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战士 极品战俘
夏姬和巫臣叛逃到晋国的第二年,知罃(读如智英)也被楚国释放了。
知罃是个战俘。
战俘知罃是晋国大夫荀首的儿子,所以也叫荀罃。荀首的采邑叫智(也写作知,是同一个字,都读智),因此荀首被称为智伯或知伯,谥号知庄子。他的接班人,当然代代都称智伯,正如晋国的国君代代都称晋侯。知罃后来就成为智伯,谥号知武子。本卷第一章讲到的那个智伯,那个豫让拼死拼活也要为之复仇的智伯,则叫荀瑶,谥号知襄子。
在前章说过的夏姬故事中,我们知道楚国和晋国发生了一场战争,史称“邲之战”(邲读如必)。邲之战,晋军是一败涂地的,知罃也被楚军俘虏。这时的荀首,是晋国的下军大夫。荀首说:抓不到别人的儿子,就要不回自己的儿子。于是,本已战败的荀首便在撤退的途中带领亲兵杀了回去,一箭射死了夏姬的丈夫襄老,又一箭射伤了楚国的王子,并把这一死一伤两个人带回晋国。
这事给了巫臣一个机会,让他成功地娶到了夏姬。当时巫臣就曾告诉楚庄王,晋国一定会提出交换战俘。果然,鲁成公三年(前588),晋楚两国达成协议:晋国送还楚国王子和襄老尸体,楚人则放知罃回国。
这时,知罃已经做了九年战俘。[1]
于是楚王为知罃送行。
当然,这时的楚王已经不是庄王,而是年轻的共王。
送行时,双方都客客气气,彬彬有礼。共王称知罃为“子”,也就是“先生”或“您”;自称,有时称“我”,有时称“不穀”(读如谷),意思是“我这不善之人”。这是王者的谦称,因为楚君已经称王。但严格地说,他应该自称“寡人”,也就是“我这寡德之人”,这才是诸侯的谦称。
知罃则自称“臣”,或“累臣”,也就是“被俘的小臣”;称自己的父亲为“外臣”,也就是“外邦小臣”,而且直呼其名。提到自己的国君,则称“寡君”,也就是“敝国寡德之君”。这些称谓,都是当时的外交礼仪。
谈话温文尔雅,又充满张力。
共王问:先生怨恨我吗?
知罃答:不怨恨。两国交兵,下臣无能,做了俘虏。贵国的执法官没有用下臣的血来涂抹贵军的军鼓(执事不以衅鼓),而是让下臣回国接受军事法庭的审判,这是贵君上的恩典。下臣自己如此无能,又敢怨恨谁?
理解这段话,需要有一点知识。按照当时的制度,将士出征之前先要祭祀社神,叫“祭社”。祭祀用的肉和酒要分给大家,叫“受脤”。同时要用血涂抹军鼓,叫“衅鼓”。衅鼓的血,往往是用战俘的,而且最好是等级高贵的战俘。知罃所谓“执事不以臣衅鼓”,其实是说楚人没有杀他。
不杀之恩,照理说是应该表示感谢的。
因此共王又问:那么先生感谢我吗?
然而知罃却回答:不感谢。两国君臣为了国泰民安,克制自己,宽待他人,释放战俘,永结友好。这样功德无量的事,下臣不曾与闻,哪有资格表示感谢?
共王再问:先生回国后,拿什么报答我?
知罃答:不知道。下臣心里没有怨恨,君上也不会居功自傲。既没有怨恨,又没有功德,下臣不知怎样报答。
楚共王碰了一鼻子灰。
于心不甘又无可奈何的共王只好说:尽管如此,还是恳请先生把自己的想法告诉寡人。[2]
结果知罃说了三种可能。
知罃说,第一,如果承蒙贵君上的福佑,下臣得以作为战俘,带着这一把朽骨回到祖国,被敝国寡德之君军法从事,以振军威,以儆效尤,臣虽死无憾,永垂不朽。
第二,如果寡君法外施恩网开一面,将臣赐予您卑微的外邦小臣荀首,任其处置;家父经寡君批准,在宗庙实行家法,戮臣于列祖列宗灵前,臣同样虽死无憾,永垂不朽。
第三,如果寡君不批准家父的请求,那么,下臣将依法担任敝国的职务,率领一支小部队,镇守边疆保家卫国。到那个时候,如果不幸与贵军相遇,下臣将奋勇当先拼力死战,决不三心二意,左顾右盼。这一片赤胆忠心,就是下臣可以报答君上您的。[3]
楚共王肃然起敬。
被震撼的共王以最隆重的礼仪送知罃出境。他甚至感叹说:晋国有这样的战士,我们是无法与之争雄的。[4]
这是怎样的战俘!
事实上,这样的战俘在春秋时期并不罕见。鲁襄公十七年(前556),一个名叫臧坚的鲁国战士在战败后被齐军俘虏。齐灵公居然派了一个宦官去看他,并对他说“你不会死”。这事做得实在不靠谱。但此公既然是一个被谥为“灵公”的昏君,离谱也不足为奇。
然而对于臧坚,却无异于奇耻大辱。因为按照当时的制度和礼仪,宦官是不可以对贵族下命令的,更无权决定贵族的死生,哪怕只是传达国君的命令。这样做,不但对接受命令的人是羞辱,对下达命令的人其实也是侮辱。于是臧坚朝着齐灵公所在的方向叩首说:承蒙关照,实不敢当!但君上既然赐下臣不死,又何苦要派这么个人来传达厚爱?
说完,坚持认为“士可杀不可辱”的臧坚用一根尖锐的小木棍挖开自己的伤口,流血而死。[5]
这又是怎样的战俘!
战俘尚且如此,战士又该是怎样的风采、风骨和风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1]知罃被俘,是在鲁宣公十二年(前597)夏;被释放,则在鲁成公三年(前588)夏。
[2]此处原文为“不穀”。但为便于读者理解,凡楚王自称“不穀”处,以后均改为“寡人”。
[3]请参看杨伯峻《春秋左传注》。
[4]事见《左传·鲁成公三年》。
[5]事见《左传·鲁襄公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