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盈缩

考察1800年以前性自由的兴起,其实就是思考一场重大的意识形态剧变。对于性戒律的传统辩护主张,不道德行为甚至不道德信念乃是危险的。它们腐蚀了个体,危害了社会的福祉,因此对其进行惩罚完全合法,甚至必要。到了18世纪晚期,这一学说的各项前提都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人们主张在所谓的私人与公共事务之间存在着一种更为重要的区别。因此他们随后声称公共权威不能插手个人良心事务,其中就包括他们的道德选择。同样,不道德行为也被认为属于私人事务。甚至有人主张,一定程度的性自由是一件好事,标志着社会健康与进步,而非腐化与堕落。简言之,思想与行为层面个体自由的理想取代了性戒律。

因此到了19世纪初期,人们对于性自由的辩护较之以往更加系统与公开。在这一变迁背后,乃是对于人性、基督教义、道德哲学以及人生目标等问题的全新阐述。有的观点认为,启蒙运动最伟大的胜利,乃是将追求幸福提升为人生的首要目标。正如作家与政客索姆·杰宁斯1757年所言,上帝因其“无限的善意”与“无限的权力”,使得“幸福乃是世间唯一具有真正价值的事情,无论是财富,还是权力、智慧、学识、力量、美丽、德行、宗教,甚至生命本身,除了促进幸福以外,都无足轻重”。没有什么比人们对于性快感之态度转变能更好地体现出此种观念的发展。这一来自性行为的愉悦、如今已不再被看作一种罪恶或恶魔与堕落的标志,而逐渐被视为一种行为之至善与上帝之仁慈的标志。性欲不是一种要被限制的肮脏激情,而是一种需要满足的身体愉悦。归根结底,自然神论作家与教士彼得·阿内问道:

倘若这一行为是邪恶的,为何不存在另一种繁衍人类种族的方式?倘若我们应当感谢上帝赋予我们的存在,那么我们是否还应指责上帝用以达到这一目的的方法或工具,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倘若伤害人类或夺去其生命是一种罪恶,那么反过来,愉悦人类、创造以及养育生命难道不是一种善行吗?

事实上,那种把性视为不洁与致人虚弱的古老恐惧一直存在,并且不止限于宗教性的信众之中。禁欲的学者蒙博杜勋爵就是其中之一。他警告说,性是如此诱人,以至于其可能危害到思想生活。根据詹姆斯·博斯韦尔的记载,他“不允许一个哲学家沉溺于与女性交媾的快感中,而只能作为一种生理排泄,因为他说一个男人如果陷入女人怀抱的快感之中,很快就会耽于享乐,而没有什么比这更可鄙的”。不过,即便这种对于性满足之诱惑力的贬低也证明了其地位的提高。到了18世纪中期,不只放荡者将欲望称颂为最伟大的激情,生命中“最精致与最迷人的愉悦”。正如1785年一位有影响的思想家所言,性自由的问题乃是最为深邃的哲学问题:因其实际影响如此巨大,但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一问题关系到人类最强烈,而且可能是唯一真实的快感,就此而言,这一问题实乃尘世之人最重要的关切”。(或者,如约翰·威尔克斯在《论女性》中以一种更简洁的话语所表述的:“生命只不过能提供一点做爱的快乐,随后我们就一命归西。”)

虽然其重要性日益突显,但这一学说远远没有统治思想界。性放纵一直受到指责与攻击,而大多数男女仍然尊奉性戒律的理想。虽然所有男人确实都有偷情的自然倾向,但容忍偷情、卖淫或任何“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却是荒谬而无意义的,约翰逊博士就如此认为。“我会比以往更严格地惩罚这种行为,”他告诉博斯韦尔,“只有这样,先生,严肃的法律才得到坚决执行,才足以对付那些罪恶。”在18世纪下半叶及19世纪,正如本书结语之所述,当时在大众与福音派教徒中间兴起了一股反对性开放的潮流。事实上,维多利亚时代以及20世纪那些性约束的学说与其自由派对手一样,往往同样源自于一种富有理性、主张进步的意识形态。尽管性自由的主张仍然面临争议,但它的兴起促生了一种更加多元的思想格局,并且不论好坏,它将此一观点传播开来,即道德规则存在歧异,不论是在社会内部,还是在不同社会之间。

