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曹魏察举之变迁

曹魏以降,两汉传统的选官体制开始发生重大变动。随着士族阶层的兴起,适应于士族政治需要的选官途径发展起来,从而改变了选官格局。但是察举制度依然存在着,虽然其地位、作用已开始下降,但其制度程式却依然依某种规律在向前发展。在这一章中,我们将对此期察举制及相关的考试选官制度加以叙述;至于整个选官格局的变动,则留到下一章加以分析。

一、特科与岁科

曹魏时期之特举,数年一次,较为频繁。据《三国志·魏书·文帝纪》,黄初四年夏五月诏“其博举天下俊德茂才,独行君子”;《明帝纪》太和二年冬十月“诏公卿近臣举良将各一人”;太和四年十二月“诏公卿举贤良”;《管宁传附张臶传》:“太和中,诏求隐学之士能消灾复异者”;《明帝纪》青龙元年三月“诏公卿举贤良笃行之士,各一人”;《王昶传》青龙四年诏:“欲得有才智文章、谋虑渊深、料远若近、视昧而察、筹不虚运、策弗徒发、端一小心、清修密静、乾乾不解、志尚在公者,无限年齿,勿拘贵贱,卿校已上各举一人”;又《晋书·景帝纪》齐王芳嘉平四年春正月“命百官举贤才”。以上曹魏特举之例,其中以明帝太和、青龙间最为频繁,这是值得注意的。

至于秀才、孝廉之岁举,在建安时期就在进行。例如吉茂建安中“州举茂才,除临汾令”(见《三国志·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郭淮“建安中举孝廉,除平原府丞”(见同书《郭淮传》)。

魏文帝曹丕于黄初元年冬十月代汉登极,仅仅两三个月后,就发诏重申了察举制度。《三国志·魏书·文帝纪》黄初二年春正月:

初令郡国口满十万者,岁察孝廉一人。其有秀异,无拘户口。

按西汉武帝建立孝廉之举时,是郡国岁举2人。东汉和帝时改变此法,郡国每20万人举1人。黄初二年诏降低了口率,这大约与人口和辖地减少有关。杜恕曾称魏有十州之地,而承丧乱之弊,户口不如往昔一州之民。晋太康灭吴后全国口数约1616万,而蜀亡时口94万,孙吴口230万,以此计曹魏后期人口约1292万。以每10万人举一孝廉计,则岁举孝廉约129人,与黄留珠所统计之东汉和帝后年举孝廉228人之数相比,减少90余人。曹魏初期人口更少,所举孝廉数又当较此为少。当然,如上数字只能供大致参考。

又,曹魏时典农中郎将亦可察举孝廉。《三国志·魏书·裴潜传》:“出为魏郡、颍川典农中郎将,奏通贡举,比之郡国。由是农官进仕路泰。”其事约在文帝践阼之初。但魏末咸熙中罢屯田官,诸典农皆为太守,则此制不存了。

据《魏书·文帝纪》,黄初三年春正月又诏:

今之计、孝,古之贡士也。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限年然后取士,是吕尚、周晋不显于前世也。其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

由“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之语,知孝廉科此时复以儒生、文吏二科取人,回复到了左雄所定之阳嘉之制。

“今之计、孝,古之贡士”语中之“计”,指郡国计吏。汉代郡国岁尽遣吏赴京上计,常得补为郎官。《隶释》卷六《郎中郑固碑》:“以为储举,先屈计掾”,“忠以自勖,贡计王庭”,知居计掾号称“储举”。《晋书·向秀传》,言向秀以河内郡计入洛,而《世说新语·言语》注引《向秀别传》作“乃应岁举到京师”,是计吏可视同“岁举”。曹魏之举计吏者我大略考得11例(不就者在内),占当时秀孝计吏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且较秀才数量为多。这反映了计吏是此期重要的岁举形式。

计吏既是吏职,也是察举,所以又有以计吏应它科察举者。如司马望、魏舒、皇甫谧、山涛、傅玄等均于魏时以郡计吏举孝廉,分见《晋书》各人本传。又《三国志·魏书·邴原传》注引《邴原别传》:“鲁国孔融在郡,教选计当任公卿之才,乃以郑玄为计掾,彭璆为计吏,原为计佐”(“计吏”当作“计史”,是计吏有掾、史、佐之分),而同书《崔琰传》注引《续汉书》记孔融“以彭璆为方正,邴原为有道”,是彭璆先为计史又举方正,邴原先为计佐又举有道。《金石录》卷二十《晋彭祈碑阴》跋曰:“题名者凡三百十二人,有故孝廉、计掾、计史、良吏、廉吏、计佐……”知孝廉较计吏规格为高。

