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结语
察举制经历了七八百年的一个漫长变迁过程。参与或影响这一漫长变迁过程的,曾经有“以德取人”、“以能取人”、“以文取人”、“以名取人”和“以族取人”等等因素,“以文取人”为主导的原则、标准和方法,最终成了定局。在引言部分中我曾设定,至少有三个动因,影响和制约着官僚帝国政府的选官制度的形态和变迁。这就是:第一,官僚科层制的理性行政因素;第二,官僚帝国政体之下的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因素;第三,作为王朝官员主要来源的知识群体的动态的因素。当我们结束了对察举制漫长变迁的叙述之时,这三个动因的存在及其作用,大约就已经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说明。有关的分析,已散见于全书各章的有关部分;这里,不避重复再略作小结。
一、理性行政因素
官僚科层制的理性行政是专家的行政,是以知识或理性技术为基础的权威;体现了人才主义和择优制的文官录用制度,是其生存与运作的基本条件。中国古代王朝行政之中,存在着大量由于传统因素、贵族因素、封建因素和专制因素造成的非理性现象,但自秦以来,理性行政毕竟已经成了重要政治传统之一。战国秦汉之间官僚政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察举制度便应运而生,从而使“选贤任能”的原则,在相当程度上支配了王朝选官活动。无论是“以德取人”、“以能取人”还是“以文取人”,最终强调的都是官员候选人在某一方面的优秀素质,而不是他的家族、身份或特权。察举制在汉代的成功之处,充分证明了它比世卿世禄制、任子制等等更为优越。
但察举制在初创之时还相当简单、粗糙,这在制度的发生、发展中是不可避免的。它在初始并不严密、规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它的中心环节与主要方式是长官举贤。知人善任的长官,固然能够慧眼识奇才,而缺乏识鉴者,就未免薰莸莫辨、鱼目混珠。被举者如何使举主注意到自己,这有众多不规则的渠道,也有形形色色的障碍。察举的标准是多元的,德行、吏能、经术、功劳、名望等等,都可以成为察举资格,所举之人素质各异;对之公正、客观、精确与划一的把握与考察,确实也相当困难。这与官僚行政对吏员选拔应当尽可能地严密化、规范化、便于操作、易于把握并具有可靠性的制度程式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
官僚行政是以充分的社会分化为基础的。社会分化,使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领域、部门、角色、群体、组织和制度,它们随即就显示出其独特的、不相混淆的内在规律与外部联系。分化的结果使官僚体制得以把高度形式化、非人格化的法律规程作为基础,而文官则仅仅被视为担负特定功能的器件或工具。法家的“法治”就充分体现了社会分化意识,它把孝悌之德、文学之才视为其他社会角色与领域之事;而不同角色、领域与规则的混淆,必将降低行政的理性。但是立足于缺乏分化的传统亲缘乡土社会的儒家“人治”思想,虽然也赞成“举贤”,但其理想的贤人,却更偏重于浑然一体的、不可分割的人格或个性。就德行而言,法家只要求吏员具备职业道德,而儒家则把职业道德、家族伦理、社会公德,全部融会于人格美德中加以阐发;从正心、诚意、格物、致知直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全都是“君子”人格的密不可分的整体;只有这种“君子”,才能承担教化和德政的任务。在这一思想影响之下,便使得察举制在初始就对德行特别地重视。“孝廉”、“贤良”等等,皆以德行名科。发展到东汉,以“名士”应举便逐渐成了惯例。因为,作为整体的人格是无法以技术性的形式规程加以检验的,那么举主就必须依赖于舆论的评价;而在实际上已为士林所支配的舆论之中,“名士”被认为代表了最高的德行与最为优秀的人格。在这种缺乏规范性、人格化色彩浓厚的察举制度之下,应举者中便充斥着贤人、名士、隐者、孝子、大儒、侠客、义士等各种各样的人物,不仅各色人物的愚贤优劣不易掌握,作奸作伪、任人唯亲等等弊端亦难检防。