同样,关于人身自由的论证更适用于某些特定的行为,而不是其他。我们所谓“放荡”与“自由”的观点亦是如此:一个实质上用来为性滥交提供辩护,另一个关注的则是把性行为从非理性的规则与传统中解放出来。在所有这些辩护之中,性作为一种健康的自然行为几乎总是被限定在异性之间。与此相类,虽然有人主张一切两性关系都是自由的,不过总体而言,人们更认可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未婚男女,而非已婚人士。偷情与嫖娼本质上属于私人事务,这一点论证起来更为容易,因为这些行为并没有严重伤害他人,而与之相较,通奸的危害则更大——很明显,出轨行为往往会严重伤害到配偶与孩子。

在现代人看来,这些辩护中最刺眼的莫过于其对于阶级与性别的限制。虽然性自由在观念上适用于社会的所有阶层,而且在18世纪晚期与19世纪的工人阶级中,各种形式的自由结合也屡见不鲜,但此种观念首先还是意在为绅士与贵族提供辩护。相比之下,性规范经常被视为中产阶级体面正派的一种特征。同样地,在受教育阶层看来,劳动阶层的道德状况乃是一种公共事务,因为国家的整体实力与繁荣昌盛由此维系,还因为穷人的私生子会造成地方税收与资源的负担。“在每一个文明社会”,亚当·斯密在1776年评论道,都存在着两类不同的道德律法:一种是针对普通民众的“严格”律法,另一种则是针对上流人士的“宽松”律法;只有后者才能够承受并彼此谅解“男女至少一方通过出轨行为”来追求快乐。尽管在18世纪晚期,有关私生子的法律可能是针对不贞行为之公共戒律最为重要的遗留形式,但不足为奇的是,倡导性自由的上层人士压根儿就不把它放在眼里。

正如斯密所指出的,性自由同样严重地偏向男性的利益。有的时候此种学说以一种普遍的意义表达出来,并时而(17世纪80年代阿芙拉·贝恩的诗歌是最惊人的例子)把男女两性都纳入其中。但多数时候它明显强调的是赋予男性自由“使用”或“享用”女性的权利,很少有专门支持女性之性自由权利的公开讨论。相反,虽然人们过去遵循宗教道德标准,如今更重视世俗的意义,但这一转变却强化了双重的性标准。不少关于性自由的讨论都承认所谓女性贞洁只是一种人造概念,是文化与教育灌输出来的产物,1749年休谟认为这一事实“如此明显”,以至于毋庸赘言。然而,人们又觉得应当继续强化这一概念,其主要理由乃出于现实的与家长制的考虑,一如那些性戒律的辩护者。这些理由中最基本的,一如伯内特主教所述:“男人对于他们的妻子与女儿具有一种所有权,因此对她们的亵渎或侵犯乃是一件不正义与有害的事情。”另一种流行的观点是,一个不贞的女人可能给她丈夫生出孽种,由此危害了继承权与夫系的传承,可事情无法逆转。休谟议论道:“从这种粗浅的解剖学的观察,可以得出两性在教育与义务方面的巨大差异。”正因为血统与财产权的混乱直接威胁到公民社会的利益,所以女性失贞不应被视为无害或私人事务。(虽然“以一种更直接的方式来解释”,但根本原因乃在于“男人才是法律的创设者与解释者”,另一位作者如是说。)

因此在这一时期,随着那种认为性自由对于男性而言是自然的这一观念之兴起,一种新观念得到了强调,即正派的女性应当追求贞洁。即便是约翰逊博士,虽然他厌恶放荡之举,但也认为此中存在着一种“巨大的”差异,一位人夫偶尔小心谨慎地与人偷腥算不了什么,对他的妻子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但一位人妻的出轨则会危及“全部财产权”。

我们当然可以在18世纪找到不少上流阶层的女性,这些人公开展现出一种尺度极大的性自由。有一些证据显示出她们如何进行自我辩护。1751年,瓦纳夫人弗朗西丝居然发表了一部关于其偷欢生活的五万多字记述,冠以含糊的标题《一个贵妇的回忆录》(Memoirs of a Lady of Quality),作为托比亚斯·斯莫利特的小说《佩里格林·皮克尔历险记》(The Adventures of Peregrine Pickle)的一部分。考虑到她的第二任丈夫是一个粗鲁的阳痿者,她坚持认为其可以自由选择对另一个男人保持忠诚。这种承诺“我认为跟任何婚姻一样神圣,并且比那些强制或不自然的婚姻有力得多”。对于丈夫,她唯一感到需要负责的是,自己不应当让另一个男人的孩子来继承他的财产。

与此类似,博斯韦尔的一位女性朋友认为“她拥有与丈夫同样的自由来过得风流快活,只要不给家里带来孽种”。博斯韦尔的小情人卡姆斯勋爵之女简·霍姆,也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持有相似的看法。

