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抗日战争的经验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和土地问题的指示》。这是共产党即将改变其抗战期间的减租减息政策的第一个官方信号。作为党的新土地政策的指导文件,《五四指示》后来被广泛引用,但在当时,它仍然是一份只能在党内传阅的文件。《指示》的内容并不特别激进,同时缺乏系统的描述。新土地政策的目标是摧毁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并将土地所有权转移到耕种土地的农民手中。随后,在实施《指示》的地区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某些地区,这一运动甚至是以较为激烈的方式进行的。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土地法大纲》,结束了土地改革中这一具有实验性的阶段。《大纲》提出了系统的土地改革计划,目的是消除地主阶级以及平均土地所有权。为了完成这些目标,《大纲》制订了一系列没收和再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具体程序。

1948年5月25日,党中央指示,开展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军事上完全巩固;大多数农民要求重新分配土地;有足够的干部引导群众,而不是盲目跟从“群众自发的行动”。在1947年夏季之后解放的地区,即“新解放区”,这些条件并不总是能得到满足。条件得不到满足的地区将暂时不开展土地改革,而实行较为温和的减租减息政策。

事实上,共产党在1946年重新进行土地改革并不是一件多么令人吃惊的事。1940年,毛泽东已经将土地改革政策视作新民主主义过渡时期的一部分。毛泽东当时这样写道:

这个共和国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32]

然而,距离毛泽东在1945年4月党的七大上的发言仅仅一年,就发生了这一转变,毕竟是许多人意想不到的。毛泽东曾在大会上指出,抗日战争结束之后,党将继续执行减租减息政策:

抗日期间,中国共产党让了一大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的政策。这个让步是正确的,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又使解放区的地主减少其对于我们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这个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33]

同年10月,周恩来在重庆公开重申了这一立场。周声称,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主要目标仍然是减租减息,耕者有其田和土地国有化将留待未来完成。[34]

许多观察者认为,共产党突然改变土地政策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内战本身。194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开始进行谈判;1946年5月,战争已经迫在眉睫了。这年夏天,国民政府对解放区发动了一次大规模进攻。共产党从未正式承认,是战争促使他们改变了土地政策。但在1946年,共产党公开宣称,只有通过土地改革,才能动员农民,取得农民广泛的支持。这之间的因果关系似乎十分清楚。

然而,一些敏锐的观察家指出,在1946年5月之前一段时间,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已经开始“左”倾了。毛泽东1945年11月初起草的一份党内指示反映了共产党不愿对外承认的、土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过激性。

减租必须是群众斗争的结果,不能是政府恩赐的。这是减租成败的关键。减租斗争中发生过火现象是难免的,只要真正是广大群众的自觉斗争,可以在过火现象发生后,再去改正。只有在那时,才能说服群众,使他们懂得让地主能够活下去,不去帮助国民党,对于农民和全体人民是有利的。目前我党方针,仍然是减租而不是没收土地。[35]

实际上,在共产党控制的地区,已经开始以“清算”的名义“没收”土地了。减租已经成为土改过程各种挟私报复行为的一种较为委婉的说法了。《五四指示》只是明确和规范化了日本投降之前共产党就一直在执行的一项政策。就这个方面而言,《指示》既指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共产党过去几年在解放区的实际做法——尽管是以减租的名义进行——的延续。

《五四指示》[36]

《指示》的开篇指出,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各解放区,已经有广大的群众运动,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没收地主的土地交给农民。有些地方甚至实现了“平分土地”,所有的人都得到了三亩土地。因为一些人,包括某些党员,开始对群众运动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党决定确定土地改革的政策路线。各地党委被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年底之前推进土地改革。《指示》声称,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指导运动的主要原则如下:

1.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2.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设法退还或赔偿。

3.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的土地改革时期,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如果打击富农太重,即将影响中农发生动摇,并将影响解放区的生产。

4.凡我之政权不巩固,容易受到摧残的边沿地区,一般不要发动群众起来要求土地,就是减租减息亦应谨慎办理,不能和中心区一样,以免造成红白对立及受到危害。但在情况许可地区,又当别论。

5.如果我们不能遵守上述各项原则给运动以正确的指导,就会使农村群众发生分裂,就会使贫农、雇农和我们党陷于孤立,就会增强豪绅、地主和城市反动派极大的力量。因此,各地必须召开干部会议,讨论中央指示,向一切党的干部印发并解释中央指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实施中央指示的计划,调动大批干部,加以短期训练,派到新区去进行这一工作。同时向党外人士作必要与适当的解释,指出这是90%以上人民群众(农村中雇农、贫农、中农、手工业者及其他贫民)的正当要求,同时合乎孙中山的主张与政协的决议。

6.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以相当照顾,对待中小地主的态度应与对待大地主豪绅恶霸的态度有所区别,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

7.集中注意力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没收他们的土地,但仍应给他们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

8.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的工厂、商店应当没收外,凡富农及地主所设的商店、工厂,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以免影响工商业的发展。不可将农村中解决土地问题、反对封建阶级的方法,同样用来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我们对待封建地主阶级与对待工商业资产阶级是有原则区别的。有些地方将农村中清算封建地主的办法,错误地运用到城市中来清算工商业主,应立即停止。

9.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及人民公敌,当地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将其处死,应赞成群众要求,经过法庭审判,正式判处死刑。除此以外,一般的应施行宽大政策,不要杀人或死人,也不要多捉人,以免引起群众恐慌,给反动派以进攻的借口。

10.对一切可以教育的知识分子、开明绅士、城市中的自由资产阶级分子、赞成我们的民主纲领的其他党外人士、逃亡地主及其他人等采取宽容和解的态度。

11.即使一些地主和逃亡分子回家的目的在于扰乱解放区,亦以让其回家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更为有利。如此,可以减少城市中反对群众的力量。

12.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群众已创造了多种多样。例如:

(甲)没收分配大汉奸的土地。

(乙)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售土地,佃农可以优先权买得此类土地。

(丙)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可仍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二成或三成土地自耕。

(丁)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农民用以上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数取得地主书写的土地契约,这样就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而和30年代内战时期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所采用的方式大不相同。使用上述种种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据不同对象,分别采用。

13.在运动中所获得的果实,必须公平合理地分配给贫苦的烈士遗属、抗日战士、抗日干部及其家属和无地及少地的农民,在农民已经公平合理得到土地之后,应巩固其所有权,发扬其生产热忱,以便提高解放区生产。在运动中及土地问题解决后,应注意巩固与发展农会和民兵,发展党的组织,培养提拔干部,改造区乡政权,并教育群众为保卫已得的土地和民主政权而斗争。

14.1942年中央确定土地政策,几年来正确地发动了广大群众运动,支援了抗日战争。减租政策还没有完全废止。但由于清算减租运动的发展和深入,实际上不能不依照目前广大群众的要求发生重要的改变,虽然不是全部改变。

