赶走了除死硬分子之外的所有议员,并且强制处死国王,废除君主制与上议院,宣告成立联邦。在1650年5月10日,与许多其他的道德改革措施一起,这份法案终于在经过整肃的议会得到了通过,“以禁止乱伦、通奸与偷情的邪恶罪行”。通奸与乱伦成为了死罪。妓院老鸨要受到鞭笞,在额头烙上大写的字母B,并且在监狱里关三年,若是她们重操旧业,就会被处死。偷情者会被处以三个月监禁,而如果他们重蹈覆辙,可能(这一措辞很模糊)被处死。这份法案的复件被送达至英格兰的每一个教区,以宣告这一新的性管制拉开了帷幕。

这似乎是一次伟大的胜利。在一个多世纪坚定的运动之后,有史以来最严厉的法律终于得到了实施,以强化性戒律。许多其他具有革命性的社会、宗教及宪政进展,同样发生或酝酿于这一时期。在上帝选民的领导下创造一个全新的社会,并献身于他的荣光,这一前景似乎显得指日可待。整个17世纪50年代,动荡不安的英吉利共和国的历届政权,一再告诫其臣民进行道德改革:对于那些相信自己日常生活即是践行上帝神圣使命的人而言,消灭淫秽及其他罪恶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怀着一种新的热情,新教的治安法官感到自己得到授权,去抓捕性罪犯。在法案通过几周之后,奥利弗·克伦威尔的妹夫,精力旺盛的军官约翰·迪斯布罗就在汤顿主持审判并处死了一名奸妇。虽然此一时期的犯罪记录极不完备,但毫无疑问,肯定还有其他的男性和女性被吊死(在苏格兰同样存在这种情况)。1654年德文郡的苏珊·邦蒂被判通奸罪,她请求看在自己怀孕的份上得到宽恕。于是她被允许产下婴儿;但就在她刚抱上孩子没多久,她的孩子即被带离,而她也被送上了绞刑架。在她死后,幼小的婴儿被送到四十英里之外的生父理查德那儿,由他照看抚养。

尽管如此,更普遍的情形是,这一法案的实际影响在减弱。它的文本包含如此多的限制性条款,以至于若非可靠的证人正好发现两个人行淫,几乎不可能定罪。至于旁证,无论其多么有力,都不足以定罪。夫妻双方不能为彼此作证,甚至有罪的男女也不能——其中一方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据指控另一方。因此,尽管在1651年,苏珊·沃德的丈夫把情人带回家并与之交欢,“而他的妻子跟他们在一张床上”,但对她而言,《通奸法案》却不能派上用场。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1655年的罗伯特·佩格身上,当他某天夜里很晚回家,发现自己的妻子在床上,而她的情人正慌慌张张地穿上他的短裤。与此相类的还有1652年3月,教区官员进入普里西拉·福瑟林汉姆的淫窝,发现她“坐在两个荷兰人之间,胸部裸露,没穿长筒袜,恬不知耻地纵饮高歌”。考虑到这种极端的举证标准,也就不难理解当时没有多少案子依据这一法案审理,而据此定罪的就更少。米德尔塞克斯郡包括了大部分伦敦的郊区,17世纪50年代在这里至少有四十名男女被控犯有通奸之罪,其中不少人因其生活放荡早已臭名昭著,然而最终只有一人被定罪(还有几个被改判或加判重婚,这同样也是死罪,不过更容易举证)。

相反,这一新制度的主要后果是,控告与惩罚呈现出越来越宽松之潮流。在米德尔塞克斯郡,数以百计的通奸嫌犯都由治安法官具结保证,而非送交庭审。换言之,就是被迫解除对这些人的两性关系指控,并找到正派的公民为其良好行为提出保释,再让他们在法庭上为其未来的行为提供担保。对于妓院老板的指控书在英国高等法院中仍不断出现,然而其中没有任何地方明确援用那部新法律。在不少郡,对于通奸与私生子的指控呈现出明显增长:例如在德文郡,1655年,也就是在迪斯布罗反对不道德行为之运动的高峰期,这类指控占据所有犯罪指控的三成以上。

这些指控多数并未依据新制定的《通奸法案》,而是依据过去有关私生子的法令(虽然就技术层面而言,两者不能兼容,但旧法令仍然保持效力)和普通法,以及治安法官传统上针对性过错而行使的自主决定权——纵使这一权力有悖于新法令的条文。与过去的做法一样,许多罪犯显然首先接受非正式的训诫,在屡教不改的情况下才会遭到起诉。与此相类,1652年12月,伊丽莎白·拉特克利夫因为曾有过私生子而受到审判,被控触犯了有关偷情的法案,而她最后却被释放了,原因是她虽然已经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她“痛悔前非”。又如,伊丽莎白·古德哈特被控犯有死罪,此件案子的情况已确凿无疑:她生下了一对双胞胎,这显然不是她丈夫的孩子,而她承认与两个人有过奸情;但她同样“痛感罪责深重”,最后被伦敦治安法官赦免。