她是一位敏感的哲学家,她说:“我像爱丈夫一样爱着我的丈夫,像爱情人一样爱着你,每一种爱都很真实。我对他尽到一个好妻子的本分,我对你则献身于愉悦的快感。我们守住彼此的秘密。自然的义务要求我不能怀上你的孩子,我们的爱情不能伤害其他人。我的良心并没有责备我,我确信上帝也不会感到冒犯。”

博斯韦尔有时承认,对于这种私情感到不安,“尽管她深情而宽容,却沉浸在自己的想法里。她批评我的软弱,我该怎么做?我延续着自己罪恶的爱情……”简·霍姆当时只有十六七岁。十年之后,她的丈夫帕特里克·赫伦因为发现她与一名陆军军官有染而选择了离婚。当关系败露之时,她称“自己充满自责,希望全能的上帝不会仅因为这种罪行就惩罚她,那完全是一种激情的满足,而那些激情是上帝根植在她本性之中的”。

尽管这种论述并行于时,但从来都没有成为主流,更不用说获得尊重,风流行为只属于男性。卡姆斯本人也持有这种传统观念,即男人偷欢“偶尔发生,但很少或几乎不会导致感情出轨”,但女人偷欢则不可原谅。在其女儿离婚之后,他与妻子卡姆斯夫人乃将女儿放逐到法国,并再没有跟她说过话。简言之,对于上流女性而言,性自由的观念主要作为一种警告或消遣,出现在关于放浪之徒的小说或批评之中,而不是作为一种严肃的辩护。这一观念在下层民众中的流行,同样被痛斥为一种由男人引诱导致的可悲后果,或被指责为一种卑劣道德品格的体现,或是一种自愿的卖淫。与此同时,正如我们将会在下两章中看到,一种观点认为,女性淑德即使有其内在性,仍然主要有赖于接受他人教诲以及时刻警惕男性欲望,这种尖锐观点催生出一种针对女性行为更为严厉与禁欲的准则。

因此,在1800年以前,性自由乃被限制在某些重要方面。不过,在随后的一些年中,其中的不少核心前提——隐私、道德自由、刑罚的界限以及性伦理的理性与文化基础——已经成为了主流法学与社会思想中的共识。自此以后,人们的争议焦点越来越集中于此一观念的准确定义,而非其前提预设。与17、18世纪相比,纵观19、20世纪,人们显然已经不再那么热衷于公开争辩性自由观念的基本原理,与此同时,这一观念也逐渐占据了思想的主流。即使是维多利亚时代批判道德自由改革论最重要的著作,即詹姆斯·菲茨詹姆斯·斯蒂芬的《自由、平等、友爱》(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也不出所料地承认“法律与舆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隐私”,以及任何社会的道德标准各不相同并只能建立在自利的基础之上。他承认:“有可能这样一个时刻会到来,那时候惩罚出轨、诱奸甚至偷情都显得自然而正当,然而就目前看来,这一前景非常渺茫,我们甚至怀疑自己是否往这个方向在行进。”

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属于私人事务,随着此种基本观念逐渐被接受,其内涵也逐渐在扩大。最明显的后果乃是,从19世纪到20世纪,男性的滥交行为越来越得到默许,尽管一直有传统道德的支持者对此进行批评。当1834年私生子的法律进行大规模修订的时候,济贫法专员依据自然法与神法,主张下层女性要为诱发或同意非法性行为承担责任,而男性则免于接受相应惩罚。鉴于人们主要考虑的是男性,查尔斯·狄更斯1848年对一位国外访客说:“在英国,无度的淫乐成为了一种基本原则,以至于如果某人的儿子特别节制寡欲,他就会因此被警告,怀疑其身体是否健康。”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在1871年宣称,男人嫖娼应当仅被视为一种“自然冲动的不定期发泄”。1886年一份关于同样话题的内部公务备忘录也断定:“此点毋庸置疑,男人生来就不道德。”弗洛伊德理论与其他跟性相关的科学理论在20世纪同样最直接地确认了男性对于异性的性冲动。不过,随着时间的流逝,性自由之理想也开始容纳其他的人群。

