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在探讨联邦政府之前有必要研究各州的过去[1]
这一章旨在审视美国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建立了何种形式的政府,采取了何种政治手段,以及它的困难、优势和危险是什么。[2]
首先遇到的困难是:美国拥有一部非常复杂的宪法。你注意到美国有两个社会,它们紧密结合在一起,如果我可以这样说,它们就像是一个套着另一个的盒子一样嵌入对方。美国有两个完全分离且几乎独立的政府:一个是普通的、没有明确界限的政府,负责满足社会的日常需求;另一个是特殊的、限定性政府,只负责处理群众普遍关心的某些问题。总而言之,美国内部还有24个小的主权国家,它们构成了联邦的整体。
在研究各州之前首先审视联邦必然使我们踏上一条布满荆棘的道路。在美国,联邦政府形式最后出现;它仅仅是共和国的变体,是对在联邦政府成立之前就已传播至整个社会且不依靠联邦政府而存在的政治原则的总结。此外,就像我说过的那样,联邦政府是特殊政府,各州政府才是普通政府。想在指出这幅图画的细节之前就展示其全景的作者,必然会出现模糊不清和重复之处。
毫无疑问,今天统治美国社会的那些伟大的政治原则,产生并发展于各州。因此,为了获得解决其他所有问题的钥匙,就必须了解各州。
今天,组成美国联邦的各州在机构的外观上拥有同样的面貌。那里的政治和行政生活集中于三个可被比作人体内部的不同神经中枢的行动中心。
这三个行动中心依次为镇[3]、郡、州。
美国的城镇体系[4]
作者为什么从城镇开始考察政治制度。——城镇存在于所有国家之中。——建立和确保城镇自由的困难——它的重要性。——为什么选择新英格兰的城镇机构作为考察的主要目标。
我选择城镇作为首要考察目标并非出于偶然。
[≠城镇是国家社会中的首要元素;它是社会分子;我可以这么说,它是早已萌发的胚芽,它包含了一个具备完整性的种子。≠]
城镇是自然界中的唯一联合体,无论在哪儿,只要有人聚集起来,它就会自行形成。
因此,在所有国家中,无论其习俗和法律如何,都有城镇社会的存在;人类建立了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而城镇似乎直接出于上帝之手。[≠城镇不仅是最初的社会元素,而且是最重要的社会元素。≠]虽然城镇自人类存在之时就已存在,但是城镇自由却是罕见而脆弱的。[5]一个国家往往能够举办伟大的政治集会,因为它通常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必要的学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共事务实践的人。城镇则是由粗鄙之人组成的,他们通常对立法者的行为怀有抵触情绪。随着国家变得愈发文明开化,建立城镇自由的难度非但没有降低,反而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而增加了。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只能艰难地忍受城镇自由的试验工作;它反感试验产生的无数错误,在试验结果尚未产生之前,就认为其没有成功的希望了。
在所有自由之中,城镇自由是最难以建立的,也最容易受到国家政权的侵犯。仅凭自身,城镇机构几乎无法抵抗强大而有魄力的中央政府;为了成功保护自己,它们必须全力发展,并使城镇自由与国民的观念和习惯相互融合。因此,只要城镇自由没有成为道德观念的一部分,它就很容易遭到破坏;但只要它长期存在于法律之中,它就能够成为道德观念的一部分。
因此,可以说城镇自由并非源于人力。也就是说,它很难被创造[6];在某种意义上,它是自行生成的。它几乎是在一个半野蛮的社会中秘密地[7]发展起来的。在法律、道德观念、环境以及最重要的时间的不断作用下,它才得以日渐巩固。你可以说,在欧洲大陆的任何一个国家中,没有一个知道城镇自由的存在。
然而,城镇是自由民族的力量所在。城镇机构对于自由,就像小学对于学问;它们将自由赋予人民;让人民能够品味自由并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没有城镇机构,一个国家虽然可以佯装拥有一个自由的政府,但其无法拥有自由的精神。[8]暂时的激情、瞬间的利益、偶然的机会可以创造出独立的外在形式,但深藏于社会机体内部的专制迟早会再次浮现出来。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美国的城镇、郡县的政治机构所依赖的一般原则,我觉得有必要单独以一个州为例,详细研究这个州的过去,随后再迅速浏览美国的其他州。
我选择了新英格兰的一个州。
联邦各个部分的城镇和郡县不是以同样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然而,容易辨别的是,在整个联邦中,城镇和郡县大致上都是基于相同的原则、道德观念建立起来的。
[≠新英格兰的城镇机构最先达到一种成熟状态。它们组成了一种完整、统一的整体。它们作为联邦其他地区的范本,越来越倾向于成为其余地区迟早要遵循的一种标准。≠]
现在,在我看来,这些原则在新英格兰似乎要比在其他地方推行得更广且获得更大的成果。因此,可以说这些原则在新英格兰表现得更为突出,对外国人而言也更易于观察。
新英格兰的城镇机构组成了一个完整而规范的整体。它们有古老的历史;它们因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变得强大,因得到道德观念的支持而变得更加强大;它们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惊人的影响。
经由这些方式,它们赢得了我们的注意。
城镇行政区
新英格兰的镇(镇区)介于法国的行政区和市镇[镇]之间。它通常有2 000至3 000名居民。[9]因此,它的面积并没有大到无法使全体居民实现共同利益的地步;而另一方面,它的人口数足以确保居民们选出优秀的行政管理人员。
新英格兰的城镇政权
同所有地方一样,人民是城镇一切权力的来源。——在那里,人民自行处理主要的事务。——没有城镇议会。——城镇的很大一部分权力掌握在行政委员手中。——行政委员如何发挥其功用。——城镇居民大会(镇民大会)。——列举所有城镇官员。——义务官职及有酬官职。
就像在其他地方一样,人民是城镇社会权力的来源,但其他地方对权力的行使不如城镇来得直接。在美国,人民是必须被竭力讨好的主人。
在新英格兰,大部分人必须通过代表处理该州的公共事务。这是有必要的,但在城镇中,由于立法行为和政府行为更接近于被统治者,故没有采用代议制。[10]没有城镇议会,在任命了行政官员之后,全体选民便在各个方面指导行政官员工作,其不是州法律的纯粹执行。[11]
该州的制度与我们的想法截然不同,且与我们的习惯如此相悖,因此有必要在此处引用一些例子来使人们完全理解它。
根据我们将在下文看到的内容,城镇中的公共事务极其繁多且划分得非常详细。然而,最大部分行政权力集中在每年通过选举产生的几个名为“行政委员”的手中。[12]
州的普遍法则给行政委员规定了一定职责。为了履行这些职责,他们不必获得其管辖的居民的授权,但如若他们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则只能由他们承担责任。比如,州的法律规定由他们制定本城镇的选举名单;如果他们不这么做,那么他们就犯有渎职罪。但是,对于由城镇政权机关直接负责的一切事务,行政委员是民意的执行者,就像我们的市镇长是镇议会的决定的执行者那样。通常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仅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大多数人先前制定的原则办事。但是,如果他们想对既定秩序做任何更改,如果他们渴望创办新的事业,他们必须获得权力给予者的首肯。假设他们想创办一所学校:行政委员得在一个特定的日子在预先选定的地点召集全体选民;在集会上,他们提出自己的要求;他们说明满足这一要求的可行方法、所需款项和拟定地址。集会就所有问题进行讨论之后,制定原则,选定地址,表决征税方法并责成行政委员执行集会的决定。
只有行政委员有权召开城镇居民大会,但他人也可要求他们召开。如果10名业主提出一项新计划并想要得到城镇的批准,他们可以要求行政委员召开城镇居民大会;行政委员有义务答应他们的要求,并仅保留主持会议的权利。[13]
毫无疑问,这种政治道德观念和社会习俗要比我们法国好得多。在这一刻,我既不想对它们进行评价,也不想说明它们之所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原因,我总是将它们陈述出来而已。
行政委员在每年4月或者5月通过选举产生。与此同时,城镇居民大会还选出一些其他的城镇行政官员[14],负责某些重要的行政管理任务。[15]其中有数名估税员,负责估计居民需缴纳的税款;数名收税员,负责收取税费。一名被称为治安官的官员负责维持治安,监督公共场所并保证法律的实际执行。一名被称为城镇文书的官员负责记录所有审议内容和户籍登记行为。一名司库负责保管城镇资金。除了这些官员之外,还有:一名济贫工作的监督员,他的任务非常艰巨,负责执行济贫法的实施;几名学校理事负责管理公共教育;几名道路检查员负责大小道路的一切日常工作。以上就是城镇政府的主要行政官员名单。但是,职务的划分不仅于此。在城镇官员之中[16],你还可以发现几名负责管理宗教开支的教区专员[17],以及负责各种工作的巡视员:有些负责组织居民进行救火工作,有些负责监督农作物收成,有些协助公民解决修建庭院时遇到的临时性问题,有些负责监督林木分配工作或是检查度量衡。
城镇中共有19名主要的行政官员。每个居民都有义务担任这些不同的行政官员职务,否则会处以罚款,但很大一部分职务都是有报酬的[18],这样贫穷的公民才能够为它们付出自己的时间而不必蒙受损失。此外,美国的制度没有为官员规定固定的薪资。一般而言,他们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都具有一定价值,并按照他们完成的工作量计酬。[19]
城镇生活
每个人都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裁判者。——人民主权原则所带来的必然结果。——美国城镇对这些学说的应用。——新英格兰的城镇在一切仅与其自身相关的事务上享有主权,在其他事务上服从州的安排。——城镇对州履行的义务。——在法国,政府将官员借给城镇。——在美国,城镇将官员借给政府。
我在前文提过,人民主权原则存在于英裔美国人的整个政治体系之中。本书的每一页都将展示这一学说的新应用。
在推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国家中,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主权,并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
因此,每个人都被认为与任何其他同胞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道德修养和能力。
那么,他为什么服从于社会,以及这种服从的自然限制又是什么呢?