相比之下,以招考与投考为中心环节的科举制度,则具有更多的理性与法治意味了。自由报名考试,消除了举主眼界狭窄、识鉴低下等等弊端,至少在应举环节上可以作到“野无遗贤”;而具体的、严格的文化考试,又建立了可以直接检验、明确把握,并且是划一的衡量与录用标准。这种考核限定于几种知识的检验,所以它体现了规范化与非人格化的精神。当然科举时代对士人品行也有要求,但这是通过另一些机制加以保证的,并且,汉代那种以高隐被举(如法真),以苦孝被举(如姜诗),以“道周性全”被举(如黄宪),以狂傲不羁被举(如赵壹)的情况,在科举考试之中是没有的。科举时代,每每有人攻击科举造成了“士不饰行”(1),正是为此。
自然,东汉便已制度化了的“授试以职”即给予求职者以吏职使之由之“便习官事”的方法,也颇有优点。但是,第一,“试职”就要给予官吏候选人以官位、职事、报酬与时间,这种方法的代价显然大于考试。第二,到底允许什么人“试职”,这一环节仍然缺乏有效的考选,而决定于长官个人意志。因此就是现代文官制度,一般也都是把考试作为录用的第一环节的。官僚行政必须以知识为基础,在录用之初即对求职者加以考试,正是符合其基本精神的。
从察举制成立之初,到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大致是以举荐为主的阶段。从阳嘉孝廉考试制度及晋代秀才对策制度的建立直到隋末,是举荐与考试相结合的阶段。到了唐代,则无须举荐而自由投考了。其间考试程式,也日益严密完备。在这一过程之中,我们看到了官僚科层制的程序化、规范化、非人格化、择优录用、考试取人等等原则与方法的制约支配作用。察举制度确实有其成功的历史记录,但它原始的、粗糙的方面,也必然随着官僚政治的发展,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这种改进与完善,就遵循着某种内在的规律和要求。
考试制度带来的另一个结果,就是科目与学校的合一。为了达到考试所需的知识水准,必须有长期的学习作为功底。这就使察举与学校的关系由两不相涉,转而密切起来了。随举荐一环渐轻而考试一环渐重,察举之考试与学校之考试实际已无大不同,所以科目与学校的结合,已是势所必然。南北朝到隋代之间,察举面向学校学士的趋势就日趋明显;到了唐代,遂形成了乡贡生徒同应省试之制,学校与科目正式结合起来,并且部分地合一了。
此后唐宋统治者时常努力使学校培训、科举考试和吏部授官成为一个整体。例如《唐会要》卷七六,“天宝十二载七月十三日诏,天下举人不得充乡赋,皆须补国子学士及郡县学生,然后听举”,试图取消乡贡。但其法后废。宋代神宗之时王安石变法,本于“古之取士俱本于学”的宗旨,于国子监别设三舍考试之法,与科目分离。宋徽宗时遂停科举。《宋史·选举志》:“遂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后其法又罢。至明代,“科目必由学校”便成为定制。中央国子监及地方府、州、县学之外,别无“投牒自进”之乡贡。但学生入学,先须经县试、府试为童生,这种考试仍是自由投考。至此,学校与科目完全合一,形成一个完整的培训、考试和铨选明确区分又互相配合的完备整体。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文官制度,进入了成熟的阶段;较之察举制度,科举制具有更高的理性水平。
二、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因素
在中国官僚帝国政体之中,政治权力在占有财富、声望、地位和特权上,具有特殊意义。而权力在制度上是被配置于官位体系之中的,官位成了寻求特权者所追逐的主要目标。那么,入仕选官制度,在决定特权分配与影响权力斗争之上,就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较之封建贵族政治,官僚政体下社会上下层之间具有更大的流动性。在非常情况下,草寇亦可起为天子;在正常情况下,厮养亦可擢为卿相。下层平民经学习获得知识的广泛可能性,“人皆可以为尧舜”的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需要大量具备相应知识技能者充任官吏的理性行政机构的存在,都促成着社会上下层的活跃对流,使中国古代社会对人才主义和公平原则的贯彻,向来就具有较高的期望与要求。