15.党内对于土地问题所发生的右的与“左”的偏向,各地应根据本指示,以充分的热情与善意进行教育,加以纠正。

土地改革的背景和经验

《五四指示》之所以与共产党之前的土地政策没有根本的区别,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指示》是由抗战时期的减租政策发展而来的。减租政策迫使许多地主不得不出售土地或“主动”上缴土地。而一旦地主违反减租政策,他们将遭到“清算”。其次,从一开始,这种出售、上缴,以及被“清算”就是和减租政策紧密相关的。不仅如此,除减租政策之外,共产党还采用了其他许多方法将财产从“有产者”转移到“无产者”手中。事实上,减租政策和1946年公布的土地改革政策仅仅有程度上的区别,而没有本质的不同。

刘少奇在抗日战争期间对党的土地政策具体方针的阐述也反映了这种相似性。刘少奇在1937年所做的报告与《五四指示》在精神上是如此一致,以至于晋察冀边区在1946年重印了这份报告,将它和《五四指示》一起发给所有党员。考虑到保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必要性,刘赞同停止采用暴力没收地主财产的决定。但他写到,不应因此而放弃将财产从地主转移到农民手中的努力。他建议颁布一些特别的法律和条令实现这一目标。这么做能使农民更积极地抗日。地主可能不喜欢这种做法,但为了国家利益,他们也会愿意做出牺牲的。

刘少奇提出了10条建议。除了减租减息,这些建议还包括:(1)没收汉奸的土地,将它们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2)将逃亡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并免收地租;(3)将地方公共土地分给农民;(4)保证佃农获得他们耕种土地的永久租赁权;(5)惩治各地剥削农民的流氓和恶霸,由农民直接选举村一级行政机构,组织自己的自卫武装;(6)废除不合理的利率。[37]

正如下面将提到的,这六项建议中的大部分在1945年之前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落实了。但在抗战时期,没有一项建议被正式写进人们最熟悉的有关农民土地政策的声明《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去,这一声明是在1942年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38]在1941—1942年日本人的“扫荡”中,共产党的根据地遭受了重大损失。相比于刘少奇的建议,《决定》的内容更加温和,这反映了共产党当时的困难局面,及其领导层希望尽量减少阶级摩擦的意愿。《决定》甚至没有提到逐步将地主的土地移交给农民的意图。为了避免信贷收缩,1937年以后贷款的利率可根据当地条件自由确定。《决定》也没有提及惩罚剥削农民的当地恶霸。

尽管相对而言较为温和,《决定》似乎更强调“过于宽大”的右倾错误,而不是“左”倾的过激行为。《决定》指出,自1937年党的减租减息政策颁布以来,“许多根据地”尚未“广泛、认真或彻底地”推行这一政策。在一些根据地,这一政策只是一个宣传口号。当地政府颁布了法令,却不去执行它们,因此减租仅仅是名义上进行了。“左”倾错误只是在“某些地区发生”。

然而,两年之后,毛泽东谈到,在1941年至1942年期间,党内出现了“一种极左的倾向”。毛说到,由于日本人对根据地的疯狂“扫荡”,以及国民党对统一战线的破坏,一些同志做出了过激的反应。“因而过分地打击地主”。[39]

晋察冀边区[40]

毛泽东所列举的或许并不是发生“过火行为”的唯一原因。实际上,在1941年之前,“过火行为”就已经存在了,虽然可能直到1941年,共产党才意识到这一问题。例如,1941年2月,为了巩固统一战线,晋察冀边区的一名共产党官员刘澜涛告诫当地干部,目前还不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时候。他要求他们:尊重地主的土地和财产所有权;暂时停止追还过去30年中农民由于拖欠借款而失去的土地;不要没收逃亡地主的土地。这名官员就寺庙和坟地的问题提出警告。他指出,一些地方对寺庙的控诉运动是错误的,强行破坏墓地和砍伐墓地周围的树木也引起了群众极大的不满。[41]

依据抗日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所有这些做法都属于过激行为。在晋察冀边区,这样的行为显然在1941年2月之前就存在了。但刘同志也指出,许多地区的地主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减租政策,甚至对要求减租的佃农进行报复。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刘宣称,农民应该进行反击并“合理合法地开展斗争”。

彭真1944年关于边区党委的工作报告让更多的人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和所有人一样,彭认为抗日战争既是一场民族战争,也是一场农民战争。在他看来,共产党必须改善农民的政治、文化,特别是物质生活,只有这样,农民才有参加抗战的动力和愿望。与此同时,农民生活状况的任何改善都会遭到地主的反对。毫无疑问,改革将引发激烈的冲突。缓解这一矛盾十分必要,因为抗日战争需要地主和农民的合作。

彭真回顾了边区地主和农民关系的历史。当共产党刚开始实施减租减息时,地主是反对这一政策的。这一时期,干部大多有“左”的倾向,“基本群众”的情况似乎刚好相反。第二个阶段从1937年7月日本入侵华北开始,历时两年左右。在这一阶段,共产党在农村的力量得到了迅速增长,并相应地加大了对反动派的斗争力度。农民被动员起来,声势浩大地反对那些“坏”地主。在一些地区,农民拒绝交纳地租和利息。许多地方滥用了土地征收政策,农民直接取消债务,没收地主土地,而且没有任何补偿。

随着农村斗争的加剧,地主采取了新的反抗形式。他们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佃农和贫农,使用各种手段收买和分化贫雇农。与此同时,为了对抗农民,地主开始勾结日本人,他们常常袭击、抓捕农民干部。

彭真指出,这种斗争是地主和农民关系发展的必经阶段。如果“过激行为”能得到纠正,土地改革的深入推进——即使稍微有些超前——将有助于地主理解这一政策,并不再反对它。延安的党中央在卢沟桥事变的第三个周年纪念日发布了一条指令,要求各地立刻纠正此前的错误做法。一个月之后,共产党又颁布了一条边区指令。事实上,共产党在1942年1月对统一战线土地政策的总结是对1940年指令中原则的再次强调。这些原则包括:地主和债权人应减租减息,农民和借债人应交租交息,所有人都享有自由签订和终止合同的权力。[42]

事实上,彭真描述了一项在边区尚未广泛执行的政策。截至1943年10月,“彻底”实行减租政策的只有下面一些地区:北岳中心地区的几个县、冀中第七和第九分区的大部分地区、第六和第八分区的一小部分地区。北岳和河北中部的其他地方仅仅“基本”执行减租政策。在北平北边的平北地区,减租政策仍然处于第一阶段。而在此前的一年里,北岳和河北东部根据地的1000多个村庄甚至没有推行减租政策。还有一些实行减租政策的地区在战争的进程中被敌人占领,这一政策也随之被废除了。

然而,在晋察冀边区,“彻底”实行减租政策的标准比官方的减租标准“丰富”得多。“彻底”实行减租政策意味着削减25%的地租、废除所有的经济剥削、充分动员群众、巩固群众的既得利益、依靠“基本群众”获得政治权力、发展当地民兵武装。“基本”执行减租政策同样意味着削减25%的地租和消除经济剥削,但这两个目标都没有完全实现。在某些村子以及对某些农民而言,地租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农民仍然会偷偷把减少的那部分地租交给地主。如果农民没有被充分发动,他们很容易失去得到的利益。

