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

从前一章的叙述可知,西晋时代的察举在制度上还是相当完备的,君主对察举给予了重视,甚至还出现了秀才对策和白衣试经这样颇有意义的发展。但从整个选官格局来看,九品中正制已经表现出明确的优遇士族的倾向并成了选官的主导因素,仕进诸途,遂不能超脱中正制度的制约。所谓“台阁选举,徒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由察举一途入仕者,自然不能不经过中正品第,于是在形式上,察举也被纳入了中正制度的支配范围之内。但在事实上,察举制仍然具有与中正制度不同的意义、作用和倾向性。在这一章中,我们对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的关系的有关方面加以叙述。

一、九品中正制与“清途”的配合

在曹魏时期,人们曾有使中正考德行、察举试经术、考课考功能这种意向。但随着政治文化的发展,中正制度最终变成了一种保障士族门阀入仕特权的制度。

正如学者以往的研究所指出的那样,中正制与汉末士林品题清议之风有着直接的关系。我们可以说,它起源于“以名取人”。汉末之士林舆论,大致上是“非官方”的,所以也被视作“乡论秀士升之司徒”的那种“乡论”。在这种“乡论”之中,原已有以高下先后次序评定士人之风了。如许劭评樊子昭为“汝南第三士”;士林共论陈蕃、李膺之先后而不能决,蔡邕一言以定之;甚至桓帝也曾询问过陈蕃,“徐穉、袁闳、韦著,谁为先后?”曹魏时陈群定九品官人之法,由中正提供士人品状,“品”以叙德行高下,“状”兼叙材行所任。这样,“乡论”、“清议”便因之而正式化、“官方化”了。

中正以品第高下为未仕者确定入仕资格,对已仕者则要根据其德行表现升降其品,但并不直接参与铨选迁黜,它好像一个专门的审核推荐组织和监察组织;中正又非专职,而是由本籍朝官兼任的;中正品评,特别地被称之为“付之清议”、“付之乡论”。这正反映了既要使“乡论”、“清议”官方化,又企图保持其某些本来特点的意图。

汉末的“以名取人”,曾经造成了“位成乎私门、名定乎横巷”、“序爵听无证之论,班禄采方国之谣”之局。中正制既然要体现“乡论”,就必定面临着同样问题。曹魏时夏侯玄讨论中正制,就曾提出“孝行存乎闾巷,优劣任之乡人”这种形式,如过度发展就可能造成“天爵下通”、“庶人议柄”与“机权多门”,“奚必使中正干铨衡之机于下?”希望使中正权责只限于德行品评,不要干预过多。卫瓘等亦称“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遗风”。似乎最初中正定品结状时还能尽其努力征诸“乡论”,体现了“庶人议柄”。但更为重要的是,在发展中,中正最终是既背离了民间舆论,也未通过“乡论”的官方化而加强了皇权官僚政治;其所分割的选官权威,最终是落入了士族门阀之手。

中正既然已由朝官兼任,那么最终便不可能等同于民间舆论。刘毅《请废九品疏》称:“置州都者,取州里清议,咸所归服,将以镇异同,一言议,不谓一人之身,了一州之才。”是“了一州之才”事实上已成为中正官僚之个人权力。傅咸以司徒左长史“会定九品”,自称“处褒贬之任”;潘岳亦称“此职执天下清议,宰割百国”。民间之“清议”,已由朝廷专设之中正们“宰割”了。而在这一朝廷之中,士族门阀已高据要津,权势煊赫。中正多由士族官僚兼任,品第确定最终也只能是以门第权势为归依的。刘毅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卫瓘、段灼所谓“计资定品(1),使天下观望,唯以居位为贵”,“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

汉末之士林舆论,固然也有以非文官规范的评价干预选官的方面,可也有大量“品核公卿、裁量执政”的、有激浊扬清之效的政治评论。如能合理地利用其制约监督作用,那是颇有积极意义的。而晋代之中正则已不同。时人已指出,中正已远离乡里,并不能真正了解本乡士人才行,只能“采誉于台府,纳毁于流言”;同时中正已为官场中人,其品第遂“随世兴衰,不精才实,衰则削下,兴则扶上”,大抵以势位权衡为转移。所以力斥中正之法的刘毅说它并非“乡老纪行之誉”,而李重又有“贡士任之乡议”之要求,卫瓘又有“使举善任才,各由乡论”之要求。尽管为了维持“乡论”、“清议”形式上的存在,中正不时对士人之礼法末节加以挑剔吹求,可是其“乡论”、“清议”实际已非汉代之旧,所以上述欲废九品官人法者,反而又有崇隆“乡论”的要求。

刘毅《请废九品疏》又指出,中正“品不料能”,“无绩于官,而获高叙,是为抑功实而隆虚名也。上夺天朝考绩之分,下长浮华朋党之士”。中正以含糊不明、暧昧空洞的“上上”至“下下”之“九品”,而不是以确实的功实评定士人,并且“状”也是“徒结白论,以为虚誉”,这就特别地适合于士族名士的口味。干宝《晋纪·总论》记晋时士族浮华之风:“风俗淫僻,耻尚失所。学者以庄老为宗而黜六经,谈者以虚薄为辨而贱名检,行身者以放浊为通而狭节信,进仕者以苟得为贵而鄙居正,当官者以望空为高而笑勤恪……其倚杖虚旷、依阿无心者,皆名重海内。”这“名重海内”之“名”,也便是刘毅所斥的中正所“隆”之“虚名”。中正采舆论之名誉而定品第,正好为那些无功实而负虚名之士族名士的入仕,大开了方便之门。可既然形式上中正是“乡论”的代表,恪守“选士本行于乡里”的朝廷便不能不尊重这种名不副实的“乡论”。以州郡各设中正一人计,大小中正二百余人,这支庞大的中正队伍,大多为士族权贵占据,他们“高下任意,荣辱在手,操人主之威福,夺天朝之权势”,从专制皇权手中,分割了相当一部分选官权力,并破坏了官僚行政的功绩择优原则。

刘毅称中正品第“既无乡老纪行之誉,又非朝廷考绩之课”,正中其弊。它既不能代表“乡论”叙德行,又干扰了有司褒功能。汉末士林清议可能形成对王朝选官的民间监督这一积极因素,并没有被中正制度继承下来;而汉末“以名取人”的以非文官评价标准干预选官的方面,在中正制这里却变本加厉了;“以名取人”造成的“天爵下通”、“机权多门”,在晋代并未使选官受制于民间,而是使选官机柄分之于士族了,因为士族名士,至此已成了士林的主导。

