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侦探小说的定义与类别

距今十五年前,我在昭和十年十一月号的《档案》杂志上写过一篇关于侦探小说定义与类别的文章,那篇旧稿也收录在战后出版的《随笔侦探小说》中,而我将重新梳理现在的想法,成文后刊登于此。无论西方或日本,战后都频频掀起关于侦探小说本质的论战,因此在这里我想明确地说出自己的看法,也不算什么浪费时间的事情。

A、侦探小说的定义

侦探小说是着眼于主要关于犯罪的难解秘密、以逻辑方式逐渐解明,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乐趣的文学。

这是十五年前我给侦探小说下的定义,新添上了“主要关于犯罪的”这几个字,其他的没有改动。依循前例,接下来我将一一解释。下面的解说文字是我新撰写的。

(1)首先必须有一个贯穿小说全体的秘密,这个秘密可以是罪犯的身份,也可以是犯罪手法,或是犯罪动机。欧美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挖掘“动机”的侦探小说,甚至还更进一步,有些作者尝试探寻“被害者”的小说。这些都是有关犯罪的秘密,但即使秘密与犯罪没有丝毫关系,当然也无妨。原则上只要有谜团就行了。

(2)原则就如同上述,但是自古以来,可以说几乎没有过不探讨犯罪的侦探小说,所以将这一点写进定义,应该比较贴近实际状况,所以我加进了“主要关于犯罪的”这几个字。要说侦探小说的趣味大半来自于犯罪本身也不为过。罪犯绞尽脑汁想出来湮灭犯罪痕迹的欺瞒手段,会被扮演侦探角色的人物透过证据,以逻辑推敲的方式一一揭发;不过罪犯的身份通常会被隐藏到小说的最后,因此作者无法直接描写罪犯的性格及心理。但随着侦探一步步抽丝剥茧,罪犯逐渐陷入焦虑之中,在恐惧中颤抖,或自暴自弃地负隅顽抗,可以从字里行间直观地感受到这种心理的作品,是上乘之作。作者间接地描写犯罪者的行动与心理,但正因为是间接,有时候比正面的直接描写更要打动人心。

(3)秘密越难解越好。因为越是看起来不可能的秘密,被巧妙解开时,也就越令人拍案叫绝。构成侦探小说乐趣的三个条件,我认为是出发点的不可思议、过程的悬疑以及结局的意外这三点。这三点缺少任何一项,以谜团小说来看,都难以令人满意。可是即便是世界十大杰出侦探小说,完全具备这三项条件的作品也不到一半。这表示写出同时满足这三项条件又是一部优秀的小说,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第一项谜团的难解性,我命名为“不可能趣味”。过往的作家中,爱伦·坡与切斯特顿作品的不可能趣味最为浓厚,而专门追求该种趣味风格的作家群,就被称为不可能犯罪派(Impossible crime school),现在该派的代表人物为约翰·狄克森·卡尔,美国的克莱顿·劳森、H.H.贺姆斯等人,也是更胜卡尔的不可能派。但不可能趣味一旦走了极端,往往会显得不自然,因此厌恶不自然的读者就不再青睐它了。卡尔等人的作品也不能说不存在这种问题。

(4)秘密必须在小说结束之前清楚地被揭示出来。破案的可以是警察,也可以是业余侦探,即使不设计这类职业侦探的角色也完全无妨。无论解谜的人是谁,只要谜团解开就行了,当然也有未完全解决谜团的侦探小说。比如我的作品《阴兽》,直到最后都还留着部分疑点,但是这样的处理方法,招来了对侦探小说读者不敬的批评。人生是无法条理分明的,但侦探小说若是不条理分明,就会减损谜团的趣味。

(5)必须以逻辑解开秘密。可以是科学的逻辑,也可以是常识的逻辑,总之必须依循某种逻辑。侦探小说会被称为合理主义的文学,就是因为这一点。英美评论家有时会称切斯特顿、H.C.贝利等人笔下的主角是直觉侦探,他们的推理虽然跳跃,但也只是省略了逻辑说明,并非纯粹的直觉。此外,美国的冷硬派作品的风格,虽然“行动”方面的交代详尽而缺乏了些逻辑,但由于包含了一些解谜逻辑,因此也可以说冷硬派也符合侦探小说的条件。中国的公案和日本江户时代的审判小说中,经常出现靠神谕、梦境分析、占卜等方式找出真凶的情节,这种非逻辑的侦探方法不能出现在近代的侦探小说中。就像先前说到的,解决方法越是意外,结果就越精彩。要让人感觉一切顺理成章,又极度意外,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但能克服这种困难,就会成为侦探小说的精彩之处。