他之所以服从于社会,并不是因为他次于那些管理社会的人,也不是因为他不能像其他人那样进行自我管理;他之所以服从于社会是因为与他的同胞联合对他来说似乎更有利,是因为倘若缺少一种发挥制约作用的权力,这种联合将不复存在。
因此,在所有涉及公民之间应承担相互义务的事务中,他必须服从。在所有仅涉及其自身的事务中,他仍是自主的;他是自由的,他的行为只对上帝负责。因此产生了这样的格言:个人是其自身独有利益的最佳的和唯一的裁判者,而当社会觉得个人的行为对其造成危害或者社会需要获得个人的支持的时候,社会有权管理个人的行为。
这一学说在美国得到了广泛认可。我将在别处考察它对日常生活产生的整体影响;而此刻,我只探讨它对城镇产生的影响。
城镇作为一个整体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就像我方才引用的理论那样,仅如同一个行使自身权利的个人。
因此,美国城镇所拥有的自由来源于人民主权原则。所有美国共和政体都或多或少认可这种独立性;但在新英格兰的群众中,环境特别有利于这一学说的发展。
在联邦的这一部分,政治生活大都起源于城镇,你甚至可以说每个城镇最初都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当几名英国国王先后要求行使他们的主权的时候,他们也只能行使中央权力。他们让城镇保持原状;现在,新英格兰的城镇是从属的;但它们最初绝非如此或者几乎不是如此。因此,它们没有从别处获得权力;相反,它们似乎将自身的一部分独立让给了州。这是非常重要的差别,请读者们务必牢记于心。[20]
大体上,城镇仅在涉及我所说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中服从于州,也就是说,在与其他城镇共享的利益上服从于州。[21]
对于仅与其自身相关的事务,城镇仍然保持其独立性。我认为没有一个新英格兰居民认同州政府有权干预纯属于城镇的利益。[22]
因此,新英格兰的城镇中,买卖东西、起诉和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增加或者减少预算都无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行政机关也从未想过干涉他们。[23][≠这种权利只有一个限制。其存在于司法权力机构之中,但我们将在后文审视这一点。≠]
至于社会责任,他们必须履行。因此,如果州需要钱,城镇就不享有不予免费赞助或者拒绝合作的自由。[24]如果州想要修建一条道路,那么城镇不能不允许道路通过它的领域。如果州制定了一部关于公共秩序的规章,那么城镇必须执行它。如果州想在全州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教育制度,那么城镇就得创建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25]当我们谈论美国的行政组织时,我们将会发现在上述不同情况之中,州如何并且通过怎样的途径迫使城镇服从。在这里,我只想强调这种义务的存在。这种义务非常严格,但州政府在征用它的时候只制定了一个原则;而在贯彻这一原则的时候,城镇通常恢复了它的一切个体权利。因此,税赋的确是由州议会表决产生的,但分配和征收税款的却是城镇;创建学校是上级的命令,但修建学校、给学校提供资金、管理学校的却是城镇。
在法国,国家的收税员征收城镇的税款;而在美国,城镇的征税员征收州的税款。
因此,在我们法国,中央政府将它的官员借给了城镇;而在美国,城镇将它的官员借给了州政府。仅凭这一点,就足以表明两个社会之间的差别是如何之大。
新英格兰的城镇精神
新英格兰的城镇为什么被居住在那里的人们所喜爱。——欧洲在创建城镇精神时遇到的苦难。——城镇的权利和义务在美国共同形成了这种城镇精神。——故乡在美国比在其他国家拥有更独特的面貌。——城镇精神在新英格兰是如何展示的。——城镇精神产生了何种可喜的结果。
[≠法律作用于习俗;习俗反作用于法律。无论这两者在哪儿,它们都很难和谐共处、相互支持,而动荡、革命会使社会变得支离破碎。
新英格兰的立法建立了城镇。习惯已经在那里创建了一种真正的城镇精神。
城镇是利益和情感集聚的中心,那里拥有真正的、持久的活动力。≠]
在美国,不仅存在城镇制度,而且存在支持和推动这些制度的城镇精神。[26]
新英格兰城镇具备随处可见的、强烈激发人们兴趣的两大优势——独立和权力。的确,城镇活动有其不可逾越的范畴,但在这个范畴之内,城镇活动是自由的。即使城镇的人口和面积无法确保其重要地位,但是仅凭这种独立性,城镇实际上已经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你必须承认,一般而言,人们只喜欢强大的地方。在一个被征服的国家中,人们对祖国的爱是不会持久的。[27]新英格兰的居民之所以热爱他们的城镇,不是因为他们生于那里,而是因为他们将城镇视为一个自由而强大的整体,他们属于城镇,而城镇值得他们不辞劳苦管理它。
在欧洲,统治者本人通常就缺乏城镇精神;因为人人都承认城镇精神是维持安定的公共秩序的一大要素,但他们不知道如何培养它。他们害怕城镇变得强大和独立之后,社会权力将被划分,从而使国家处于无政府状态。然而,夺走城镇的权力和独立,你将只能在那儿找到顺民,而无法找到公民。
此外,还要注意一个重要的事实。新英格兰的城镇建设得如此之好,它既能吸引人们的强烈关注,与此同时,它又不会强烈到致使他们产生贪念。
郡县的官员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而且他们的权力是有限的。州本身仅具有次要地位,它的存在是无关紧要的。很少有人为了当州官而愿意离开他们的利益中心且打乱他们的生活节奏。
虽然联邦政府将权力与荣耀赋予管理者,但能够改变其命运的人少之又少。总统是在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才能够获得的最高职位。某些人获得联邦政府的其他高级官员职位,这通常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而且他们在任职之前已在其他领域做出一定成绩。[28]这些高级官员的伟大抱负不会让他们把终身为官视为不变的目标。[联邦是一种近乎理想的模式,其无法作为人类思维的代表][29]城镇,作为日常生活关系的中心,才是获得尊敬的欲望、获得实际利益的需求、获得权力和关注的爱好所集中之处。当这些通常给社会造成困扰的情感作用于家庭炉灶旁,即作用于家庭内部时,它们的特性就会发生改变。
我可以这样说,在美国的城镇中,人们以巧妙的方式分散权力,以便吸引更多人参与公共事务。且不说选民们时不时地执行政府行为,各种各样的官职,各种不同的行政官员,全都在他们的权力范围内代表强有力的城镇自治体,并以城镇自治体的名义采取行动!因此,大多数人利用城镇权力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且出于自身原因而对城镇政权感兴趣!
即便美国制度将政府权力同时划分给这么多公民,它也不害怕增加城镇职责。在美国,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对祖国的热爱是一种根据习惯产生的宗教崇拜。
按照这种方式,城镇生活时时刻刻都使人感到其与自身密切相关;它每天都通过履行一项职责或是行使一项权利而得以实现。这种政治生活使社会产生了一种持续不断而又不致扰乱社会秩序的稳步运动。[30]
美国人喜爱城镇的原因与山区居民热爱其祖国的原因相似。他们察觉到本土具有一种显著的特征,它具有一种比其他地方更出众的特征。
一般来说,新英格兰城镇是一种幸福的存在。城镇的体制也是根据居民的爱好而做出的选择。在生活安定和物质充裕的美国,城镇的骚乱极其少见。城镇利益的管理也非常容易。此外,人们从很久以前就开始接受政治教育,或者更确切地说当他们到达这片被他们占领的土地时,他们就已经接受了政治教育。在新英格兰,等级区分甚至不存在于人们的记忆之中;因此,在城镇中没有一部分人总想压迫另一部分人的现象和不公正的现象,其仅对孤立的个体进行惩治,这种惩治也会在征得全体居民的同意之后给予撤销。即便城镇体制存在某些缺点,当然指明这些缺点是非常容易的,它们也不是显而易见的观点,因为这一体制实际上来源于被治理者。无论城镇政府运行得是好还是坏,它能够运行就已足够,因为它得到了一种源自父辈的自豪感的保护。此外,对美国人而言,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与这种自豪感相比较。虽然英国曾经统治全体殖民地,但是人们却一直管理着城镇事务。因此,城镇中的人民主权不仅是一种长期存在的条件,而且是一种最原始的条件。
新英格兰的居民喜爱他们的城镇,因为它是强大而独立的;他们关注自己的城镇,因为他们参与城镇的管理;他们热爱自己的城镇,因为他们对自己的命运没有什么可抱怨的。他们将自己的野心和未来置于城镇之中;他们参与城镇生活中的每一个事件;在这个他们可以进入的有限范围之内,他们尝试用自己的双手管理社会。他们开始习惯于这种自由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如若没有这种组织形式,自由只有靠革命才能实现。这种组织形式被灌输到他们的城镇精神之中,他们养成了遵守秩序的习惯,理解了权力和谐的优点,并最终对他们的义务的本质和权利的范畴产生了明确而切合实际的观念。
新英格兰的郡
新英格兰的郡类似于法国的郡(arrondissement)。——其因为纯粹的行政利益而产生。——不采用代议制。——由非选举的官员管理。
美国的郡与法国的郡非常相似。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一种随意的划分;其所包含的各个部分彼此之间既没有必要的联系,也没有共同依托的感情、回忆或生活。郡的制定纯粹是出于行政利益。
城镇的区域有限,无法建立成套的司法体系。因此,郡成为司法体系的基本中心。每个郡都设有一个法院[31]、一名执行法院决定的治安官、一座关押犯人的监狱。
有些设施是一个郡的所有城镇大都觉得有必要设置的;因此设置一个中央权力机关来对各城镇进行统筹管理也是自然的。在马萨诸塞州,这个机关的大权掌握在某些行政官员的手中,这些行政官员是该州州长在州长咨询委员会[32]的建议[33]下任命的。
郡的行政官员只享有有限的特权,而且只能在极少数的预定事项中行使这种权力。州和城镇已足以处理日常事务。这些行政官员仅负责编制郡的预算,随后交立法机关投票表决。[34]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代表郡的议会。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郡里没有政治生活。[35]
美国的大部分宪法都具有显著的双重倾向,其致使立法者在划分行政权力的同时集中立法权力。新英格兰的城镇有其不可剥夺的生活原则。但这种生活要被人为地放置于郡的活动之中,而谁也没有感到城镇在郡里发挥作用。全体城镇只有一个代表,那就是州政府[36],它是全州权力的核心[37];除了城镇活动和州活动之外,可以说仅有个人活动。
新英格兰的行政[38]
在美国,你察觉不到行政的存在。——为什么。——欧洲人认为建立自由要剥夺某些人的社会权力;而美国人认为建立自由应当分散某些人的社会权力。——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几乎所有的行政工作都由城镇处理,并划分给城镇官员。——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在其上级,都难觅行政等级的踪迹。——为何会如此。——但是,州如何以统一的方式接受管理。——谁负责使城镇和郡的行政部门服从法律。——司法权进入行政部门。——选举原则扩展到所有官职所造成的结果。——新英格兰的治安法官。——由谁任命。——郡的管理。——监督城镇行政。——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的办案方式。——谁把案件提交法院审理。——检察权和起诉权像其他所有行政职能那样被分散。——以分得罚款的方式鼓励检举。
最令前往美国旅行的欧洲人感到震惊的是这里没有我们所说的政府或行政部门。在美国,你看见成文法;你看见成文法的日常执行;你周围的一切都在不断运转,而指挥者却无处可寻。操纵社会机器的那只手时刻隐匿着。
但是,就像所有人民为了表达他们的思想不得不依靠组成人类语言的特定语法结构,所有社会为了继续生存不得不屈服于某种权威;没有这种权威,它们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这种权威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必定始终存在于某处。
在一个国家中,有两种方式能够削弱权威[39]的力量。
第一种方式是从根本上削弱社会的权力,通过剥夺其在某些情况中的自卫权利或者自卫能力;按照这种方式削弱权威,通常是欧洲建立自由的方法。[40]
[在我看来,这种方式似乎是野蛮而反社会的。]
第二种方式是削弱权威的作用。这种方式不削弱社会的某些权力、不致使社会陷入瘫痪,而是将社会权力划分到许多人手中;增设官职,使每个官职只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力。有些国家在利用这种方式分配社会权力时仍可能导致无政府状态;然而,这种方法本身不是无政府主义的。的确,用这种方法分散权威,其作用的不可抗拒性和危险性减弱,但权威本身没有受到破坏。
推动美国革命的,是一种对自由所拥有的成熟的、发自内心的喜爱,而非一种对独立所拥有的模糊的、模棱两可的渴求。革命并不以反动的激情为基础,相反,它是在对秩序和法律的热爱中进行的。[41]
因此在美国,美国人不会宣称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一个人有权利做任何事情;相反,这里施加于人的社会义务比其他地方更加多样化。他们从未想过从根本上攻击社会的权力以及争夺其权力;他们仅是将权限的行使进行划分。通过这种方式,他们想加强权威并削弱官职,以使社会继续得到良好的调节并保持自由。
在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像美国那样公正无私,没有一个国家像美国那样将实施法律的权力分配到如此众多的人手中。
美国的行政权力在构造上既非中央集权也非逐级分权,那就是你无法察觉行政权力的原因。虽然行政权力存在,但你不知道在何处找到它的代表。
从上文内容可知,新英格兰的城镇不附属于上级机关。因此它们自行处理本城镇的事务。
城镇的行政官员也通常负责监督全州性法律的实施,或是亲自执行全州性法律。[42]
除了全州性法律之外,州有时候会制定全州性公共治安条例。但通常情况下,是由城镇政府和城镇官员联合治安法官根据地方的需要,规定社会生活细则,颁布关于公共卫生、良好秩序、公民道德的法规。[43]
最后,城镇行政官员无须等待外来指示,而自行处理社会上经常发生的紧急事件。[44]
根据上文叙述的内容,在马萨诸塞州,行政权几乎完全由城镇所掌控[45],但其被分散于很多人手中。
在法国的城镇中,事实上仅有一个行政官员,那就是镇长。[46]
而在新英格兰的城镇中,我们至少已经发现19种官员。
这19种官员并不依赖于彼此。法律小心谨慎地为这些官员中的每一个人划定了职权范围。在这一范围内,他们拥有履行职务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且不从属于任何城镇当局。
如果你把视线转移到城镇的上级,你几乎看不见行政等级的一丝痕迹。有时郡的官员会修改城镇或者城镇官员做出的决定[47],但总体上,你可以说郡的行政官员无权指挥城镇行政官员的行为。[48]前者仅在关于郡的事务上领导后者。
在极少数预先规定的情况中,城镇的行政官员和郡的行政官员需要向中央政府官员报告他们的处理结果。[49]但中央政府不设置专人制定关于公共秩序的一般规定或者关于法律执行的条例,不定期与郡和城镇的行政官员保持联系,不检查他们的政绩,不指导他们的行为以及惩罚他们的错误。
因此,行政权力的核心并不存在。
那么,如何根据一个大致统一的计划管理社会呢?怎样才能使郡和郡的行政官员、城镇和城镇的行政官员服从呢?[50]
在新英格兰各州,立法权涉及的范围比我们法国更广。立法者在某种程度上渗入行政部门的核心,法律对最小的细节进行了规定。它既规定原则又规定应用这些原则的方法,因此,它还给下级单位及其官员限定了一大堆严格而定义明确的义务。
因此,如果所有下级单位和所有官员遵守法律的规定,那么社会的各个部分便会协调一致地前进。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如何迫使下级单位和它们的官员遵守法律的规定?