黄初三年诏又曰:“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即孝廉之举不必有年龄之限,从而废除了限年之制。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左雄定制年未四十者不得举孝廉,若有秀异,不拘年齿。至此,这个制度正式废除。但从“勿拘老幼”之“老”字推测,似乎此前还有一个年龄上限,此时也被废除了。黄初三年诏中“若限年然后取士,是吕尚、周晋不显于前世也”一句,“周晋”指年少有才者,“吕尚”则指及老方仕之英贤。《三国志·魏书·高堂隆传》:“犊民酉牧,年七十余,有至行,举为计曹掾。帝嘉之,特除郎中以显焉。”年七十余犹举计吏,这大概就是“勿拘老幼”之例。

又东汉左雄定制孝廉限年四十,然陈球“阳嘉中,举孝廉”时年二十余,见《后汉书·陈球传》。又《风俗通义·过誉》:

(蔡)伯起自乞子瓒尚弱,而弟琰幸以成人,是岁举琰。明年复举瓒。瓒十四,未可见众,常称病,遣诣生。交到十八,乃始出治剧平春长。上书:臣甫弱冠,未任宰御,乞留宿卫。尚书劾奏:增年受选,减年避剧,请免瓒官。

文中“遣诣生”疑作“遣诣诸生”,言付予太学诸生照料也。“诸”与“诣”形近而夺。其事约在桓帝延熹之时。似乎其时“成人”、“弱冠”即可得举,不必年至四十。又《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年二十,举孝廉为郎”,时约灵帝熹平三年;又同书《吕布传》注引《先贤行状》,陈登“年二十五,举孝廉”,约在灵帝末年。是限年四十之法,原已名存实亡;那么魏文帝之所废,似乎只是一纸空文。

二、“贡士以经学为先”

魏明帝太和二年,又出现了一个有关察举的重要诏令。《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二年六月诏:

尊儒贵学,王教之本也。自顷儒官或非其人,将何以宣明圣道?其高选博士,才任侍中、常侍者;申敕郡国,贡士以经学为先。

对于此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贡士以经学为先”之制。前述魏文帝黄初三年诏,有“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之语,所取乃东汉顺帝左雄奏定之“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两科取人之法。左雄此法,后由黄琼奏增“孝悌”及“能从政”二科而合成四科;至黄初三年诏,复以儒生、文吏两科为称了。这是汉代选官以儒生、文吏两大群体为主要对象的鲜明反映。但到了东汉后期,儒生、文吏这两个群体大致趋于融合;经过名士运动,知识群体的强大社会影响更造成了“以名取人”的现实。单纯的文法之吏,地位已相当低落,他们在选官中,事实上已不占重要地位了。

据《北堂书钞》卷七九引应劭《汉官仪》:“孝廉,古之贡士,耆儒甲科之谓也。”可见在汉代后期人之观念之中,孝廉与经术考试是密切相关的。事实上,我们也几乎找不到此期文吏举孝廉试笺奏之实例。所以,虽然黄初三年诏承袭旧例以儒生、文吏并称,但实际上试经之儒生恐怕要占绝大多数;“吏达文法”到亦试用之语,可能只是虚应故事。至魏明帝“贡士以经学为先”之诏,则已明明不及文吏了。汉代儒生、文吏两大群体的融合,至此终于在王朝制度上得到了反映,儒生士大夫成了察举的主要对象。

黄初年间,关于孝廉察举曾经有过一场重要辩论。《三国志·魏书·华歆传》记其时华歆为司徒:

三府议:“举孝廉本以德行,不复限以试经。”歆以为“丧乱以来,六籍堕废,当务存立,以崇王道。夫制法者所以经盛衰,今听孝廉不以经试,恐学业遂从此而废。若有秀异,可特征用,患于无其人,何患不得哉!”帝从其言。

又《北堂书钞》卷七九:

王郎论考试孝廉云:臣闻“试可乃已”,谓试之以事,非谓试之以诵而已。

查《三国志·魏书·王朗传》,王朗于文帝一朝为司空,此议又明为“考试孝廉”而发,当即“三府议”之内容。黄初三年察举诏以儒生、文吏分科,而“三府议”却只就“试经”立论,亦可印证以文法举孝廉者必定为数极少。

这次“三府议”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对察举制度的发展方向作出决定。在前面几章的叙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汉代孝廉察举到了东汉顺帝阳嘉新制出现之时,已经形成了三种发展因素并存的情况。这三种因素就是,注重道德人格的“以德取人”因素,它依据于举主的了解和舆论的评价;注重吏能功次的“以能取人”因素,它依据于“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之法;注重知识检验的“以文取人”因素,它依据于孝廉的经术笺奏之试。而我们看到,曹魏初年的“三府议”中,恰恰出现了与之相应的三种意见。