我们可以在1943年10月中旬边区的一份指令中看到对上述问题的详细阐述。[43]中国共产党中央10月1日发布的一份指令中对抗日战争的“十大纲领”进行了最后总结,10月中旬的指令与10月1日的指令基本是一致的。减租减息只是这“十大纲领”中的一项,10月中旬的指令特别要求在秋收之后执行“双减政策”。[44]

党中央发出指令后,边区政府要求各地干部立刻、彻底、广泛地实施减租政策。此外,各地区的指令还列出了在刚解放或从敌人手中夺回的地区执行或重新执行减租政策的三项必要条件。这三项条件是:(1)清除伪政权以及改造村一级的政治结构;(2)抗日武装力量必须具备在根据地周围开展军事活动的能力;(3)建立或恢复村一级的党组织、农民协会,以及其他群众组织。指令要求在所有具备条件的地区执行减租政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应尽快创造条件。在敌我斗争仍然激烈的地区,所有的工作应服从对敌斗争的需要,主要的任务是保持统一战线。

边区1943年10月的指令颁布之后,各地的减租运动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其中不乏过激行为。这些行为在1944年引起彭真对“左倾主义”的担心。彭在1944年11月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当一个地区基本得到巩固、农民被充分发动并且敢于反抗地主之后,往往容易出现“过左”倾向。然而,过激行为本身是危险的,可能对根据地的长远生存造成威胁。对于那些鼓励农民采取过激行动的地方干部,彭总结了他们的六种倾向:

1.许多干部对地主是否会反对日本人抱有严重怀疑。

2.许多干部不能区别对待不同的地主。一旦发生了反共产党的活动或者某些地主产生了动摇,他们就觉得所有的地主都是叛徒,主张将他们全部消灭。

3.许多干部认为统一战线关于土地政策中的一些温和规定是错误的,他们执意侵犯这些规定所保障的地主权利。他们鼓励农民违反土地租赁协议和借贷合同,拒交地租,取消欠债,收回因无法偿还借贷而失去的土地。在地主和农民就永久土地租赁权和支付地租和利息的汇率(地租和利息仍是战前的水平,但现在必须以战时通胀的边区货币支付)发生纠纷时,干部总是站在农民一边。

4.一些地方党组织干脆拒绝接受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继续执行以前的没收地主土地将它们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政策。

5.许多干部有一种同等对待地主和富农的倾向。在执行土地政策的过程中给予两者同等的打击。

6.许多干部只注重重新分配土地,即改善农民生活和改变地主和农民的关系,而忽视了生产。

从以上对晋察冀边区土地政策发展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土地改革运动的几个基本组成部分都与较为温和的减租政策——无论是在这一政策的“彻底”阶段,还是“过激”阶段——相关。也就是说,只有在减租政策得到积极实施的地方,才存在这种关联性。然而,就整个根据地而言,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大部分时间更加担心过于“宽大”的右倾错误,而不是彭真所警告的“过火”的“左”倾行为。因此,我们的描述大致可以让读者了解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究竟积累了怎样的经验和教训。其他根据地的数据将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这一点。

晋冀鲁豫边区[45]

同样,在这个边区,党的文件中将“消灭剥削”列为减租减息之外的另一个专门目标。此外,边区政府特别说明了他们认为还存在其他哪些剥削,同时也指出,在那些地租和利息虽然过高、但农民并没有因此而强烈不满的地区,暂时不要处理其他的剥削。边区政府还提到了他们在因地制宜地运用中央土地政策、试图取得最广泛的群众支持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

事实上,晋冀鲁豫边区并没有立刻实施减租减息政策。1942年至1944年期间,河南以及周边地区的严重干旱和饥荒让减租政策的推广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了。[46]边区政府一边对灾民进行救济,一边推行基本的土改措施。冀鲁豫分区党委在1943年6月发布了一条关于减息的指令。旱灾过后,许多农民被迫以更高的利息借贷。该指令规定,前一年冬季和当年春季的利息可于秋收之后偿还,利息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在受敌人威胁较大的地区,这一比例可放宽到50%。如果这一指令得到切实执行,将极大缓解农民的经济负担,据称这一时期贷款的利息普遍超过了100%。[47]

与此同时,横跨京汉铁路的太行分区发起了救灾和春耕运动,并努力控制粮食价格。在武安县的一个村子,边区政府通过搜查和没收地主和富农囤积的粮食来缓解饥荒。没收的粮食被免费发放给穷人。[48]

也是在这段时间,这一地区首次废除了农民过去的债务。尽管对有钱人进行了这样公开的打击,但在所有方面,取得的成果依然是有限的。罗晶是当地一名基层干部,他描述了武安县南部的涉县土地运动的发展历程。罗同志以元楚村(音)为例,他承认在1942年之前,共产党在这个村的工作开展得极为不够。群众完全没有被发动起来,没有乡绅和地主的同意,什么事情都办不成。边区政府于1942年发起了大规模“清算旧债”的群众运动,在1943年发起了饥荒救助和反汉奸运动,这两项运动促进了1944年和1945年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即使这样,对农民的动员仍然不够“平均、深入或广泛”。[49]

发动群众斗争 正如罗同志所指出的,在党中央1943年10月1日发布了有关土地政策的指令之后,这一地区积极实施减租减息政策,更有效地“发动了群众”。共产党总结出的抗日战争十大纲领是它应对日本人的“清乡”运动的重要策略之一。正如前文提到的,日本人在1941年至1942年采取了臭名昭著的“杀光、烧光、抢光”的焦土政策,“三光”政策加速了十大纲领的推出。[50]由于“清乡”运动,解放区内可纳税的人口减到不足5000万,仅仅相当于运动前的一半,八路军的数量减少到30多万。[51]共产党通过1942年至1944年的整风运动强化了内部组织,[52]并根据战争发展的趋势提出了抗日战争十大纲领。1943年之后,日本人的攻势开始减弱,共产党利用整风运动和十大纲领的成果迅速扩大了影响力。

冀鲁豫分区党委在1943年11月发布的一份指令中警告道,不要盲目地认为我党已经切实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以此“欺骗自己和别人”。党中央10月1日发布的指令要求各地党委用一个月时间调查和评估农民的生活状况,特别是日本人曾经占领的地区和没有完全解放的地区的农民的生活状况。各地党委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是否已经彻底实施减租减息政策?是否提高了雇工的工资?是否开展了反腐败和查“黑地”的斗争?最贫困的农民是否享受到了斗争取得的成果?是否实施了党的累进税制?[53]

在第二年春天的调查完成之后,冀鲁豫分区发起了一场旨在解决减租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形式主义的运动——党中央10月1日的指令也提到过这一问题。为了更好地说明土地政策,毛泽东1927年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被重新印发。在运动刚刚开始的一次发言中,冀鲁豫分区的负责人黄敬质问道:“为什么群众对我们这样冷淡?”据报道,即使在分区最稳固的地区,农民普遍表现得犹豫和消极,干部被孤立起来,生产也没有明显的提高。