但与之同时,在官僚帝国政体之下,皇帝既是国家元首,又是专制君主;官僚既是行政官员,又构成了特权利益集团;国家既是社会管理机器,又是阶级统治机关。皇帝与官僚,一方面要维持官僚机器的正常运转,保证其吏员的素质与更新——这不仅是为了社会管理,也是为了其长远的阶级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官位占有而获得更多特权与权力的要求,又导致了诸如嗣王嗣侯、任子、门荫、恩荫等法以及滥封滥授、因缘为私等等现象以及皇宗皇族、近侍集团、武功集团、文官集团、士族门阀集团等等围绕适合于一己的选官方式的权力斗争。
皇权与官僚,都可能破坏官僚政治,也都可能维护它,但此二者仍然有一定差异。皇权是官僚机器的权威来源,又只能通过这一机器才能实现权力。在专制君主制下,社会上下层流动,在正常情况是绝不允许流入皇帝或皇族这一层次的,因此皇帝的特权有更多的保障。维持社会流动,对皇权更为有利。因为这不但保证了官僚的素质与更新,而且能够抑制门阀化、贵族化与封建化倾向可能对皇帝权势的过分分夺,从而维护了集权专制。但官僚就有某种不同,他要维护特权,就必须阻碍社会流动,才能终身地与世袭地占有官位。在“选贤任能”的原则造成的活跃流动之下,必然经常有朝为高官而暮为匹夫,和父为高官而子为匹夫的情况。至于社会下层广大士人,当然希望通过公平竞争改变地位。
汉代察举制度的顺利实施,是以强大的皇权与普通士人的普遍存在为条件的。魏晋以来,察举制的实施遇到危机,其地位在不断下降。其原因,则在于一种身份性的特权集团——士族阶级的发展。他们利用九品中正制度和清官入仕迁转制度,世代独占高品清位,由此造成了“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之局,社会流动大为停滞,“以族取人”的士族政治严重损害了官僚政治。如果官僚政治妨碍了皇帝特权,那么专横昏庸的皇帝往往迫使官僚政治屈从于其专制权益,例如汉灵帝的西园卖官;但如果使皇权在官僚政治与士族政治之间作一选择的话,那么皇权却将倾向于前者而不是后者。皇权固然必须给予官僚以相当特权以换取其合作,但并不情愿让其过分分割其权势,以至落到“主弱臣强”,“王与马,共天下”的程度,除非他力不从心。魏晋君主,在试图抑制士族政治过分发展和设法补救士族政治的弊端之时,都曾在振兴察举制上做过努力。但皇权自身在当时也处于衰落之中,所以它并未能够挽救察举的颓势。到了南朝时期,复振的皇权已能够驾驭士族,察举遂有复兴之势。但士族虽已屈居皇权之下,却仍然稳固地凌驾于其他社会阶层之上。因此皇权和士族在分割选官权力和确定选官方式之上,就只能在这样一点上达到平衡:一方面士族步入了察举之途参加策试考试,改变了纯依门资的旧例;另一方面他们又对察举之途加以垄断,寒人仍然难以厕身其间。只要士族特权依然存在,察举到科举的转变就不会最后完成。因为这一特权阻碍着普通知识分子的同等参试权利,那么作为察举到科举的最后分界之点——“投牒自进”制度就难以产生。北朝中后期,皇权——官僚政治处于复兴之中,士族政治日趋没落,察举中门第限制大为松弛,社会上普通知识分子亦因之大量涌现。时至唐代,皇权——官僚政治已经足够地强大了,察举制不但被及时地承袭下来,而且还迅速地发展为科举制度。
察举制在建立之后,改变了世卿世禄的传统,抑制了军功贵族集团的膨胀,弥补了任子一类制度的弊端,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察举制依靠于长官个人举荐,在制度程式上过于简单、原始和粗糙。在汉末士族崛起之时,察举方式缺乏有效抑制这一势头的手段,反而出现了一些州郡大族垄断察举的现象,出现了一些“家世孝廉”的著姓。南北朝时察举岁贡之中策试已相当发达,但由于州郡长官依然保有着举荐权力,在这一环节上就可能遭到士族特权侵蚀,从而造成诸如士族垄断秀才察举一类现象。而科举制就大为不同了,科目面前人人平等,这既包括同等的报名参试机会,也包括一视同仁的评价标准。这对各种入仕特权是一个卓有成效的抑制。在科举制下,即便有“家世进士”,那也是才学所致,而非门第族姓使然。当然,选官中一个环节的平等,并不能改变整个社会制度结构的不平等。但科举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流动,相对说来比其他选官制度更多地满足了社会对公平原则的要求,却也是事实。官僚阶级的统治依然存在,森严的官僚等级制依然存在,但是想要跻身统治阶级之内,却必须经过知识才学的公平竞争。由此而造成的精英循环,削弱了门阀因素、贵族因素和封建因素。