“举孝廉本以德行,不复限以试经”的意见,所依本的是“以德取人”的原则,希望取消试经而复孝廉设科之本意。在东汉实行阳嘉制后,张衡等人已有这种意见。王朗则主张“试之以事”,反对“试之以诵”,并引《尚书》以助其说。“试可乃已”语出《尧典》:“岳曰:异哉,试可乃已。帝曰:往,钦哉。”伪传:“未明其所能,而据众言可试,故遂用之”;孔颖达疏:“惟鲧一人试之可也,试若无功,乃黜退之”。可知王朗是主张以职事试功能的,其所依本的是“以能取人”原则,反对经术记诵之考试。至于华歆所欲维护的,当然是“以文取人”的试经之法了。

对于德行、功能与经术,大约没有人认为应该独取其一而弃置其余,所争的只是选官时应偏重哪一标准或环节。但这就已经是举足轻重的了,因为这就意味着汉代察举经发展而制度化了的上述三种因素与倾向,至此已经到了一个要决定何去何从的三岔路口。华歆时为司徒,他以为孝廉应以试经为主,“以崇王道”;如有“秀异”,可另行采取“特征”的办法。由于华歆之争,孝廉试经之制得以保存下来并继续发展下去。至明帝太和二年之诏,明确了“贡士以经学为先”,孝廉试经制度遂再次得到肯定;儒生、文吏也正式归于儒生一科。这说明,在察举制的发展之中,“以文取人”的发展方向开始占据优势了。这在察举制的发展线索之中,无疑是又一个关键性的事件。

《北堂书钞》卷七九引应璩诗:

京师何缤纷,车马相奔起。

借问乃尔为,将欲要其仕。

孝廉经义通,谁能应此举?

莫言有所为(下阙)

应璩为“建安七子”庆玚之弟,齐王曹芳嘉平四年卒。此诗逯钦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以为即应璩“百一新诗”之一篇。此诗评述魏时孝廉之举。孝廉皆至京师,将以要仕;“孝廉经术通”,言孝廉以经术得举;而已经举至京师,犹云“谁能应此举”者,乃是设问“谁能通过经术考试”也。又《晋书·魏舒传》:

年四十余,郡上计掾察孝廉。宗党以舒无学业,劝令不就,可以为高耳。舒曰:若试而不中,其负在我,安可虚窃不就之高以为己荣乎?于是自课,百日习一经,因而对策升第,除渑池长。

此即曹魏孝廉试经之实例。魏舒晋太熙元年卒,时年八十二,“年四十余”应举,时约曹魏齐王芳嘉平年间。由此知其时孝廉试经,并不流于形式,如无学业则有不中之虞。孝廉仅仅得举还不够,还必须能够通过考试一关。

三、“四科”与“明法”

察举既然重经术、行射策,那么徒精文法之文吏,便无由仕进了。《三国志·魏书·卫觊传》记其奏言:

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奏上,“事遂施行”。由之可见,从秦始皇时之“狱吏得贵幸”,经数百年之发展至此,文法吏地位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到了“私议之所轻贱”、“选用者之所卑下”的地步。无论是在社会舆论或王朝选官之中,他们都已让位于“经明行修”之士大夫了。

但帝国官僚行政毕竟不能离开刑政法律。魏明帝“贡士以经学为先”之法,既然已经改变了“吏达文法”到亦试用的旧规,察举之途文吏已无缘涉足,于是便有卫觊之奏,以期能为“明法”之文吏寻找出路。其办法,是专设律博士以培训之。两晋南北朝中,这一办法被断断续续地沿袭下来了。《晋书·职官志》:“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又《大唐六典》卷二一:“(晋)廷尉官属有律博士员……东晋、宋、齐并同。”知识群体与文吏群体在秦汉间的长久分立与冲突,在知识群体占有了优势之后,遂以律博士及其弟子员的形式,为政府行政所需之“明法”人才保留了一席之地,系一缕于不绝。

大致说来,汉代之丞相辟士四科,至东汉阳嘉新制时变为孝廉察举之儒生、文吏二科;后由黄琼之奏,又增孝悌及能从政而复为四科;曹魏文帝黄初中,复以儒生、文吏二科为称;至魏明帝太和中“贡士以经学为先”,最终又归结为经术一科了。选官标准上这种分科的变换,显然反映了儒生、文吏日趋融合,并由士大夫取代单纯的文吏的过程。但必须指出,魏晋以降孝廉之举虽已归于一科,可是这一科目反而又以“四科之贡”为称了。在汉代反而无此说法。