九品中正制与清官入仕迁转之途,是互相配合的。时至晋代,“清途”面向士族权贵的色彩更为鲜明,诸官职中别有“清官”,诸仕途中别有“清途”的观念,也日益明确。据《三国志·魏书·何夔传》注引《晋诸公赞》,言何遵“少经清职”;同书《邢颙传》注引《晋诸公赞》,记邢乔“历清职,元康中与刘涣俱为尚书吏部郎”;同书《韩暨传》注引《晋诸公赞》,记韩寿“早历清职,惠帝践阼,为散骑常侍”;又《晋书·何曾传》,记何蒿“少历清官,领著作郎”;同书《温峤传》,记温放之“少历清官,累至给事黄门侍郎”;又《太平御览》卷二一五引《太康起居注》,记王冲为“尚书郎中,虽在清途”;《北堂书钞》卷六六引《齐王司马攸与山涛书》:“(太子)洗马,今之清选”,“(太子)舍人,今之清选也”。西晋虽然仍未完全形成严格的官职清浊分途之制,士族门阀也仍然未把“清途”诸官完全垄断,但散骑侍郎、黄门侍郎、散骑常侍、给事中、给事冗从、尚书郎、秘书郎、著作郎、东宫官等等官职,毕竟已经形成了高门权贵习惯经由的入仕荣途。《太平御览》卷二二一《束晳集》:“员外侍郎及给事冗从,皆是帝室茂亲,或贵游子弟。若悉从高品,则非本意;若精乡议,则必有降损。”从“若悉从高品,则非本意”一语可知,“员外侍郎及给事冗从”一类“清官”要求以中正之高品作为资格,而“帝室茂亲”、“贵游子弟”,却大抵才行无可称述却可“悉从高品”,由此步入“清途”。九品中正制与“清途”的配合,成了士族门阀入仕的康庄大道。

可以这样概括,九品中正制是“以名取人”与“以族取人”的结合与制度化。必须指出,九品中正制优遇士族门阀,可是它与任子制、门荫制、恩荫制等等绝不相同。前者形式上中正必须征诸“乡论”、“清议”,考校士人“功德材行所任”,而后者入仕资格的确认则仅仅在于父祖的官位品阶。我们已经指出,可以把“士族”视为名士与官族的合一,他们并不同于汉世金、张、许、史一类世族贵戚。后者纯是权势与亲缘的结合,前者却有鲜明的文化性质。九品中正制恰恰反映了士族的这一特征。我们也已经指出,“清途”也有同样特征。士族所习居之“清官”,大抵是那些侍从顾问、文翰著述性的、需要以具有高度文化修养的文人担任的官职,这“清”原是从文化素质与文化素养上引申而来的。

所以中古之高门名士,每以“才地”、“人门”并称自矜。王珣欲得西镇,“自计才地,并应在己”;王僧达“自负才地,一二年间便望宰相”;王融“自恃人地,三十内望为公辅”。王朝选官,亦核之“才地”、“人门”。吏部郎张绪“以(王)俭人地兼美,宜转秘书丞”;蔡凝称“黄散之职,故须人门兼美”;王蕴为吏部郎,“一官缺,求者十辈,蕴连状呈宰录曰:某人有地,某人有才,不得者甘心无怨”。又北齐阳休之“多识故事,谙悉氏族,凡所选用,莫不才地俱允”。“才”言其文化之优越,“地”称其门第之崇高。“才地俱允”、“人门兼美”,遂成选官之通例。中古士族以其独特文化素质强化其家族对官位的垄断,因而其文化的一面,又使选官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了一部分“择优”形式;当然这“优”又是根据士族特有的标准来衡量的。

在入仕居官特权有充分保障的情况之下,业已成为知识群体主体的士族名士,遂可在精神文化生活中自由发展。士族名士,大多为士林领袖,其言论风标足以主导一世之士风;在哲学、文学与艺术上,他们也留下了灿烂的遗产。但其由士族政治所保证的精神贵族的生活方式,却严重损害着官僚政治与行政。 “才地”之“才”,所择之“优”,未必是就行政才能而言的。《文选》卷四九注引王隐《晋书》:“论经礼者,谓之俗生;说法理者,名为俗吏。”汉代文吏儒生共同构成行政骨干;而由魏入晋,不仅“说法理”之文吏被视为“俗吏”,就连“论经礼”之儒生也被看成“俗生”了。名士王衍“口不论世事,唯雅咏玄虚而已”,然“朝野翕然;谓之‘一世龙门’矣。累居显职,后进之士莫不景慕仿效。选举登朝,皆以为称首。矜高浮诞,遂成风俗焉”。甚至居选官之职者,亦多此类人物。名士毕卓,终日裸裎酣饮,自称“右手持酒杯,左手持蟹螯,拍浮酒船中,便足了此一生矣”,然却得任吏部郎;名士阮咸,任达不拘,而山涛举之居“官人之职”;名士阮放,“常说老庄,不及军国”,得拜吏部郎;名士殷融,“饮酒善舞,终日啸咏,未尝以世务自婴,累迁吏部尚书”;名士张绪,号称有“正始遗风”,“都令史谘详郡县米事,绪萧然直视,不以经怀”,后“迁吏部郎,参掌大选”。领选者尚且如此,其取人亦必同类相求可知。

于是,儒门冷落,玄学昌炽,鄙薄世务、矜高浮诞成为一世之风,魏晋王朝振兴经术的努力终难成功。同时汉末曹魏本、末、名、实之相悖,其弊日深。《晋书·殷浩传》载庾翼语:“王夷甫,先朝风流士也,然吾薄其立名非真……而乃高谈庄、老,说空终日,虽云谈道,实长华竞……而世皆然之,益知名实之未定,弊风之未革也!”陈寅恪先生曰:“而清谈之误国,正在庙堂执政负有最大之责任之达官崇尚虚无,口谈玄远,不屑综理世务之故,否则林泉隐逸清谈玄理,乃其分内应有之事,纵无益国计民生,亦必不致使‘神州陆沉、百年丘墟’也!”(2)其论极为公允精当。由此正见“庙堂执政综理世务”与“林泉隐逸清谈玄理”之间难以协调,士族名士与行政官僚二重角色之间难以协调。

二、两种选官倾向的冲突

在西晋前期,王朝官僚对选官问题有过一番讨论。在讨论之中,九品中正制遭到了激烈批评,所谓“朝野之论,佥谓驱动风俗,为弊已甚”。其部分论点,在前一节我们已经作了引述;此外我们还注意到,这些论者,几乎一致赞扬与推重“乡举里选”,即察举制度。试述如下:

刘毅,奏上了著名的《请废九品疏》,斥责九品中正制“虽职名中正,实为奸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损”;同时又对前古贡士之法予以盛赞:“昔在前圣之世,欲敦风俗,镇静百姓,隆乡党之义,崇六亲之行,礼教庠序以相率,贤不肖于是见矣。然乡老书其善以献天子,司马论其能以官于职,有司考绩以明黜陟,故天下之人退而修本,州党有德义,朝廷有公正,浮华邪佞无所容厝。”(见《晋书·刘毅传》)

李重,上疏力斥“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诚非经国不刊之法也”;同时又称颂汉代“牧司必各举贤,贡士任之乡议,事合圣典,比踪三代”,请废九品中正制而“明贡举之法”(见《晋书·李重传》)。