总体上,你可以说社会只拥有两种迫使官员服从法律的方法。
它可以将自由裁量权赋予其中一名官员,让其指导其他官员并在其他官员不服从时罢免他们的职位。
或者,它可以责成法院对那些违反法律的官员进行司法处罚。[51]
你不能总是任意地使用这两种方法。
指挥一名官员的权力被认定为:如果他未按照给定的命令行事,有权将他免职;如果他积极地履行了所有职责,有权予以提升。现在,一名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既不能被免职又不能被提升。在本质上,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在其任期届满之前都是不能撤换的。事实上,当选的行政官员除了选民之外不有求于谁或畏惧谁。[52]因此,当所有公职人员都是通过选举产生,官员之间就不会存在真正的等级差别,因为指挥权和镇压反抗权事实上不会集中于一人手中,指挥权与奖惩权也不会集中于一人手中。
因此,通过引入选举确定政府的下级官员的国家,必然要充分利用司法处罚,并将其作为一种行政措施。
这种情形乍看之下并不明显。那些统治者把实行选举制度视为第一次让步,把允许法官惩治经选举产生的行政法官视为第二次让步。他们对这两种创新都感到畏惧;因为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比起后者他们更愿意采用前者,所以他们允许选举官员,并让选举产生的官员独立于法官之外。然而,只有同时采用两种制度,才能使它们彼此抵消。我们应当十分注意这一点;不服从于司法权的选举权迟早会失去控制或被摧毁。在中央政权和经选举产生的行政部门之间,只有法院能够担当仲裁者。法院也能够迫使经选举产生的官员服从且不侵犯选民的权利。
因此,在政治世界中,司法权的扩张必须与选举权的扩张协调一致。如果两者不能齐头并进,那么国家最终会进入无政府状态或是奴役状态。[53]
长久以来,人们认为司法习惯未能培养人们充分行使行政权。
美国人从他们的创始者英国人那里学到了一种与我们所知的欧洲大陆实行的制度截然不同的制度:设置治安法官。
在公众人物和行政官员之间,在行政部门和法院之间,治安法官占据中立立场。治安法官应是一名见识广博的公民,但其不必精通法律知识。因此,他只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其对理智和正直的需要超过对知识的需要。当治安法官参与行政工作,他给行政部门带来的是一种例行公事、公开透明的作风,这使他成为预防专制的秘密武器。但他不能成为迷信法律的奴隶,那样会使行政官员[54]难以实施管理行为。
美国人采用了英国的治安法官制度,但却抹去了其在英国所具备的贵族主义特性。
马萨诸塞[55]的州长[56]为各个郡任命一定数量的治安法官,其任期为七年。[57]
此外,他在这些治安法官中指定三人组成各个郡的地方法庭。
个别治安法官参与公共行政管理。有时,他们协同选举产生的官员执行特定行政行为[58];有时,他们组成简易法庭,接受行政官员对拒不服从的公民的控诉或者公民对行政官员的违法行为的指控。但在地方法庭中,治安法官行使了其最重要的行政职能。
地方法庭每年在郡政府所在地开庭两次。在马萨诸塞州,它有权迫使大多数[59]公职人员[60]服从。
必须仔细注意这个事实,严格来说,在马萨诸塞州,地方法庭既是一个行政组织又是一个政治组织。
[≠实际上,地方法庭的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通常是相互混杂的,甚至于很难在理论上将它们分隔开来。但这样做是有用的。
地方法庭有两种职能:管理郡并确保城镇行政部门的正常运行。≠]
我们说过郡[61]只是一个行政区划。地方法庭单独负责的工作是极少数的同时涉及几个城镇的利益或者同时涉及全郡城镇的利益,因而不能委任于任何一个城镇单独处理的工作。
因此,当地方法庭的工作涉及全郡的时候,它的职责纯属行政职责,它之所以经常在处理工作的过程中引入司法程序,那仅是为了方便其工作[62],为了给公民提供一种担保。但是,当城镇的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得到保证的时候,地方法庭通常作为一个司法机构,其仅在极少数情况中作为一个行政机构。
地方法庭面对的第一个难题是如何使城镇这个几乎独立的政权服从于州的一般法律。
我们已经说过城镇每年要任命一定数量的行政官员担任估税员负责摊派税款。城镇可能以不任命估税员的方式逃避缴税义务。地方法庭可以对这样的城镇征收高额罚金。[63]罚款金额按人头分配给所有居民。郡治安官作为执法人员负责执行这一判决。因此,在美国,权势似乎热衷于小心翼翼地将其自身隐藏于人们的视线之外,那里的行政命令大都披着司法判决的面纱。这样,以法律形式授予几乎不可抗拒的力量,其权限更大了。
这样的程序不难推行并且易于理解。总而言之,城镇需做的事情都是清晰而明确的;它包括简单且不复杂的规定,它只列出原则而不列出细节。[64]但是,它不仅在使城镇服从时,而且在使城镇官员服从时,都会遇到一定困难。
公职人员可能做出的所有应受斥责的行为可以被归纳为以下几种:
他在履行法定义务时缺乏热情且不够卖力。
他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最后,他可能做出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
法院仅就后两种情况追究官员的失职行为,但需以确凿可查的证据作为法院审判依据。
因此,如果行政委员在进行城镇选举时忽略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他将被处以罚款。[65]
但是,当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动脑筋,当他在履行法律规定时缺乏热情且不够卖力,他完全不会受到司法机构的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地方法庭被授予行政职权,其也无法迫使这些官员完全履行他们的义务。只有害怕免职的心理能够防止这些半失职行为,而地方法庭未能掌握这种城镇权力,它无法免除非由它任命的官员。[66]
此外,为了查处疏忽行为和消极怠工行为,上级官员应该对其下属进行经常监督。但现在,地方法庭每年开庭两次,它不负责监督工作,它只负责审判被检举的应予斥责的行为。
只有无条件罢免公职人员的权力能够被视为一种明智而积极的迫使其服从的保证,而这是司法措施无法达到的。
在法国,我们在行政等级制度中找到了这一保证;在美国,他们在选举制度中找到了它。
因此,我将我刚刚解释的内容概括为以下几句话:
新英格兰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其职权时犯罪,普通法院随时可以绳之以法。
当他犯有行政错误时,由纯粹的行政法庭负责惩治他,而当情节严重或者事关紧要,法官应做出其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做出的判决。[67]
最后,当同一官员犯了难以确定的一种罪行,而大法官无法定义或判断其是否有罪,可在当年交由一个不允许上诉的法院审理,这个法院可以立即剥夺他的权力[甚至可以在不告知其缘由的情况下免除他的职位],同时收回他的任命书。
当然,该制度具有极大的优势[68],但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困难,这一点必须指明。
我已经指出,被称为地方法庭的行政法庭无权监督城镇行政官员;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受理案件之后,它才拥有监督权。但这正是这个制度的弱点。
新英格兰的美国人没有设置隶属于地方法庭的检察官[69],而你必须知道为地方法庭设置检察官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情。如果他们仅在每个郡政府所在地设置一名检察官,而不在城镇设置他的助手,他能比地方法庭的成员更了解郡里所发生的事情么?如果在城镇为他设置助手,那么大部分政权以及司法权恐怕将会集中于他一人手中。[70]此外,法律是习惯的产物,而英国立法中不存在类似的规定。
因此,就像其他一切行政职能那样,美国人将检察权与起诉权分散。
根据法律规定,大陪审团的成员必须将本郡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犯罪行为通告至他们所属的法院。[71]理所当然的是,某些较大的行政犯罪必须由相应的检察官起诉。[72]在大多数情况下,负责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的是财政官员,即负责收取被处罚的罚款;因此,城镇司库负责起诉大部分由他查出的行政犯罪。
但最重要的是,美国的立法特别注重个人利益[73];当你研究美国的法律时,你也会经常发现这个主要原则。
美国的立法者对人类的忠诚度缺乏信心,但他们总是断定人是有理智的。因此通常来说,为了法律的执行,他们更依赖个人利益。
事实上,当一个人正因行政犯罪而受到伤害,不难理解的是保障个人利益是其提出申诉的原因。
但不难预见的是,如果它涉及的法律条款现在对个人没有任何实际利益,即使这些法律条款对社会有用,大家也会犹豫是否担任原告。因此,在一种默契的作用下,法律将被淘汰。
美国人在其制度的作用下走上了这样的极端。他们不得不通过使检举人根据某些条件获得部分罚款来鼓励检举。[74]
这是一种通过败坏社会风气来保障法律执行的危险方法。
郡的行政官员以上的官员的确不具备行政权而仅拥有统治权。
美国行政的总体思路
联邦各州在行政制度上存在的差异。——当你越往南方前进,城镇生活越不活跃、越不充分。——行政官员的权力越大;选民的权力越小。——行政权从城镇转移到郡。——纽约州、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应用于全联邦的行政原则。——公职人员的选举或者他们的职位的任期。——没有等级制度。——司法手段被用于行政。
我先前说过,在对新英格兰的城镇和郡的构造进行详细研究之后,我将概述联邦的其他部分。
每个州都有城镇和城镇生活,但你无法在联邦各州中找到与新英格兰城镇相似的城镇。
当你越往南方前进,你会注意到城镇生活越不活跃;城镇的行政官员越少,其拥有的权力和职责也越少;那里的居民不能对城镇事务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镇民大会召开得越少,会议涉及的事项越少。因此,民选官员的权力较大,而选民的权力较小;那里的城镇精神较差且不那么强大。[75]
你最初在纽约州发现了这些差别;它们在宾夕法尼亚州已经表现得非常显著;但是当你朝着西北方向前进,它们又变得不那么显著。建立西部各州的大多数移民来自新英格兰,他们将故乡的行政习惯带到了第二故乡。俄亥俄州的城镇与马萨诸塞州的城镇拥有诸多相似之处。
我们已经知道,在马萨诸塞州,公共行政原则集中于城镇。城镇是人们的利益、感情聚集的中心。但越往南方前进,城镇便不再具有这样的特点了。在南部诸州,教育还不太普及,故而城镇拥有的人才较少,能够胜任行政工作的人不多。因此,当你距离新英格兰越远,城镇生活在某种程度上越朝郡里转移。郡成为主要的行政中心,形成介于[中央]政府和普通公民之间的权力机构。
我曾说过,在马萨诸塞州,郡的事务主要由地方法庭处理。地方法庭由州长及其咨询委员会任命的一定数量的行政官员组成。郡不设代表,它的预算由国家[原文为:州]立法机关投票表决。
而在纽约这样的大州,以及俄亥俄州和宾夕法尼亚州,一切截然相反,每个郡的居民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这些代表聚在一起组成代表制郡议会。[76]
郡的议会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力向居民征税;在这方面,它组成了一个真正的立法机关。它既管理郡的行政行为,又在某些情况下指导城镇的行政工作,把城镇的权力控制在比马萨诸塞州的城镇更严格的范围的。[77]
这就是联邦各州在城镇和郡县的组织构造上呈现出来的主要差异。如果我想研究执行方法的细节问题,那么我还能找到许多其他的不同之处。但是我的目的不是讲述美国的行政法。