黄敬说,农民之所以不敢起来斗争,是因为干部害怕伤害地主,担心农民做得过头。一些地方党委并没有动员农民与地主斗争,只是简单地宣布减租,随后就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生产上面。而黄认为,只有在农民的生活状况得到切实改善之后,才能把生产作为主要的工作任务。一般而言,地主垄断了农村的剩余物资,这样的改善必然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在此过程中,地主一定会坚决反抗,并试图夺回农民通过党的土地政策获得的利益。为了确保农民得到利益,必须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生活水平。必须将他们发动起来,与地主进行坚决的斗争。黄指出,我们必须改变态度,不要害怕群众犯错误,也不要限制他们的行动。[54]

事实上,如火如荼的土地改革运动主要是为了削弱地主和富农在农村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减租减息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之一。例如,第十二分区的干部发现,清查未注册的“黑地”、反腐败和反恶霸能更有效地实现这一目的。[55]

似乎很难对恶霸做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恶霸是拥有一定权力并常常依仗这种权力欺压他人的本地人。在中国农村,这种权力最直接的来源是较为明显的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因此,恶霸可能是单纯的地主,也可能是帮会成员,还可能是与地主和其他有钱人关系密切的官员。恶霸因为自己在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势而无视法律和社会习俗。他或许会毫无必要地使用暴力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恶霸的劣行可能因地而异,一般包括谋杀、殴打、强奸、敲诈勒索、非法夺取他人财产等。任何阶层都可能成为恶霸的受害者。所有人都痛恨他们的恶行。

实际上,打击这些恶霸,特别是“恶霸地主”,成了激发农民对整个地主阶级仇恨的一种手段。在没有地主的村庄,干部往往将清算恶霸运动作为切入点,获取农民的支持。因此,边区政府告诫第十二分区党委,不能强行要求群众支持减租政策,群众工作应采取灵活的方式。干部们应调查当地情况,并首先满足农民最迫切的要求。

然而,当群众被发动起来后,在反腐败、反恶霸、清查“黑地”的过程中,中农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迅速取得了主导地位。共产党警告自己的干部,在土地革命的这一阶段,不要忽视贫雇农的经济利益,要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增强他们的政治觉悟,在他们中间培养领导者。一旦“民主斗争”结束,干部应该立刻转向“提高民生的斗争”,即减租和增加工资。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充分发动和有效地组织“基本群众”,使他们在村里确立领导地位,并巩固自己的优势力量。

此外,当地干部普遍采取了“清算”的斗争方式。从1943年至土地改革结束,清算方式,或者说清算过去的剥削,成为共产党土地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需要清算的地主对农民的“欠债”包括:地主和其他有钱人从农民手中夺走的抵押土地、农民的劳役、地主有意逃避减租,等等。根据农民的要求和指控,这些过去的剥削将被确定并折换成现金、粮食或其他财产。当被指控者无法支付欠债时——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为了清偿债务,他不得不出售自己的一部分土地。卖地的收入将交给被剥削(提出控诉)的一方。随着斗争的发展,对这些财产——通常被称作斗争成果——的分配越来越直接、公平、合理。

尤其在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名义上仍然有效时,“清算”方法十分重要,因为它使共产党不必直接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土地是与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相违背的。更重要的是,在“清算”的过程中,农民必须公开说出自己的要求,这让农民直接参与到斗争中间,并通过展示各种形式的剥削,让他们回忆起过去遭受的所有不公。1945年前后,晋冀鲁豫边区和其他地区的“清算”斗争几乎包括了农民所有的诉求和不满。最后,清算旧账还是将财富从相对富有的人手中转移到相对贫穷的人手中的有效手段。后者不需要等到下一个收获季节或下一次贷款就能得到实际的利益。它们也不一定是佃农或债务人。清算旧账不是对未来收益的许诺,它能给予穷人实实在在的现实利益。

第十二分区的党员干部被告知,在反腐败和反恶霸的过程中,要清算和解决“旧账”,以平息群众的怨气。在清查“黑地”,减租和增加工资的过程中,并不会清算“旧账”。在一些县,只清查抗日政府成立之后的“旧账”。此外,对“黑地”所有者的罚款一般为隐瞒土地税款的1—5倍。

第十二分区的中心地区此前几乎没有减息工作的经验。在所有地主中,只有恶霸地主要归还抗战之前多收的那一部分利息。其他情况下,清查的只是抗战之后的高利贷。村委会会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阶级成分和家庭状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清算“旧账”。[56]

实际上,至少在1943年初,一些地区就开始利用清查“黑地”挑动农民对地主的不满了。1943年2月,分区党委下令,不论贫富,所有人都要主动上报并搜查未登记的土地。一般而言,贫农和中农即使拒绝上报他们的未登记财产,也不会遭到惩罚。但他们必须依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补缴全部或部分隐瞒的土地的税款。富农、中农和小地主必须补缴全部隐瞒的土地税款。

拒绝上报土地状况的大地主不仅要补缴全部土地税款,还要支付罚款。

边区政府特别鼓励在农民尚不具有明确阶级意识的村庄使用最后一种办法。在农民具备较强阶级意识的村庄,群众一般会主动上报土地状况,应该少罚款,尽量减少阶级矛盾。在农民未被发动起来的地区,应孤立最反动的地主,动员农民调查反动地主的土地,确保农民获得切实利益。“罚金的高低和隐瞒土地税款是否全额补缴应由群众运动的发展阶段和村里的具体阶级政策决定。”[57]

过激行为和中农 晋冀鲁豫边区的“左”倾错误与彭真描述的晋察冀边区的“左”倾行为极为相似。这些错误发生的时间是减租运动热烈开展的1944年,地点在减租政策执行得最彻底的地区。在(河南)滑县和(山东)范县,可以明显看到这样一些倾向:(1)一些干部盲目地信任群众,以至于放弃了领导权,拒绝执行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指令。(2)在一些没有地主的村子,中农成为打击对象。这种错误在范县“最为严重和最危险”,是对“党的阶级政策的严重违反”。在这样的村子里,由于中农被斗争以及在经济上遭到打击,他们变得十分恐惧和缺乏安全感,对生产采取完全消极的态度。他们甚至希望国民党军队回到农村。不仅如此,对中农的打击还挫伤了贫农改善生活条件的愿望。(3)在其他地区,许多干部未能区别富裕地主和不太富裕的地主、守法地主和恶霸地主、开明绅士和反动分子,甚至不能区别地主和富农。他们不加选择地打击所有人。一些好地主不光是经济上遭到削弱,甚至被夺走所有财产,以至于无法维生。(4)在1944年,解放区和党在解放区的力量得到了极大地扩大和增强。一些同志开始认为,正式恢复激进土地政策的时机已经成熟了。有必要提醒他们,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党的土地政策仍是在政治和经济上削弱地主阶级,而不是消灭他们。[58]

但根据随后的事态发展来看,其中一些错误倾向,特别是第三点和第四点的发生并不是毫无理由的。不仅如此,党的指示对彻底执行和过激实施土地政策的区别十分模糊,似乎是鼓励产生这样的结果。在关于中农的问题上,这一点尤其明显。例如,1944年底的一份地区党委的指令,鼓励干部采取积极行动,而这将不可避免地削弱中农。这份指示还暗示,减租政策可以有新的目标。