其对于女性的公开容纳,与女权主义和其他社会平等意识形态的兴起密切相关。不过,这一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大多数早期的女权主义人士及其支持者,都谴责逐渐兴起的男性自由,其认为女性乃是两性之中贞洁的一方,并且这些人希望促进男性的自我克制,而不是允许女性像他们一样乱来。这就是18和19世纪以及20世纪早期的女性权利支持者所要传达的讯息。例如在1854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急于留下记录”传诸子孙:“我的谨慎观点乃是,只要性这一动物本能仍然占据着一个极不合理的重要位置,我们就不能指望人类生活会得到任何重大的改进。”约瑟芬·巴特勒曾成功地领导了反对《传染病防治法》(1864-1869年通过,1886年废除)的全国性运动,她认为因为男人们热衷滥交,性病在他们中间“几乎普遍存在”。1913年,妇女参政权论者克丽丝塔贝尔·庞克斯特则指出,其比例约为75%-80%,因此“女性选举与男性贞操”就成为了她领导的女性社会政治联盟之口号。简言之,建立一个更优良的社会有赖于更普遍的女性权利与更纯洁的两性关系。经常有人不无道理地指出,赋予女性更大的性自由并不能终止男性在外面拈花惹草。与这种性约束之主流意见并行于世且不完全相悖的是,18世纪末期以来女权主义与共产主义的自由恋爱主张,他们将此视为解放女性与创造更平等社会的手段。

这一观念呈现多种不同的形式,反映出激进的非主流思想所具有的多样化来源与关切。其首要动力来自于对现有婚姻制度的普遍不满。自从宗教改革以来,就不时有人提出在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应当容许自由离婚。如今随着改革派思想家逐渐意识到,当前有关婚姻的法律与传统极大地压制了女性自由,那种吁求的声音就越来越大。有的时候人们以一种沿自早期自然神论者与自由思想家的话语,指责这些法律与传统是一种基督教的强制。而另一种流行的论调则是将婚姻与奴役等量齐观,此观念认为强迫女性保持贞洁只是为了维持卖淫,而19世纪的女权主义者与社会改革家对此厌恶至极。不少早期社会主义者更是认为,传统中对于两性与家庭关系的规定与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相关,两者皆为害甚烈。因此,一些激进的评论者主张,夫妻应该可以自愿地离婚与再婚,而另一些人则更为激进,提出全面废除婚姻制度。

在1800年以前,这种观念最知名的坚持者就是重要的激进派哲学家威廉·葛德文与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他们首先独自奋战,后来成为情人,最终在玛丽1797年去世之前几个月正式结婚。当他们初次相遇时,葛德文已经开始写作《政治正义论》的第一版(1793),那本书直接宣称“婚姻是一种虚伪的制度”,“取消婚姻会消灭一切罪恶”,所有的女性与男性都应该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自由地发生性关系(“一件无足轻重的事情”)。当沃斯通克拉夫特过世一年后,悲伤的葛德文出版了一部关于她的回忆录,这本书同样惊世骇俗,其中忠实记录了她的感情关系、未婚产子,以及她生前对两人关系的公开承认。例如(葛德文以其生硬的文笔写道),

那是在她1792年12月抵达巴黎的四个月之后,她怀着内心的秘密渴望发生了那种关系……(几个月后)她又与伊姆雷先生好上了,找到了给他生小孩的理由。

当她与葛德文开始同居,同样地,

我们并没有结婚……没有什么看上去比这更荒谬,或更有悖于真正的情感,那就是要求丰溢的灵魂服务于一种仪式……玛丽认为其行为完全合宜。

理查德·卡莱尔此前是德文郡的铁匠,后来成为了《共和报》(The Republican)的编辑,其后还与女权主义者伊莱扎·夏普尔斯践行了他的思想原则。他在19世纪20年代,出版了一系列畅销读物,提倡性快感、避孕、年轻人定期性交,以及自由而平等的两性关系、蔑视婚姻等。“性行为,”他解释道,

不比吃饭或喝水具有更多的道德内涵……一个真正的道德家不会认为自然行为有什么罪恶,也从不会谴责那些既没有暴力也没有危害的性行为……与健康、美丽、温柔一样,性行为是人类幸福的真正泉源……一个女人同意与一个男人生活在一起,不论是一个月、一年或一辈子,且没有交纳神父契约(即婚姻)的费用,这种行为与明媒正娶一样道德……倘若她因此而生下了一百个男人的孩子,她的美德也同样完好无损。那些批评的喧嚣声只是来自宗教、神父的算计以及愚昧无知。

不少卡莱尔的追随者与通信者都狂热地认同这种情感。其中一位来自坎特伯雷身份不明的酿酒商告诉他,

我一直认为,除了两情相悦以外,任何法律规范都不能够约束性行为,其只能产生有害的作用。我七年前怀着这类情感步入了婚姻,而我随后的经历一直在支持与强化这一观念。我迄今仍是一个享乐主义者,我认为快乐与美德是同义的,与此相类,邪恶与痛苦也是同义的。在这个世上激发快乐的感觉又不引起邪恶,在我看来,乃是无上的道德。