察举到科举,还从另一方面加强了中央集权。在察举制下州郡长官获得重大的选官权力,举主与被举者之间往往结成密切的依附关系,后者成了前者的“故吏”,还承担了一些封建性义务。这种关系常常发展为政治离心势力。但随着考试之法的建立以及这一环节的日益重要,情况就在逐渐变化。地方长官提供于被举者的,已不是举后即可得到的官位,而只是一个考试机会。行官与否,在于应试者的个人才学;而擢第与授官,则是中央的权力。在科举制下,地方长官贡士举人,仅仅是一种例行公事;而士人亦由牧守“故吏”,一变而为“天子门生”了。士人与地方长官的关系,已大为疏远;中央集权,由之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中央集权,不一定就优于地方分权,这取决于整个社会的政治文化结构与传统。但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却是官僚帝国的发展趋势。天下士子集中于中央接受统一考试和任命,与这一趋势是相适应的。
三、知识群体因素
知识分子承担的是文化职责,而政府文官承担的是行政职责,在现代社会,他们已经分化为不同职业,知识界与政治界判然两立;但在中国古代,知识分子却成了王朝文官的主要来源。选官制度是联结知识群体与帝国政府的桥梁,因此它的形态与变动,就直接地反映着知识群体的动态及其与皇权——官僚政治的关系。
汉代察举制的成立,使得秦代帝国政府以“达吏”方式录用单纯的行政文官的选官方式发生了改变,而表现出鲜明的“尊儒重道”、“虚己求贤”的面向知识群体的“举贤”、“贡士”色彩。这既是知识群体参政的结果,反过来又使知识群体的参政制度化、常规化了。汉代选官的德行、经术、文法、政略的“四科”标准,以及后来“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的分科考试方法,都充分地反映了经明行修之儒生,已与精通文法之文吏,共同构成了选官对象,一取其“轨德立化”,一取其“优事理乱”。在发展之中,儒生与文吏两大群体日趋接近、融合。最终形成了一种“亦儒亦吏”的士大夫阶层。相应的,儒生、文吏分科察举之法亦趋消失,最终在曹魏之时正式地代之以“贡士以经学为先”的制度了。
东汉后期,知识群体的政治社会发展,已在相当程度上超出了专制官僚政治所能容许与控制的范围了。选官中出现了“以名取人”现象,名士的月旦品题在相当程度上操纵着察举的实施。所谓本、末、名、实的冲突,实际上反映的是知识分子的人物评价标准,与政府行政文官标准的矛盾。随着士族名士日渐成了知识群体的主体,“以名取人”与“以族取人”结合起来。在士族政治之下,以名士资格和门第高下选官取人的惯例,严重地破坏了官僚政治的运作。既然依靠门第便可“依流平进”获取高官厚禄,那么士族便有了最为优越的条件,去实现贵族文人的生活:虚无放诞,清谈玄理,研经读史,雕琢辞藻;对吏治政务,则已不必经心关怀。于是,便形成了“有学业者,多不习世务;习世务者,又无学业”的状况。南北朝时期,由于皇权的复振,士族步入了察举一途,他们的文化必须接受王朝的策试认定,而不能徒倚士族圈中的虚名浮誉;但同时他们又利用牢固的社会地位与文化实力,把应试变成了他们显示才气文采的机会,反而形成了“以文取人”和“以族取人”并用的格局——依然是“人门兼美”、“才地俱允”的原则。
在察举制中,考试最初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检验,后来就逐渐变成了整个察举的中心环节,既然文化知识由知识群体所掌握,那么文化考试,就不能不采用为知识群体认可的评价标准。为了达到这种标准,往往要付出长久的研习。就此而言,这就已使吏能功次的标准难以兼顾;何况对士族名士,还无法以吏能功次相课。总之,文化考试本身的要求,士族名士集团的文化垄断与政治特权的存在,二者的共同作用形成了一种传统,使察举在复兴之后,已不可能回到汉代“以能取人”的旧例上去;“以文取人”,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察举的目标,已不是选拔能吏,而是考试文人了;而由于同样原因,考试内容也已在实际上远离了吏治政务。
