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传统的幕府
“幕府”一词用于指活跃于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地方官员私人聘用参谋人员的制度,而以清代(1644—1912)最为盛行。第一个字——“幕”,按照中国最早的词源字典《说文》(编纂于公元100年)的解释,是“帷在上曰幕”;第二个字“府”是“文书所藏之处”,[1]这个字更早的基本的含义仅仅是“仓库”,但它最后却有了“政府”的涵义,用来指政府办公的地方或地方政府,然而它从来不用于指帝国中央政府。[2]这两个字合起来即是“幕府”,其含义的进一步引申则是“军事政府”,这里的“幕”则指军队驻扎用的篷帐,这个词最早就是用来表示一种特殊的军事环境的。
使用“幕府”一词现存最早的记载之一见于《史记》。在谈到列于公元前229年的赵国名将李牧时,《史记》上说:“(李牧)常居代雁门,备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输入莫(幕)府。”[3]这段话表明,军事将领们不但负责军政事务,也常常负责民政事务,特别是驻扎在边境地区者。《史记》上对这段引文解释说:“古者出征为将帅,军还则罢,理无常处,以幕帟为府署,故曰‘莫(幕)府’。”“将军征行无常处,所在为治,故言‘莫(幕)府’。”[4]
为了适应军事战略和后勤供应的需要,也为了适应民政的需要,战国和汉代的将军们大行“养士之风”。后汉史学家班固(死于公元92年)说:“窃见幕府新开,广延群俊四方之士。”[5]养士之风兴于周末及战国时代,当时的王侯和富豪常常帮助那些读书人,情形和欧洲文艺复兴时代达官贵人们的做法十分相似。孔子周游列国寻求支持者以便将其主张施之于治理国家时,就得到过许多王侯的帮助。《孟子》上说:“(王)如恶之,莫如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6]这种风气在秦汉继续发扬光大,不但军事将领养士成风,高级文职官员也竞相仿效。很可能是秦始皇生父的吕不韦有3000食客,汉武帝时(公元前140至前87年在位)大将军卫青手下也有很多文士。正是由于这种养士之风,国家才“视府为智士之渊薮”。[7]
军政制度与养士之风相结合,造成了汉代的幕府制度。幕府起初基本上只是军事参谋机关,以后扩大到参赞民政,这主要是因为它能够满足地方官员进行统治的需要。在汉代,郡、州所有下属官员如别驾、治中、主簿和功曹均由其上司个人任命。汉安帝(107—126年在位)和汉顺帝(126—145年在位)时一个名叫王堂的太守:
搜才礼士,不苟自专,乃教掾吏曰:“古人劳于求贤,逸于任使,故能化清于上,事缉于下,其宪章朝右,简覈才职。”委功曹陈蕃,匡政理务,拾遗补阙;任主簿应嗣,庶循名责实,察言观效。[8]
明代以前,幕府制度的存在似乎取决于中央政府是否允许地方官员或军事将领聘请私人幕僚和(或)下级官吏。[9]在中央集权制度下,通常是由中央机关雇用所有政府官员,并负责供给俸禄,决定其升迁黜陟。然而,在幕府制度下,还在明代以前,中央政府就承认地方官员私人任用属员的合法性。可是,容许这种现象存在,就等于是中央政府将其一部分权力让与了地方私人势力,加速了自身的瓦解。正因为中央政府不能够或不愿意给地方官员配备必要的人员,幕府制度才得以兴起,到了清代,这种制度在这个软弱的政府下比之在过去强有力的政府下更加恢宏壮大。
在汉代的大部分时间里,特别是在后汉,不论是通过公举还是私举都可当官。公举(当时科举制度尚未确定)是由地方提名合格人选,再由中央从中简选任用。然而,在这种程序下,官员升迁很慢,而且也从中得不到多大声望。升迁、出名、发财的捷径是私举。如果一个德才兼备的读书人通过朋友或由于自己的名声引起了某一地方大员的注意,他就很可能马上被委以高官。因此,私举被看作是一种很高的荣誉。[10]
汉朝颠覆之后的分裂和动乱诱导了养士之风及与之相伴的幕府的兴旺发达。能够供养大批追随者的个人财产的巨大增加,以及军事将领和地方官员拥有的权力和财富,使得地方官府对士人很有吸引力,结果便是聪秀之士大量从中央涌向地方,地方大员于是有了成群的宾客、士子追随左右,他们则委任这些宾客、士子以牧令之职。[11]
随着隋朝的统一和中央权力的加强,幕府制度消亡了。所有官吏,从上到下,从大到小,均由中央政府雇用。[12]唐代建立科举制度作为选拔官吏的正统途径,更进一步加强了帝国对人事的控制,但是节度使制度的设立又使幕府制度重新抬头。到韩愈(768—864)时代,私举再度盛行。宋淳熙年间(1174—1190)的进士、后任兵部尚书的曹彦约[13],在谈到唐代选任官吏时说:
名为科举,实采誉望,其不由科举进者,又有藩镇辟召,或以白丁命官,或自下僚迁擢,考其平素,取其行实,故为士者,知自爱重。其始也,莫不学为有用之才;其出也,莫不重于所事;及其久于幕府,习熟事机,一理为显官,在内则论思献纳,在外则仗钺守边,无施不可。[14]
正如可以预料的那样,五代时期(907—960)幕府制度兴盛起来,各式各样的军事首领彼此竞争,以便使士人为之效力。[15]然而,到了宋代,尽管幕府依旧存在,但它萎缩了,大大丧失了力量,因而不再是最重要的进身之阶。[16]深藏在这种衰落后面的原因,是宋代官僚政治权力的膨胀、儒家思想的加强和科举制度的最终定型。幕府制度衰落的更深一层的原因则是缺乏前代得以保持养士之风的贵族阶层及大量财富。蒙古人征服中国,结束了存在一千多年的幕府制度,明末清初复兴的幕府制度已是一种大异其趣的幕府制度了。