司法裁量同样另有自己的一套做法。17世纪50年代在米德尔塞克斯,一些通奸罪名不成立的男女还是得被送到感化院,或遭到监禁,直到表现良好得以保释。议会军的司法审判甚至更为专断。1642年,为了不遗余力地展示其对于一个“从伦敦尾随我们部队的娼妇”之不快:“她首先在城里被游街示众,随后戴上木枷,关在笼子里,再后来被浸入河水之中,最后驱逐出城。”在1645年赢得内兹比战役之后,议会军的部队对于失败一方王党军的营妓采取了报复行为。其中来自爱尔兰的约一百多人被直接杀害,而每个英国女性则被鞭子抽打脸部以致永远毁容。许多议会军的士兵自身及他们的情人,也因为败坏道德而被军法处置:例如,1651年冬天在苏格兰的利斯,一对男女被判处

在涨潮之时浸入水中两次,然后绑在马车尾部用鞭子抽打,要光着后背挨三十九下,从利斯的警卫总队一直抽打到爱丁堡港……然后从城里驱逐到各自的(即不同的)港口。

从1655年到1656年,军事统治一度覆盖了整个英格兰。与此同时,共和国热心于在西印度群岛扩大种植园。于是,在1656年春季,部队士兵们被派遣袭击伦敦的街道与酒馆。他们绑架了一千多名“生活放荡的女性”,关押在一艘特遣的轮船中,漂洋过海三个月,将她们强行运至巴巴多斯居住。由于人们普遍的担心,《通奸法案》受到了程序保障的限制,以免其不公正地施加于正派的男性与女性;但是,妓女并没有同样的权利。

因此,从根本上说,这一法案的通过乃是一场得不偿失的胜利。清教徒的统治明显抑制了性放纵:婚生子的数量似乎降至17世纪50年代的最低水平。但这一法案的影响主要是象征性的:大多数性监管并不依此行事,而就长时段来看,新教徒的这一尝试最终适得其反。废除教会法庭,结果证明是毁灭之举,其留下的巨大的性监管空白只能由世俗机构一点一点慢慢填补。从更普遍的意义看,这一举措摧毁了戒律体系,虽然这种体系存在种种不足,但能很有效地与公众情感协调一致;而取代它的乃是少数狂热分子所信奉的法则,虽然其主张严刑峻法,但却难以强制施行。

1660年英格兰的君主制与国教会复辟,《通奸法案》被废除。不过,17世纪中期的这场巨大动乱之影响不可能得到消弭。甚至在内战之前,首都的急剧扩张已经开始影响到道德监管。如今留下的紧要问题是不断加深的宗教分裂。17世纪40年代与50年代不断增加的不仅有人们对于国教的不满,而且也有新教内部的矛盾分歧。一旦没有了审查制度,也不再有强化宗教一体的措施,各种各样的教会与教派就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复辟的英国国教会决定扭转这一趋势,重新恢复传统:另立宗教门派在过去曾是一项罪行,非正统的宗教会议曾遭到禁止,而且教会法庭曾花大量时间指控宗教异端。然而,这种做法在城市中只是徒劳:别门别派如今比比皆是,且根深叶茂。同样,教会法庭宣称要施行普遍的道德与精神戒律,最后也是无果而终。在一些小型的农村社群中,教会法庭成功地重新建立起针对性犯罪的审判制度,并且一直到18世纪都还在发挥作用;但在伦敦及其他主要城市则绝无可能。

虽然这一戒律机制已经被极大削弱,性乱之举依然是世俗监管的重要目标。在王政复辟的几十年间,伦敦每年都有近一千桩针对性犯罪的指控:其中不少指控是针对伦敦内部之犯罪,也有很多针对跨市犯罪。矛头主要指向了公开卖淫,这也是传统世俗监管的重点对象。不论如何,在17世纪50年代,针对男女婚前与婚外非法性关系之指控仍然很常见。不过,与教会法庭非常活跃的17世纪早期比较起来,这一时期的惩罚力度无疑有显著下降。尽管如此,通奸与偷情仍要受到法律追究,并且当时不乏此方面的热情。1660年之后几十年间,苏格兰人与北美的殖民者重新制定了针对婚外性行为的严格法令,一如欧洲大陆的不少国家。同样,英格兰在查理二世与詹姆斯二世治下,不时有人要求议会应更为严格地执行现有法律,制定新的法令以打击淫秽,对于通奸行为恢复死刑。

可是上层不再对恶行进行打击。尽管清教徒在位时异常狂热,而且他们之前的历任君主与教会首领也都支持对民众施加性戒律。但时至今日,查理二世对此甚至连空头支票都不开一张(我们会在下一章看到此中的缘由)。他的态度得到更多的是批评,而非赞扬。早在1668年,在他治下的第一次重要政治骚乱中,新教徒就以伦敦妓院为口实向他发起攻击。他们说,政府积极压制的应该是淫乱活动,而非宗教持异见者。在随后的宣传战中,国王的批评者猛烈抨击其宫廷之荒淫堕落、无法无天;而且,这些问题绝不仅仅来自反对者的批评。实际上,对于不务正业的王室之失望与焦虑,已经普遍弥漫于朝臣与教士之中,只是他们隐忍不发而已。在正统基督徒眼中,宫廷的坏榜样已经削弱了民众的敬意,更糟的是,它还可能触怒上帝。性乱是通往反宗教、社会混乱与政治灾难的途径。他们认为,是时候悬崖勒马与改弦易辙了。在1688年,他们终于找到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