卫瓘、司马亮等,称“魏立九品,是权时之制,非经通之道,宜复古乡举里选”,“乡举里选者,先王之令典也”,因请“尽除中正九品之制,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然则下敬其上,人安其教,俗与政俱清,化与法并济,人知善否之教,不在交游,即华竞自息,各求于己矣”(见《晋书·卫瓘传》)。

段灼,上疏谴责“台阁选举,徒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二者苟然,则筚门蓬户之俊,安得不有陆沉者哉!”遂力请“宜畴咨博采,广开贡士之路,荐岩穴,举贤才,征命考试,匪俊莫用”(见《晋书·段灼传》)。

潘岳,作《九品议》曰:“中正之身,优劣悬殊,苟知人者智,则不知者谬矣。莫如达官各举其属,万岳(3)九列,朝所取信,郡守虽轻,有刺史存,举之当否,实司其事,考绩累名,施黜陟焉。进贤受赏,不进贤甘戮,沮劝既明,为人自为谋,庶公道大行,而私谒息矣。”(见《艺文类聚》卷五二)

孙楚,上奏称“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又魏武拔奇决于胸臆,收才不问阶次,岂赖九品而后得人。今可令长守为小大中正,各自品其编户也”(见《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孙楚集》)。以长守为中正品其编户,是欲存中正之名,行长官贡荐之实,为一折中办法。

西晋事功派官僚在九品中正制与察举制如上的激烈言论,其抑前者而扬后者的鲜明意见,反映了这两种制度间确实存在着不同倾向性。九品中正制在设制之初,也采用了“择优”的形式,要考察士人“功德材行所任”;而且中正的职责具有推荐的性质,这一点也与察举相似。但是只看其形式规定是不够的,一种制度总是在投注于具体实施之中,在与具体的政治文化背景结合之后,它的全部意义、作用与倾向性才能真正得以形成与显现。九品中正制诞生不久,在实施中就被塑造成为一种“以名取人”与“以族取人”相结合的、有利于士族门阀的制度。而察举制曾经有过几百年成功地服务于官僚政治的传统,这种传统由于历史的惯性,是一时难以改变的。在九品中正制与“清途”配合而为士族高门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入仕华途之时,传统的仕途——察举,相对地反而保留了较多的服务于官僚政治的倾向性。

就是从制度本身看,察举制在服务于官僚政治上也有较为完善的保障。东汉察举有“试职”、“累功”之法,原则上应以地方政府之属吏为主要察举对象。《三国志·吴书·陆逊传》注引《吴书》:“(孙)权嘉(陆)逊功德,欲殊显之,虽为上将军列侯,犹欲令历本州举命,乃使扬州牧吕范就辟别驾从事,举茂才”;《晋书·索传》:“司徒王戎书属太守使举(索)充,太守先署充功曹,而举孝廉”;又如《晋书·赵王司马伦传》:“郡纲纪并为孝廉,县纲纪为廉吏”。先为州郡县邑之吏职然后察举,是三国西晋仍沿袭东汉旧例。从有基层行政经验之地方吏员中选拔人才,这本是汉代察举的成功之处。

同时,无论是贤良、方正还是秀才、孝廉,都已经采用了策试之法。从考试之形式看,这本是一种最为充分地体现了择优原则,最为有效地保障了公正要求的选官手段,它迫使任何人只能依才学在考试之前做公平竞争,“一策不通,不得选”。从考试之内容看,孝廉要策试经术,而我们已经指出,在曹魏以来弘扬经术就已经成了王朝维护官僚政治、抑止浮华玄虚的手段;贤良、秀才之对策,既须以经义为本,又须表达军国政见,亦非鄙薄世务、谈玄说空者之所能为。

察举也自未仕之布衣取人。但无论举自吏职者或取自布衣者,由于制度特点与悠久传统,一般仍须以经明行修、才优能殊者为察举对象。“贡士”的形式,也使州郡把德才卓异之士贡于王廷,视为本土的光荣。《北堂书钞》卷七九引荀爽《让孝廉记》:“伏惟孝廉,古之贡士,贤则光君,愚则亏政。”“君”指地方长官。又引《邴原别传》:“夫孝廉,国之俊选者。”至晋仍是如此。又引《晋令》:“举秀才皆行仪典,为一州之俊。”又《通典·礼六一·周丧察举议(晋)》:“孝举古之名贡,寻名责实,模格宜高。夫以宜高之资,必以迈俗为称,动拟清流,行顾礼典。”故《孝友》、《儒林》、《文苑》、《隐逸》、《良吏》诸传,所载贤良秀孝尤多。牧守一般亦能尽心搜求,不敢滥举使州郡蒙耻。《晋书·甘卓传》记湘州刺史甘卓“精加隐括,备礼举桂阳谷俭为秀才。俭辞不获命,州厚礼遣之。诸州秀才闻当考试,皆惮不行,惟俭一人到台,遂不复策试。俭耻其州少士,乃表求试,以高第除中郎”。甘卓、谷俭之意,都在为湘州争光。

尽管中正形式上也承担着考校士人“功德材行”之责,但如前所述,早已出官、远离乡里的中正,事实上已难以真正征诸乡论了解士人的德行。《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荀勖集》,荀勖即以“臣与州闾乡党初不相接”为不受其职之理由;又引应璩《新论》:“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州闾与郡县,希踈如马齿,生不相识面,何缘别义理!”同时,就才能而言,中正虽为朝官,却非其所品评者,特别是州郡士人的直接长官,如夏侯玄所言:“且台阁临下,考功校否,众职之属,各有官长,旦夕相考,莫究于此。闾阎之议,以意裁处,而使匠宰失位,众人驱骇。”(见《三国志·魏书·夏侯玄传》)可见“旦夕相考”之官长对下属才能功实最为了解,而中正之“乡论”却妄下品评。刘毅所谓中正品评“既非乡老纪行之誉,又非朝廷考绩之课”,确实一针见血。而有“试职”、“累功”与试经、对策之法以及悠久的服务于官僚政治之传统的察举制,显然比中正暧昧空洞的“品第”,更为切实、周密与可靠。

那么,九品中正制能够轻易地被士族权贵塑造成适合其口味的特权性制度,而事功派官僚希望以振兴察举来维护遭到损害的官僚政治,就都是可以理解的了。《文献通考·选举一》马端临评述中正制度之弊时亦称,“固不若采之于无心之乡评以询其履行,试之以可见之职业而验其才能,一如两汉之法也”。亦以为两汉之察举旧法,较九品中正制为优。

晋武帝未能废止被指为“奸府”、“弊政”的中正制度,但他却是赞成刘毅等人意见的。据《晋书》,刘毅疏上,晋武帝“优诏答之”;段灼疏上,“帝览而异焉,擢为明威将军、魏兴太守”;卫瓘、司马亮疏上,“武帝善之,而卒不能改”。这说明,皇权对九品中正制并不满意,虽然他无法将之废除。