明清时期的幕府制度不同于以前的幕府制度,明清幕府纯粹是私人性的,与政府没有任何法定关系。私人聘请的原则依旧存在,但是幕府成员只是被地方官员聘为私人参谋,而不能被授予任何官职。明清两代,任命官吏的权力始终操之于中央政府之手。另外,复兴起来的幕府制度是民政工具,在清代太平天国起义前,它和军事很少或没有联系。这种新幕府制度最鲜明的特征是,它不同于旧的幕府制度,它的确立和被广泛使用是在中央权力有坚强控制力的时候,即在清代前期。令人惊奇的是,幕府制度的加强不仅仅只是由于满汉之间的对立和“内行”与“外行”之间的冲突,也部分地是由于明清时期中央权力的增长。
在整个中华帝国历史上大部分时间里,“吏”和“士”之间在如何正确培养国家公职人员这一问题上一直有争斗。“吏”在行政管理上是行家,他们通过实践经验学会了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在行政管理上他们起着和幕府成员相同的作用,这两个集团偶尔也同时并存。但是这两个集团参与公事的情形是不一样的:“吏”供职于京城,在幕府制度阙如的时期,他们也供职于地方,尽管他们不由地方大员个人聘用。在明代,“吏”在官场的级别和社会地位均有下降,因而在“吏”和“官”之间出现了一个真空,这一真空由幕府制度填补了。在幕府制度早期上升时代,有些“吏”得以能够脱出吏海,成为官僚,有的甚至位至大臣。那些成了名、当了官的“吏”在其升迁过程中也就变成了“士”,当然有些人本来就是“士”。对于“吏”这一集团而言,以实际经验作为进身之阶,与幕府成员是毫无二致的。
另一方面,“士”选择了熟谙儒家思想的道路作为他们获取官职及与之俱来的声名财富的手段。他们认为,诗书典籍包含着特定的真理,这些真理包罗万象,将其用之于现实问题,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凡不是从这些真理中推导出来的办法注定会失败。他们从事著述写作,传播和维护这些真理。[17]儒士之进入政府,其境界比“吏”更高、更富有道德性,“士”所关心的并不是官僚政治的细枝末节,而是与生活本身相关的宏观问题。
孔子说:“君子不器。”[18]然而,经世致用的倡导者们却恰恰要力图那样做,要使“士”成为政府的工具。秦代统治者曾致力于此,此后一直被儒家士子所毁谤。王莽(公元前33—公元23年)和王安石(1021—1086)也都曾试图改变儒家的思想标准,使“士”成为治理国家的行家,但都失败了。他们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他们所要改变的“士”是儒家思想真正的主宰者,王莽和王安石所采取的政策与“士”所信奉的“儒学本身就是目的”这一信条是截然对立的。儒家的真理适用于人世间的各个方面,它不仅仅用于指导政府的政策;在将这些真理应用于行政管理方面,“士”扮演的是外行的角色,与19世纪英国那些外行所扮演的角色相类似。“士”参与了行政管理,而且其中许多人成就斐然,但是对他们来说,这本身并不是目的。
与“吏”和幕府成员这些行家里手相对而言,“士”在行政管理方面是外行。然而,一旦“吏”和幕府这两个集团中任何一个集团的部分成员升迁为官时,尽管他本质上是个内行,他还是要戴上外行的面具。儒家的思想观念仍重于法家的思想观念而居于优势。
在“吏”和“士”二者的冲突对立中,社会观念通常认为“士”是社会的基础,因而对它十分偏爱。然而,直到明朝末期,“吏”仍可能获致高位。中华帝国史上“吏”最有机会得到升迁的两个时期是汉代和元代。在汉代,儒家那一套作为正统的出仕途径尚未牢固确立。刘邦的亲信萧何[19](死于公元前193年)及其支持者曹参[20](死于公元前190年)、武帝时丞相公孙弘[21](死于公元前121年)、京兆尹张敝[22](死于公元前48年)以及汉成帝(公元前32—6年在位)时大臣王尊[23],均由“吏”起家。[24]随着唐代科举考试制度化以其为选拔官吏的正统方式,“吏”升迁为官的机会大受限制,直到元代他们才重新占据重要地位。据《元史》记载,泰定帝(1324—1329年在位)时,“当时由进士入官者仅百之一,由吏致位显要者常十之九”[25]。这一比率不仅反映了“士”不愿意参加仅仅将他们作为“器”而不是作为“人”对待的蒙古人政府,也反映了蒙古人不让“士”担任高官重臣的政策。
明代前期“吏”和“士”在升入官场方面具有几乎平等的社会和政治地位。根据《大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举人出身第一甲第一名从六品,第二名第三名正七品,而一品衙门提拔擢升为官后为正七品。[26]然而,永乐七年(1409)皇帝诏令全部御史均须自“士”中简选,其理由如下:“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国之司直,必有学识通达治体廉正不阿乃可任之,若刀笔吏知利不知义,知刻薄不知大体,用之任风纪,使人轻视朝廷。”[27]这一决定肇始了“吏”相对于“士”的地位逐渐降低的过程,但是“吏”仍有希望擢至高位——宣德帝时(1426—1436年在位)徐晞和余亨就分别升至兵部尚书和户部尚书——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困难。[28]