我认为我曾叙述的内容足以阐明美国的行政工作取决于哪些主要原则。这些原则得到不同的应用;它们根据地点产生了大小不同的结果;但从根本上来看,它们都是一样的。法律的内容发生变化,法律的外貌发生变化,但同一种精神赋予法律活力。
并非各处的城镇和郡都是以同样的方式得以建立,但你可以说美国各地的城镇和郡的组织都以同一种思想为基础,即每个人都是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的最佳裁判者,其完全能够满足自身的需要。因此城镇和郡只负责照料人们的特殊利益。州负责统治而不管行政。这一原则存在例外,但其不能与该原则相悖。[78]
这一原则产生的第一个结果是居民自行选择城镇和郡的所有行政官员[79],或者至少专门从居民中选择这些行政官员。[80]
[≠其产生的第二个结果是几乎所有与城镇和郡的利益有关的行政权力都被置于他们手中。
州保留了对所有城镇和郡实施法律的权力,此外,它也没有赋予任何官员从总体上指挥行政活动的权力。≠]
因为各处的行政官员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或者至少是不能随意罢免的,所以各处都不会产生等级制度。因此,几乎有多少官职就有多少独立的官员。行政权力被分散到众多人手中。
由于行政等级制度不存在于任何地方,行政官员都通过选举产生且在届满之前不得随意罢免,所以必须建立某种制裁行政官员的制度。罚款制度因此产生,以此迫使下级机关和它们的代表服从法律规定。这一制度被应用于联邦各地。
不过,在各州,惩治行政犯罪或者采取紧急行政措施的权力未被授予同一法官。
英裔美国人采用的治安法官制度来自同一来源;各州均有这种制度。但各州并非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利用该制度。
各地的治安法官均参与城镇和郡的行政工作[81];他们直接实施行政行为或者通过惩治行政犯罪参与行政工作。但在大多数州,最严重的行政犯罪行为通常交由普通法院审理。
因此,行政官员的选举制度、不能罢免行政官员、缺乏行政等级制度以及将司法手段引入社会政府的下级行政部门,是从缅因州到佛罗里达州盛行的行政制度的主要特点。[82]
在某些州里,开始看到行政集权的迹象。纽约州走在这条队伍的最前方。
在纽约州,中央政府官员在某些情况中对其下属机构进行的管理就是一种监督和控制。[83]在另一些情况中,他们组成一种审理上诉案件的上诉法院。[84]在纽约州,将司法处罚作为行政措施的情况少于其他州。在那里,对行政犯罪提起诉讼的权力也掌握在少数人手中。[85]
其他某些州也微微显露出这种倾向。[86]但是,大体上,你可以说美国公共行政的突出特点是惊人的地方分权化。
关于州
我已经谈论了城镇及其行政,我还得谈谈州及其政府。
在这里,我可以一笔带过而不用担心读者们产生误解;我所探讨的一切全被详细描述于每个人均能轻易读懂的成文宪法中。[87]这些宪法以简单而合理的理论为基础。
其所规定的大部分内容已被所有立宪国家所采纳;它们因而已为我们所熟知。
因此,我们在这里仅做简单的陈述。随后,我会尝试对我所描述的内容作评价。
州的立法权
立法机构分为两院。——参议院。——众议院。——这两大机构的不同职能。
州的立法权被划分给两院;第一个通常被称为参议院。
参议院通常是一个立法机构,但有时它也能成为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它根据不同的宪法以不同的方式参与行政管理[88],但它一般是在官员竞选的时候进入行政权领域。
它通过审理某些行政犯罪行为,或者有时通过对某些民事行为做出裁决,从而行使它的司法权力。[89]
它的成员数通常屈指可数。
立法机构的另一个分支通常被称为众议院,它不参与任何与行政权力有关的事务,它仅在向参议院控诉公职人员的时候享有司法权。
两院成员的参选资格在美国各地几乎都是大致相同的。他们都是按照同样的方式,由同样的公民选举产生。
他们之间唯一存在的不同之处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参议员的任期一般长于众议员的任期。后者的任期很难超过一年;而前者的任期通常为两年或三年。
法律之所以授予参议员以任期长和连选连任的特权,是因为一定要在立法者之中保留一些已经熟识公共事务并且能够对新来者产生有利影响的核心成员。
因此美国人将立法机构划分为两大分支,并不是想把其中一个建成世袭的,把另一个建成民选的;他们也不打算将其中一个建成贵族的机构,而将另一个建成民主的代表。他们的目的也不是让第一个成为政权的支持者,而让第二个成为人民的利益和情感的支持者。[90]
划分立法权、抑制政治集会活动并创建审查法律的上诉法院,这些就是美国现行的两院制带来的仅有的优势。
时间和经验使美国人发现,立法权的划分不仅带来了这些好处,而且是一种必要的阶段。
在整个统一的共和政体中,只有宾夕法尼亚州起初尝试建立单一的议会。富兰克林本人在人民主权原则的逻辑推理的驱使下,同意了这一措施。但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在不久后不得不做出修改,而成立了两个议院。因此,立法权的划分原则再一次得到人们的承认;从今以后,必须将立法权分属数个立法机构,已经成为一个被证明的真理。这个理论是古代的共和国几乎一无所知的理论,它通过一种偶然的方式进入这个世界,它如同许多伟大的真理那样在刚出现时曾被许多现代国家所误解,但它最终作为现如今政治科学的一项真理而被传播开来。[91]
州的行政权力
美国的一个州的州长是什么。——他在立法机构面前所占据的地位是什么。——他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他对人民的依靠。
州长代表了一个州的行政权力。[92][≠各州州长不仅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而且他们通常是在一年内通过选举产生的;这样,他才能够尽可能地不被他来自的机构所束缚。≠]
我选用“代表”一词并非出于偶然。实际上,州长就是该州行政权力的代表;但他仅能行使该州的部分行政权力。
被称为州长的最高行政官员,既是立法机构的仲裁者,又是它的顾问。他以否决权为武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停止或者至少推迟立法机构的活动。他向立法机构提出本州的需求,并提出他认为可以满足这些需求的实用方法;对于与全州有关的所有活动,他是立法机构的意志的当然执行人。[93]在立法机构休会期间,他必须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以防止该州出现剧烈震荡或未知的危险。
州长掌握全州的军事大权。他既是民兵部队的司令官,又是武装力量的首长。当人们依法授予的权威主张被他人否定之时,州长可以统帅该州的武装力量,他镇压反抗并使该州恢复其原有的秩序。
此外,除了仅因任命治安法官而极其间接地参与城镇和郡的行政管理活动之外,州长并不参与地方的行政工作,他也无权罢免由他任命的治安法官。[94]
州长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一般情况下,他的任期仅为一年或两年;只有这样,他才能始终保持不勉强依赖于[95]选择他的大多数选民。[96]
美国的行政分权所带来的政治影响[97]
建立政府集权与建立行政集权之间存在的差异。——在美国,不存在行政集权,但政府集权却大量存在。——极端的行政分权在美国造成的一些不良影响。——这种做法给行政工作带来的优势。——管理美国社会的人员不如欧洲的人员踏实、文明、有经验,但他们的权力大于欧洲的人员。——这种做法带来的政治优势。——在美国,国家意识无处不在。——被统治者给予政府的支持。——社会状态越发民主,越需要完备的地方组织。——为什么。
“集权”是一个现在时常被反复提及的词语,但总的来说,没有人试图阐明它的意义。
然而,实际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集权,将它们分辨清楚是非常重要的。
某些事情是与全国各地都有利害关系的,比如一般性法律的制定以及本国人民与外国人的关系问题。
另一些事情仅涉及某部分地区的利害关系,比如城镇的建设。
我将把第一种情况中的领导权集中于同一个地方或同一双手中的做法称为政府集权。[98]
我将把第二种情况中以同样的方式集中的领导权命名为行政集权。[99]
这两种集权在某些方面有相互交叉之处。不过,通过从总体上观察它们各自管辖的对象,我们就能够轻松地将两者区分开来。[100]
可以理解的是,当政府集权与行政集权结合起来,它就能够获得巨大的力量。这样一来,它就使人们习惯于长期且完全不敢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不是习惯于暂时地或者在一个问题上服从,而是习惯于在所有问题上、在时时刻刻都选择服从。那么,它不仅能利用自己的权力制伏人民,而且能利用人民的习惯控制他们;它先把广大群众彼此孤立起来,随后再一个一个地控制他们。
这两种集权相互帮助、相互吸引,但我不认为它们是不能分离的。
在路易十四时期,法国出现了可以想象出的最强大的政府集权,因为同一个人能够制定一般性法律并能够解释这些法律,他对外代表法国并以法国的名义为所欲为。他说“朕即国家”,而他总是有理的。[101]
然而,在路易十四统治时期,行政集权却大大不如今天。[102]
在我们的时代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强国——英国,那里的政府集权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点;在那里,国家就像是一个单独的人在行动;它可以任意地鼓动广大群众,将它的全部力量聚集和投放到它想指向的任何地方。
在过去50年间完成了如此伟业的英国并没有实行行政集权。
对我来说,我无法想象一个国家没有强大的政府集权能够生存下去,尤其是能够繁荣富强。
但我认为行政集权只能使屈服于它的人民失去活力,因为它会不断消磨他们的公民精神。[103]的确,在特定的时代和特定的地区,行政集权能够成功地将国家的一切可利用的力量聚集起来,但它将损害这些力量的再生。它能够为国家带来战争的胜利,但它也会缩短政权的寿命。因此,它能够对一个人的转瞬即逝的伟大产生极大帮助,却无法对一个民族的持久繁荣有所帮助。[104][≠我将其视为专制的要素,而非持久的国家力量的要素。≠]
你必须非常谨慎,当有人说一个国家因为没有实行集权而无所作为的时候,他谈论的几乎总是他尚未全然了解的政府集权。[105]有人一再指出德意志帝国从未从它的力量中获得其可能得到的一切好处。我同意这一说法。但是为什么呢?因为那里的国家力量从未集中;因为国家从未使全国人民服从于国家的一般性法律规定;因为这一伟大机构中的各个单独的部分总是有权力或者有机会拒绝支持最高权威机构的代表,甚至在事关全体公民的利益时也是如此;换而言之,因为它没有政府集权。这句话也适用于中世纪。造成封建社会的种种苦难的原因是行政权和统治权被分掌于许多人手中并被分割成许多部分;政府集权的缺乏在当时阻碍了欧洲各国充满力量地朝着目标奋斗。
[≠此外,就如这个世界上的一切有害的事物那样,行政集权很容易建立,其一旦形成就很难被摧毁,除非它随着社会机体的摧毁而摧毁。[106]
当一个国家的政府力量全都聚集在一个点上,对于一个有进取心的天才来说,创建行政集权往往是非常简单的事情。我们自己也看到这一现象发生在我们眼前。议会使政府集中至最高程度,而波拿巴只需凭借意志就能使行政集中。几个世纪以来,这在法国是不可辩驳的事实——我们的习惯、道德观念和法律的发展总是伴随着文明而进步的专制政治的建设。[107]
一旦行政集权已经持续存在一段时间,就算创建行政集权的权力衷心希望能够摧毁它,同样的权力也几乎总是发现自己无法将其摧毁。
事实上,我们可以将行政集权假定为一种巧妙的权力组织,它构成了一种复杂的机器,它的所有齿轮结合在一起并相互支持。
当立法者着手于分散他集中在某个地方的行政权力时,他不知道从哪里开始,因为他不能在不破坏整个机制的前提下拿走其中的一部分。在每一个时刻,他都意识到要么一成不变要么彻底改变;但谁又敢如此鲁莽地粉碎一个伟大民族的行政机构呢?