周隋统治者在推动官僚政治的复兴与完善的努力之中,深感“学业”与“世务”相互脱节而造成的“文笔日繁,为政日乱”的积弊日深,因而一度有独取“世务”而排拒“学业”的倾向,对考试取士表示冷淡。在那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他们这样做是很自然的。除了官僚政治的复兴需要一定的“矫枉过正”式的纠矫之外,这还有周隋军功贵族集团的文化特质与特权维护问题,军功贵族不愿向布衣文士出让特权。
但排拒并不是唯一的出路,甚至是不能长久的出路。帝国政府最终离不开知识分子。它需要官僚化的知识分子以意识形态去维护专制统治,需要他们的政治思想和规谏调节能力。官僚机器只是一个工具,操纵它的是至高无上的皇权,如果没有士大夫们的意识形态及规谏调节活动的经常性制约,那么这一政权就可能经常地出轨而造成整个社会的动乱。同时,专制皇权还需要利用考试制度促进社会流动,以抑制门阀化倾向。这种倾向在周隋间日渐显露,军功官僚贵族们正在成为新的门阀。他们依门荫入仕的子弟短期内或许还能保持将才和吏才,但优越的特权早晚要使他们腐化。
最为简单的一点是,帝国政府需要知识分子的知识。即使这种知识的特定形式与内容,曾被周隋统治者认为是不合于甚至是妨害了官僚政治,但知识仍然只能由知识群体提供。或许有人提出,考试制度在形式上与官僚制完全吻合,形成矛盾的只是考试内容,那么王朝建立一种以行政技能为内容的考试制度,岂不就两全其美了吗?但是这事实上只是一厢情愿。至隋唐之时,文章早已是“不朽之盛事”,经术亦是“君人之大道”。尽管章句注疏与诗赋策文,与兵刑钱谷之实际政务并不直接相合,但帝国统治者绝没有能力从根本上改变知识群体的文化风尚与知识结构,尽管他们有时能够给予重大影响。事实上王朝也设置了以具体行政技能为直接考试内容的科目,但其影响是相当有限的。(2)
经术文辞是否与行政事务截然对立呢?未必如此。至少,它们代表着阅读和写作能力,这在教育低下的古代,是一种宝贵的资源。进之,要精通经术文辞,就必须研读经史,而经史之中包含着历史经验和政治思想,这绝对是帝国政府不可或缺的。最后,王朝行政固然是高度复杂的,但并没有复杂到以经术文辞见长的知识分子不能掌握的程度;一般说来,经过系统学习者相对地总是具有较高智力,对于较有才能的文人儒生,完全有可能同时承担起文化职责与行政职责。那种既能经邦治国,又有诗文论著传世的杰出人物,在历史上并不罕见。江左王朝“学业”与“世务”的脱节,并不完全在于“学业”本身,更在于士族政治给予士族文人的优越特权。换一个政治文化环境,同样的“学业”就可能有不同的结果。周隋统治者排拒“学业”的方面,归根结底仍是皇权不够强大,官僚政治不够稳定的表现。如果皇权足够地强大,官僚政治亦足够地成熟,就有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化解“学业”与“世务”的矛盾。
科举制度产生了。这一制度采用的考试内容与评价标准,依然适合于知识群体的文化风尚和知识结构,以吸引尽可能多的士人趋向朝廷。但在士人进入政府担任文官之后,强大完善的官僚制度,有足够的能力迫使其努力熟悉并严格依照文官规范进行工作。在入仕之前,士人已明确了经邦治国的目标,意识到未来的任务,并据之预先调整自己的观念与行为;入仕之后,则有各种激励、惩戒、考绩、迁黜等等方式与手段,使其不得不将自己纳入官僚政治的运转机制之中去。至于公干之余的文学创作或学术研讨,只要不妨碍职事,帝国政府也就听之任之了。由之,知识分子的知识,便有效地转化为文官的行政技能。简言之,科举制这种以诗歌文章的清新优美,以古代典籍的精通谙习来选拔处理兵刑钱谷、考课铨选等行政事务的文官的奇特制度,之所以能够成立并且有效地维持下去,就在于它是选官时“取之以文”而用官时“课之以能”。