只要“吏”仍能以其地位为荣并有希望通过精通其工作而获得声名财富,他们就会依照“士”的规矩进行这场比赛,乃至力图与“士”相竞争。但是,一旦他们发现这条路布满了荆棘,他们的声誉被削弱,他们就会失去荣誉感,便会通过对他们这些熟谙文书处理和国家机器的人而言轻而易举的各种形式的贪污贿赂来聚敛财富,这又反过来导致其声望及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更大幅度的降低。
迨至明末,政府官员和军事将帅已不再将“吏”视为社会地位平等或接近平等的人而尊重他们了,也不再用他们赞画军务政务了。然而这种情形导致了合格人才的缺乏,由于具有专门知识的参谋人员已几乎为官员们所必不可少,于是幕府制度得以逐渐恢复。明末以前,洪熙帝时(1425—1426年在位),“吏”与高级官员一起被中央派往各军事将帅的营中。这些“吏”的职责是监督和整理官方文书、商讨军事问题,但是他们并不介入实际军事事务。[29]然而,约一百年后,嘉靖帝时(1522—1567年在位),浙江总督胡宗宪已邀名士(famous scholars)入幕处理官方文书和赞画军务。[30]
科举考试在明代定为八股文,是幕府制度兴起的另一原因。八股文重在文学形式,从而使士子们更加书生气、更少务实心。明朝开国之初,有抱负的士子并不担心当一名“吏”会辱没自己,因为当时人认为这是将一个人培育成官的必要步骤。[31]但是八股文却迫使读书士子们放弃对行政管理的现实问题的思考,这种情形一旦与“吏”之地位的下降相结合,便在内行和外行之间筑起了一道鸿沟。政府不能够或是不愿意为填平这道鸿沟设职用人,于是幕府制度东山再起。
明统治者的其他政策也促成了幕府制度的再度复活。为了加强对帝国的控制,明统治者提高了法律的重要性。他们颁布了律例,不仅限制了官员们处理案件时的灵活性,而且也增加了需予处理的文件的数量。为了保证官员们亲自处理所有案件而不是将其委之以“吏”,洪武四年(1371)法律规定了“吏”的数额,任何官员,只要任用的“吏”的数额超过了规定,就要受处罚。[32]然而,随着案件的积累,案卷“层层加高”,要官员们将他们全部看完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使事情更加复杂的是,到了明末,出现了一个将地税(向以实物支付)和劳役折算成现金支付的趋势,这就自然导致了计算问题的增加,但是官和“吏”的数额并未相应增加。[33]
清代承袭了明代的国家机构和社会结构,同时也承袭了导致幕府制度遍地涌起的那些弊端。清初的统治者不是遏制幕府制度的兴起,而是加强了明统治者的政策,促进了上至总督、下至县令每个官员均拥有自己的幕府那一天的到来。
清代不仅继承了明代的法律,还进一步发展了明代的法律,以保证其对社会的完全控制。在处理法律案件时,县令必须要依据“例”而不是依据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律”作出判决。成例如此浩繁,需要一个通晓律例的人将其归纳整理。[34]可是,县令本人是以文学和儒家典籍为主要内容的科举制度的产物,他们并不熟谙律例。即使他们曾经想学习法律来为其官场生涯作准备,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一者社会和家庭均反对他们学习科举考试所不需要的法律,二者政府的政策也不允许出售和传播法律书籍。乾隆三十年(1765),有人奏准有关法律的书籍不准向普通百姓印售,此前所印之法律书籍概行销毁。[35]因而,非官宦之家均不许藏有《大清律例》。这就意味着,官员虽负有执行法律之责任,但是出仕之前却被禁止获得任何法律知识。
官员任职期间要服从有关行为准则的详细规定。官员所犯的罪分为两类:公罪和私罪。私罪指贪污腐化,诸如行贿受贿、贪污中饱,这种罪被处以重罚;然而,若私罪是无意中犯下的,则以公罪论处。若公罪为蓄意所犯并且是在执行公务时犯下的,则比照私罪予以较严厉的处分。处分可能是削去数额微不足道的俸禄、降级、或革职,罪行重大者则予以流放以至处死。由于行政规章繁杂,即使官员们处处检点、时时谨慎,任职期间要想避免出错,也几乎是不可能的。[36]
顺治帝(1644—1662年在位)和康熙帝(1662—1723年在位)所实行的专制政策有时甚至是暴君统治政策,是幕府制度到18世纪中叶广泛建立的另一原因。他们屡兴大狱,器量十分狭小。因此,臣僚们遇事谨小慎微,上奏章时则务求周到慎重,注意力多放在用词不出纰漏上面,奏折成了十分典型的空洞无物之论。[37]官员们被迫再一次聘请行家里手,也只有这一次行家里手是专司拟写书札和奏章。
为了使县令履行其五花八门的职责,中央政府为之配备了几个下属官员,如县丞、主簿、典史等。[38]然而,实际上,这几个人远远不敷使用,他们人数再少些通常也无关紧要,因为他们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其权力还不如“吏”大。[39]县衙的其他成员也只有“吏”,实际需要使得县官不得不依赖于这些人。
“吏”在清代地方官僚政治结构中的作用是绝无仅有的。就全国而言,他们的人数与官员的人数相比,大约是三十比一。[40]他们都是当地人,讲当地方言,其家属、亲友世代栖息该地,已经建立起一个关系网,拥有自己的既得利益,而这正是在税收、劳役和讼诉等事情上产生腐化现象的渊薮。由于“吏”没有任何俸禄,他们便通过勒索当地百姓和从所经管的各种特别“交易”中敛钱。官员常常成为“吏”的阴谋诡计的牺牲品,因为他们不谙文书,对当地情形又不熟悉,而且通常不会讲当地方言,另外,除了或许与某些当地士绅有交往外,他们与当地百姓常常是很少有或几乎没有任何接触。[41]按照《回避法》的规定,官员们通常每三年换一个地方,而“吏”仍旧留在原衙门里。“吏”的任期按规定是五年,但是他们通常都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得以连任,或是改名换姓,或是由亲朋接替他空出来的位子。[42]结果便是当官的被卡在了中间:他们为了使政府机器运转而不得不倚赖于“吏”,但是又必须对“吏”的腐化行为负责任,要靠一个人单枪匹马根除这些根深蒂固的痼疾是不可能的。
