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案四,10
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双方的意见已经非常鲜明。罪与非罪的认定,一直是刑案辩论环节中最精彩的一环。在双方关于法律上的观点都阐述完毕后,终于不可避免的到了本案的特殊点之上。那就是——本案的受害人,恰恰在其他事件中,是一个施害人的身份。
这个庭经批准向社会公众直播,故在控诉双方的辩论环节,被允许适当的加了一些与案情无关,但与社会生活或者法律相关的论述。
娃娃脸公诉人已经站了起来,清了下嗓子之后,先发言——
“本案从法律要件上说,并不是太复杂的刑事案件,但本案会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在于这个案件本身所折射出来的一个问题,校园欺凌。”
“本案的受害人,在他们的学生时代,或者在他们现在,在其他事件中处于的是一个施害人的位置。其他的事件,有一些并不构成刑事案件,但有一些,或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甚至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有些公众认为,本案被告人事实上行使的是一种正义的行为,是不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的。”
“对于这个看法,公诉人只能说,这种理解是片面而狭隘的。”
“本案的被告人,法律之所以处罚,她之所以要为其行为承担责任。根本行为不在于把他案施害人的不当行为公之于众,而在于公之于众之后的敲诈行为。本案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诈骗金额达到二百多万。是这个行为和金额,才导致了被告人需要被法律惩罚。”
“公平正义存在于每个人的内心,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类社会有文明的规则,而人能遵循这些规则,这才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被告人利用了社会大众心中追求公平正义的心理,将他案施害人也就是本案受害人的行为公布于众,却不是为了正义,而是为了她自己的利益。用大白话讲,为了她自己能赚钱。在本案事实调查阶段,被告人也承认了她对于所发布微博的部分内容,并未经过核实甚至做了夸大的处理,仅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
“这种所谓的‘正义’行为,法律不需要,社会也不需要。如若,被告人仅揭发受害人们当年的行为,那么,她的行为是合法的,甚至是法律所鼓励的。”
“公平正义,不应该被当做其他违法行为的借口。”
“善恶是一种选择,而非个人的性格。再次我想向法庭,也向在座的媒体朋友们说明一件事,就是本案的辩护人,邢云朵律师,也曾是被告人学生时代欺凌的对象之一。但今日她的选择是坐在辩护人的位置上,而不是被告人的位置上。公诉人也相信,这并非是她善良到毫无原则,而是她明白法律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一码归一码,一事归一事。在本案中,被告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理应为她的行为负责。但被告人能及时退赃,将损失减轻,能委托其辩护人发微博,将社会影响降低,这样的行为也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悔过的意思。故公诉人请求法庭,参照公诉人之前公诉书的量刑建议,将刑罚适当减轻。”
“同时,公诉人想提醒社会大众,校园欺凌从来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它涉及到的罪名包括了侮辱诽谤,甚至包括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和故意伤害。它不会因为施害人是学生就被不予追究。希望处在校园欺凌中的孩子们,能相信你们所处的世界还要一个叫做法律的东西。希望你们在处在这个困境的时候,及时走向公检法的各个对外窗口,寻求真正的帮助。”
“公诉人发言完毕。”
从唐浅的角度,她看到在娃娃脸发言结束之后,她搭档做了一个大幅度的挑眉和脚尖转动的动作。几年的相处,她理解邢云朵这两个动作的意义,她这是高兴和兴奋。挑眉是高兴,而脚尖的转动,则是兴奋。
现在的她,很清楚邢云朵为何会有这个反应——高兴是因为这案子开庭到这里,她心中仅剩的阴霾居然是凭着这个案子而不是其它事一扫而空的;兴奋是因为娃娃脸真的是棋逢对手,她在这个势均力敌的对庭中,感受到了兴奋。