“以文取人”还带来了另一项社会效果,它不仅淡化了“以德取人”,而且还充分地淡化了“以名取人”。这也直接地涉及了帝国政府和知识分子群体的关系格局。汉末的“以名取人”,反映了知识群体的发展,业已超过专制权力与理性行政所能接受,所能控制的程度了。但科举制却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它是以一项知识的检验,而不是以社会名望的大小来擢第取人的。在察举制下,士人求仕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举主的个人意志;但在知识群体充分发展、士林舆论支配了选官之时,士人又可“坐作声价”,高自标置,王朝反而要虚己备礼求贤于山林。而在招考与投考制度之下,求职之士人皆可依制报名参试,原则上已不甚须仰权势鼻息;但如果仅仅具有才艺声望而不主动投考,那么又很可能老死牖下亦无人问津。士人只有主动靠拢朝廷,付命运于科场一搏。其入仕资格虽已有稳定保障,其社会地位则须由朝廷以科举功名形式给予;其独立人格,在相当程度上已经不为王朝所承认了。
严格地说,考试只能检验一般知识水准,却未必能够真正确定知识分子的文化成就。科举考试之内容固然是面向知识群体的,但考试之形式所根据的又与官僚制度的选官原则相同。王朝固然希望把最出色的知识分子牢笼于自己的羁束之下以供役使,但官僚行政实际所需的,只是一般知识水准,而非精微卓绝的文化成就。总之,知识分子与帝国朝廷,在长期的发展之中达到了一个新的平衡点,在此双方各有所得,也各有所失。但较之察举制,二者的关系显然已更为密切、稳定,也更为制度化了。
四、必然性与合理性
以上所概述的,就是从察举制到科举制的漫长变迁中,那些基本线索与事象之间的因果——当然,也仅仅是笔者在才力所及的视野之内,所能看到的因果。总的说来,察举制到科举制的变迁,乃是多种因素交汇作用之下的综合。
察举到科举的过渡,确实包含着某种必然性。还在察举制最为低落之时,就已有人做出类似的构想了。东晋葛洪《抱朴子》之《审举篇》,就是一篇探讨选官制度的颇有价值的论文。他在此提出:第一,“秀孝皆宜如旧试经答策”,“今孝廉必试经无脱谬,而秀才必对策无失指,则亦不得暗蔽也……假令不能必尽得贤能,要必愈于了不试也”。他认为严格的考试是势在必行,这虽未必尽得贤能,但放弃考试弊端更大。第二,他认为考试应有严密的程式,“余意谓新年当试贡举者,今年便可使儒官才士,豫作诸策,计足周用,集上,禁其留草殿中,封闭之。临试之时,亟赋之。人事因缘于是绝。当答策者,皆可会著一处,高选台省之官,亲监察之。又严禁其交关出入,毕事乃遣。违犯有罪无赦。如此,属托之冀窒矣”。第三,“若试经法立,则天下可以不立学官,而人自勤业矣”(“业”原作“乐”,误),“令天下诸当在贡举之流者,莫敢不勤学”。这已有使天下士人自学应试之意。这些见解,与唐代科举之精神相当一致,而他在几百年前,就已经预见如上了。这反映了察举到科举的变迁,确实体现了某种内在的因果关系。
但我们也应看到,必然的未必就是尽皆合理的。科举制固然有明显的进步性,但未必是一切方面都优于察举。今人在比较察举制与科举制时,每每只是简单地抑前者而扬后者,这很可能是失之片面了。在察举时代,已有人(如葛洪)提出了类似科举的设想;但到了科举时代,许多人却转而赞扬察举制而批评科举制了。这种态度,未必尽皆是“倒退复古”。
汉代察举制度,既有“以德取人”因素,也有“以能取人”、“以文取人”因素。士人习经术文法于家,在具备了基本知识技能,并获得舆论对其人品的好评之后,然后仕郡县为佐吏掾属;由之获得基层吏务经验之后,才能以功次吏能得到察举。举至中央,则有经术、笺奏之试加以检验,然后方得授官;但所授又非职事官,而是入三署宿卫为郎,“以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过程。此后再经一次选拔,方能“出宰百里”、“典城牧民”。如《通典》卷十六《选举四》所记沈约之语:
汉代……黉校棋布,传经授业,学优而仕。始自乡邑,本于小吏干佐,方至文学功曹。积以岁月,乃得察举;人才秀异,始为公府所辟,迁为牧守,入作台司。汉之得人,于斯为盛!
细观汉代察举之实施过程,不能不承认它也有独特的优点。汉代吏政颇为后人称道,特多循吏良守、名公巨卿,皆出察举一途,这并不是偶然的。
而科举制却是“以文取人”而不及其余的。虽然设制上有“取之以文”后“课之以能”之意,但设想绝不可能完全成为现实,二者间仍然时时表现出牴牾不合之处。众多士子在狭窄的考试一途上竞争拼搏,不得不竭尽心智揣摩辞章苦诵经疏,精力才华为之耗尽,浮华迂腐之性因之而成。《通典》卷十七《选举五》唐赵匡《举选议》:
进士者时共贵之,主司褒贬,实在诗赋,务求巧丽,以此为贤。不唯无益于用,实亦妨其正习……
明经读书,勤苦已甚,既口问义,又诵疏文,徒竭其精华,习不急之业,而当代礼法,无不面墙。及临人决事,取办胥吏之口而已。所谓所习非所用,所用非所习者也!