清统治者继承的是一个汉族王朝的制度和政策,因为他们是满人不是汉人,为了保证其统治,在行政管理方面,他们就力图比汉人更像汉人,因此之故,他们便不愿或不能改变他们继承来的制度。他们没有改进现存的规章制度以创造一个为社会所能接受的具有专门行政知识的官员队伍(这种改进可能会招致官僚士绅的强烈反对,因为这种改进如果实行的话,这批人早就一蹶不振了),与此相反,他们随波逐流,希图通过加强法律的运用和帝国政府对儒学的扶持来得到汉人的支持并控制住汉人。在此进程中,学问和时尚愈益脱离现实,当官的变得没有能力处理行政事务了。由于帝国政府并不设置专门的参谋人员,地方官吏们上至总督下至县令,为了保护自己,不得不以私人关系为基础寻求保护,[43]从而幕府制度在一个有坚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时代牢固地建立了起来。
幕府的人选主要来自因种种原因而穷困潦倒的那一部分“士”,他们或是尚未进入官场,或是已经脱离官场,或是志趣在于务实,因而不能与科考标准相吻合。[44]这些人中,人数最多的是那些科考中名落孙山的士子,他们入幕后,仍致力于读经作文,抽时间为科考作准备,不甘心为谋一饭碗而自辱其身终生为“吏”。尽管他们处于官僚和财主世界的边缘,他们仍然属于读书人。另一些人则来自“候补”官。[45]这些人是那些虽然通过了科举考试却尚未被授予实职的“士”,他们未被授予实职,而是被派往某一指定省份去等待空缺。由于官员的数额总是供过于求,“侯补”官可能要等好几年才能得到空缺。在这同时,他们得在一个为无职官员和落第士子提供不了几碗饭吃的世界里谋求一份差事养家糊口,而聘用落第士子和无职官员的幕府制度正好填补了这一经济需要,反过来,它又为官员的选拔准备了侯选人。
幕府人选的一个特殊集团、一个大有垄断较低级地方政府幕府的集团,是浙江绍兴人。对他们而言,供职幕府是一个世代相传的职业,一个绍兴人供职幕府,就像一个山西人开钱庄一样,是自然而然的事情。[46]对这些人来说,他们的专门知识是其谋生的唯一手段,他们力图“尽量保守其在撰写信函的形式、计算的诀窍及贿赂清单诸方面的秘密,形成了一股如此强大的力量,以致一个仅有中等处事能力的官员若无他们的指导便没有什么希望能开展工作”。[47]
一个士子要想进入幕府,通常要有朋友或亲属向有关官员推荐;有的他自己本人是有关官员的朋友,或凭借自己的声名被有关官员邀请入幕。如果他入幕之前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入幕后则先接受训练,逐渐获得专门能力,一旦历练有成,再通过荐举寻找其他工作就是轻而易举的事了。大多数幕府老手都有一两个徒弟接受他们的训练,经过一段时间,他们被推荐到需要人才的官员的幕府中。
汪辉祖就是这类人中的一个典型例子。他1731年1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萧山县。他的父亲做过典史,于1741年死去,他不得不挑起养家糊口的重担。17岁时他中了秀才,两年后,即1749年结婚。1752年他成了在江苏做县官的岳父的文案,开始了其供职幕府的生涯。幕府中掌管刑名者收入最高,正是纯粹出于经济原因,汪氏开始在这方面训练自己,此后三十四年间他就一直吃这碗饭,先后任职于16位县官手下。这期间,他抽出时间角逐于科场以期获得更高的功名,经过8次失败,于1768年中了举人,又经过3次失败,于1775年他46岁时中了进士。尽管他已中了进士,此后11年他在候补实缺期间仍操旧业。从1786年他被任命为湖南一县令始,到1793年退休止,其间他在该省历任数职。从退休直到1807年去世,他专心致力于著述。[48]
汪氏也是一个颇有造诣的学者和史学家。他的两部著作《佐治药言》和《续佐治药言》,一直到清朝末年都被视为地方行政官员必不可少的指南。这两部书由66篇文章组成,用作者的话说,“皆馆(幕府)中所躬行而习言者”[49]。他把自己的言行记录下来,作为对幕友的忠告和激励,为各级幕友提供了一个在道德规范和为幕之道方面仿效的典范。
幕府的成员被称作“幕友”、“幕宾”或是“幕客”、“幕僚”。这些称呼意味着官员与其参谋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官员被视为“主”,被称作“东翁”或“老东”[50]。按照中国的礼节,客居上位而主居下位,因而,作幕友决不是有损身份的事,而是荣耀的、受人敬重的。
幕友是被聘请入幕的,按照惯例,既是聘请,就须得举行一定规模的庄重感人的仪式以示对幕友的敬重。[51]礼仪是幕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汪辉祖就告诫幕友要注意能体现幕主诚意的微小的礼节。如果幕主吃的是山珍海味,却让幕友吃粗茶淡饭,那就表明幕主并无诚意。[52]张之洞就因为他想省钱而要求幕友自备饭食招致了幕友辜鸿铭的讥讽。[53]当然,一旦幕主的诚意已为幕友深知,这些礼节也就是不必要的了。