这样的尝试势必导致国家的失序和混乱。
行政的艺术无疑是一门科学,而人们不是生来就具备关于行政的知识。不加转变地将其运用于自身之中,社会几乎将彻底失去控制。
此外,专制所带来的最大的不幸之一是它在人们的灵魂之中产生了一种平静而顺服的颓废气息、一种自我轻视,其最终让人们漠视他们的利益以及他们的权利的敌人。然而,对于被管理的人而言,一种明确的、持久的意志是必不可少的。
几乎所有充满激情和野心的人在谈论集权时都缺乏一种摧毁它的真正欲望。古罗马的禁卫军发生了什么事,因为他们期待着得到整个帝国,所以心甘情愿地忍受君主的暴政。因此地方分权就像自由那样,是国家领导人承诺兑现但实际上从未履行的东西。为了获取并维持地方分权,国家只能凭借其自身的努力,如果国家本身对其不感兴趣,那么这种不幸就无药可救了。
令人惊讶的是,这些强烈要求获得自我管理权力的组织,通常对那些授予他们的权力毫无热情,他们几乎总是迫切地想摆脱这种权力,仿佛它是沉重而无用的负担。≠][108]
我们已经知道行政集权并不存在于美国。那里几乎也找不到等级制度存在的痕迹。那里的地方分权已经发展到我认为任何一个欧洲国家不是觉得不愉快,而是感到无法容忍的地步,而这种地方分权甚至在美国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但是,在美国,政府集权达到了最高程度。不难证明的是,美国的国家权力比欧洲以往的任何一个君主国家更为集中。每个州不仅设有一个制定法律的机构,而且设有一个能够创造与之相关的政治生活的权力机关;但在一般情况下,美国人也避免了数个区域或郡的议会联合行动,以防止这些议会图谋逾越它们的行政职权而阻碍政府的运作。在美国,没有任何力量能够对抗每个州的立法机关。没有什么能够阻止它前进,不管是特权,还是地方豁免权,还是个人影响力,甚至是理性的权威,因为它代表了大多数人,而大多数人声称其是理性的唯一代表。因此,除了它自己的意志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够限制它的行动。站在它的旁边并受它控制的是行政权力的代表,他们通过强制力迫使不满之人服从。[109]
只在政府工作的某些细节上还存在一定弱点。
美国的各个共和州没有用来镇压少数派的常备军队,但迄今为止,那里的少数派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发动战争,也没有令各州觉得有建立军队的必要。[110]通常情况下,州利用城镇官员或郡县官员与公民打交道。比如,在新英格兰,由城镇估税员分派税额;城镇税务员计征税款;城镇司库确保将税收上交至公库;由普通法院审理税务纠纷。这样的征税方法是缓慢而不便的,它往往会妨碍具有巨大资金需求的政府行动。一般而言,凡是与政府的生存有重大关系的事务,都应由政府自行任命官员,并随时选择善于迅速处理工作的官员取而代之;但是,像美国那样建立起来的中央政府总是易于根据需要采取更积极有效的行动方法。[111]
因此,并不像人们所说的那样,因为美国没有实行中央集权,所以新大陆的各个共和州将走向毁灭。[112]我们可以断言,美国各州的政府并非不够集权,而是过于集权;我将在后文证明这一观点。立法议会每天都在吞食各种各样的政府权力;它们意图将所有权力都聚集在自己手中,就像法国的公会所做的那样。[113]这样集中起来的社会权力会不断易手,因为它是从属于人民的权力。因为它可以为所欲为,所以它通常显得缺乏理智和远见。那也是它的危险之处。因此,有朝一日导致这种社会权力毁灭的正该是力量本身,而不是它的软弱无能。[114]
行政分权在美国产生了几种不同的影响。
我们已经发现美国人几乎已经将行政从政府中完全独立出来;在这个方面,在我看来,他们似乎已经超越了理性的界限,因为即使是一些次要的事情,也仍然需要涉及国家利益的统一制度。[115]
州没有指派行政官员担任其境内各个地点的固定职务,因而不能建立共同的惩罚制度;其结果是,它很少尝试颁布全州统一的社会治安条例。但是,它显然迫切需要这些条例。欧洲人在美国往往找不到这些条例。这种表面上的混乱,最初会使欧洲人认为美国社会处于完全无政府状态;当他深入观察其本质的时候,他才能纠正自己的错误。
[中央行政的缺失往往会阻碍各州处理某些涉及普遍利益的事务,如果将这些事务交由各个地区或临时代表、特殊代表处理,其在执行过程中将会遇到很大的困难。此外,往往令人感到担忧的是,没有固定职位进行集中管理和监督,该工作一旦完成,可能自行毁灭。
至于一部分领域的行政原则与另一部分领域的行政原则之间存在的差异,这些在欧洲非常显著的差异在美国并不明显。就目前的例子来看,各州的领域不是特别广大是其中一个原因;而最重要的是,它们的人口大致相当——无论是人口来源还是受教育程度都大致相当,以至于这些差异无法持久存在。此外,所有郡被迫遵守的一般性法规也是大致相当的。
≠我也认识到在美国指导行政的观点很少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不将一部分行政权力放回人民手中,那么分散行政权力将是非常困难的;除非在一时的努力和突然的冲动的驱使下,人民从不着手行动。
我想起人们自古以来对行政分权制度所持有的主要的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还包括了[原文如此]其他所有方面的内容。
在欧洲,集权的强硬支持者……]≠
有些事情虽涉及全州利益却无法统一进行,这是因为没有管理它们的全州性行政组织。把这些事情交给城镇或郡,由民选产生的临时性代表办理,结果不是一事无成就是不能持续太久。
在欧洲,集权的强硬支持者坚持认为,由中央政府管理地方行政总好过由地方当局自行管理。当中央政府具备行政知识,而地方当局不具备行政知识;当前者是积极的,而后者是消极的;当前者习惯于采取行动,而后者习惯于服从,这种说法也许是正确的。你甚至可以认为,随着中央集权的增强,这种两极分化的趋势也会愈发明显;一方的权能日益加大,而另一方则日趋无能。
但是,当人民能够像美国人那样文明开化,关心自己的利益,并习惯于思考自身利益,我认为这一切就不会出现。
相反的,在这种条件下,我深信公民的集体力量永远能比政府的权力创造出更强大的社会福利。
我承认很难找出唤醒一个沉睡的民族的方法,很难将他们所缺乏的激情和知识赋予他们。我知道说服人民应当负责处理自己的事务也非易事。让人们学习宫廷礼仪的细节往往比让他们去修理他们的镇公所更能引起他们的兴趣[而且我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如果你想的话,确有这样的民族,没有专制就不能做这样的事情。]。
但是,我也认为,当中央行政部门声称其将完全取代下级机构的自由竞争的时候,它是错误的,或者说它想欺骗人们。
一个中央政府,不管它如何进步、如何强干,它也不能依靠自身掌握一个伟大民族的生活的所有细节。它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这样的工作超越了人类的力量。当它想仅凭一己之力创造出那么多不同的机制并将它们发动的时候,其结果不是难以令它感到满意,就是徒劳无益地消耗它的精力。
的确,中央集权容易使人们的行动在表面上保持一定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虽然出于对中央集权的喜爱,但人们却不知道这种集权将被应用于何处,仿佛膜拜神像的信徒忘记了神像所象征的神明。中央集权可以轻易地赋予国家日常事务以稳定的外貌,巧妙地规定社会秩序的细节,镇压小规模的骚动并惩治轻微的犯罪行为,使社会保持既无真正的进步又无实质性落后的现状,让社会永远处于一种通常被官员们称为良好秩序和公共安宁的昏昏欲睡的行政状态。[116]简而言之,中央集权擅长维持现状,不擅长创新。当社会产生巨大动荡或者社会迅速发展的时候,中央集权就会失去控制的力量。只要它的各项措施需要得到公民的支持,你会惊讶于这一巨大机制所暴露出来的弱点,这些弱点立即使它处于无能的状态。
有时,无可奈何的中央集权政府也试图寻求公民的帮助。但它却对公民们说:“你们必须按照我的意志行事,我想叫你们做多少你们就做多少,并且做得和我想的分毫不差。你们只负责细枝末节之事,而不要妄想能指导整体;你们要不闻不问地工作,等以后再根据结果判断我的作为。”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肯定不愿意帮助它;人们需要行动自由,并愿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人们宁可停在那里一动不动,也不愿意跟随它走向未知的终点。[117]
[在近40年中,我们在法国已经完成了行政集权制度的建设,人类文明状态取得了哪些巨大的进步呢?谁能够将我们与英国在同一时期取得的社会进步进行比较呢?而中央集权并不存在于英国。]
我不否认我常常对美国缺乏那种不断指导着我们每个法国人生活的统一制度感到遗憾。
在美国,我时不时会遇到一些证明社会冷漠和社会疏忽的很好的例子。我偶尔会看到一些似乎与周围的文明完全抵触的污点。
有些需要投以长期关注和严谨态度才能获得成功的有益事业,往往最终被舍弃;因为在美国,也同在其他地方一样,人民有时也是在刹那的兴头和一时的冲动下行事。[118]
欧洲人习惯于不断寻找附近的官员负责承担几乎一切事务,因而他们很难采用美国这种截然不同的城镇行政机制。大体上可以这么说,能够使人们的生活轻松和愉快的社会秩序细节在美国被忽略了;但社会为人民提供的必要保障在美国也同其他地方一样应有尽有。在美国,各州行使的权力虽不如欧洲稳定、进步和巧妙,但却大于欧洲百倍。说到底,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人民能够为了创造社会福祉而做出如此多的努力。我不知道哪个国家创建的学校有如此之多、如此有效;其创建的教堂有如此适合于居民的宗教需求;其修筑的城镇公路有维护得如此完好。因此,在美国,不必寻找外观上的一致性和持久性,而应当注意行政程序的细节和详尽安排。[119]我们在那里发现的是一个的确有些粗狂,但却充满强大力量的权力机构;一幅伴随着意外,但同样伴随着活力和进取精神的生活画面。[120]
此外,如果你想让我表态,我承认美国的城镇和郡县由远离它们和它们完全不了解的中央政权进行管理,会比由它们从内部选出的官员进行管理更为有效。如果你坚持让我做出判断,我承认如果整个美国的行政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其会把美国治理得更加安全,其会更加明智和正确地利用那里的社会资源。尽管美国从地方分权制度中获得政治优势,但我仍然倾向于选择相反的制度。
即使存在一个总是随时作好准备的权威当局又如何呢?[它在热浪来袭时用水冲洗公共走道,在冬天时破除河面的坚冰]它确保我的享乐不受他人干扰,它为我排除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危险,甚至让我不必为此操心。但与此同时,如果该权威当局砍掉了我的前进道路上最小的荆棘,完全控制了我的自由和生活;如果它对一切行动和存在的控制达到了这样一种地步——当它颓丧时周围的一切也得颓丧、当它睡觉时周围的一切也得睡觉、当它死去时周围的一切也得灭亡,那么它对我又有什么好处呢?