又《续资治通鉴》卷六八宋神宗熙宁四年王安石语曰:
以为科法已善,则未也。今以少壮时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乃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
可见这种“所习非所用,所用非所习”的选官方法,确实有严重弊端,不但讲求抒情文字的进士科,甚至明经科也是如此。汉代察举亦以经术取人,但只要求通其大义,此外还有德行、吏能等多种条件与相配合,所以对经术能存其大旨,取其精华。而至唐代,试明经以帖经、墨义而不及其余。如《权载之文集》卷四十一柳冕《与权德舆书》中柳冕之言:“进士以诗赋取人,不先理道;明经以墨义考试,不本儒意。”
尽管王朝有时也试图加以改良,例如改试诗赋为试策论等等,但这只不过是扬汤止沸,舍本逐末。只要天下士子,依然为了跻身统治阶级之内,为了猎取官位、占有特权,而集中于中央所开之寥寥数科(后来只剩进士一科)之上,围绕有限的录取员额作激烈竞争,那么任何考试内容,都可能成为那种“文墨小技”。考试方式的采用,绝不仅仅是为了考核人才,它还是为了建立一个相对客观划一的标准,使来自各阶层的士人有较为均等的竞争流动机会。经常发生的科场案,日益严密复杂的考试程式,都反映了人们对科举的关注,往往发自对公平的要求。诸多科目最终归之于进士一科,也是为了使取人标准简单划一,有共同的比较与评价的基础,所以其法与汉代根据需要分科分类取人之制恰好相反。朝廷把考试标准与内容制定得合乎知识分子的口味,给他们每一个人以入仕为官显贵尊荣的可能,让他们年复一年、乐此不疲地在功名之途上奔竞消磨,老死科场而不恨。如果落第失败,也再不能埋怨长官不加举荐,而只能反躬自责自己的无能。因此,考试的标准就必然是具体的、可掌握的与模式化的,以保证公正与易行;而举子们总是随即就发明了种种达到这一标准的雕虫小技。有时科举考试甚至就不像是为了选拔最优秀者,简直就像是为了找到一种办法能够试退一批人并保留一批人而已。(3)最后,王朝总归是录取了一些知识分子,他们之中总归会出现一些人才。总之,王朝与大部分士人,都无意从根本上改革科举。如苏轼所言:“自文章而言之,则策论为有用,诗赋为无益。自政事言之,则策论、诗赋均为无用矣。虽知其无用,然自祖宗以来莫之废者,以为设法取士,不过如此也……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何负于天下而必欲废之?”(《东坡奏议集》卷一《议学校贡举状》)所谓“设科取士,不过如此也”,正反映了帝国政府以及大部分知识分子对科举的态度。(4)
总之,察举制之演变为科举制,以及科举制不能回复到察举制(5),是有更为复杂的原因,察举制也自有科举制所未能继承下来的优点。就是仅就推荐与考试二法而言,也不能简单地说孰优孰劣。考试之法固然严密、规范,但就人之能力与行政任务千变万化的复杂关系而言,它又未免过于机械、简单;而观察与推荐之法则可能灵活、准确得多。这都紧密地依赖于整个政治体制以至社会文化背景的状况,而很难仅就其中的某个要素遽下评判。汉代察举较为尊重舆论评价,注重专业原则分科取人,且有“试职”、“累功”之法强化了实践培训,其法与吏治结合得较为紧密;而科举考试,则较多地体现了面向知识群体,和促成社会流动与公平竞争的精神。两种制度各有一套相关的机制与之相配合,各有成功之处,但也各有难以克服的问题。总之,较之察举制,科举制确实是一个相当重大的进步,甚至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史上的一项伟大的政治文化成就,但它并非一切方面都比察举制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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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与科举制,在今天均已成为历史。社会的政治文化状况,已经有了重大的不同。在现代民主社会之中,国家首脑由选举产生,政府权力则由公民赋予。有立法机构限定政府的权力行使的方式、范围与内容,并有司法机构加以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这样,专制皇权、官僚统治阶级的特权以及血缘身份制、封建依附制等等,都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同时社会进步导致的进一步的功能分化,使文化知识界与政府行政机关判然两分,建立了合理的平等与分工关系。知识分子在知识界内自由地从事文化活动,同时也为社会以及政府提供知识与技术;并且,他们主要地不是通过直接在政府中任职,而是通过舆论媒介以及其他民主渠道,更有效地行使其政治参与和批评权利的。