试看如下材料。《三国志·魏书·杜恕传》:“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初学记》卷二十引《赵穆别传》:“元康三年,太守羊伊以为四科之贡,宜尽国美”;《通典·礼六一·周丧察举议(晋)》:“乡闾之论,以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晋书·孔坦传》记元帝策问台郎语:“郡今应举孝廉不?”又曰:“乡旧废四科之选,今何所依?”等等。《资治通鉴·魏纪》明帝景初元年胡三省注杜恕“必由四科”语:“即汉左雄所上,黄琼所增者也。”汉丞相辟士四科与左雄、黄琼四科有别,对此胡三省是清楚的。但据《汉旧仪》,丞相辟士四科之“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而上述《通典·周丧察举议》曰“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可见魏晋以来所言之“孝廉四科”,其内容乃采自丞相辟士四科。辟士四科与左、黄之四科名异实同。大约此时两种四科已不甚分辨;而辟士四科始于汉初,影响更大,孝廉一科遂采以为称了。对此曹魏王朝很可能有所申明,但史阙有间,无从查考了。魏晋南北朝时凡言“四科”,大抵是指孝廉察举(偶尔亦含秀才)。

那么,由四科而一科,由一科而四科,其间变化何在呢?我以为,对这一变化可以从较为宏观的层次上加以理解。汉代无论是丞相辟士四科或是左、黄四科,大致都是四科并列,居四科之一即可得举,以合于儒生、文吏两立并存之现实;而曹魏之时,由于儒生文吏已趋融合,取人标准与选官方针亦因之有所变化,察举中更多地要求一人兼诸科之实,而不是明经明法之判然两立。

不妨引述曹魏士大夫有关论说以为佐证。《群书治要》卷四八杜恕《体论》曰:

凡士之结发束脩,立志于家门,欲以事君也。宗族称孝焉,乡党称悌焉。及志乎学,自托于师友,师贵其义而友安其信。孝悌以笃,信义又著,以此立身,以此事君,何待乎法,然后为安。及其为人臣也,称才居位,称能受禄。

此段文字严可均所辑《全魏文》归于《体论》之《臣第二》。其中阐发人臣规范,颇为清晰。欲以事君之士子,首先应于宗族乡党中建立孝悌之行,然后入学接受正统儒学教育,最终入仕而为臣,“称才居位,称能受禄”,根据才能担任行政职务。简言之,即须具备德行、经术、政务之能。又《三国志·魏书·傅嘏传》记其语曰:

昔先王之择才,必本行于州闾,讲道于庠序,行具而谓之贤,道修则谓之能。乡老献贤能于王,王拜受之。举其贤者,出使长之;科其能者,入使治之。此先王收才之义也。

据傅嘏所述之“乡举里选”,士人应具备者,亦为德行,道艺以及由之而来的政务之能。他以“先王”为称,是因为这是儒生久已有之的理想,并不始于此时。当儒生文吏的矛盾渐趋消弭之时,这种观念就逐渐支配了选官实施,对孝廉皆责以德行,试以经术,求之以政务之能,所谓“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

但我们还须指出,由于试经已成了孝廉必经的环节,经学的发达程度与考试本身的性质,就将使这一环节的分量日益加重。因为,德行与吏能或可由举主夸饰,中央朝廷的射策却难以蒙混过关;为应付考试,就必须经过相当的研习,如魏舒为应付孝廉之举而“百日习一经”之例。

我们观察上述德行、经术、政事三项,较汉之辟召四科或左、黄四科,恰少“明法”或“文法”一科。杜恕、傅嘏都没有提及文法律令之精通。而在汉代以至秦代,文吏是主要以文法为进身之阶的。所谓“吏道以法令为师”,所谓“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文法”几乎包括了绝大部分行政技术。但是随儒生、文吏的融合与儒法思想的合流,士大夫已可兼有德行、经术和政务之能;在“理解”与“阐释”之中,儒家意识形态与官僚政治行政也日益紧密地交融在一起。“王道”的内容,已将“霸道”的许多因素包括在内了。刑律毕竟是专门的知识,所以有必要专设博士及弟子员加以专门培训。但此时之“律学”,较之此前之“文法”,范围已有相当之缩小,它仅仅限于刑政,而不能用以概括整个“吏道”了。

所以,虽然曹魏以下察举有“孝廉四科”、“四科之贡”甚至“州郡考士,必由四科”之语,我们却可以相信,这一“四科”虽承自汉代,但实际实施中却已经不包括“明法”一项在内了。兹引《抱朴子·审举》中葛洪之语以为佐证:

案四科亦有明解法令之状。今在职之人,官无大小,悉不知法令……亦可令廉良之吏,皆取明律令者,试之如试经,高者随才品叙用。如此,天下必少弄法之吏、失理之狱矣。

由葛洪之语,正可见“四科”虚悬而实无“明法”之情。察举中只考察德行、经术与行政才能,却并不检验是否通于文法律令,也无传统的笺奏文案之试。虽称“四科”,实仅三项;且非分类取人,而是要求一人兼有;其中心环节,则是试经,即“贡士以经学为先”。

四、郎吏试经与学校课试

魏明帝之“贡士以经学为先”的明确意向,并不仅仅表现于孝廉察举。曹魏之时以经术培训官吏的制度,还有郎吏试经与学校课试。

据《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四年春二月诏:

世之质文,随教而变。兵乱以来,经学废绝。后生进趣,不由典谟。岂训导未洽,将进用者不以德显乎?其郎吏学通一经,才任牧民,博士课试,擢其高第者亟用。其浮华不务道本者,皆罢退之。

又同书《高堂隆传》载明帝景初年间诏:

其科郎吏高才解经义者三十人,从光禄勋隆,散骑常侍(苏)林、博士(秦)静,分受四经三礼,主者具为设课试之法。夏侯胜有言:“士病不明经术,经术苟明,其取青紫如俯拾地芥耳。”今学者有能究极经道,则爵禄荣宠,不期而致。可不勉哉!

以上虽为一时之制,但也可反映魏明帝对经术取士的积极态度。这与“贡士以经学为先”显然是一致的。

同时,曹魏统治者还在学校诸生的培训上作出了努力。建安八年,曹操令县满五百人置教官教授。魏文帝黄初五年立太学,制五经课试之法。《三国志·魏书·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王朗奏:“学官博士〔弟子〕七千余人。”王朗太和二年卒。同书《王肃传》注引《魏略》:“太学始开,有弟子数百人。至太和、青龙中……太学诸生有千数。”一曰“七千余”,一曰“千数”,未知孰是。时人抱怨学校粗疏混乱,但其规模也反映了王朝的兴学努力。《王肃传》注引《魏略》记太学学生之考试:

又虽有精者,而台阁举格太高,加不念统其大义,而问字指墨法点注之间,百人同试,度者未十。

知太学有课试擢用之法。又《通典》卷五三《礼十三》:

魏文帝黄初五年,立太学于洛阳。时慕学者,始诣太学为门人,满二岁试通一经者,称弟子,不通一经,罢遣。弟子满二岁试通二经者,补文学掌故;不通经者听须后辈试,试通二经,亦得补掌故。掌故满二岁试通三经者,擢高第为太子舍人;不第者随后辈复试,试通,亦为太子舍人。舍人满二岁试通四经者,擢其高第为郎中;不通者随后辈复试,试通,亦为郎中。郎中满二岁能通五经者,擢高第随才叙用;不通者随后辈复试,试通,亦叙用。

依此制度,士子入学自为门人始,即使屡考皆为高第,也须十年方得“随才叙用”;此前所授的文学掌故、太子舍人、郎中,都是散官虚衔。又据《魏略》,台阁擢用之试是百人同试度者未十,由之入仕并不容易。

曹魏太学之入学年龄,与西汉异而与东汉同。《汉书·儒林传序》:“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是西汉十八入学。而《四民月令》云:“命成童以上入大学,学五经”,本注谓成童是“年十五以上”者。又东汉建初残墓砖云:“十五入太学受《礼》。”是东汉十五入学。曹魏承东汉之制。《三国志·魏书·钟会传》注引“钟会母传”:“十五,使(钟会)入太学”;又同书《刘靖传》记其疏请“使二千石以上子孙年从十五,皆入太学,明制黜陟荣辱之路”。又《晋书·赵王司马伦传》:“太学生年十六以上,及在学二十年,皆署吏。”“年十六”,即入学满一年者。《南齐书·礼志》记齐高帝建元四年立学,所取诸生为“年十五以上,二十以还”。是两晋宋齐之入学年龄均承于魏制。又《宋书·范泰传》:“议建国学,以泰领国子祭酒。泰上表曰……十五志学,诚有其文。若年降无几而深有志尚者,何必限以一格,而不许其进邪?”“十五志学”语出《论语·为政》:“吾十有五而志于学。”按《大戴礼记·保傅》“则入于小学”句卢辨注:“古者太子八岁入小学,十五岁入太学也。”又《尚书大传》:“十五始入小学,见小节、践小义;十八入大学,见大节、践大义。”是十五入学与十八入学,各有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