事实上,重事功是司马氏的一贯传统。《太平御览》卷九五引虞预《晋书》,称司马懿“知人拔善,显用仄陋(4),王基、邓艾、周秦、贾越之徒,皆起自寒门,而著绩于朝”。同书卷二六五引晋宣帝《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案九品之状,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为可除九制,州置大中正。”是司马懿已曾试图解决其制之弊了。如废除含糊空洞的“九品”,则中正就只不过是一个以状叙功的搜荐之官了。《三国志·魏书·王凌传》注引《汉晋春秋》,记王广评论曹爽、何晏等人“虚而不治”,且“变易朝典,政令数改”,而司马懿则“擢用贤能,广树胜己,修先朝之政令,副众心之所求,爽之所以为恶者,彼莫不必改”。是司马氏与曹氏虽为政敌,但政治方针却有相通之处。司马懿恢复了为曹爽、何晏“变易”的“朝典”,也就意味着继承了曹氏统治者抑止浮华、重视事功的传统。

又《晋书·景帝纪》记,曹魏熹平四年司马师以大将军都督中外军事、录尚书事,有人请改易制度,司马师曰:“三祖典制,所宜遵奉,自非军事,不得妄有改革。”“三祖”当即曹操、曹丕、曹叡,是司马师亦继承了曹氏三祖之典制。又《石苞传》记司马师信用石苞,“宣帝闻苞好色薄行,以让景帝。帝答曰:‘苞虽细行不足,而有经国才略。夫贞廉之士未必能经济世务,是以齐桓忘管仲之奢僭,而录其匡合之大谋;汉高舍陈平之污行,而取其六奇之妙算。苞虽未可以上俦二子,亦今日之选也。’意乃释”。司马氏父子,在“经济世务”一点上达成一致。而司马师之答语,与曹操《求贤令》“有行之士未必能进取,进取之士未必能有行”语,真如出一辙。《晋书·景帝纪》:“累迁中护军,为选用之法,举不越功,吏无私焉。”是司马师亦信奉“以能取人”者。

晋武帝司马炎,同样继承了这种重事功的思想。他屡诏“举淹滞”、“举寒素”;《晋书·山涛传》还记其曾手诏告诫领选的山涛,“夫用人唯才,不遗疏远单贱,天下便化矣!”又《阮种传》记晋武帝策试贤良语:“又政在得人,而知之至难,唯有因人视听耳,若有文武隐逸之士,各举所知,虽幽贱负俗,勿有所限。”“幽贱”指寒门士人;而“负俗”语,与汉武《求贤诏》“士或有负俗之累而立功名”,曹操《求贤令》“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之意,合若符契。至于上章所述晋武帝在利用察举制上的种种努力,以及本章所述他对谴责中正制者的优慰之举,都可以看成是这种思想的反映。

一般认为,司马氏政权是士族阶级的代表,那上述事实,岂不与之矛盾吗?我认为,这恰恰反映了晋武帝政策的二重性。一方面,司马氏本身就是当时最大的士族,门阀势力乃其统治的主要基础,因此他不能不屈从现实,在诸多方面确保士族权益,以换取其拥戴支持。但在另一方面,司马氏毕竟已经上升为皇族,已成了官僚帝国的代表,那么扩大统治基础,尽其可能地举用贤材以保证吏员素质和官僚机器的正常运转,维护君主的专制权威并防止士族对之的过分分夺,也就不能不成为其政策的另一个基本出发之点。所以晋武帝不能不保存九品中正制使入仕之途向士族大开,又尽力采取种种措施——例如利用察举制发挥擢取贤材的作用——以资弥补其诸多弊端。魏晋之际,是多种社会矛盾交织纠结之时,王朝政策不可能不表现出这种复杂性、多向性。又如曹操、曹丕、曹叡都曾致力于打击浮华,然而清官入仕迁转之途以及九品中正制的主要特征,也是在此期渐次形成的。曹操、曹丕的某些作风,对士人尚通脱、贱守节而趋于虚无放诞之风,又何尝没有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都反映了士族政治、官僚政治与专制皇权之间矛盾关系的复杂性。

当时的事功派官僚,以及在某些时候还能站在事功派立场上思考问题的官僚,也在致力于补救士族权势过度发展对官僚行政和君主权威造成的损害。即使士族阶层,最终也不能脱离官僚政治以生存;而官僚政治的维持,又是必须以理性行政的贯彻为条件的。因此甚至某些士族分子,也能采取接近于事功派的态度,而超出了士族私利的狭隘眼界。

在选官方面,对九品中正制的谴责和对振兴察举的呼吁,就是这种维护官僚政治的努力的一部分。此外又如山涛“甄拔隐屈,搜访贤材”,居选职十余年号称得人;司徒张华“性好人物,诱进不倦,至于穷贱侯门之士有一介之善者,便咨嗟称咏,为之延誉”,寒门俊士多得其奖拔者;李重“迁尚书吏部郎,务抑华竞,不通私谒,特留心隐逸,由是群材毕举”(均见《晋书》本传)为了整饬选政强化吏治,事功派官僚还试图加强考课以明黜陟。如石苞请考课州郡,“均其土宜,举其殿最,然后黜陟焉”;杜预受诏为黜陟之课,“委任达官各考所统”,六载叙优而黜劣;又刘颂亦“思立吏课而肃清议”,为吏部尚书时“建九班之制,欲令百官居职希迁,考课能否,明其赏罚”(均见《晋书》各人本传)。

但在士族势力蒸蒸日上之时,这些措施的效果必然是相当有限的。九品中正制无法废除,“清途”亦日见其盛。察举制的作用遂大受限制,因为朝中清官入仕迁转之途,完全可以绕开仕郡“试职”与试经对策。甚至考课对之也无可如何,因为这些“职闲廪重”的清华之官多冗散无事,本无事可考;甚至本有职事之官,往往亦因其为士族习居,亦趋于闲散化了。(5)贵公子于诸清官间入仕迁转,略无政绩即可轻至高官。《通典》卷十六《选举四》引李重奏议,指责“汉魏以来,内官之贵,于今最崇,而百官等级遂多,迁补转徙如流,能否无以著,黜陟不得彰,此为理之大弊也!”内官之贵,官额之冗,显然是士族权贵子弟不乐为郡邑亲民之职,而要求于朝中诸职,特别是“清途”诸官中直接入仕迁转所造成的。

针对畸形膨胀的清官冗职问题,皇甫陶建议“赐拜散官皆课使亲耕”,傅玄亦建议“王人赐官冗散无事者,不督使学,则当使耕,无缘放之使坐食百姓也”(见《晋书·傅玄传》)。李重则请“大并群官等级”,见前引李重奏议。可是他们的建议无法实施,于是太康八年,由师袭向凯之倡议,晋武帝又令吏部尚书王戎定“甲午制”,针对不乐宰牧而好内官的现象,下令士人必须先为县之令长;治民著绩,方能入补尚书郎、侍中、散骑常侍、典兵宿卫、黄门郎、散骑郎、中书郎。这一制度还是给了士族权贵子弟相当优惠,因为我们知道,已经出仕郡邑的秀才孝廉,是在策试拜郎之后才得除县令的;可它毕竟还是有相当积极意义。然而到了惠帝元康中,这一制度便为王戎破坏,遂成一纸空文了。(对“甲午制”的详细考述,参见本章附录《甲午制始末》)