幕主和幕友之间除了主客关系之外,还有一种师生关系。聘请幕友时,用大红聘书,幕友被称作“老夫子”,这是通常用来称呼老师的一个称呼,而且,不用其名,而用其字。[54]“字”只被用来称呼与自己地位相当或高于自己的人以示尊重。在口语中,幕友被称作“师爷”,幕主则向他们屈尊就教。幕主亲临幕友住处请教并不是什么不寻常的事情。[55]
由于没有明确的指导幕友行动的规章制度,社会俗套、公理和道义便成为其指导原则。正由于此,幕府中的人际关系至关重要,幕友被告诫在选择幕主时须得小心谨慎,因为如果关系不融洽和受不到尊敬,那将会一事无成。[56]
幕友居住、办事通常都在幕主的衙门里,他们与幕主频繁接触,可以随时接近幕主,通常还与幕主一道进餐。由于幕主幕友之间起居无间、声气相通,因而他们成为密友便是很自然的事。然而汪辉祖却谆谆告诫不要形成这种关系,因为如此亲密的关系会导致彼此间的不信任。幕友被聘来就是要出谋划策的,如若关系太密切,幕友的意见就会被幕主当作耳边风而不予重视。当一个合格幕友的关键是保持自己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与幕主保持一定的距离。[57]
作为出谋划策的人,幕友被寄望于不仅要在涉及专门知识的问题上贡献意见,还要在为人处世方面劝诫幕主。从许多方面来说,幕友都是一种布衣御史,能够起到监察官员行为的作用。当然,为了得到幕主的尊重,为了使自己的意见能被采纳,幕友本身必须行为端正、力胜其任。但是最重要的是,幕友需要有勇气和主见说他认为应该说的话,在意见得不到采纳时,也要有勇气和主见辞职他去。只有这样,他才能够起到作为一个出谋划策的人应起的作用,才对得起他支领的薪水。[58]
幕友由幕主个人聘请,幕友的薪水也由幕主自己掏腰包支付。幕友的收入不叫“俸禄”,而叫“束脩”,这是对教师所得薪水的惯称,源自儒家典籍。“子曰:‘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59]幕友薪水的数额此一职与彼一职不同,此一时与彼一时不一,此一官与彼一官相异,但19世纪以前,其每年所入总徘徊在400两到800两之间,此后升至2000两。[60]而另一方面,一个县官的收入每年才只有450两到2500两。[61]
在一般幕府中,最重要的幕友是掌诉讼的幕友(刑名)和掌税收的幕友(钱谷)。[62]汪辉祖就曾劝告那些想当幕友的人,若非此二者就不要当幕友,因为只有这两者薪水优厚,而且各处皆设,易于受聘。[63]这两个职务(在规模小的幕府中二者经常合二而一)是负责行政事务的两个主要职务。刑名掌管所有与“斗殴、诈骗、嫁娶、为坟地或继承人的确定争讼和其他牵涉家庭成员有关的案件,以及杀人越货案件。刑名的职责是听取原告的指控、认真仔细地研究案情并替幕主拟写传票,这种传票很像大陪审团的裁决书,它宣布是否受理原告的指控。精明的幕友能够看透兴讼因由,抓住问题的核心,迅速处理多起案件。如果案件被接受审理,刑名则约定审理的日期,并在审理前后为幕主参赞机宜,若该案中有人犯被罚作苦役、流放或处以极刑者,刑名则需起草详细的报告,呈送上级官员审核批准。[64]
钱谷负责帮助新任官员查验全部税册、确定其前任官员或衙门中其他人的贪污数额,以便接任视事。他负责计算出所辖地区应征赋税的总额、记录何种赋税已经交清,而且还总的监督赋税的征收。另外,他还掌管涉及财产、债务和商品交易的争讼案件,也负责官方资金的开支与发放。[65]
除以上这两个职务外,幕府中通常还有下列幕友:掌信函的幕友(书启),为幕主起草信函,缮写或监督信函定稿的缮写;[66]掌登记注册的幕友(挂号),负责登记来往文件、告示和收付款凭单,并负责保管好每一份文件;[67]此外还有负责催收赋税的幕友(征笔)。视幕主所辖地区的大小,有的幕府还有“朱墨”或“红墨笔”,这种幕友负责用黑笔抄写刑名和钱谷起草的文件和传票,用红笔写出关键性词句、加上红色标志和花饰;[68]有负责记账的幕友(账房),这种幕友在某种程度上是出纳员,负责现金的实际收入和支出,记录送出的和收入的礼物、送给上级衙门门房的门包以及款待来访官员的各项花费,这一职务通常由幕主的亲信或他的亲属担任。[69]某些幕府还有负责地税的幕友(钱粮总)和负责讼狱的幕友(案总)。[70]知府和道台的幕府遵循上述大致模式,总督和巡抚的幕府构成也与此相同,只是他们还有负责起草奏章及其他文件的精于文章之道的幕友,有负责教育和军中事务的幕友,以及1861年总理衙门建立后,因为所有督、抚兼署总理衙门大臣,因而在其幕府中又增设了负责外交事务的幕友。[71]
幕友除本职工作外,还要协助幕主进行任何一项或所有五花八门的工作,诸如剿捕盗匪、赈灾治河、批阅科考士子参加乡试(the provincial examinations)前县试的试卷[72](原文如此——译者)。刑名通常被看作幕友们的首领,因此,除其本职工作外,他还要禀承幕主的意志负责管理该衙门。由于刑名地位重要,要想在幕府中得到一席职位,通常情况下,刑名的推荐是必要的。[73]
幕友的一个主要职能是监督“吏”,防止他们营私舞弊。[74]由于“吏”没有薪俸,而又负责管理卷宗,他们便很有可能私改文件、从税单上勾销纳税人的姓名或标明某人已经纳税等。通过诸如此类的手法捞钱。幕友在业务上是行家,他们对“吏”营私舞弊的花样和手法比幕主要清楚得多,因而就比幕主更容易控驭他们。幕友的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幕主受到上司的参劾,而上司的参劾多半是由于“吏”的营私舞弊引起的。
作为幕主私人聘请的参谋人员,幕友与中央政府没有隶属关系,不能被幕主授予任何官职,也不能以任何官方身份抛头露面。幕主坐堂审案时,刑名不得一同坐堂。[75]另外,幕友应尽可能不出衙门、不出住处。[76]对他们行动的这些限制,是为了防止他们在当地结成关系网以营私舞弊。