在欧洲有这样一些国家,那里的居民认为自己是外来移民,对其所居住的地方的命运显得漠不关心。他们均未参与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变化,他们甚至并不确切地了解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他们只是感到发生了变化,他们只是偶然听说某个事件。更有甚者,他们的村庄的命运、街道的治安、教堂和教务评议会的处境都与他们无关;他们认为这一切事情无论如何都与他们毫无关系,应由被他们称为政府的强大的第三人进行管理。[每时每刻,你都能够听见他们说:这是我所关心的;提供这一切是权威当局应当负责的事情,而不是我的事情。]对于他们来说,他们只是像用益权使用者那样享受这些利益,而他们对这些财产既无占有的思想,又无任何改善的念头。这种对自己漠不关心的态度竟然发展到即使他们自己的安全或者他们子女的安全最终受到威胁,他们也不会自行排除这些危险,而是束手等待整个国家为他们提供援助的地步。而且,虽然这种人愿意完全牺牲自己的自由意志,但是他们绝不会比其他人更愿意服从。的确,他们服从于军官的意志;但是,当军队撤离之后,他们就会像败北的敌人一样敢于蔑视法律。因此,你会发现他们永远在奴性和任性之间不断摇摆。
当国家达到这样的地步,它就得改变自己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否则会走向灭亡,因为公共道德的源泉已经枯竭;那里虽有属民,但公民已经不复存在。
我认为这样的国家正等待着被征服。如果它们还没有从世界舞台上消失,那是因为周围的国家与它们类似或者次于它们。那是因为它们还拥有一种莫名的爱国本能,一种盲目的自豪感。那是因为它们仍然持有一种对过去荣誉的模糊记忆,但这些东西实际上于事无补,只能在它们受压迫的时候产生一种自我维护的冲动。
如果你认为某些民族曾经为了捍卫他们作为外来移民而居住的国家而做出巨大努力,并以此证明他们是爱国的,那是错误的。在仔细观察之后,你会发现在那种情况下宗教几乎总是他们的主要动力。
对于他们来说,国家的存续、荣耀或者繁荣都成为神圣的教义,而保卫他们的祖国就等同于保卫他们所居住的这座圣城。
土耳其人从不参与处理社会事务,然而,只要他们认为苏丹的征服就是穆罕默德的宗教的胜利,他们就能够完成一些艰巨的任务。现在,这个宗教正在消失,他们之间仅存专制,而他们也处于衰败之中。[121]
孟德斯鸠认为专制制度具有自己的威力,而我认为这是它不配享有的荣誉。一切全靠自身的专制制度,绝对无法持久。当你仔细观察,你会注意到使专制政府长期兴盛的是宗教,而不是它的威吓力。
无论如何,除了意志的自由联合之外,你无法在人与人之间找到真正的力量。[122]而且,在这个世界上,只有爱国主义精神和宗教能够使全体公民全都持久地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
不能依靠法律重新点燃已经熄灭的信仰,但能够依靠法律使人们对自己国家的命运感兴趣。依靠法律,能够唤醒和指导深藏于人们心中的模糊的爱国本能,并将这种本能与思想、情感和日常习惯相结合,使它成为一种具有思想性的、持久的感情。而且绝不能说现在进行这样的尝试为时已晚,国家不会跟人以同样的方式衰老。每一代人在一个国家中诞生时,是作为即将接受立法者工作的新人而出现的。
在美国,最令我感到钦佩的不是地方分权的行政效果,而是它的政治效果。在美国,人们能够感觉到国家无处不在。从乡村到整个联邦,国家是人人关心的对象。居民就像关心自己的利益那样关心国家的每一项利益。他们因国家的荣耀而自豪;他们赞颂国家获得的成功,相信自己对国家的成功有所贡献,感到自己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他们因国家繁荣而获得的利益而感到欣慰。对于国家,他们拥有一种类似于对自己的家庭所拥有的情感,甚至有一种利己主义心理使他们对州的事宜感兴趣。
欧洲人通常将公职人员视为势力,而美国人将其视为法律。因此可以这么说,在美国不是人服从于人,而是人服从于正义或者法律。
因此,他们对于自身往往有一种夸大的,但几乎总是有益的观点。他们毫无畏惧地相信自己的力量,似乎认为它可以应对一切。一个人提出干一番事业的构想,即使这一事业与社会福祉具有某些直接关联,他也不会要求得到公共权力的支持。他将计划公布出来之后,便自行执行,请求其他个人提供援助,并携手克服所有障碍。毫无疑问,他获得的成果往往不如州政府取代他所获得的成果;但从长远来看,所有这些个人事业取得的总成果大大超过政府所能够取得的成果。[123]
由于行政当局紧邻被管理者,它在某种程度上是被管理者的代表,所以它既不会引起人们的羡慕,又不会引起人们的厌恶。但因为它的行为手段有限,所以每个人都认为不能仅仅依赖于它。
因此,当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它的职权时,它不会像在欧洲那样仅靠自身。没有人认为由于公众的代表将采取行动,所以公民不必履行自己的义务。相反的是,每个人都将引导、拥护和支援行政机关。
通过将个人力量采取的行动与社会力量采取的行动相结合,你往往能够成功完成最集中的、最强大的行政当局无法完成的工作。
我可以列举许多事实来证实我刚刚阐述的内容;但我宁愿仅列出一个事实,即选择我最了解的事实进行论述。
在美国,当局拥有的发现罪行和追捕罪犯的手段极少。
警察控制尚不存在,护照是未知物。美国的法院官员不能与我们法国的相比较。检察官的人数很少;[他们彼此之间缺乏交流;]他们并非总是有权力提起诉讼;初步调查非常草率而且是口头进行的。然而,我猜测在任何一个国家,罪行很少像在美国这样难逃处罚。
原因在于人人都相信提供关于罪行的证据以及捉拿罪犯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
我在美国逗留期间,曾亲眼看见发生了一起重大案件的郡的居民,为了追捕罪犯并将其交由法院提起诉讼,而自发地组织了委员会。
在欧洲,意图躲避官员追捕的罪犯被抓获,只能算他自己倒霉,袖手旁观的居民在某种程度上帮助其与官员作斗争。在美国,罪犯被视为人类的敌人,人们群起而攻之。
我认为地方机构对所有人都是有益的,但在我看来,似乎没有什么比一个处于民主社会状态的国家更迫切需要这些机构。
在贵族政体下,只有维持一定的秩序,才能确保自由永存。
由于统治阶级有较大的损失的可能性,所以他们特别关心秩序。
也可以说,在贵族政体下,人们能够避免过度的专制制度,因为有组织的力量总是存在,时刻准备着反抗暴君。
一个缺乏地方机构的民主政体,不拥有抵抗类似灾祸的任何保障。
尚未学会如何在小事情上运用民主的群众怎么能够在大事情上运用民主呢?
在每个人都同样软弱并且所有人未被任何共同利益联系起来的国家中,其如何能够抵御暴政呢?
因此,那些害怕放纵的人和那些畏惧绝对权力的人,都应当同样渴望地方自由的逐步发展。[124]
此外,我相信没有什么国家比处于民主社会状态的国家更易陷入行政集权的束缚。
几个原因导致了这一结果,但在它们之中,最主要的是:
这些国家的永久性趋势是将所有政府权力集中于直接代表人民的唯一权力机关手中,因为,除了人民之外什么都不存在,而此处的人民不过是由平等个体组成的大群体。
现在,当这个权力机关已然具备政府的所有属性的时候,它很难不尝试干预行政工作的细节[因此,你通常发现民主主义国家会同时采取自由和专制手段];而且它最终绝对会找到这样做的机会。我们已在法国亲眼目睹了这一情况。
[≠如果我们将目光转移到距离我们较近的时期,我们会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中看见一种奇怪的混乱场景。国王的行政管理仅涉及(最狭窄的公共利益)。≠][125]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126],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趋势不应当被混淆:一种倾向于自由,另一种倾向于专制。[127]
在以往的君主政体下,仅由国王制定法律。
但在君主专权的统治之下,仍然可见某些残缺不全的地方分权制度的若干残余。这些地方分权制度本就是不一致的、缺乏条理的,往往显得荒谬可笑。在贵族阶级的控制之下,它们有时会成为压迫的工具。
法国大革命宣布它既反对王权又反对地方分权制度。它仇恨以前存在的一切,无论是专制权力还是可以遏制这种暴政的措施;它既是共和主义的,又是中央集权化的。
法国大革命的这种双重性是专制权力的朋友小心翼翼地抓住的事实。当你看见他们在保护行政集权的时候,你会认为他们是在为专制制度效劳吗?不会。因为他们在保护大革命的主要成果之一。K按照这种方式,他们能够保留平民和人民权利的敌人,即暴政的秘密仆人,并宣称自己是自由的朋友。[128]
我曾经访问过两个地区自由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我聆听过想要瓜分这两个国家的政党的意见。
在美国,我发现有人长期密谋破坏他们的国家的民主制度。在英国,我发现有人公开抨击贵族制度;但在这两个国家,我没有遇到一个人不认为地方自由是一件大好事。[129]
在这两个国家,我发现人们把国家的弊端归咎于许多不同的原因,但城镇自由从未包括在内。
我听见公民们说他们的国家的强大和繁荣得益于一大堆原因,我听说他们将地方自由放在首位,并将其列于其他优点之前。
尽管他们生来就如此不同,他们拥有不同的宗教教义和政治理论,但他们在唯一的事实上达成一致——他们能够对这一事实做出正确判断,因为它每天都在他们面前发生,我相信这个事实不会有错吧?
只有地方自治制度不发达或者不拥有地方自治制度的国家才否定它的效用,也就是说,只有完全不了解地方自治制度的人才会诋毁它。
注释
[1]根据一份草稿(YTC,CVh,第三册,第83页),这部分内容最初已经构成一个独立的章节。
[2]在空白处:“≠也许在论述了人民主权原则之后,有必要立即探讨关于选举的内容,因为它首先将人民主权原则最完整地应用到社会政府之中。≠”
[3]我在翻译市镇(commune)一词时,当其与美国相关,我倾向于将其译为城镇(town)而非镇区(township)。因为到目前为止,城镇这一术语在美国使用得更频繁,尤其是在新英格兰。当市镇一词涉及法国的时候,我通常用斜体的法文标示。——译者注
[4]当托克维尔开始研究美国政府的时候,他意识到自己几乎完全不了解法国的政府体系。1831年10月,他请求他的父亲和他的两位同事——欧内斯特·德·沙布罗尔与欧内斯特·德·布洛斯维尔,为他起草一份关于法国政府的简要概括。
在给父亲的信中,托克维尔写道:
对我来说,没有什么比了解法国更能够帮助我对美国做出恰当的评价。但这正是我所缺乏的最后一点;我知道政府在大体上已经渗透到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已经在我的耳边将中央集权叨念了上百次,但没有人为我解释它的含义……我亲爱的爸爸,如果可以,请您为我分析中央集权一词,您将为我提供极大的帮助。(托克维尔写给父亲的信,纽约,1831年10月7日,YTC,BIa2)
作为回信,埃尔韦·德·托克维尔给他的儿子寄去一份标题为《浅析法国政府》的长篇报告。其在这篇报告中完美地拓展了《省级章程》(巴黎:J. J. 布莱斯出版社,1829年,第62页)中提出的几个观点。在简要概括法国政府之后,作者详细地阐述了中央集权存在的问题以及减少滥用的方法。埃尔韦·德·托克维尔担心法国的市镇[城镇]自治权会将整个国家划分为大量的小型共和政体,他坚持认为根据这一事实,国王必须行使政府权力使市镇议会[城镇议会]分解。
但是,他认为权力过度集中的政府是极其迟钝的,他建议创立以解决行政问题为目的的特别陪审团,并将其作为加速决策制定的最有效的手段。在沙布罗尔的回信中,他认为最重要的是行政管辖权问题。事实上,马卡雷尔已向他指明大部分关于政府和个人的审判都是由市镇议会[城镇议会]做出的,这些审判普遍能够遵循普通司法制度的规则。沙布罗尔也指出很大一部分政府仍有沿用拿破仑政府的中央集权概念的迹象。布洛斯维尔提供的报告较短,也不如前两者的报告精确,他跟沙布罗尔一样赞同将行政审判转变为普通的管辖权问题。(这三份报告的复制件被保存于耶鲁大学,所属分类为CIIIa)
作为本章的准备工作,贾里德·斯帕克斯为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撰写的一篇关于新英格兰地方行政的报告也是非常重要的。关于这份文件与上文中的《浅析法国政府》,可参阅乔治·W. 皮尔森的《托克维尔与博蒙的美国行》,第403至413页。最后,还有博蒙记录的关于其与斯帕克斯的有趣对白的笔记(博蒙,《美国通信》,第152至154页)。托克维尔对贾里德·斯帕克斯提出的问题以及后者就该问题给出的回复被H. B. 亚当斯发表于《贾里德·斯帕克斯与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约翰·霍普斯金大学的历史和政治科学研究》,第16系列,第12号,1898年。关于本章的、包含了几个注解的草稿也多次提到斯帕克斯的报告(YTC,CVb,第17页)。正是贾里德·斯帕克斯向托克维尔推荐了纳撒尼尔·奈尔斯——美国驻巴黎代表团的秘书,他来自新英格兰,斯帕克斯认为他有助于托克维尔在本章中论述美国新英格兰地区的城镇政府体系。托克维尔似乎采纳了这个建议并与奈尔斯取得联系(参见第62页的注解v)。
[5]在空白处:
其不被重视的原因。将其投入使用的是粗鄙之人。它几乎仅出现于未得到任何发展的时代,在那时个人是第一需要。
城镇使人民获得自由和控制政府;它使人民接受教育或者建立伟大的国家议会。
城镇体系的创建仅需要道德观念、法律、环境和时间的支持。
城镇自由既是最难以抑制的,也是最难以创造的。
几乎所有自由人民的力量都存在于城镇之中。/
人们的自由存在于城镇之中。其建立了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参阅托克维尔与格雷先生的谈话。(未按字母排列的笔记本2与笔记本3;YTC,BIIa;《旅程》,OC,V,第一册,第94至95页)
[6]但是在托克维尔撰写的关于阿尔及利亚众议院的报告中(“托克维尔先生撰写的关于阿尔及利亚起草条例草案时的特别要求的报告”以及关于阿尔及利亚的讨论,《总汇通报》,1847年5月24日、25日,6月1日、9日、10日、11日、12日;其被复制于OCB,IX,第423至512页;以及《政治著作与谈话》,OC,III,第一册,第308至409页),他坚持认为有必要在阿尔及利亚创建城镇机构。他视其为法国殖民地出现在阿尔及利亚的一个条件(《政治著作与谈话》,OC,III,第一册,第352页)。参阅西摩·徳雷舍撰写的《民主的困境:托克维尔与现代化》(匹兹堡:匹兹堡大学出版社,1968年),第61页。
[7]埃尔韦·德·托克维尔:“在我看来,此处与前文不相符。如果它已经长期存在于法律之中,它如何秘密地发展起来呢?”(YTC,CIIIb,第二册,第84页)
[8]在关于印度政治制度的笔记中,托克维尔指出城镇的持久和势力是印度文化能够在革命后存续以及人们对广义政治缺乏兴趣的原因:“印度人的全部政治生活都集中在城镇,全部行政机构也集中在那里。只要城镇仍然存在,谁控制帝国对那里的居民都没有太大意义。他们几乎不会注意国王的更改。”(《政治著作与谈话》,OC,III,第一册,第450页)
[9]在1830年,马萨诸塞州共有305个城镇;其人口数为610 014人;因此该州的每个城镇约有2 000个居民。
[10]对托克维尔来说,不采用代议制是城镇的主要特征;他认为城镇与卢梭所设想的小型共和政体是相似的。如果他在此处坚称缺少代议制是大西洋彼岸的城镇的一个特性,那么在《旧制度与大革命》(OC,II,第一册,第119至120页)中,他将承认他发现旧政权的教区也具备缺少代议制的特征以及他原本认为仅有北美地区才具备的其他特点。
[11]同样的规则不适用于较大的城镇。j这些城镇通常设有一名镇长和一个被划分为两个分支的自治机构;但这是一种必须由法律批准的例外。参阅1822年2月22日[及23日。——编者注]颁布的关于调整波士顿市政权力的法律。《马萨诸塞州法律》,第二卷,第588页。这一法令适用于大型城市。一些小型城市通常也设有特殊的行政管理机关。在1832年,纽约州有104个城镇设有这样的行政管理机关(《威廉的大事记》)。(j.)