(6)解决的过程必须是循序渐进的。如果谜团三两下就解开了,就没有“侦探”介入的余地了。从这个层面来看,比斯顿那种只重点着墨意外大逆转的风格,严格说起来并不能算侦探小说。从提出谜团到解决,中间必须有一段适当的时间距离,这样才能有余裕体会侦探小说条件之一的悬疑妙味。赛克斯顿·布莱克的作品即使构思巧妙,却仍让人觉得美中不足,就是因为这中间的距离太短了。就连奥希兹女男爵的《角落里的老人》都有这样的遗憾。换算成日本的四百字稿纸,至少需要五十页。若少于这个篇幅,就写不出像样的侦探小说。我想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短篇大概也相当于百页左右。卡尔的短篇有些更要精短,也会让人觉得不太满足。

(7)解开秘密的过程乐趣,必须是全篇的主轴,得时刻牢记侦探小说是以解谜乐趣为目的的文学。例如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卡拉马佐夫兄弟》(The Brothers Karamazov)将杀人犯的秘密隐藏到最后,从这个定义来说很像侦探小说;但这部作品的重点并不在解开犯罪的秘密,而在其他部分。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说,《卡拉马佐夫兄弟》并非侦探小说。反过来说,举个近年的例子,法兰西斯·艾尔斯的《杀意》(Malice Aforethought)从正面描写杀人心理这一点虽然接近一般小说,但凶手的计划中有诡计、也有周全诡计被侦探以推理一一识破的部分,这才是作品的重点所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说它属于下一个类别项目中所提到的“倒叙侦探小说”也可以。(关于《杀意》的内容,详见“倒叙侦探小说”项。)

(8)“难解的秘密以逻辑方式逐渐解明,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乐趣”这样的定义,也深具以数学为首的一切科学研究的乐趣。不过,即使在它前面加上“关于犯罪”的文字,也无法将之与法医学和鉴定实务的趣味区别开来,因此必须在最后加上“文学”这两个字,这是个必要条件,是侦探小说区别于别类学科而归入文学的重要条件。无论秘密被隐藏得如何天衣无缝、解谜手法如何出神入化,若不具备文学性,价值也会减半,必须留意这一点。同样,无论其文学技巧如何高超,若无法满足上述的谜团文学独特的条件,价值也一样会减半。从这个角度来看,侦探小说犹如科学与艺术的混血儿,在文学上占据了极为特殊的位置。不能只将小说大致分为纯文学与大众文学两类,再把侦探小说归类于后者。因为侦探小说不适用那种区分,它是独立自主、自成一体的。因此,我认为侦探小说的作品中有属于纯文学范畴的,也有可归入大众文学范围的,这种区分才是客观的。

B、侦探小说的类别

缺少推理元素的心理悬疑作品、非倒叙侦探小说的单纯犯罪小说,它们虽然不归入侦探小说类,但在英美以“Mystery”一以概之,视为广义的侦探小说。日本也将空想科学小说、怪奇小说、异境探险小说等包含在广义的侦探小说里。这里谈论的不是这类广义的作品,而是纯粹侦探小说的类别。

这里有许多分类方法,不过将我目前想到的列举出来,就有:

(A)依作品的长度与特性,分成长篇(novel),中篇(novelette),短篇(story),极短篇(short-short)等。

(B)依风格分类,正统派,柯南·道尔、克里斯蒂、范达因一类;浪漫派,《特伦特最后一案》、《红发的雷德梅因家族》等融入许多爱情元素的作品;写实派,弗莱彻、克劳夫兹等以仿佛实际存在的普通人侦探为主角,自然辅展开解谜过程的作品。幽默派,过去有马克·吐温,最近有克雷格·莱斯。(根据汤姆逊〈H.Douglas Thomson〉《侦探作家论》〈Masters of Mystery : A Study of the Detective Story〉的分类予以增补。)