总之,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在当时分别代表着不同的选官倾向,二者的关系之中包含着士族政治与皇权——官僚政治的冲突。由于士族政治的发展已不可逆转,所以振兴察举以及其他旨在从选官上维护官僚政治的努力,就无法取得成功。

三、察举科目与乡品评定

在这一节中,我们讨论察举诸科与中正乡品评定在制度上的关系。

在九品中正制度之下,士人入仕皆须中正品第,而且官位之除授,一般必须与乡品相称。《世说新语·尤悔》记温峤被中正清议,“迄于崇贵,乡品犹不过也,每爵皆发诏”。是如乡品与官位不称,则须待特诏方能除署。又《北堂书钞》卷六八“山简不拘品位”条引《镇东大将军司马伷表》:“从事中郎缺,用第二品。中散大夫河南山简,清粹履正,才职通济,品仪第三。”(6)这里所言之“品”,皆中正之乡品。山简之乡品本为三品,只能任官品七品之中散大夫;而大将军从事中郎官品第六,例用乡品二品之人,故司马伷必须上表特请,以待特诏批准。

由察举入仕者,当然也必须接受中正品第。日人宫崎市定氏认为,乡品与官品相差约四品,并以此为前提,推定贤良秀孝之考试等第、拜授之官与乡品存在着对应关系,并把这种关系列表说明。在其表中,察举策试之上、中、下第,分别与乡品二、三、四品,起家官品六、七、八品一一对应。得乡品二品者可拜驸马都尉、太学博士、太常博士、佐著作郎等;得乡品三品者可拜公府掾、县令、议郎等;得乡品四品者可拜中郎、郎中、县长等。(7)毛汉光亦云:“秀才、孝廉、贤良成绩上等者,中正评为第二品;成绩中等者,中正评为第三品;成绩下等者,中正评为第四品。所谓上等、中等、下等者,以策问中第为标准。”(8)其说法或曾参考了宫崎市定氏的观点。但是我认为,他们的上述观点,证据并不充分。

首先,虽然乡品较高者起家官品也相应较高,二者在某些品级上也确实以相差四品者居多,可是这种关系并不严格。例如《宋书·范泰传》曰:“昔中朝助教亦用二品”,助教在魏为官品八品,诸博士在第六品,入晋助教于官品无载,而诸博士仍在官品六品,可以推定助教仍为八品,同之于魏。是官品八品之助教一官,以乡品二品人士为之,二者相差达六品之多。乡品官品相差三品、五品者,亦可找到。可见墨守“相差四品”说,未免胶柱鼓瑟。对宫崎氏之观点,学友胡宝国已辨其非,他认为乡品是与具体官职直接联系,而不是与官品直接联系的。(9)即如“中朝助教亦用二品”、“从事中郎缺,用第三品”之类。因此,宫崎氏据以推断察举任官、等第与乡品关系的前提,就已经是不可靠的了。

其次,关于考试等第与任官的关系,我以为这大致是依上、中、下第三等分别拜为议郎、中郎和郎中,原则上都应先为散郎,只不过有时史传略去了拜郎之情节。宫崎氏表列之驸马都尉、佐著作郎、公府掾、县令长等,我认为都是先居郎职待调之后迁转所至,并非对策射策后直接除授之官。在这一点上,宫崎氏之表也有问题。

最后,议郎、中郎与郎中乃冗散之职,被称为“散郎”或“王官”,其来源复杂,或自察举,或为赐官,所以我认为,此职没有与之对应的乡品。张轨受叔父赐官五品;邓攸亦受祖父邓殷之赐官,后得举“灼然二品”,是邓攸原为二品。他们二人之赐官都应是散郎,乡品却一为五品,一为二品。又曹魏时贵公子钟会、荀 皆以父勋赐官郎中,前者后转秘书郎、尚书郎、中书郎,后者后转散骑侍郎,累迁侍中,他们的乡品肯定是二品,然亦以郎中起家。又《荀岳墓志》记其太康元年举秀才除中郎,三年除太子舍人,六年除尚书郎,七年以疾去职,诏除中郎。由荀岳曾为太子舍人、尚书郎,知其乡品必为二品,然而其始除与终除之官,却均为中郎。这更有力地证明了,散郎的除授无须确定的乡品作为资格,与乡品高下没有关系。对以父祖勋位或老迈废疾赐拜此官者,目的在于使之居“王官”而享俸禄、免征役,用为优恤褒奖,所考虑的并非才德,故不计乡品。对于由察举拜此官者,是使之先居“王官”以待迁调,故在此散郎之拜亦与乡品无关。宫崎氏认为议郎乡品第三;中郎、郎中乡品第四,并无材料足资印证。

能够反映察举与乡品关系的直接材料,并不是很多,但如果对有关材料细加绎求,可以发现乡品高下与察举科目类别有一定关系,但与考试等第决无联系。

首先我们来看“灼然”一科。此科汉末已见。《北堂书钞》卷六八:“陈寔字仲躬,举灼然,为司徒属,迁太丘长。”原注曰:“灼然应是当时选举名目”。至晋之“灼然”则不甚相同。唐长孺说:“灼然二品这一科目,乃是从二品中选择优异者应举”,“以表示其非一般的二品”(10)。晋代举“灼然”者略有三人。《晋书·邓攸传》:“(贾)混奇之,以女妻焉,举灼然二品,为吴王文学”;《温峤传》:“后举秀才、灼然,司徒辟东阁祭酒”;《阮瞻传》:“举为灼然,见司徒王戎……即命辟之”(“为”原作“止”,据唐长孺说改)。这三人在举为“灼然”之前乡品已为二品,举后则获得了较一般二品更高的资格。

晋代又有“寒素”一科。《晋书·李重传》:“如诏书之旨,以二品系资,或失廉退之士,故开寒素以明尚德之举。”晋代举“寒素”者略有四人姓名可知。《李重传》:“时燕国中正刘沈举霍原为寒素。”《纪瞻传》:“永康初,州又举寒素,大司马辟东阁祭酒。”《范乔传》:“元康中,诏求廉让冲退履道寒素者,不计资,以参选叙。尚书郎王琨乃荐乔。”《世说新语·言语》注引《晋阳秋》:“(周)举寒素,累迁尚书仆射。”“寒素”举自尚无乡品或乡品不及二品之人,举后则给予二品资格。

孝廉之乡品,考得直接材料一条。《北堂书钞》卷三三引《赵穆别传》:

汲郡赵君平,年三十七,四荐之宰府不就。元康二年,太守羊伊以为四科之贡,宜尽国美,遂扶舁激喻,以光荣举。君才门寒素,奏充诏书,宜进品三。

查《初学记》卷二十引《赵穆别传》,首句作“汲郡修武赵君”;“遂扶舁激喻,以光荣举”作“遂扶舆激喻,以光岁贡”;无“君才门寒素”以下。《书钞》所引虽有“君才门寒素,奏充诏书”句,但从“四科之贡”及《初学记》所引之“以光岁贡”四字,知赵君平所举,必为孝廉,而非寒素。而从《书钞》所引之“宜进品三”四字,知“品三”与“岁贡”有必然联系。“品三”应为乡品。就是说举为孝廉后,就可以从中正那里得到三品之第。换言之,孝廉一科之乡品,当为三品。由此可知,赵君平此前或是未曾得到过中正品第,或是乡品低于三品。而在察举之时,必须对乡品进行一次确定。而且在羊伊“激喻”赵君平应举之时,就已声称他“宜进品三”了,这可能因为只要举为孝廉,就必然得到三品。就是说,应举者所得到的乡品,不但与所拜之“散郎”无干,而且与考试等第无干。

秀才之乡品,亦考得直接材料一条。《太平御览》卷四一四:

黄恭《广记》曰:南吴甫举茂才,累年不迁。甫有老母,年九十有余,乃上书自乞减品为四百石长,庶得其俸以养母。诏听,除补南阳、新蔡长。遂以甫为准率,减交趾茂才皆为四品也。

此条材料《北堂书钞》卷七九引作“黄义恭《交州记》”,《古今图书集成·家范典》引作“《广南记》”。交趾在广州以南,《交州记》或《广南记》,皆一书之异名。由此知《御览》所引之“《广记》曰:南吴甫举茂才”,当作“《广南记》曰,吴甫举茂才”,“南”字系抄手误植。《御览》引《广南记》,系于《后汉书》、谢承《后汉书》与《晋书》、《世说新语》之间,大约为晋代之事。东晋有吴甫之,官至顿丘太守,后助桓玄为乱,安帝元兴三年被刘裕斩于江乘(见《晋书·安帝纪》、《刘毅传》及《桓玄传》,《宋书·武帝纪》,《南史·宋本纪》),或即《广南纪》之吴甫。

《广南记》有“减品为四百石长”句,又曰“减交趾茂才皆为四品也”,知“四品”当为乡品,是四百石长乡品为四品。据《通典·职官典》所载之魏、晋、宋《官品》,县之令长有三等:千石令,官品第六;六百石令,官品第七;又有八品之县令长相,其秩当为四百石。这三等县令长相,分别有与之对应的乡品。《太平御览》卷二六九引《宋武帝诏》:

百里之任,总归官长,县尉实效甚微,其费不少。二品县可置一尉而已,余悉停省。

可见,二品县当为最高一级之县,当即千石县。是千石县令之乡品应为二品。又《晋书·王彪之传》:

转吏部尚书。简文有命,用秣陵令曲安远补句容令,殿中侍御史奚朗补湘东郡。彪之执不从,曰:“秣陵令三品县耳,殿下昔用安远,谈者纷然。句容近畿三品佳邑,岂可处卜术之人无才用者邪!”

文中“句容近畿三品佳邑”之“三品”当作“二品”,方与语气事理相合。王彪之语谓昔不过使曲安远为乡品三品之秣陵县令,尚“谈者纷然”;今又使之居“近畿二品佳邑”,那更其不妥了。“三品县”之秣陵,大约即六百石县。又据前引《广南记》,四百石长乡品四品。由此可得县令长相的秩等、官品与乡品关系如下:

千石县令,官品六品,乡品二品;

六百石县令,官品七品,乡品三品;

四百石县长,官品八品,乡品四品;

由此可见,交趾秀才吴甫之乡品原约三品,应拜授六百石令;由于“累年不迁”,他自请减乡品为四品,为四百石长。经诏准后,以此交趾秀才皆为四品,不能超过吴甫,以示褒彰孝行之意。就是说,交趾秀才过去一般是给予三品之第的。由此可见,秀才之乡品约为三品,但也有四品者。而且,秀才之乡品,与策试等第及散郎拜授亦无关系。

同时,由“交趾茂才皆为四品”句还可看到,秀才之乡品似乎还与地区有关。《晋书·陈 传》:“河北白壤膏粱,何故少人士,每以三品为中正?”是中正例以二、三品人士为之,人士荟萃之地,以二品为中正;人士寡少之地,则以三品者为之。大约被认为“少人士”的地方,应举者的乡品,就也相应定得较低。前述汲郡之赵君平,太守羊伊举之为孝廉时已称“尽国美”,为其地之最优者,然而也只能宣布“宜进品三”,似乎汲郡孝廉的规格只能是三品。因材料不足,难以确证,尚有待于方家详考。

关于廉吏之乡品,有直接材料两条。《晋书·刘弘传》记其奏辞曰:

南郡廉吏仇勃,母老疾困,贼至守卫不移,以致考掠,几至殒命。尚书令史郭贞,张昌以为尚书郎,欲访以朝议,遁逃不出,昌质其妻子,避之弥远。勃孝笃著于临危,贞忠厉于强暴,虽各四品,皆可以训奖臣子,长益风教。臣辄以勃为归乡令,贞为信陵令。

廉吏仇勃之乡品为四品,而归乡令大约是三品县,这里不拘品位,是用为褒奖。(参用唐长孺说)又《晋书·陈敏传》:

陈敏字令通,庐江人也。少有干能,以郡廉吏补尚书仓部令史。

后文又记华谭与顾荣等书曰:

今以陈敏仓部令史,七第顽冗,六品下才。

是廉吏陈敏之乡品,约在六、七品间。晋尚书令史有八品、九品二等。八品令史以乡品四品者为之;陈敏乡品约六、七品,所任之仓部令史约在官品第九。综合仇勃、陈敏二人情况,廉吏之乡品约在四品至六、七品间。

以上之分析,依据的是能够较为直接地反映察举与乡品关系的材料。但是这种关系,也可以由间接材料加以推测。例如《晋书·温峤传》:“后举秀才、灼然”,“灼然”一科必举于乡品二品者,知温峤举“灼然”前必已为二品,这二品大约是举秀才时得到的,是秀才亦有二品。又同书《纪瞻传》:“后举秀才……永康初,州又举寒素”,“寒素”举自乡品不及二品之人,知纪瞻举秀才时没有得到二品,或许只得到了三品,是秀才之乡品有二、三、四品三等。

这种关系,亦可由应举者拜郎后所迁调之官加以推测。因为根据前引《广南记》,吴甫请为四百石长时特请减品,后经诏准予以降品,才补为四百石长,可知不但乡品低者不能逾品任用,而且乡品高者为低品之官,也是不合通制的,必须作为特例处理。散郎的除授虽无乡品限制,但由散郎迁调之官,就必须与乡品一致。例如,贤良一科任用情况较为明确者有5例,如不计举后直接拜授之散郎,其迁调情况是:阮种,尚书郎、中书郎;郤诜,征东参军、尚书郎;索靖,驸马都尉;挚虞,太子舍人;夏侯湛,太子舍人。由之推测,他们举贤良后都得到了乡品二品。