幕友在衙门里的地位使他们对地方事务有极大的权力,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左右幕主。由于他们用这种权力既可以为善又可以作恶,幕友和幕主双方的品质就成了至关重要的。操守严谨的幕主可以约束寡廉鲜耻的幕友,而品德高尚的幕友,如汪辉祖,则可以通过艰苦的努力,使贪赃枉法的幕主克己奉公。然而,一旦幕主和幕友双方都只替个人私利打算,贪污腐化之风便会肆行无忌。
一方面,幕府制度是应运而生的,中央政府从未予以正式倡导和批准,但是另一方面,它也并未被看作是非法的,中央政府也没有想取缔它。中央政府宣布,它对中国的一切人、一切事拥有绝对的权力,并决心实践这一权力,但是,一旦像幕府制度这样的情况成为既成事实,它也就承认了这一制度的价值,只是对官员加以约束,力图不使它产生弊端。乾隆七年(1741,应为六年——译者)上谕云:“外省官员事务繁多,势不得不延致幕宾,相助为理,然其中贤否不一,易滋事端。”[77]
中央政府严厉谴责的腐化行为是那些损公肥私行为。朝廷一再提醒官员们注意的是:幕主之与幕友的关系,幕友之于衙门中胥吏和当地人士的关系,不同衙门的幕友之间的勾结,以及幕友架空幕主。任何官员不得聘用亲戚朋友做幕友(乾隆元年、五年、二十八年、三十四年,嘉庆五年);[78]官员任职之省份、或邻省500里之内之人,不得聘为幕友;幕主迁转新职,幕友不得相从;而且,幕友在幕满五年须得更换(乾隆三十七年、四十一年);[79]新上任之官不得续聘前任之幕友(乾隆二十八年)。[80]总督、巡抚须将其幕友情况随时知照吏部,各省下级官员亦须将其幕友情况知照督抚,每年年终,督抚须将所辖省区下级官员之幕友情况呈报吏部(乾隆三十七年)。[81]各级官员不得向下级官员推荐幕友,亦不得从下属官员幕府中选拔幕友,也不得允许家庭成员推荐幕友(乾隆三十二年,嘉庆五年、八年、十二年,道光八年、十三年、二十七年)。[82]
皇帝还诫谕各级官员要特别警惕,禁止其幕友与其他衙门的幕友结党联盟,特别是禁止他们与其亲戚相勾结,禁止他们在当地联姻,禁止他们建立私业,禁止他们利用其在衙门中的特权地位恃强凌弱、炫耀于人,禁止他们向亲朋和其他官员泄露机密消息,总之,禁止他们与当地人士过于亲密(乾隆六年、二十八年、三十四年,嘉庆五年)。[83]“幕友交通作弊,实为害政之端,自应设法清厘,严行饬禁。”[84]
以上禁令,若有违犯,责在官员,处分轻则罚俸一年,重则革职,有时吏部会拟出更重的处分。但是,如果官员对违禁事件并不知情,或只有监察不力之责,处分则会轻一些。另一方面,若违禁事件情节严重,有关幕友亦一并由吏部予以处分。
以上是消极防范措施。从积极方面来看,为减轻官员对幕友的倚赖,朝廷对那些不用幕友帮助、自己处理政务的官员特予表彰。康熙帝就曾表扬赵申乔,尽管他历任过下至知县、上至巡抚数职,但是没有聘用过一个幕客。[85]乾隆三十八年(1763),朝廷要求各级官员应自行处理一切政务。[86]
为了使幕友对政府忠实无欺,雍正元年(1723),皇帝又在一道答复吏部奏陈的上谕中,要求各督、抚将品质优秀的幕客上报吏部,以备简选为官。[87]雍正十三年(1735)和乾隆元年(1736)又重申此谕,但这一谕令却又淹没在种种限制之中:幕友须公正无私,须连当幕友六年,须由推荐之官具保。更有甚者,他们须得参加由督抚举行的考试,然后再等候各省将考卷报部复审、评定等级,最后由钦差大臣选拔任命。[88]由于限制太多,加之经济拮据,并没有多少幕友从这些诏谕中得到好处,直到清朝晚期,这些限制大多已被废除或不再被严格遵守,上述情况才得以改变。[89]然而,这些诏谕赋予了督抚荐举幕友为官的特权,这种特权一直保留到清朝灭亡。这就是说,清朝官僚几乎从一开始就有个人任命下属官吏的权力。
乾隆初年,有人建议将幕友编入国家正式官僚机构,给供职于督、抚幕中的幕友授七品衔,藩司、臬司的幕友授八品衔,府、州、县的幕友授九品衔,以后的幕友是由中央政府任命还是仍由地方官员自行聘请则未涉及。但是,这一建议从未付诸实施,原因在于,授予幕友的品级太低,从幕友相对于幕主的关系上看,会降低幕友的地位,同时幕友在薪水方面会蒙受重大损失。[90]幕府制度还是坚强有力的,是以保护幕友的既得利益,遏制这一使他们变成政府雇员的企图。
朝廷清楚地知道,它试图推行的那些限制在许多情况下是得不到遵行的。乾隆四十一年(1776),朝廷公开承认,禁止从本省聘用幕友和幕友任期五年的限制已是“有名无实”。同时,每年年终向吏部呈报所有幕友情况的做法亦已名存实亡。代之而起的,是朝廷几乎是恳求各级官员以双倍的努力禁止幕友们朋比为奸、营私舞弊。[91]
尽管幕友在政府机器的运转方面发挥了必要的作用,尽管从其扮演的道德顾问的角色来看,他们是在维护政府,但是他们首先忠于的却是给他们支付薪水的幕主,他们的首要目的,是使幕主能够履行其职责而不致受到朝廷的处分。幕府是各级官员的家外之家,因而,朝廷害怕它成为又一个盘剥吞蚀的渊薮。朝廷曾发现基于家庭方面的考虑有必要对官员们予以限制,现在又发现基于幕府方面的考虑也有必要对他们予以限制。
在任何存在着刻板僵化的或官方组织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人们都会本能地建立起一种非官方的组织与之并存以便开展工作。[92]这种非官方的组织依靠的是人际关系、其成员的品性和它高度的灵活性。在清代政治体制下,有着一整套详细的规章制度和等级制度的官僚政治体制是官方组织,而强调人际关系和专门能力、不受刻板僵化的政府组织制约并由官员个人的私人友谊结成的幕府制度,是非官方组织。要使政府机器得以运转,二者需要互相依赖,缺一不可。