该指令认为,在没有地主或富农的地方,中农控制着整个村子。中农是现阶段民主革命的基本力量。但他们也有自己的“弱点”。在反对地主的斗争中,他们没有贫雇农那样坚决。在中农控制的村庄里,常常会有恶霸和腐败的官员,这些人通常本身就是中农。应该用政治斗争的方式处理中农的“封建剥削”。事实上,如果大部分农民的确痛恨这些人并且要求斗争他们,当地干部不应给群众“泼冷水”,或因为担心疏远中农而禁止群众采取行动。应该避免对中农进行经济斗争,或在经济上削弱他们,但可以要求他们为过去的政治剥削做出适当的经济补偿。

实际上,中农仅靠微薄的盈余维生,这一指令的潜在矛盾是十分明显的。而且,由于强调中农本身的“弱点”,以及让贫农获得实际的利益,滥用或违反最后一条规定的情况十分常见。该指令指出,在没有地主的村子,干部最初关注的是农业生产。当他们发现贫农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后,就将目光转向了拥有生产资料的中农。[59]

由于指令中想要达到的目标相互冲突,很难指望问题能够自动解决。1945年5月,党的另一份通讯指出:“最近……对中农的惩罚已经引起了他们的恐慌,并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不稳定。现在最严重的问题是,中农的恐惧甚至‘传染’到贫雇农身上,发展生产和巩固我们的工作变得尤为困难。”[60]

山东根据地

1937年底,日本人入侵山东之后,共产党立刻在当地展开了游击战争。早在1939年,乡一级的行政和政治机构就在由共产党以及当地盟友控制的几个相对稳固的地区组建起来。不久,在这些虽然孤立,但不断扩大的根据地周围建立了县、几个县以及区一级的机构。共产党逐渐掌握了山东省抗日运动的主导权,并创立了上面提到的5个军事行政区。[61]共产党山东分局召开了多次全省代表工作会议(同时也是山东省的临时性协商会议和战时行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40年举行),会议达成了若干全省范围的政治协调。然而,在1945年之前,各地方“政治权力组织”一直没有组成一个统一的省政府,这表明在抗日战争的大部分时期,共产党在山东的军事和政治基础并不十分稳固。

1939年,日本人第一次停止了在山东省内的攻势作战,开始“清扫后方”。“清扫”的目的是巩固已占领地区、夺取战略要点和交通线、占领二级城市和大的村庄、基本清除游击队的抵抗。这一阶段,亲国民党的游击队在与共产党争夺抗日运动的主导权,甚至有时会配合日本人的“扫荡”行动,打击共产党军队。尽管遭受了最初的损失,在1939—1940年的“扫荡”之后,共产党部队仍然能够扩大根据地。但从1941年冬天起,日本人加大了“扫荡”的力度,并采取野蛮的“三光”政策。到1943年底,日伪军已经从亲共产党的部队手中夺取了鲁中区根据地的400个重要据点。

根据一份战时工作小结,在1943年,共产党鲁中区根据地这一处地方就遭受了9次大规模“扫荡”以及数次小规模的攻击。在1943年,根据地有137天,或者说全年三分之一的时间,都在进行军事斗争,这极大影响了其他方面的工作。在这段时期,一些政治组织设法“保持其存在”,生存了下来,但更多的组织被摧毁了。然而,1943年是日本人军事活动的顶点,共产党军队很快就弥补了他们的损失。从1943年7月起,山东中部地区的共产党军队开始反击。到1945年年中,共产党军队收复了所有丢失地区,鲁中区行署控制的范围已经超过了它1942年成立时控制的地区。[62]

减租 在这种恶劣的情况下,在抗日战争的大部分时期,减租减息在山东根据地仅仅是一个宣传口号。一些地区在1940—1941年间曾试图推行这一政策,但收效甚微。在1942年春天,召开了一次全省战时工作会议,讨论减租政策在各地的实施。随后出现了和其他地方几乎完全一样的情况。这一年,条件允许的根据地纷纷开始实行减租政策。山东土地运动的第二个重要特点是雇农工资的增加。在1944—1945年之前,除少数根据地之外的大部分地区都没有实行减息政策。

一般来说,村一级的干部完全要靠自己摸索工作方法。派驻的工作队会对减租政策的执行进行必要的指导,但他们的工作只是临时的。一旦工作队转移到其他村子,并没有受到严重损害的地主和其他有钱人会马上抵制减租。农民之前获得的利益会立刻“烟消云散”。尽管如此,一些共产党官员仍然声称,他们对减租运动取得的表面成果感到满意。

和其他地区党组织一样,山东分局对党中央1943年10月1日的指示做出了回应。山东分局发布了一条指令,要求各地进行深入调查,彻底实施减租政策。分局还召开了一次群众会议,分析了地方干部为什么没有正确掌握山东群众运动的工作原则。1944年6月至7月,许多地方要求召开当地干部工作会议。这是山东分局第一次尝试在基层干部中纠正右倾做法。

尽管如此,只有几个县(其中包括莒南县和沂南县)实际执行了10月的减租指令。在共产党控制的大部分地区,减租工作要么根本没有展开,要么是敷衍了事。部分原因是当地干部还担负其他许多任务:3月和4月的征兵工作、“拥政爱民运动”、生产运动、整风运动、加强地方防御、保护夏粮,以及提前准备日本人的下一次“扫荡”。1944年年中,山东分局下达指示,减租减息和土地调查将是7月至10月的工作重点。只是在此之后,减租运动才发展为一场“较为广泛的群众运动”。根据1945年9月的一份报告,山东解放区共有23417个村庄,其中17%进行了有关减租情况的深入调查,36%的村庄尚未实行减租减息,在剩下的47%的村庄,减租政策“尚未彻底”实行。[63]

存在的问题 干部承担繁重的任务并不是山东减租运动开展缓慢的唯一原因。无论调查多么不完善,它仍然揭示出山东干部中间存在三个基本问题。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问题,被称为“特殊论”。山东干部并不把减租减息视作一项重要的革命任务,因为这项政策既不能发动大多数农民,也没有削弱农村的“封建势力”。原因是山东的土地所有权并不集中,利息也不高。山东农村经济的性质比较特殊,它的主要成分是小地主和小商人。一些村庄根本不存在土地租赁关系。几乎没有或很少有地主和佃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对立。相反,一些干部发现“群众最迫切的要求”是减轻赋税。另一些干部认为打击腐败和当地恶霸是当地最重要的问题。这些干部对农民状况的判断和城市自由知识分子基本一致。党的领导注意到了这种相似性,他们对地方干部的“小资产阶级”倾向进行了严厉批评。

第二个问题主要发生在有地主的地区。这里的一些干部,即使他们意识到减租政策的重要性,仍然担心这一政策的实施会使地主不再支持抗日事业。另一些干部干脆认为减租政策是错误的,他们的理由是,减租不符合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原则,因为它“鼓动了阶级斗争”。不仅如此,减租不过是“收买穷人的一种手段”。

第三个问题依然是山东干部的认识上的偏差,这种错误认识可能有其他的思想根源,尤其具体地表现在他们执行减租政策的具体方式上。我们在其他地方经常可以看到类似的右倾行为,它们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机械教条地执行减租政策。作为一个整体的党组织仍然没有把握住群众运动,教育和组织农民,发动农民起来斗争的原则。