同理,秀才李含、乐广、卢谌、索琳、杜毗等为公府掾,戴邈为太子洗马,华谭、荀岳为太子舍人,虞潭为大司马祭酒,李柔为相国从事中郎,他们大约都得到了乡品二品。又如孝廉陈寿、曹毗为著作郎,孙旗为黄门侍郎,傅咸为太子洗马,他们大约也都得到了乡品二品。又孝廉王逊为吏部令史,虞溥为尚书都令史,这两种令史官品八品,乡品约为四品。又孝廉陶侃拜郎后入伏波将军府为舍人,其所得乡品大约不会超过四品。是秀才、孝廉之乡品,都有二、三、四品三种。又晋代太学生试经,“才任四品”者可署为吏,是其乡品通为四品。

综合以上考察,察举诸科及太学试经之入仕者一般可得之乡品,如表8—1:

表8—1

由此可见,认为应举者之乡品与策试成绩相关的说法,决难成立。仅由前引之《赵穆别传》之“宜进品三”及《广南记》“交趾茂才皆为四品”语,已足以证明应举者之乡品与科目类别相关,是在策试之前就已确定下来的。至于一科之内是为二品还是为三、四品,则在原则上应与被举者之才德有关,还可能与被举者的出身地区有关。同时这也可以证明散郎除授与乡品无干这一论点。如前所述,秀孝之乡品在二、三、四品之间,但是拜为议郎、中郎还是郎中,却不系乎乡品之高下,而是取决于策试成绩。三种郎官秩禄有别,策试优者可得较高待遇。

由此可见,虽然通过察举,一部分普通士人有了提高自己乡品的较多可能,但特别是在最为主要的秀孝岁科之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人不能得到上品二品,而只能屈居三品或四品,尽管形式上他们仍被称为“一州俊选”、“古之名贡”。孝廉所得之乡品,从实例来看其平均水平又较秀才为低。而权贵子弟由之起家的“清途”诸官,一般均以乡品二品为资格;他们凭父祖爵位门第便可以轻取高品优状,步入“清途”。即就“散郎”而言,权贵子弟凭赐官就可以得到,而秀孝却须经州郡“试职”、中央策试之后方能获得。就此而言,察举制在此期已不如汉代那样,是士人之入仕荣途了。在九品官人法的制约之下,察举已被置于低于“清途”的地位之上。

附录 甲午制始末

西晋之“甲午制”,见于《晋书·王戎传》:

迁尚书左仆射,领吏部。戎始为甲午制,凡选举皆先治百姓,然后授用。司隶傅咸奏戎,曰:“《书》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今内外群官,居职未期而戎奏还,既未定其优劣,且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巧诈由生,伤农害政。戎不仰依尧舜典谟,而驱动浮华,亏败风俗,非徒无益,乃有大损。宜免戎官,以敦风俗。”

据《晋书·惠帝纪》,王戎为尚书仆射在永平元年至元康七年。又同书《傅咸传》亦记此事。二传均系此事在司马亮辅政之后,而傅咸惠帝元康四年卒。是其事约在元康二、三年间。

“甲午制”的内容,是“选举皆先治百姓,然后授用”,针对的是“于时公族务在闲任”以及当时“内官最崇”的问题,这一制度显然是不利于权贵高门子弟的。然而这一制度,却是由王戎制定的,他出于琅邪名族,又为当朝权贵,本传言其“自经典选,未尝进寒素,退虚名,但与时浮沉,户调门选而已”。此后劾奏他的,却是以“劲直忠果,劾按惊人”著称的事功派官僚傅咸,所取口实又为“驱动浮华”,其间颇有疑点。

下面对“甲午制”始末略加叙述。《太平御览》卷二五九:

《晋起居注》太康八年诏曰:昔先王御俗,以兴至治,未有不先成民事者也。汉宣识其如此,是以叹息良二千石。〔今之士大夫,多不乐出宰牧,而好内官。〕今欲皆先外郡,治民著绩,然后入为常伯、纳言及典兵宿卫、黄门、散骑、中书郎。

方括号内之文字,据《太平御览》卷二二○及《艺文类聚》卷四八补。又“皆先外郡”,《御览》卷二二○引作“皆先外官”。晋武帝这一诏书的要点,在于使士大夫“皆先外郡”治民,这与王戎所定“甲午制”之“选举皆先治百姓”的内容,完全一致。可以断定,晋武帝太康八年诏,与“甲午制”实为一事,这一诏书的发布,就是为了“甲午制”的公布实施。又《北堂书钞》卷七八:

太康八年,吏部郎师袭、向凯上言:欲使舍人、洗马未更长吏不得为台郎,未更吏不得为主尉三官也。

“主尉三官”当作“廷尉三官”,即廷尉正监平,“主”为“廷”字偏旁脱落之讹字。“长吏”指地方长官,《书钞》系此条于“县令”条中,知所指为县之长吏。又《北史·元文遥传》:“夫县宰之寄,绵历古今,亲人任功,莫尚于此。汉氏官人,尚书郎出宰百里;晋朝设法,不宰县不得为郎,皆所以贵方城之职,重临人之要。”亦知“长吏”是指县之令长。

由师袭、向凯之奏请特别提出“舍人、洗马”先为长吏方能拜台郎,可知晋之尚书台郎例以东宫太子舍人、洗马迁补。又《三国志·魏书·卫臻传》注引傅咸《与晋大司马汝南王司马亮笺》曰:“卫伯舆贵妃兄子,诚有才章,应作台郎,然未得东宫官属。东宫官属,前患杨骏,亲理塞路;今有伯舆,复越某作郎。一犬吠形,群犬吠声,惧于群吠,遂致回听。”时司马亮以卫伯舆为尚书郎。又据《晋书·傅咸传》,傅咸少袭爵,起家太子洗马。由师袭、向凯之奏,我们便可知傅咸此笺的原委。傅咸为洗马未能补选台郎,而卫伯舆未经东宫官属,反而越傅咸为尚书台郎,故傅咸有此笺以鸣不平。此事正可证晋代确有以东宫官属太子舍人、洗马补尚书郎之制。又如《荀岳墓志》记其太康中为太子舍人,转尚书中兵郎;《石 墓志》记其由太子洗马转尚书三公侍郎;《晋书·李重传》“迁太子舍人,转尚书郎”,均可旁证此制的存在。

《通典》卷二二《职官四》:“晋尚书郎选极清美,号为大臣之副”;又《晋书·阎缵传》:“每见选师傅,下至群吏,率取膏粱击钟鼎食之家,希有寒门儒素”。东宫官属补尚书郎之制,显然是高门权贵“清途”之一部分。这与汉代孝廉郎中试笺奏补尚书郎之制,主旨已大不相同。可知师袭、向凯之奏的目的,是要矫“清途”之弊,使由之迁转的贵公子外出治民。