(C)根据侦探的解谜方法。分成逻辑天才侦探,爱伦·坡、柯南·道尔、范达因等人的正统派侦探;直觉侦探,切斯特顿、贝利等笔下的侦探绝非没有逻辑,而是省略了通过每一个证据来论证的过程;科学侦探,弗里曼的桑代克博士、阿瑟·里夫的肯尼迪教授;写实度高的侦探,弗莱彻、克劳夫兹等人笔下令人感觉实际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侦探,和超人侦探完全相反。(据弗朗索瓦·福斯卡〈Francois Fosca〉《侦探小说的历史与技巧》〈Histoire et Technique du Roman Policier〉的分类予以增补。)

(D)进一步简化后可以分成两大类:天才侦探,从爱伦·坡、柯南·道尔到范达因、卡尔的侦探;普通人侦探,弗莱彻、克劳夫兹等笔下的侦探。(请参考“从两种角度来看”项。)

(E)塞耶斯在《侦探、怪奇、恐怖小说集》第一卷的作品排序中采用了另一种分类。纯粹耸动的侦探小说,这类作品也可称其为“不公平”的侦探作品,谜团解开了,却故意隐瞒了不让读者知道的线索;纯分析的侦探小说,爱伦·坡的《玛丽·罗热疑案》。上述两种的混合型,指柯南·道尔之后的全部正统派侦探小说。我在昭和十年的《档案》中写到的《侦探小说的四种形式》中,受到塞耶斯这种分类的影响,将除了《玛丽·罗热疑案》以外几乎没有实例的“纯粹分析的侦探小说”摆在四种形式的第一项,现在想想,将这种缺少实例的分类摆在第一项似乎有欠妥当,因此予以省略,只留下其余三种形式,并尝试以下分类。

第一,竞赛型侦探小说。

以爱伦·坡的《莫格街谋杀案》、《失窃的信》为始,柯南·道尔、弗里曼、克里斯蒂、范达因、奎因、卡尔等人是一脉相承的该类主流。这一派在作品中先全部呈现足以解谜的众多线索,以此为基础进行推理,读者能享受到与作中侦探竞赛解谜的乐趣(至少阅读过程中读者就是这种感受),此为一大特征。因此作者一方的公平性受到严格要求,即使不像奎因那样明确,抛出挑战信,读者也感受得到来自作者的挑战,从这里获得其他类型的文学无法体验到的魅力。

在其他篇目《两种比较论》及《英美侦探小说评论界的现状》中提到的雅克·巴尔赞及玛丽·麦卡锡,还有日本的坂口安吾等人,认为侦探小说是作者与读者之间的解谜竞赛,他们对于无法满足该条件的作品不感兴趣,或认为那并非纯粹的侦探小说。从这个角度来看,说这话的作家们定义了狭义侦探小说。

大力强调作者与读者之间的竞赛游戏的作家,美国有范达因,英国则有诺克斯。范达因在《美国杂志》一九二八年九月号发表了《侦探小说二十条》(Twenty Rules For Writing Detective Stories)。当年曾经翻译刊登在《新青年》上面,但该期杂志现已无处寻得,这里仅略记下守则之大意。