封建势力会不择手段地维护既有权利,因此群众斗争是十分必要的。在1944—1945年期间,由于担心遭受日益激烈的群众斗争的打击,超过2000名沿海地区的地主和富农从海上逃离了山东。其他一些人投靠了日本人,或者加入了国民党的秘密组织和武装。但逃走的毕竟只是一小部分人,更多人留了下来。留下来的人采取了以下一些办法对抗土改运动:

1.利用农民的恐惧心理,告诉他们国民党马上会回来。

2.收回此前正式售出或上交的土地。

3.威胁或有时收回佃农租赁的土地。在这种或其他威胁下,农民常常同意暗地里支付以前的利息。调查员发现,在据称减租政策已经彻底实行的10个村子里,只有40%的佃农家庭的地租实际减少了。在莒南县大店镇附近地区,调查员发现,那些支付较少地租的主要是富农,穷一些的农民支付的仍然是以前的地租。

4.利用某些干部缺乏经验制造矛盾,并抹黑新的群众组织。例如,指责干部利用妇女扫盲培训班“搞破鞋”——结交生活不检点的妇女——从而破坏群众活动。

5.打入民兵组织,并制造混乱。

6.通过让一个儿子参军取得军属特权。

7.告诉军队家属部队供应不足,煽动他们攻击干部。

8.利用农民对宗族的忠诚破坏阶级斗争。

9.联合土改运动中所有受过打击的成员,包括中农和被斗争的贫农。

10.贿赂干部和新上任的村干部。行贿受贿在中国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一种痼疾。在共产党早期基层行政机构中,腐败一直是一个严重问题。调查显示,在大店镇附近地区,地主成功地贿赂了2名村长、3名农民协会会长、3名妇女协会会长、2名互助小组组长,以及2名其他村一级机构的干部。

由于这种抵抗,在山东和其他地方,共产党特别强调下面一点也就可以理解了:必须通过“群众斗争”实现减租减息。如果农民感到不满,我们将很难发动他们。我们必须组织和教育农民,使他们意识到抵抗国民党的反攻符合他们的利益,否则胜利只是暂时的。只有当农民学会主动运用他们新的权力为自己的利益而斗争后,传统的精英权力才可能被打破。共产党的领导层极为重视对农民的发动。

山东省政府主席黎玉指出,“许多同志”对减租减息抱一种错误的态度,非无产阶级倾向是这种错误态度的根源。这些同志并没有真正理解党的群众路线,他们从未站在贫苦农民的角度思考自己的工作。或许除了官方立场之外,对这些同志中的大部分人而言,革命仅仅意味着和日本人打仗。他们的“独立性”也是源于这种思想。结果,他们忘记了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全党必须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他们甚至懒得讨论、研究、宣传党中央和山东分局的指示。[64]

解决方法:干部 为了纠正上述错误,山东省政府采取了1942—1944年延安整风运动使用的学习和改造方法。实际上,山东是一个最好的例子,清楚地显示了整风运动究竟要解决哪些问题。山东所有地方党组织都被号召学习延安整风的经验。共产党再次强调自己的革命属性。这种强调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此时共产党吸收了越来越多的党外人士,其中有些人还担任了重要的领导职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党的长期目标很可能被其他主张“稀释”甚至取代。但仅仅通过抽象的方式,或者通过小组学习会议,自我批评,净化阶级,强调组织纪律,以及举办“发动农民群众运动的方法”讲座,这些简单方法还不足以说明党的革命属性。党的革命属性和党所宣传的革命原则必须经受实践的考验。“实践”意味着将党的革命目标转变为现实。在1944年至1945年期间,减租就是这些革命目标之一。

此时,共产党遇到了一个难题,他们必须使减租政策适应山东农村的社会经济条件。共产党一边敦促当地干部改变自己的态度和倾向,一边寻找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最迫切的任务是找到除减租减息之外,其他可以获取农民支持的议题。

解决方案:问题 面对山东的困难局面,共产党采取了两项措施。首先,共产党对山东的土地租佃性质和债务关系进行了调查,所有与支付租金和利息有关的行为都被定义为土地租佃。其次,共产党承认,山东的大部分农民都拥有土地,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减少和消灭农村地区政治和经济上“最不合理的剥削”。

调查干部在山东滨海、中部、南部地区发现了一些与土地租赁有关的“额外负担”,这些负担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农民依照惯例要给地主送礼;佃农或他的妻子每年要为地主提供一定天数的无偿劳动。另一种形式的无偿劳动被称作“代种地”,即为地主耕种土地而不收取报酬。佃农除了耕种自己租赁的土地,通常还要无偿为地主耕种几亩土地。在胶东地区,还存在农民在租赁土地之前先交纳一部分地租的情况。

干部按照借款的性质、数额大小以及时间将利率分成许多种不同的类别。他们发现,短期现金贷款利率一般为每月3%—5%。其他类型的贷款剥削性更强,这些贷款不但利息较高,而且借贷者通常是在春播到秋收这段时间入不敷出、生活艰难的贫农。这些贫农一般只会借一小笔钱,借款的时间也很短。借贷双方根据习俗和各自要求确定具体条款。有种涉及粮食的借贷规定,如果在春天借粮(此时粮价最高),秋天还粮(此时粮价最低),每借1斗粮食要还2—3斗。春天借粮的通常是最穷的农民。此外,春天借贷的现金也可以以粮食或其他农产品的形式在秋天归还,但后者的价值通常按市场价格的1/2或1/3计算。另一种季节性的贷款规定,借贷的现金或粮食可以通过劳动来偿还,劳动价值按照当时短期雇工工资水平的一半计算。

共产党的调查员发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为土改运动提供了切入点。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有两种:合法和非法的。关于后一种情况,干部发现,在一些“落后的山区”,当地掌权者不择手段地从农民手中夺取土地。在日本人占领的地区,伪政府官员利用自己的权力霸占土地。据称,归还这部分土地满足了农民的“迫切需求”,并成为反对恶霸和汉奸的斗争中的一个重要主题。

另一种土地所有权转移与借贷有关,但它不同于典型的抵押借贷协议。根据一份这样的协议——也可以视作出售部分土地所有权的地契,在限定的时间内,土地的卖方可以以当初出售土地的价格赎回土地。这一价格通常是市场价值的2/3。如果他到期无法付款,除非买方同意延长赎回期限,买方将正式拥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另一种协议被称作“抵当”,类似于抵押出售,实际是一种商业交易。一旦买方支付了土地实际价格一半的现金,就能立刻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和耕种权。但卖方可以在两到三年内以相同的金额赎回土地。如果卖方到期无法付款,将永远失去土地所有权,虽然他还可以就赎回部分土地所有权和买方协商。大部分农民都希望保留自己的土地,他们宁愿相信自己会时来运转。因此在经济状况窘迫时,他们通常会选择上述的抵押出售,或直接签署抵押借贷协议。