行政文官,则由受过专门培训者,经过考试、推荐等途径,在被确认了具备专业知识能力之后,进入政府的不同职位,严格依靠法规完成职责。中国古代士大夫政治之下知识分子与行政文官一身二任,以及由此造成的角色冲突,在这里就不会发生了。完备的法规,严密的组织,强大先进的技术手段,特别是有效的公众监督,保证了政府机构高度的能力与效率。当立足于今天而回顾人类历史上不同的选官制度之时,我们的第一感受,便是那进化的轨迹。我们需要从这一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以及相应政治文化背景的变迁特点与规律。这本小书,便希望能为这种探讨,提供一些基本材料以及尚不成熟的意见。
【注释】
(1)例如司马光说:“自三代以前,其取士无不以德为本,而未尝专贵文辞也。汉氏始置茂才、孝廉等科,皆命公卿大夫、州郡举有经术德行者,策试以治道,然后官之,故其风俗敦尚名节……隋始置进士,唐益以明经等科,而秀孝遂绝,止有进士、明经二科,皆自投牒求试,不复使人察举矣……于是进士专尚属辞,不本经术;而明经止于诵书,不识义理。至于德行,则不复谁何矣!自是以来,儒雅之风日益颓坏,为士者狂躁险薄,无所不为,积日既久,不胜其弊!”见《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三九,“议学校贡举状”。
(2)例如唐代国子监之律、书、算学,所教授的正是直接的行政技术。然而这三种学校是为八品、九品官员子孙及庶人而设的,七品以上官僚子弟则于国学、太学、四门学中学习经史文辞。可见统治者也不能不受知识群体的文化风尚的影响,而轻视律、书、算等具体技能。又如宋神宗时立明法科,试之以律令、《刑统》,然而《宋史·选举志》记时人语曰:“昔试刑法者,世皆指为俗吏”;又神宗亦称:“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吴充亦曰:“后来缙绅,多耻此学”。其科最后又废,仍然难以成为经制。
(3)搭截出题之法,就是明显的例子。如清嘉庆中鲍桂星为河南学政,取《孟子·梁惠王》“王立于沼上,顾鸿雁麋鹿”一句中“顾鸿”二字为题,取《中庸》“今夫山,一卷石之多,及其广大,草木生之”一句中“及其广大草”五字为题。又俞樾为河南学政,取《论语·季氏》“异邦人称之亦曰君夫人”句之末三字与《阳货》“阳货欲见孔子”句之首三字,合为“君夫人阳货欲”而为考题,皆是。这虽然是个别现象,却不是偶然现象。它是一种内在倾向的极端表现形式。
(4)又如清梁章钜《浪迹丛谈》“科目”条记乾隆九年兵部侍郎舒赫德上疏请更革科举,称“古人询事考言,其所言者,即其居官所当为之职事也。今之时文徒空言,而不适于用”。首相鄂尔泰之驳议中,承认舒赫德的指责切中时文之弊,但他所取的仍是苏轼的立场:“知人之道在于责实,盖能责实,则虽由今之道,而振作鼓舞,人才自可奋兴”,“凡宣之于口、笔之于书者,皆空言也,何独今之时文为然。且夫时文取士,自明及今殆四百年,知其弊而守之不变者,非不欲变,诚以变之而未有良法美意以善其后。且就此而责其实,则亦未尝不适于实用,而未可一概訾毁也”。他指出,即使改行察举,同样会有相应弊端因之而生,“至于人之贤愚能否,有非文字所能决定者,故立法取士,不过如是,而治乱盛衰,初不由此,无俟更张定制为也”。他与苏轼的看法,虽属保守态度,却也颇有通达之处。一种选官制度的效能有赖于整个社会政治文化背景;在这一背景发生根本性变迁之前,其弊端不可能得到根治,只能斟酌利害、因时立制而已。
(5)朝廷确实有过恢复察举的尝试,但均未成功,如唐代宗宝应中,“礼部侍郎杨绾奏诸州每岁贡人,依乡举里选察秀才孝廉。敕旨州县每岁察孝廉,取在乡闾有孝悌廉耻之行荐焉……其明经、进士、道举并停。旋复故矣”(见《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又《明史·选举志》记明太祖洪武六年“遂罢科举,别令有司察举贤才,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其目,曰聪明正直,曰贤良方正,曰孝弟力田,曰儒士,曰孝廉,曰秀才,曰人才,曰耆民。皆礼送京师,不次擢用……于是罢科举者十年,至十七年始复行科举,而荐举之法并行不废”。至永乐以后,“科举日重,荐举日益轻,能文之士率由场屋进以为荣。有司虽数奉求贤之诏,而人才既衰,第应故事而已”。明太祖所设之察举科目,多袭汉之旧,这或可为赵翼“明祖行事多仿汉高”(《廿二史札记》卷三二)之说作一佐证;但士林学于更倾向于科举,科举更适合于其知识结构、文化风尚与社会需要,这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汉制已难复行于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