范达因的《二十条》

(1)所有的线索都必须全数公开给读者。

(2)作品中除了罪犯的诡计以外,作者不得使计诱导读者。

(3)作品中不能大量添加爱情要素。

(4)侦探不可以是罪犯。

(5)不能以偶然的发现或罪犯的坦白破案。

(6)一定要有担任侦探角色的人物出场,由此人推理破案。

(7)最好是杀人命案。命案以外的小犯罪,没有吸引读者阅读长篇的张力。

(8)不可以使用通灵、读心术、水晶球、自动书记等迷信或神谕来破案。

(9)主角侦探一个人即可。否则读者等于是跟一支接力队伍赛跑(读者只有一个人),会感到不公平。

(10)罪犯必须是从一开始就出场的重要人物之一。

(11)罪犯不可以是女用、男仆等一开始就被读者排除出犯罪名单的人物。

(12)即使发生好几宗命案,罪犯最好也只有一个。

(13)应该避免秘密组织等有多名罪犯的案件。

(14)犯罪手段与侦探方法都必须合理、科学。不得使用幻想科学制造出来的非现实武器。

(15)作品在点出罪犯后,必须让读者在回读时,能有“原来这里清楚地写出了线索,如果我也和作品中的侦探同样细心,就可以找出罪犯了”的感觉。

(16)氛围与出场人物的性格描述,仅止于不妨碍推理乐趣的程度。侦探小说中不可添加无关的闲话。

(17)避免以熟悉犯罪的惯犯为主人公,罪犯应该是意外人物,谁也想不到这个人会犯罪。

(18)不可以用过失致死或自杀的方式,否则会让读者失望。

(19)动机应该是私人恩怨,国际间谍或政治犯罪属于其他类型的小说。

(20)避免以下的老套手法:(a)以烟蒂为线索;(b)用催眠术的方法诱使罪犯坦白;(c)伪造指纹;(d)用替身制造不在场证明;(e)因为狗没有叫,所以罪犯是该户人家熟识的人物的推理;(f)利用双胞胎或容貌酷似的亲人当替身的诡计;(g)利用针筒在饮料中注入麻醉药;(h)密室杀人中,在警官闯入之后才予以杀害的诡计(凶手就是发现者);(i)利用语言反应进行的心理测验;(j)使用暗号。

诺克斯的《推理十诫》

接着在英国,《一九二八年度杰出侦探小说集》(The Best of Detective Stories of the Year 1928)的序文里,编者罗纳德·诺克斯发表了《侦探小说十诫》(Knox\'s Ten Commandments)。它被翻译刊登在日文版的《陆桥谋杀案》(柳香书院)的卷首,这里仅摘记大意。

(1)罪犯必须是在小说一开始就出场的人物。此外,罪犯不可以是读者根本不会怀疑的人物。(例如罪犯就是小说的记述者。)

(2)侦探方法不能使用超能力。(例如神谕、读心术。)

(3)不可以使用密道或密室。

(4)不可以使用科学上未发现的毒药,或需要非常复杂的科学原理解说的毒药。

(5)不可以让中国人登场。(或许是因为西方人认为中国人是超自然、非合理的。)

(6)不可以靠偶然的发现或侦探的直觉破案。

(7)侦探不可以是罪犯。

(8)不可以靠读者不知道的线索破案。

(9)扮演“华生”的角色应该将自己的想法尽数呈现给读者。此外,华生角色最好是智力略逊于一般读者的迟钝人物。

(10)除非事先告知读者有双胞胎,或变装的人有当过演员的经历,否则不可以使用双胞胎或变装等两人一角的诡计。

这两类“戒律”可以说是侦探小说的初级语法,但仍有许多高明的作家在忽视语法的同时仍旧创作出了出色的作品,而现在也进入超越戒律的时代了。不过一九二八年前后正值英美谜团小说发展的巅峰,出现了这样的戒律,真是十分有意思的事情。

当时是英美侦探小说的“黄金时期”(海格拉夫《为了娱乐而杀人:侦探小说及其时代》中的用语)。一九二零年代初,有菲尔伯茨的《红发的雷德梅因家族》、《黑暗之声》、A.A.米尔恩的《红屋之谜》(The Red House Mystery)、中期有梅森的《箭屋》(The House of the Arrow)、诺克斯的《陆桥谋杀案》、菲利普·麦克唐纳的《锉刀》、克里斯蒂的《罗杰疑案》(The Murder of Roger Ackroyd);末期有F.N.哈特女士的《贝拉米审判》(The Bellamy Trial)、约翰·罗德的《普里德街谋杀案》(The Murders in Praed Street)、安东尼·伯克莱的《毒巧克力命案》、克里斯托弗·布什的《完美谋杀》(The Perfect Murder Case)、范达因的《格林家杀人事件》(The Greene Murder Case)、《主教谋杀案》(The Bishop Murder Case)、奎因的《罗马帽子之谜》(The Roman Hat Mystery)等杰作辈出;进入一九三零年代,有奎因的《荷兰鞋子之谜》(The Dutch shoe Mystery)等作品、卡尔的《疯狂帽商之谜》(The Mad Hatter Mystery)、《瘟疫庄谋杀案》(The Plague Court Murders)等作品、埃勒里·奎因的《X的悲剧》(The Tragedy X)、《Y的悲剧》(The Tragedy of Y)、《Z的悲剧》(TheTragedy of Z)等,从一九一五年到一九三五年约二十年之间,是本格长篇的黄金时期,当时的推理文坛称得上是百花齐放。这段全盛期,前文的两种“戒律”同时在大西洋两岸出现,真是耐人寻味。例如奎因就将这种竞赛主义纳入初期作品,在接近小说尾声的地方,插入给读者的挑战信。

第二,非竞赛侦探小说。

即便是竞赛派侦探小说,也并非完全恪守范达因及诺克斯的戒律,一般都只止步于给读者一种能公平竞争的感受。但光是要营造出这种感觉就相当困难,所以大部分侦探小说都更为通俗,面貌更为亲切,完全察觉不出相互竞争。前文的戒律,也算是对这类通俗草率的作品的抗议。