最后一种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这种方式最近才出现,在农民中引发了许多不满。由于地主害怕共产党和它的计划,并且为了规避土地改革——无论是真实还是预期的——才想出了这种方式。为了避开累进税,地主纷纷出售自己的土地。但战争即将结束时,税率又降低了。这时,从前的土地所有者通常会强行从新所有者那里买回土地。为了规避减租,地主还会强迫租种他们土地的佃农签订虚假的售地协议。作为补偿,佃农要继续向地主支付地租,不仅如此,佃农还要为自己“新得到的土地”缴纳土地税或公粮。[65]

尽管共产党发现、分析、宣传、并改善或消除了上述引起农民不满的问题,但它仍然承认,在山东,地主和农民的对立关系只是少数情况,并不具有代表性。共产党并没有完全放弃自己的“特色理论”,而是试图结合实际情况来考虑它。“一般来说”,山东的土地所有权并不集中。但在有租赁关系的村庄,租地的家庭一般为总户数的1/5到1/4。据进一步估计,山东5个行政区的村庄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土地租赁关系,比例从30%至90%不等。这一比例在渤海地区最低,那里的地主很少。莒南县的情况则相反,该县有513个自然村,其中430个村有土地租赁关系。到1945年,该县已经成为山东省土地政策实施最彻底的地区之一。无论如何,山东省有“为数不少”的佃农。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对立关系的确可以作为发动山东农民的一个议题。

黎玉主席解释道,“问题并不在于佃农家庭的数量”。“封建控制”不仅仅指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也是指总体上的政治和经济剥削。这两种剥削在任何一个村子里都可能显得毫不相干,但事实上,它们是紧密地联系在一个系统中的。一些干部认为,反腐败和反对当地恶霸最能发动农民,所以他们机械地将这些问题与减租分开处理。这种错误认识源于农民的一种自然倾向,即只回击那些直接虐待、欺骗、威胁他们的人。在土改过程中,人们常会被各种其他目标所吸引,以至于忽略了主要任务。黎玉警告道,例如,打击小偷和生活作风有问题的妇女相对来说并不重要——除非农民能被容易地动员起来。一般来说,只有农民提出这样的要求,他们才会成为打击对象。

惩治腐败的官员和当地恶霸无疑重要得多。他们和地主一起构成了“封建势力”的主体,并且和地主一样是斗争的主要对象。在莒南县,有些恶霸并不是地主,而是富农,甚至是中农。但在当地的权力结构中,他们与地主有共同的利益并会联合起来保护这种利益。因此,减租减息是从经济上挑战他们的权力,反腐败和反恶霸的斗争则是从政治上打击他们,两者的目标实际上是一致的。

共产党发现自己的土地理论无法解释山东农村的实际情况,并一度为此感到困惑,但他们马上根据干部在工作中的直接经验对土地政策进行了务实的调整。需要指出的是,在所有地区,共产党的目标都是相同的。共产党最终的目标,即革命的第二个任务,是扩大生产和逐步实现集体化。而在此之前,必须削弱现有的经济体系,颠覆当前的政治权力结构。共产党认为,只有发动农民参加革命,才能完成革命的主要任务。而只有让农民看到革命能给他们带来直接的好处,他们才会参加革命。“空话”和抽象的理论对农民没有任何意义。黎玉仿佛预见到了毛泽东的关于看得见的物质利益的发言,他宣称,“一旦群众的生活得到改善,他们的觉悟和参加革命的意愿也会随之提高”。他同时强调,有“许多种革命工作”,以及许多种让农民获得物质利益的方法。他鼓励干部使用所有这些方法,并提醒他们,党的土地政策是农村群众动员工作的理论基础。黎玉的讲话背后的意思是:“减租减息是其他所有工作的中心。”[66]

解决方案:过程 黎玉还认为,根本而言,首先要让群众获得切实的利益。整顿党支部、建立农村政治结构、发展群众组织,所有这些工作对发动农民都是非常重要的。但他强调,让农民获得物质利益是这个过程中必须首先完成的工作,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事实上,黎的说法多少有些夸张。接下来,黎谈到了发动农民的具体步骤。第一步是教育干部,尤其是新干部,让他们了解党的政策和群众运动方法的精神和含义。第二步,将他们派遣到各个村子开展工作,对农民的生活条件进行调查,特别是调查那些最贫穷和受压迫最深的农民。初步调查之后,干部开始教育和组织村民。这种教育为创建农民协会、雇工协会、妇女会、儿童团,以及其他组织奠定了基础。干部会告诉农民,他们所遭受的苦难都是阶级压迫和剥削的结果。

第三步,当农民对“阶级压迫”有了一定了解后,干部将在他们中间发展新的积极分子。积极分子一般是受压迫最深、警惕性最高、最能团结其他村民的人。第四步,一旦基层村组织、领导能力、群众觉悟这些条件具备后,就可以开始斗争了。干部会尽量清楚地告知农民,开展斗争的原因、他们将从中获得的好处以及斗争的界限。那些对待农民最严厉和最不公正的个人会被揭发出来,并接受公开指控。斗争有非暴力和暴力两种形式(文斗和武斗)。前一种斗争包括批评、声讨及控诉会。但当农民报复那些曾经伤害、压迫或杀死过他们亲人的人时,斗争可能会进入一个更加暴力的阶段。在这一阶段,被控诉的对象可能会被戴上高帽子游街示众、被殴打,以及遭受类似的虐待。此时,减租减息和清算工作才算真正完成。

最后,必须巩固斗争的成果。具体做法包括:“按照大多数人的愿望”分配斗争成果;讨论和纠正错误;将斗争中表现最突出的积极分子吸收入党;整顿党支部;建立领导机构;成立民兵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警惕地主的反击;改革村政府;最后是发展生产。[67]

在土地所有权并不集中的地区,共产党对这一程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进。新的斗争方法是让多个村子的村民一起参加批斗大会。在审判特别富有的地主或名声很坏的恶霸时,最多可能有来自100个村庄的数千名群众聚集在一起,参加控诉和清算大会。[68]

无论自由知识分子是否了解共产党农村工作的细节,但正如他们指出的,土地改革是共产党“在农村扎根”的关键。到1945年,开展斗争已经成为共产党农村工作的基石和中心,即发动农民摧毁农村现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创造新的制度。

结果 根据记录,在1944—1945年间,莒南县开展了1782次斗争活动,最终消除了“发动群众的大部分障碍”。斗争的主要目标是地方恶霸和腐败,其次是减租减息。在莱东县,地方恶霸和腐败同样是斗争的主要对象。表4列出了莒南县、莱东县,以及整个山东解放区的斗争对象及次数。[69]

表4 山东的斗争对象

来源:参见此处。

*此处的“破坏活动”泛指所有企图破坏和抹黑共产党控制的农村组织的行为。

在莱东县,斗争的“成果”统计如下:2763986元现金(币种不详),209999斤粮食,10066亩土地,1667亩山地,306头骡子,206头猪以及包括附属建筑在内的1656间房屋。

不幸的是,有关这些财产如何再分配的资料很少。有批评认为,有些斗争开展得较为草率,而且受益者主要是军属家庭。后一点在黎玉的一次讲话中得到了印证,他特别强调了1944年的斗争对1945年的征兵运动产生的直接影响。黎玉介绍了渤海地区广饶县的经验来证明自己的观点。[70]