j. 埃尔韦·德·托克维尔:
删除这一注释并将其调整到该章末尾处。尽管该注释告诉我们较大的城镇拥有不同的市政系统,但它中断、减少并转移了我们的兴趣,让我们的注意力集中于一个尚未被完全陈述的差异。为了作品的统一,为了满足读者的需求,这样做是绝对有必要的。(YTC,CIIIb,第二册,第84页)
[12]最小的城镇选举3名行政委员;最大的城镇选举9名。参阅《城镇官员》,第186页。也可参阅马萨诸塞州关于行政委员的主要法令:
1786年2月20日法令,第一卷第219页;1796年2月24日法令,第一卷第488页;1801年3月7日法令,第二卷第45页;1795年6月16日法令,第一卷第473页;1808年3月12日法令,第二卷第186页;1787年2月28日法令,第一卷第302页;1797年6月22日法令,第一卷第539页。
[13]参阅《马萨诸塞州法律》,第一卷第250页;1786年3月23日法令。
[14]参阅《马萨诸塞州法律》,第一卷第250页;1786年3月23日法令。
[15]在空白处:“≠什么使城镇精神如此强大。/
“城镇的独立。
“城镇的重要性。
“持续不断的政治生活。
“城镇权力的划分。≠”
[16]这一切行政官员都实际存在。
要了解这些城镇官员的职务细节,可参阅艾萨克·古德温撰写的《城镇官员》,伍斯特,1829年;以及共包括三卷的马萨诸塞州法律汇编,波士顿,1823年。
[17]托克维尔从古德温的作品中了解到,在美国,城镇居民有义务为新教牧师捐款以示支持。这对他来说似乎是国家宗教的一种象征,他也将这一想法告诉了斯帕克斯。明显与他持相同意见的斯帕克斯回答道:“它是由早期的偏见、习惯和偶然因素构成的原因之一,它可能歪曲大多数人的认识,并影响整体的平等权利。”(H. B. 亚当斯,《贾里德·斯帕克斯与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第25页)
[18]原稿是这样描述的:“报酬的确很少,但足够了,这样贫穷的公民……”
[19]在波士顿的一家沙龙里,我发现自己站在两名体面的绅士身后,他们似乎在讨论一个与利益有关的重要主题。
“那将让你赚取多少钱[原文如此]?”其中一人问道。
“那是一笔相当可观的生意,”另一人回答道,“每笔大概可获取100美元的报酬。”
“如你所说,”前者回答道,“那的确是非常可观的生意。”
而这仅是关于两名海盗将于次日被处以绞刑的事实。其中一名谈话者是该市警长,按照他的职位,他必须出席执行仪式并监督一切是否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根据法律规定,每监督一人被实施绞刑,他有权获得100美元的报酬;而他谈论这两名即将被行刑之人时就像在谈论两头即将于次日在市场上出售的牛。
据领事所说。(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笔记本B;YTC,BIIa;《旅程》,OC,V,第一册,第241页)
[20]在空白处:“≠绝对不能遗忘的是,人民主权原则最终并没有让人们做他们应当想做的事情,而是让人们做他们想做的事情。≠”
[21]参阅托克维尔与斯帕克斯的谈话,以及其与格雷先生的谈话(未按字母排序的笔记本2和笔记本3;YTC,BIIa;《旅程》,第90页,第96页)。也可参阅H. B. 亚当斯撰写的《贾里德·斯帕克斯与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第18页。
[22]早期手稿是这样记录的:“≠我不相信任何人敢公开宣称政府的职责和权力是对被统治者实行家长式统治方式,他们甚至不会做任何仅有损于自身的事情。≠”
[23]参阅《马萨诸塞州的法律》,1786年3月23日法令,第一卷第250页。
[24]参阅《马萨诸塞州的法律》,1786年2月20日法令,第一卷第217页。
[25]参阅上一合集,1789年6月2日法令,第一卷,第367页;以及1827年3月8日法令,第三卷,第179页。
[26]在空白处:“<喜爱城镇并对城镇寄予希望、居住在城镇并参与城镇行政管理的人所拥有的东西就是我所说的城镇精神。>”
[27]空白处粘有一张小纸片,上面用铅笔写着:“我不知道这种想法是否非常准确。比如,波兰就是一个例外。”
[28]这个句子以及前一个句子是由博蒙起草的(YTC,CIIIb,第二册,第68至69页)。在本章中,托克维尔似乎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博蒙提出的格式建议。
[29]有人在空白处用铅笔写道:“≠再次表明,这一观点不够成熟,不够明晰。≠”
[30]“在城镇中,为了使人们与城镇利益密切相连,就像为了使宗教和仪式密切相连,权利和义务得以增加。城镇生活时刻存在。责任,是灵活且易于实现的;社会重要性得以分散。”(YTC,CVb,第17页)
[31]参阅1821年2月14日法令,《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二卷第551页。
[32]州长咨询委员会是一个通过选举产生的组织。
[33]参阅1819年2月20日法令,《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二卷第494页。
[34]参阅1781年11月2日法令,《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61页。
[35]在《爱尔兰》一书的草稿中,博蒙在一本工作笔记中写道:
“——在爱尔兰,政治生活集中于郡,因为爱尔兰主张贵族主义政治。
“——在美国,政治生活集中于城镇,因为美国主张民主主义政治。
“——在我们法国,政治生活集中于州,因为法国仍主张君主主义政治。”(博蒙,YTC,CX)
[36]在最初的手稿中,作者在这部分内容之后对州进行了论述。
[37]最后三个句子的文体根据博蒙的评论进行了修改。(YTC,CIIIb,第二册,第70页)
[38]手稿中提到了以下标题:“美国的行政”“美国的行政当局和政府以及它们的行动和元素的含义”以及“美国的行政权力、政府和行政部门”。
[39]埃尔韦·德·托克维尔:“我不是很喜欢此处的权威一词。在我看来,它似乎过于笼统;法律的权威和行政官员的权威不能被削弱。我倾向于选择权力一词。下文的句子应当采用该词语。”(YTC,CIIIb,第二册,主要是第86页)
[40]爱德华·德·托克维尔:
我不能理解这一点。怎么会有人想通过剥夺社会的自卫权利或自卫能力来建立自由?好吧,设想你所表述的是:通过剥夺代表社会的政府,等等。我认为你想表述的是有人想通过削弱政府、政府权力来建立自由。好吧!此处完全没有阐述清楚,因为削弱社会的政府和削弱社会是截然不同的。国民议会统治的法国社会是牢固的,但旧政府刚刚被摧毁。(YTC,CIIIb,第二册,第81至82页)
[41]在另一个版本的空白处:“≠当伴随民主的是道德观念和信仰,它会带来自由。当伴随民主的是思想和宗教的无政府状态,它会导致专制。≠”
[42]参阅《城镇官员》,特别是关于行政委员、估税员、收税员、学校、道路测量员的内容……例如在其他众多官员之中:根据州规定,有些人如非必要不得在星期日外出。他们是城镇的十户长,其作为城镇官员专门负责监督法律的实施情况。
参阅1792年3月8日法令,《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410页。
行政委员负责编制选举州长的选民名单并向该州政府秘书长报送投票选举结果。1796年2月24日法令,同上,第一卷第488页。
[43]例如:行政委员可以批准修建污水管道,指定能够修建屠宰场的位置,以及指定修建某些可能损害城镇利益的商品交易场所的位置。
参阅1785年6月7日法令,第一卷第193页。
[44]在最初的手稿中:“≠在立法权和行政权不集中于同一人手中的社会里,行政部门仅有两项义务。
1. 执行现行法律的义务。
2. 处理社会生活中不可预见的事件的义务。≠”
例如:如果传染病爆发,行政委员得处理公共卫生问题,并联合治安法官采取必要措施。1797年6月22日法令,第一卷第539页[第549页。——编者注]。
[45]我使用了“几乎”一词是因为城镇生活中的几个事件是由治安法官自行处理或者联合县里的官员共同处理的。比如:治安法官授予许可证。参阅1787年2月28日法令,第一卷第297页。
[46]最初,托克维尔描写得更加详细:“≠在法国的城镇中,镇长是层次比他更高的官员的唯一代表人;他的权力是上级权力的唯一映照,是权威的代表;这种代表权在授权之人面前时必定会消失。≠”
[47]例如:仅对持有城镇行政委员授予的品行良好的证明书的人颁发资质证书。如果行政委员拒绝颁发该证明书,当事人可向郡法院的治安法官提起申诉,法院裁定后可颁发资质证书。参阅1808年3月12日法令,第二卷第186页。城镇有权制定规章(地方法规),并监督其是否按照这些地方法规的规定进行罚款,但这种规章必须得到郡法院的批准。参阅1786年3月23日法令,第一卷第254页。
[48]在马萨诸塞州,郡的行政官员也常常受邀对城镇行政官员的行为进行评定;但我们在后文将提到,他们的评定属于司法权的范畴,而非一种行政权威。
[49]例如:城镇教育委员会必须每年向州政府秘书长报告学校的管理情况。参阅1827年3月10日法令,第三卷第183页。
[50]行政权与司法权。/
在所有国家中,执行法律的方法有两种:
行政方法。
司法方法。
行政方法注重原因,而司法方法注重结果。行政方法是直接的,而司法方法是间接的。
例如:一个城镇制定了非法法令。
行政权力会宣布其无效。而司法权力防止其产生任何结果,并保护反对它的人。
如果公共道路上出现障碍物,行政权力会将其移除;司法权力则通过对引起道路堵塞的人进行罚款来间接地达到同一结果。(YTC,CVb,第19至20页)
[51]中央集权。城镇自由。
在法国,有两种反对行政部门决定的方式,一种是行政方式,另一种是司法方式。
当一名行政官员发布了违反法律的命令时,你可以申请他的上级改变他的决定。
在同样的情况中,你可以拒绝服从命令,随后由法院判断这名官员是否具有发布这一命令的权力。参阅奥迪隆·巴罗就该问题进行的论述。1834年3月1日的《辩论》。[《辩论杂志》。——编者注](YTC,CVj,第二册,第26至27页)
托克维尔的文件中包含了从相同日期的《辩论杂志》上剪下来的一篇文章,其与1834年2月28日进行的国内法的讨论有关(复制于YTC,CVj,第二册,第27至46页)。在辩论之际,巴罗拥护法国城镇的独立性,反对梯也尔和政府——其赞成由地方长官对镇长进行严格控制。
[52]“在实行选举制度的地方,上级官员没有必要对下级官员进行监督管理。选举处理过失行为;法院处理犯罪行为。要谨慎而仔细地区分什么是司法,什么是行政。严格来说,几乎所有行政都集中于城镇,其仅是要求官员履行其职责的问题。”(YTC,CVb,第6页)
[53]埃尔韦·德·托克维尔:“这个句子非常抽象。”
爱德华·德·托克维尔:“它非常简明。我不觉得它抽象。”(YTC,CIIIb,第二册,第87页)
[54]爱德华·德·托克维尔:“我认为应该这样叙述:那样通常会使行政官员难以……。没人注定受到伤害,并且我们允许例外存在,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例外;此外,我相信例外的确存在。”(YTC,CIIIb,第二册,第82页)
[55]我们将在后文探讨州长究竟是什么;但在此刻,我必须指明州长代表整个州的行政权力。
[56]爱德华·德·托克维尔(?):
我们还没听说过州长这个官职。读者们甚至完全不知道这个浮夸的称谓在一个共和主义国家中意味着什么。当他得知在同一个国家中,检举[代理?——编者注]制度已经无处不在、州长给各个郡任命一定数量的治安法官等等,他的惊愕度会再次猛增。