在和平稳定时期,清政府的官方组织机构是能够起到必要的领导作用的,是能够约束非官方组织的。皇帝和官僚之间固有的紧张关系,尽管通过“儒学的帝国化”大大缓和,但仍旧是一种产生矛盾的力量;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媒介——这种媒介曾经使士大夫阶层成为真正的杰出人物——依旧有活力。[93]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念仍旧是儒家的,幕友仍旧是官场的附庸,他们并没有什么打算来改变这一制度或由自己充当领导角色。然而,到了19世纪中期,现行社会制度受到猛烈的冲击,外国的入侵导致了新的两极分化:皇帝与官僚之间的紧张关系被中西之间的紧张关系所掩盖。君臣携手并肩,联合了起来对付外来的威胁,但是现实形势已经超出现行制度之外,那群官僚政治体制中的杰出人物们已经失去了领导能力——即发明力和创造力。[94]那些少数仍可被看作是领袖人物的有远见的中国政治家于是转向幕府制度,它的非官方性和灵活性使他们得以根据自己的主张去尝试着对付西方。那些有发明力创造力、能使中国承受内乱外患冲击的人,被吸引进幕府制度之中,但是,由于严峻的局势提供了新的机会,他们中许多人又脱离了仅仅做幕友的小天地,升迁到掌握实际领导权的王国。中国正在被迫改变自己,在这个变化进程中,幕府制度的规模得到了扩大,重要性得到了提高。
[1]《辞海》(台北:中华书局,1959),上,第183, 202页;全增祐:《清代幕僚制度论》,载《思想与时代月刊》第31期,第29页。日文词“Bakufu”也是用这两个字,指幕府时代将军的军人政府。日本幕府和中国幕府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基本保持军事性质,是军事中央集权的工具,而后者不仅有军事性质,还有民政性质,而且是地方性的。见C.D.托特曼:《控制幕府权力的斗争》,载《日本论文集》,第一卷,第42—88页。
[2]1963年11月21日就该词与加利福尼亚大学陈世骧教授进行了讨论。
[3]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第5册,第81卷,第2449页;全增祐:《清代幕府制度论》,《思想与时代月刊》,第31期,第29页。代雁门即今山西北部雁门县。
[4]司马迁:《史记》,第81卷,第2449页;全增祐前引文,第29页。
[5]《后汉书·班固传》(应为《班彪传》——译者),卷70,上,页7,载《二十四史》(上海:同文书局,1884);《辞海》(台北)上,第1032页。
[6]理雅各译:《儒家经典著作》,Ⅱ,第197页。(《孟子·公子丑章句上》第四章)
[7]司马迁:《史记》,第5册,卷85《吕不韦列传》,第2510页;第6册,卷104《田叔列传》,第2780页;全增祐前引文,第29页。
[8]《后汉书·王堂传》,卷61,第12页;张纯明:《清代的幕制》,载《岭南学报》,Ⅸ,第2期,第30页。
[9]这里所谓地方官员,包括从督抚到县令和级地方官僚。在汉代,幕府专用于部级和州级。到宋代,幕府制度则包括县级和县级以下。军事幕府也是这样,在宋代,某些低级军官(如防御使)也有幕府。全增祐前引文,第29—30页;张纯明前引文,第30、31—32页;薛福成:《叙曾文正公幕府》,载左舜生辑:《中国近百年史资料初编》,第134页。
[10]张纯明前引文,第32页。
[11]全增祐前引文,第29页。
[12]张纯明前引文,第30页。
[13] 《中国人名大词典》(台北:商务印书馆,1962),第988页。
[14]张纯明前引文,第31页。引自曹彦约《昌谷集》。
[15]同上书,第32页。
[16]张纯明前引文,第32页。
[17]W.T.德巴里:《亲儒的重新评价》,载A.F.赖特编:《中国思想研究》,第90页。
[18]理雅各译:《儒家经典著作》,Ⅰ,第150页。(《论语·为政》)
[19]翟理思:《古今姓氏族谱》,Ⅰ,第279页。
[20]同上书,Ⅱ,第761页。
[21]同上书,Ⅰ,第394页。
[22]同上书,Ⅰ,第9页。
[23]《中国人名大辞典》,第125页。
[24]全增祐前引文,第30页。
[25]《元史·韩镛传》,卷185,第10页,见《二十四史》;全增祐前引文,第30页。
[26]顾炎武:《日知录》,卷17,《通经为吏》,第93页;全增祐前引文,第30页。
[27]同上。
[28]《明史·选举制二》,卷70,第14页。见《二十四史》;全增祐前引文,同杂志第32期,第35页。
[29]《明史·职官制四》,卷175,第15页;全增祐前引文,第31期,第31页。
[30]《明史·徐渭传》,卷288,第3页;全增祐前引文,第31期,第31页。
[31]全增祐前引文,第32期,第36页。
[32]全增祐前文,第31期,第31—32页,引自顾炎武《日知录》。
[33]C.J.斯坦利:《晚清财政:革新家胡光墉》,第3页。见梁方中(音):《中国的一条鞭法》。
[34]C.J.斯坦利:《清代的幕友》,第11页;全增祐前引文,第31期,第32页。
[35] 《大清会典事例》,卷112,页2;全增祐前引文,第31期,第32页。
[36]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第32—33页。