师袭、向凯之奏与晋武帝之诏同在太康八年,其内容主旨又相一致,可以推测二者间必有联系。估计是师袭、向凯之奏在前,晋武帝采纳在后,并把应当外出为治民长吏的任官资格,扩大到了“常伯、纳言及典兵宿卫、黄门、散骑、中书郎”。“常伯”指侍中等近侍之官,“纳言”指尚书台官。因此,“甲午制”并不始于惠帝元康年间。据《王戎传》,他在太康中曾为吏部尚书。“甲午制”应是在太康八年,由师袭、向凯立议,又由晋武帝令吏部尚书王戎详定其法,并于同年发诏公布施行的。

我们看到,“甲午制”的影响颇为重大。依晋武帝太康八年诏,是“士大夫皆先外郡”;依《晋书·王戎传》,是“选举皆先治百姓”。就是说,士人皆须先经郡县之长吏,才能迁补内官,无一例外。这一规定是相当强硬的。

“甲午制”虽为王戎所定,然而他本人并无意于举贤图治,也并不喜欢这一制度。因此惠帝元康中他再领吏部之时,便有“居职未期而戎奏还”之事,使“甲午制”流于形式,如傅咸所劾奏,“既未定其优劣,且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巧诈由生,伤农害政”。总之,“甲午制”确实实行过,但此制之设,并非王戎本意,所以不久他就开始破坏这一制度。而傅咸之劾奏,并不是攻击“甲午制”;恰好相反,他是在尽其努力维护这一制度。傅咸是被浮华之徒目为“俗吏”的,作为事功派官僚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对“甲午制”的重视是不足怪的。

维护“甲午制”的努力,对傅咸来说也并非这一次。《晋书·傅咸传》:

会丙寅,诏群僚举郡县之职以补内官。咸复上书曰……内外之任,出处随宜。中间选用,唯内是隆。外举既颓,复多节目。竞内薄外,遂成风俗。此弊诚宜亟革之,当内外通塞无所偏耳。既使通塞无偏,若选用不平,有以深责,责之苟深,无忧不平也。且胶柱不可以调瑟,况乎官人,而可以限乎? 伏思所限者,以防选用不能出人。不能出人,当随事而制,无须限法。法之有限,其于致远,无乃泥乎! 或谓不制其法,以何为贵? 臣闻刑惩小人,义责君子,君子之责,在心不在限也……

此事在元康中傅咸劾奏王戎事之前。“丙寅诏”内容,《传》中只说是“举郡县之职以补内官”,而傅咸之攻击目标,却全在于“限法”。但因有上面之叙述,我们对这一点就不会奇怪了。依“甲午制”之意,选举皆先出为郡县治民,而治民时间,却因“丙寅诏”而有了一硬性规定,即傅咸所言之“限法”。依此规定,出为外官者到期即可内补。惠帝之“丙寅诏”公布了“限法”,并宣布出为外官合于期限者,可以举而内补了。但依晋武帝太康八年诏,是“治民著绩”方能内补,否则长居外官。傅咸之奏,是以为“限法”与武帝所设之“甲午制”本意不合,应复其原意,“内外之任,出处随宜”。但又如傅咸所言,“所限者,以防选用不能出人”,其意仍是要使士大夫有相当的治民时间——他们本是视外官为苦差的。然而后来又有“居职未期而戎奏还”之事——由此可以推测“限法”至少在期年以上——则连“限法”也被王戎公然破坏,傅咸自然更要据理力争了。

《晋书·王戎传》记傅咸奏上,“戎与贾、郭通亲,竟得不坐”,可见“居职未期而奏还”,确实是违制之举,王戎之“不坐”,乃是因为别有奥援,而不是没有过错。又《傅咸传》:“(惠帝)诏曰:‘政道之本,诚宜久于其职,咸奏是也。戎职在论道,吾所崇委,其解禁止。’御史中丞解结以咸劾戎为违典制,越局侵官,干非其分,奏免咸官,诏亦不许。”这次冲突使王戎几乎为之坐罪,傅咸也冒了“越局侵官”而遭纠弹的危险。最后,由最高统治者居间调停,息事宁人,不了了之。但用以补救“清途”过分发展对行政造成的损害的“甲午制”,自太康八年到元康二、三年,不过数年时间,便成一纸空文了。

【注释】

(1)语见《晋书·卫瓘传》。“资”指任官之资格、资历。魏晋时所言之“资”略有三种。其一为一般所言之资格、资历。如《文选》卷四九干宝《晋纪·总论》:“世族贵戚之子弟,陵迈超越,不拘资次”;《晋书·刘寔传》:“观在官之人,政绩无闻,自非势家之子,率多因资次而进也”。这种“资”与门阀无关。其二为中正之品第。《晋书·范乔传》:“元康中诏求廉让冲退、履道寒素者,不计资”,又《李重传》:“如诏书之旨,以二品系资,或失廉退之士”,知“不计资”指不拘于乡品二品,是乡品成为“资”之一种。其三谓士人之门阀。《三国志·吴书·孙皓传》注引《会稽邵氏家传》:“畴生长边陲,不闲教道,得以门资,厕身本郡”;《晋书·李重传》:“寒素者,当谓门寒身素,无世祚乏资”。卫瓘所谓“计资定品,使天下观望,唯以居位为贵”,乃是就第三义而言的。谓中正以父祖势位定子弟品第,计门阀而定品也。

(2)《金明馆丛稿初编》,188页。

(3)“万岳”当作“四岳”,参见《尚书·尧典》。

(4)“显用仄陋”原作“显外反陋”,误,径改。

(5)例如尚书郎本为行政要职,魏晋之间“选极清美,号为大臣之副”,多为士族权贵觊觎与占有。而《晋书·荀勖传》:“又顷言论者皆云省官减事,而求益吏者相寻矣。多云尚书郎、太令史不亲文书,乃委付书令史及,诚吏多则相倚也。”尚书郎居然可以不亲文书,正为其例。

(6)学人引此材料时,第一句多作“从事中郎缺,用第三品。”这里所据为南海孔氏三十有三万卷堂校注重刊之孙星衍、严可均等七家旧校影宋本,又有光绪中林国赓等新校。此条后有案语曰:“今案,陈、俞本伷误袖,二品作三品,粹作精,第三作第二。”其校勘是正确的。因为《书钞》系此条材料于“山简不拘品位”条下,司马伷欲使山简以乡品三品之资格任二品人士之官,故曰“不拘品拉”。“陈、俞本”指明海虞陈禹谟万历校本,及东吴俞羡长万历校本,二本多增删改窜。

(7)参见[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144页,京都,同朋舍,1977。

(8)毛汉光:《两晋南朝士族政治之研究》上册,80页,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1966。

(9)参见胡宝国:《魏晋南朝的九品中正制》,硕士论文,藏北京大学图书馆,1984。

(10)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1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