那些帮助宣传了此种观点的人,还包括重要的激进派活动家弗朗西斯·普雷斯,以及年轻时期的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女性与男性应基于平等地位自由地结合与分手,这一观念同样得到了18世纪晚期与19世纪早期其他一些社会、政治及宗教改革家的传播甚至实践,其中包括威廉·汤普森与安娜·惠勒、密尔与哈丽特·泰勒、威廉·林顿、罗伯特·欧文及许多欧文主义者。其中最著名的当属珀西·比希·雪莱与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葛德文,后者是《弗兰肯斯坦》的作者,也是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与威廉·葛德文唯一的孩子。

正如卡莱尔的例子所显示的,即便女性的滥交如今也偶尔会得到支持。一位通俗作家认为,“多样的爱情对男女而言都再自然不过”,所有类型的古典与现代社会都显示,对于两性而言,“某种程度的天赋自由”不可避免且值得追求。性行为“合乎道德、具有人情、完美优雅、怡乐身心”,罗伯特·戴尔·欧文在他的一部畅销的小册子中这样宣扬,“男人女人们接受的社会教育完全将其排除在外……源自这一本能的快感……是良好而适宜的,值得追求与享受。”年轻女人不可避免地会寻求短暂而“不合法的关系”,她们应该接受避孕措施,而不是谩骂侮辱。(在19世纪早期也头一次出现了这种历史现象,即有人公开提倡民众普遍采取避孕措施——作为一种控制人口与改善工人阶级生活状况的手段——其倡导者为欧文、卡莱尔与普雷斯等。)

与此相类,在1800年左右,诗人詹姆斯·劳伦斯受到沃斯通克拉夫特的启示,同时有感于当时德国对于女人本性的争论,以及有关其他文明性风俗的人类学记载,遂发表了一系列著作,在其中论证了废除婚姻制度、赋予女性完全性自由以及引入母系继嗣所带来的社会益处。他认为,男性与女性本质上都是倾向滥交的:“一个男人因为今天爱上了一个女人,那么明天也得继续爱着她,这种规定没什么道理,就如同规定一个男人因为碰巧今天与一个女人跳舞,那么在下一场舞会中也得做她的舞伴。”简而言之,“人类的幸福与自由”要依靠女性的性解放:“让每一个女人都从男人的怀中完全挣脱出来,享有男人如今已享有的所有自由,只要自己喜欢,她可以接受尽可能多的情人,不管对方是来自何种阶层。”

正是基于此种原因,雪莱在一首19世纪被人广为传颂的诗歌中狂热地宣告所有性规则的终结:“爱情在牢笼中枯萎,它的精华乃是自由……废除婚姻会带来自然与正义,因为在牢笼之内永无选择与改变。”他的妻妹克莱尔·克莱蒙特也主张只有私生子(“自由与爱情的结晶”)才能真正激发母爱,并幻想只要其他跟自己一样聪明的“自由女性”也坚持自身的权利,那么全欧洲的女人都将迅速抛弃自己的丈夫。在美国,一些早期的共产主义移民曾经实验过全新的两性模式。在19世纪20年代晚期,不屈不饶的社会改革家弗朗西丝·莱特为自由恋爱与其在田纳西的废奴主义社群中的杂婚行为进行辩护。而从1848年开始,纽约州北部奥奈达的大型乌托邦社区中的成员就实行一种“复合婚姻”,其中男性和女性必须定期更换性伴侣。

尽管在随后的几十年间,主流的思想一直强化着一种关于女性行为更为严格的理想,但到了20世纪早期,在大洋两岸仍然涌现出一些言论直率的组织、杂志以及个人的联合体,其支持未婚同居、女性的性自由、各种性行为的科学研究,以及为了女性自由而提倡避孕。例如英格兰的立法联盟(创立于1893年)旨在使公众接受关于“两性关系之自由”的意见,而马尔萨斯联盟的一些成员则践行或鼓吹自由恋爱。其孜孜不倦的创立者查尔斯·罗伯特·德赖斯代尔则与医生同僚和女权主义者艾莉丝·维克里以及他们的两个孩子过着一种未婚的幸福生活。他的兄长与启示者乔治·德赖斯代尔的著作《身体、性与自然宗教》(Physical, Sexual, and Natural Religion)卖出了九万册,其毫不妥协地倡导避孕、女性权利与享受性快感。本书主要目的在于“使未婚性行为变得光荣而合法”,因为“拒绝婚姻与摆脱束缚的爱情”是

两性结合唯一真实的方式,是自然指示给我们的。我们能够肯定,任何拒绝这一爱情之自然法的制度,例如婚姻,乃是万恶之根源。随着历史的行进,人类会变得更自由,并且更清醒地认识到其身体与道德的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