[37]张纯明前引文,第29页。
[38]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第8页。
[39]同上书,第9—13页。
[40]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极权的比较研究》,第307页。
[41]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第36页。
[42]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第36页。
[43]谢保照(音):《中国政府》,第297—298页。
[44]斯坦利:《清代的幕府》,第17页。
[45]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Ⅰ,第16页。
[46]璧利南:《中国的县官》,载《英国皇家亚洲学会北华分会杂志》,ⅩⅩⅫ,第45页。
[47]庄延龄:《中国的过去和现在》,第246页。
[48]恒慕义编:《清代名人辞典》,Ⅱ,第824页。
[49]汪辉祖:《续佐治药言》,第12页。
[50]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第108页。
[51]全增祐前引文,第31期,第34页。
[52]汪辉祖:《续佐治药言》,第7页。
[53]辜鸿铭:《张文襄幕府纪闻》,上,第10页。
[54]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第108页。
[55]全增祐前引文,第31期,第34页。
[56]汪辉祖:《佐治药言》,第16页。
[57]汪辉祖:《续佐治药言》,第6页。
[58]汪辉祖:《佐治药言》,第1—3页。
[59]理雅各译:《儒家经典著作》,Ⅰ,第197页;张纯明前引文,第36页;斯坦利:《清代的幕友》,第4页。
[60]斯坦利:《清代的幕友》,第4页;全增祐前引文,第31期,第34页;张纯明前引文,第37页;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第112页。
[61]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第22页。官员们通过巧立名目和贪污中饱增加收入,因此能够聘用若干幕友。
[62]汪辉祖:《佐治药言》,第13—14页。
[63]同上书,第14—15页。
[64]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第98—101页;张纯明前引文,第39—40页。
[65]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第101—103、98页;张纯明前引文,第39—40页。
[66]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第104—105页。
[67]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第104页。
[68]同上书,第104页。
[69]同上书,第103—104页。
[70]同上书,第97页。
[71]谢保照(音):《中国政府》,第297—298页。
[72]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第105页;全增祐前引文,第32期,第37页。
[73]全增祐前引文,第31期,第36页。
[74]斯坦利:《清代的幕友》,第4页;芮玛丽:《中国保守主义的最后抵抗:同治中兴,1862—1874》(以下简称《同治中兴》),第92页;全增祐前引文,第31期,第32页。
[75]斯坦利:《清代的幕友》,第3—4页;芮玛丽:《同治中兴》,第92页。
[76]全增祐前文,第31期,第34页。
[77]萧公权:《农业中国》,第505页;《大清会典事例》,卷97,页4b。
[78] 《大清会典事例》,卷97,页3b—4a,4a,5a, 5b。
[79]同上书,页5a—b。
[80]同上书,页4b。
[81]同上书,卷97,页50。
[82]同上书,页5a,5b,6a。
[83]《大清会典事例》,卷97,页4a,4b,4b—5a, 5b;全增祐前引文,第31期,第42页;吴敬梓:《儒林外史》,杨宪益、戴乃迭译,第150页。
[84]《大清会典事例》,卷97,页4a。
[85]张纯明前引文,第29页。
[86]《大清会典事例》,卷97,页4a。
[87]王先谦编:《东华录》,雍正朝,卷2,页15b;张纯明前引文,第47页。
[88]《大清会典事例》,卷97,页3b—4b。
[89]全增祐前引文,第32期,第36页。
[90]张纯明前引文,第47页。
[91]《大清会典事例》,卷97,页5a—b。
[92]C.I.巴纳德:《领导人的职能》,第123、224—225、286页;R.C.桑普森:《管理中职员的作用》,第72页;H.A.西蒙:《管理行为》,第二版,第148—149、157、160页。
[93]F.舒尔门:《共产党中国的意识形态和组织工作》,第5页。
[94]舒尔门:前引文,前言第38—3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