但她依旧感觉到了不爽,这种不爽不是对娃娃脸业务能力的不爽,而是对当中撕开别人伤口的不爽。即使她只能算小半个法律从业者,她也觉得,你不该邢云朵的伤口这么撕开在大众之下。
“她的过去,和现在无关,和本案也无关。”唐浅听到了自己内心的声音。
那头,她的搭档已经继续发言了,并没有伤口被撕开的激动或者愤怒:“首先,我很谢谢公诉人对我的评价,关于善恶是一种选择。我学生时代发生的事情是真,当时快200斤的体重也是真,但我曾经的故事,与本案无任何关系。”
她说到这里,露出了一个甜甜的笑。然后神色一凛,再开口时候的声音意见恢复了唐浅常见的清冷——
“我赞同公诉人的意见,一码归一码,一事归一事。我同样也赞成,人类社会之所以能走到现在的程度,是因为有文明的规则,比如法律。任何违法行为所应该承担的后果通过法律一步步实现,而非千百年前弱肉强食,首领一句杀了就杀了,这就是现代文明不可多得的璀璨结晶之一。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或者说作为曾经被欺凌的一员,我比任何人都期待和相信,更明白,法律拥有它自身的力量。”
“所以回归本案,还是辩护人刚才在庭审中的意见,罪行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这个法律这个集合了人类智慧的规则被创造出来却又不会无边无尽的扩张,最后反噬人类自身。正因为这是一个刑事案件,所以我们才必须要最严格的的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审判这个案件,来给被告人一个后果。而刑法,必须以行为定罪。”
“想不为罪,但把想说出来或施行出来为罪。一个想杀人的人,若其终其一生未对任何人,包括网络上的陌生人说出他这个阴暗的念头,若他是这样想了一生却并不为任何人所知所了解,那他就不应该因为他的想,而被定罪。因为在生活上,他已经被定罪了,一个从内心想杀人的人,不会有任何人会与他建立起深层的亲密关系,孤独的过一生,就是刑法之外的生活,给他的惩罚。”
“本案同理。不同的,在于行为和行为之间的独立性。”
“我希望法庭和在座的各位都明白,人和人的动作有相似性,而动作和动作之间又有关联性。我们今日的所作所为,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我们过往的所有经验的累积。我在方才的庭审中已经说明,被告人发微博的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其发了微博之后再敲诈的行为,又是另外一个独立的行为。她需要在刑法上负责的,是后一个行为。”
“不能将所有有关联的行为,都视作需要被刑法处罚的行为。”
“所有的行为之间都是有广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激情杀人者随手用身边的美术刀,那是否所有人都不该买美术刀?性格缺陷者因为被拒绝而杀害无辜者,拒绝其行为的人又是否该负责?被告人的敲诈行为在发微博之后,那是否她就不能再发微博?原因的原因是否需要被惩罚?最后这个问题,我相信,公诉人同样明白答案。”
“最后,我想对在座各位说得是,罪刑法定,存疑是有利于被告人等等的刑法基本原则或者刑法精神,这不是钻法律空子。人存在于社会之中,而社会瞬息万变,任何人在不知不觉间可能就成为‘犯罪嫌疑人’,比如莫名其妙被人往兜里塞了管制药物。刑事案件要求控方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是为了每个人,都更安心地生活。”
“犯罪,比我们相信的近,而且还近许多。辩护人所做的,也不止是为了眼前的一个被告人,而是所有‘可能的’被告人,或者,所有人。”
“本案最后的最后,说一句和案情或无关系的话。公诉人说,希望所有校园欺凌的受害人能够求助法律,这一句,以过来人的角度,我赞同公诉人的意见。当私力凌驾在法律之上,你所能获得不是心愿实现的快乐,而是一个更加深冷的黑洞。因为从那一刻开始,你会不再信任任何人。”
“而无回应之地,即为绝境。”
“辩护人发言完毕。”
随着邢云朵最后一句话的落下,唐浅心上堵得慌的感觉更重了。媒体在意的是刚才控辩双方的两轮发言,无论是谁都会让他们有太多可写的东西。但她在意的,在邢云朵的最后几句话,从那句“当私力凌驾在法律之上”开始。
即使,她听过了邢云朵的故事。即使,那一刻他给予邢云朵的陪伴是真的。但在那段绝对阴霾的时光,她可以想象今日这个在法庭上云淡风轻的人,受到过多少的恶意,又是多么的孤独。
她本来可以成为和陶桃一样的人,或者说,她比陶桃更有理由,选择成为这样的人。
但她没有,她走过一路的眼泪苦楚。然后笑语盈盈的站在自己面前,捧着一手的华彩对自己说“姐姐,我喜欢你”。
眼泪再一次留下,却不是为方巡,而是为她。
愿用我的以后,和你一起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