黎玉指出,广饶县的北部地区曾经“非常落后”。1944年,当地政府和党委加大了征兵的力度,但他们无法完成县里的配额。大部分参军的人最后又回来了。在这一年年底,党和当地政府发动群众减租减息、反腐败和打击恶霸。在随后的一次征兵活动中——尽管只在该县的几个地区进行——共有3145人主动参军。正因为如此,黎玉才会得出结论:“只要群众的生活状况得到改善,他们愿意积极参加革命活动。”1944年,山东全省只有1.1万人参军。但在1945年农历新年的征兵活动中,据称有4万人主动参军,民兵的规模超过了50万人。

共产党通过土地斗争运动发展出了规模庞大的各类党组织。到1945年,已有大约400万人加入了日益扩大的军事和非军事组织的系统中。参加各类组织的人数占到了山东老解放区总人口26%左右。

过激行为 和其他地区一样,在山东,减租政策的彻底实行和滥用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黎玉的发言让人感到,和他鼓励的激进主义一样,这种模糊是有意造成的。他曾表示,在开展斗争的特定阶段,过激行为是必要的。

1944—1945年山东斗争运动主要涉及的人数约有1.3万人。针对如此多问题的运动势必要打破阶级的界限。很多中农被划入“斗争对象”。这些人的阶级背景如下:[71]

黎试图找出引起忧虑的原因,最后发现这在一定程度上要归咎于该运动混乱的阶级结构。他指出对富农和中农的打击“在某些方面”是错误的,更不要说对贫农的打击。当过土匪、流浪汉和地主的狗腿子的中农和贫农不只是被批评,而是被惩办和罚款,这给他们和他们的家庭造成了经济困难。中农和贫农都是基础群众中的一部分,所以应该以劝说的方式让他们承认过错,而不应该让他们成为斗争对象,“除非群众要求”——只有在这时,把他们作为斗争对象才“不完全是错误的”。[72]

同样黎对在山东发生的很多过激事件态度摇摆。这样的过激事件有很多,包括:不加区别的打击和任意的惩罚;雇工工资提高得过多,从而严重削弱了雇人干活的富农;有男性参军的地主和富农家庭经常得不到应得的优惠待遇。在一些边区和游击区,过激行为还造成了直接有害的后果:很多人被逼与日本人或其他反动势力勾结。而这,还不是全部。

根据黎的说法,1944—1945年减租减息调查在“削弱封建主义”的口号下,迅速发展成为彻底消灭经济剥削的一场运动。它在清算账目的过程中发生,斗争果实被用来“根除贫穷”,或更准确地说,重新分配财富。到1945年,清算的功能已经很明显。偿款数和欠款数不一定有什么关系。清算账目与其说是发生在过去的剥削中的债务偿还,不如说是直接没收和重新分配财富的一种替代形式。

在胶东区有的地方,算盘直接递给农民,他们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清算账目。在其他地方,曾经打过一记耳光的惩罚被定在100元。因为提升雇工工资是山东的一项重要改革,随着调查运动加紧进行,清算过去的无偿劳动成了相应的惩罚。“七年八翻”的办法被很多村庄使用。照字面意思,这意味着一个农民能够为过去7年之内未拿到或少拿的收入要求赔偿;这个数字将再乘以8——“8”是日军侵略的年数。等到这个数值再折算为通胀后的1945年的货币,数目就更大了。在鲁南的苍山县,有人为少算的20元工钱要求8000元的赔偿。在另一个事例中,本来4元的工资欠账清算时成了1000元。虽然退租的主要目的是惩罚那些试图逃避减租的地主,佃农还是被鼓励用同样的方式清算账目。[73]

在各案例中,运动都太出格了。但是这成了“无法避免的现象”,因为广大群众已经被发动起来,斗争已经尖锐化了。黎在分析这个现象时区分了来自干部的过激和来自群众自己的过激。后者不仅仅是被容许的,而且是必要的,前者则是需要避免的。“假如这个举动自觉自愿地来自于大众而不是来自少数人,”他写道,“中央的命令是,‘这类的大众左倾不但不是有害的,反而不失有益的一面,因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削弱封建势力的目的。’”[74]在引用了毛泽东1927年《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关于过激的章节后,黎继续他的言论,他的言论还是一样地激进。[75]他公然反对任何担心激愤的民情会危及法律和秩序的人:

如果群众缺少这种觉悟,他们怎么能翻身?他们怎么能推翻几千年的封建系统?大众将把任何想要停止或改变他们革命运动的人视为斗争对象。如果你害怕大众的左,尝试着包容它。不敢发动他们,或者向他们的活动泼冷水,这些都是右倾机会主义。[76]

至于干部中的“左”,则不能被允许,因为这会使得他们脱离群众。黎用“群众运动定律”来解释这个问题。在开始的准备期,干部倾向于被右的思想束缚。但是,干部有的时候被“左”倾冲昏了头脑,过分轻易地发动攻击。在这一定阶段,群众还没有被充分发动起来,地主可以恐吓农民,反对减租,破坏农民协会。只有在组织基本上成立以后,干部培训好了,活跃分子被发掘出来了,农民听从了宣传,才是运动的第二阶段或者斗争阶段。

在斗争阶段,“左”是不可避免的。干部将“帮助群众打倒地主,粉碎地主阶级在农村的反动统治,建立群众的上层政权”。地主对此肯定会负隅顽抗,必须斗争至反动阶级意识到除了接受现实别无选择。当斗争进入了第三阶段,团结成为这一阶段的指导方针。黎声称“不可能与地主和平相处”,团结必须从斗争中得来。如果团结来得太容易,群众将不能站起来,局势会沦为彻底的失败。

黎仅有的另一次谈到“谨慎”是在斗争阶段,不加区别地打击一大片或与“大多数敌人”做斗争是不明智的,因为这将制造过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少数,甚至最坏人中的少数”在所有地区都受到打击,这个举动的影响力已经足够根除该地的反动势力了。至于其他时候,教育和群众压倒性的力量将足以应付反对力量。[77]

为了佐证他关于左的作用的论述,黎玉指出了莒南县涝坡地区工资清算运动取得的成绩。清算斗争遍及了整个地区,当新的“团结”达成时,776户家庭(63户地主,407户富农,304户中农和2户贫农)的财富减少了537267元,4197亩田地,122701斤粮食和7头拉重物的牲畜。这些斗争果实被作为补偿分配到2182户家庭中去(506中农,1489贫农和187名长工)。[78]

黎还谈到莒南全县同样取得的不俗成绩。在账目清算运动顺其自然地发展之后,很多村庄中几乎没有地主了,至少6000名农民分到了一些土地。到1945年,“左”的过激是土地政策的一个刻意为之的特点,这已经没什么疑问了。农民被鼓励起来,实现一个具体的目的:将“减租调查”运动转化成土改。这样的发展是在《五四指示》中正式确定下来的。1946年5月的土地改革所表现出来的,恰恰是上面描述的多形式的斗争运动。它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耕者有其田”,还要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摧毁现有农村精英阶层以及动员农民创造一个新的农村实力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