这类因为作者实力不强而无法成为竞赛小说的作品,就算数量再多也不值一提。不过也有实力派作者虽然写不出让读者与之进行竞赛的侦探小说,但由于仍符合笔者提出的侦探小说的定义,所以当然不能从侦探小说中剔除。我之所以无法赞同“竞赛”专一主义的考察标准,也是因为该风格自侦探小说初始就已存在,其分量甚至占据了侦探小说总数量的一半。

在这类非竞赛侦探小说中,有号召力的风格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用来推理的资料(线索),尤其是足以锁定罪犯的重大线索,作者一直到小说中途都不提示给读者,直到结尾处才提出,接着就破案了,这使得读者没有余裕享受挑战的乐趣;又或者因为故意将侦探塑造成普通人,让读者经常误解了线索,令读者无法信任作品提出的线索是正确的,因此享受不到竞赛的乐趣;这种类型的侦探小说,几乎不把“竞赛”、“挑战”、“公平竞争”当一回事。

这一类的代表作家应属弗莱彻与克劳夫兹。相对于竞赛派大都是天才的侦探,这类非竞赛派的侦探都是平常人。克劳夫兹等人优秀作品中的侦探都是“脚踏实地的侦探”,都是十分努力的侦探,破案过程中一步一个脚印,容易让人生出现实中的侦探就该是这种面貌的亲切感。因为这个特点,有时候会被称为写实主义的侦探小说,但这种写实只限于侦探一方,罪犯多半准备了非常出人意料的魔术式诡计。我认为克劳夫兹的魅力在于描写罪犯时的非写实性。

此外,虽然不能一概而论,但这种类型的作品与其谈诡计的独创性,不如说是情节构成出类拔萃。虽然克劳夫兹也有独创的诡计,但弗莱彻等人的风格,主要还是以情节的曲折妙味引人入胜。从这一点,我认为侦探小说可以大致分为诡计型与情节型两类。诡计型的鼻祖是爱伦·坡,但情节型的作家则承袭了狄更斯、韦尔斯·柯林斯、A.K.格林等作家的系谱。切斯特顿的风格几乎都是诡计型的,柯南·道尔的作品有一半以上属于情节型。柯南·道尔作品大部分都有过往的因缘际会造成的犯罪动机,这也是情节型使然。诡计型最符合解谜小说的条件,但难以避免魔术性格带来的不自然以及稚气;而情节型则少有不自然,也符合成年读者的爱好,但缺少了解谜的逻辑乐趣。

非竞赛侦探小说的另一种类型,是切斯特顿、梅尔维尔·戴维森·卜斯特、贝利等人的风格。他们虽然并非不提示线索,但不会一一详细地分析线索,而是跳跃式地作出结论。这也是英美评论家笔下所谓的“直觉侦探”,但说是直觉,也绝非不合逻辑。像切斯特顿的作品,在“逻辑游戏”的乐趣营造上,无人能出其右。对于这种类型的侦探小说,读者必须放弃竞赛。尽管如此,布朗神父的故事还是能让人感受到属于侦探小说精髓的乐趣,由此可以知道“竞赛”绝非侦探小说的必要条件。

第三,倒叙侦探小说。

这相当于昭和十年我发表于杂志《档案》的《侦探小说的四种形式》中的第四种形式。当时还没出现艾尔斯等人的长篇倒叙侦探小说,只有弗里曼的中篇集《歌唱的白骨》而已。而我也写过属于这种类型的《心理测验》,因此我想将它独立成侦探小说的一种形式。尽管这类作品不多,仍为它设立了第四种形式。不过现在西方也有“倒叙侦探小说”,还受到热烈的讨论,成为侦探小说的一种流派,所以我毫不客气地将它独立成一个类别。关于这一点,我会在“倒叙侦探小说”以及“同再说”中详细讨论,请参考。

以上是有关侦探小说的类别,就像我在文章开头写的,此外还有广义的侦探小说。我在昭和十年的《档案》这篇文章中也探讨过所谓的“广义的侦探小说”。可是当时与现在,英美侦探小说界的状况也大为不同了,因此我重新在最近的《改造》上写了一篇《比较英美与日本广义侦探小说》的短文,后来收录到《两种比较论》中,前半篇即是。

(收录于《幻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