我知道你将在本书第229页解释州长的职能主要是什么,但在我看来,你在此处提到州长一词无疑会令阅读本段内容的读者感到莫名其妙。我认为你大致应当这样阐述此段内容:每个郡都设有一名行政官员,其被任命为州长。我将在后文阐述他如何获得他的权力以及他的职能是什么。或者更好的方法是在本页底部添加一个注释,或在州长一词后面添加一个注释:郡的行政权力首脑。(YTC,CIIIb,第二册,第82至83页)
注解21并不存在于手稿之中。
[57]参阅《马萨诸塞州宪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款,第三章第三款。
[58]这种情况很多,此处仅举一例:一个外乡人来到某个城镇,因为感染流行病而病倒。两名治安法官加上行政委员的意见,能够命令郡治安官将他运到其他地方并照顾他。1797年6月22日法令,第一卷第540页。
一般来说,治安法官可以介入一切重要的行政管理活动,并赋予这些活动半司法性质。
[59]我之所以说大多数,是因为某些行政犯罪事实上可以提交普通法院处理。例如:当一个城镇拒绝为它的学校筹集资金或者拒不成立教育委员会,可以对其处以金额相当大的罚款。做出这种罚款判决的是最高法院或者普通法院。参阅1827年2月21日法令,《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三卷第190页。当一个城镇未能预先准备战争物资,也要处以大额罚款。1822年2月21日法令,第二卷第570页。
[60]治安法官可以根据其自身能力(o.)参与城镇和郡的政府工作。城镇生活中最重要的工作,一般需要一名治安法官参与处理。
o. 埃尔韦·德·托克维尔:
我不认为能力一词能够准确表达作者的想法。在选词遣字的时候必须小心谨慎,否则具体表述会因为字词的多重含义而显得不够明确。在我看来,从第189页到第193页,亚历克西没有充分说明治安法官如何参与城镇管理工作。他不得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对于他的大多数读者而言,美国属于某种新兴事物,他们想在他的作品中寻找的是说明而非感想。我必须承认自己这部分内容的知识贫乏,我的好奇心未能得到满足。我羞愧于自己的无知,我恼怒于作者假定我比实际上更见多识广。作者必须复核这部分内容,添加更多详细描述治安法官在地方法庭外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的精确细节。大多数读者甚至不了解英国的治安法官是如何工作的。
爱德华·德·托克维尔:“的确如此。在我看来,此处的能力意味着权属。我认为后者更佳。”(YTC,CIIIb,第二册,第87至88页)
[61]在关于郡的事务中,由地方法庭负责处理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 监狱和法院的建设;2. 编制全郡预算(交由州立法机关投票表决);3. 分配州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税收;4. 颁发某些许可书和执照;5. 修建和维护全郡的道路。
[62]当涉及道路问题时,地方法庭在陪审团的帮助下解决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几乎所有难题。
[63]参阅1786年2月20日法令,第一卷第217页。
[64]有一种使城镇服从的间接方法。比如,法律要求城镇确保道路处于良好状态。如果城镇由于疏忽而没有申请维护道路所需的资金,那么负责管理道路的城镇行政官员有权筹集必要的经费。因为他负责调查损坏道路的原因,并就此向地方法庭提起起诉,所以他当然可以向城镇行使法律赋予他的特权。这样,地方法庭通过向城镇官员施加压力,从而迫使城镇服从。参阅1787年3月5日法令,第一卷第305页。
[65]《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二卷第45页。
[66]埃尔韦·德·托克维尔:“寥寥数行中数次提及什么事(Que)、什么人(que)。当想法非常强大的时候,文体却显得非常拖沓,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你在这部分内容中频繁使用‘是(c'est que)’‘还有就是(还有就是)’,你必须坚决不使用它们。在这样一部作品中,简洁明了的句子要比拖沓的句子好得多。比如孟德斯鸠的作品。”(YTC,CIIIb,第109页)
[67]例如,如果一个城镇坚持拒不任命估税员,则可由地方法庭负责任命估税员,而按照这种方式选出的官员与民选官员拥有同样的权力。参阅上文已引用的1787年2月20日法令。
[68]在空白处:“≠也许此时此刻应将它们一一列举。
人类的尊严。
合法而非恣意的习惯。
人们自行处理自己的事务。≠”
[69]我之所以说“隶属于地方法庭”,是因为普通法院设有一名行政官员负责履行检察官的某些职责。
[70][﹡]<≠美国人非但不想设置这样的行政官员,恰恰相反,他们相当害怕过多的行政权力集中于同一双手中,因此当他们指派某人负责控告行政犯罪的时候,他们几乎从不选择最重要的官员。
当一个城镇拒不向州缴纳税款,就该事实应向地方法庭提起控告的不是该州州长,而是该州财政部长。《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209页。
当一名估税员拒绝履行其职能,应对他提起控告的不是行政委员,而是城镇的司库。《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218页。≠>
[71]例如,大陪审团有责任向法院通告道路的恶劣状况。《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308页。[第307至308页。——编者注]
[72]例如,郡的司库没有向上级提交财务报告。《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406页。
[73]这种情况很多,此处仅举一例:维护不善的道路使一个人的车辆受损或者使他受到伤害;他有权向地方法庭起诉,要求城镇或郡对道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309页。[第307至308页。——编者注]
[74]在敌人入侵或者发生暴乱的情况下,如果城镇官员疏于为民兵部队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物资,那么城镇可被处以200至500美元(1 000至2 700[2 500。——编者注]法郎)的罚款。不难想象的是,在这样的情况中,很可能没有人有兴趣或者愿意充当原告。因此,法律补充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告发类似的罪行,[……。——编者注……]检举人可以分得罚金的一半。”参阅1810年3月6日法令,第二卷第236页。
类似的规定频繁出现在马萨诸塞州的法律之中。
有时,法律不是以这种方式鼓励个人控告公职人员,而是鼓励官员惩罚特定个体的不服从行为。例如,一个居民拒不完成预先分配给他的道路修建工作。道路检查员必须控告他,如果此人的确有罪,那么道路检查员可以分得一半罚金。参阅《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308页。
[75]详见第一部分第十一章“城镇的权限、职责和特权”,第一卷第336至364页。
参阅标题为《宾夕法尼亚州法律选编》的合集中的下述内容:估税员、收税员、治安官、济贫工作监督员、道路管理员。也可参阅《俄亥俄州一般性法令合集》第412页,1824年2月25日法令,其与城镇有关。其次,对不同的城镇官员做出的特殊规定,比如,城镇文书、托管财产管理者、济贫工作监督员、护青员、财产估价员、城镇司库、治安官、道路管理员。
[76]参阅《纽约州章程修订版》第一部分第11章,第一卷第340页;第一部分第12章,第一卷第366页。参阅《俄亥俄州一般性法令合集》,1824年2月25日法令,其涉及郡行政长官,第263页。参阅《宾夕法尼亚州法律选编》中涉及郡税和征税的内容,第170页。
在纽约州,每个城镇选举一名代表,这名代表既参与郡的行政工作又参与城镇的行政工作。
[77]在空白处:“≠咨询路易斯和博蒙是否有必要为这部分内容添加注解。这里可以添加非常详细的注解,也可不添加任何内容。≠”
[78]“比如。
“立法机关对中间机构充满羡慕。
“在新英格兰,由治安法官制定郡的预算;随后将预算交由立法机关投票表决。而在纽约州,由郡的代表对税收进行投票表决,但它的权限被限制在非常窄的范围内。”(YTC,CVh,第五册,第13页)
[79]埃尔韦·德·托克维尔:“在我看来,你似乎不能断然地告诉我们这些行政官员都是由居民自行选择的,因为你在上文说过治安法官的人选是由州长决定的。”(YTC,CIIIb,第二册,第111页)参阅注解48。
[80][﹡]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根据田纳西州的法律——大概所有弗吉尼亚人都适用这一法律,与郡法院有关的治安法官或行政官员(他们因良好的品行而获得了自己的职位)负责处理全部行政工作。我认为这是不折不扣的英国制度。
[81]甚至在南部各州,郡的行政官员(u.)负责解决行政工作的所有细节问题。参阅《田纳西州法令集》中的“司法制度”“税收”等内容。
u. 埃尔韦·德·托克维尔:“如果在有些州中,地方法庭负责行政工作的所有细节,那么作者如此引以为傲的城镇精神又是什么呢?”
“从本章末尾处似乎可以看出,某些州已经开始察觉到地方分权过度化的缺点。作者在下一章中应该权衡这方面的内容。”(YTC,CIIIb,第二册,第77页)
[82]“没有等级、没有中央集权,是美国行政的特点。因此,相较于法国的城镇,美国的城镇拥有更多的权力和行政官员,但他们都是独立的。”“那些责任人之间的权力分配使他们履行自己的职责。最后,当他们集结在一起,它属于司法机构,也就是说,它是合法且远离专制[制度的奴隶]的。”(YTC,CVb,第16页)
[83]比如:管理公共教育的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手中。立法机关任命被称为评议员的大学成员;该州的州长和副州长则为评议会的当然成员。(《法令集修订版》,第一卷第456页。)大学的评议员每年视察各个高校,并向立法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他们对学校的监督管理并非有名无实,尤其是根据这一原因:为了成为可以买卖和占有财产的法人,学校需要特许状;但这种特许状是立法机关根据评议会的报告颁发的。每年,州将鼓励教育的专门基金的利息分配给各个高校。而负责分配这笔钱的人就是评议员。参阅《法令集修订版》,第15章“公共教育”,第一卷第455页。
每年,公立学校的负责人需要向州主管教育的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工作的报告,《法令集修订版》,第488页。
[84]当某个人认为学校理事(这些人是城镇官员)的某些行为侵害了他的权益,他可以向小学监管者控诉,而小学监管者的裁定是最终裁定。《法令集修订版》,第一卷第487页。
你在纽约州的法律中随处可以发现与我刚刚引用的例子相似的规定。但总的来说,这种中央集权化尝试作用不大、效果不强。虽然州的最高官员被赋予了监督和管理下属官员的权力,但他们不拥有奖惩下属官员的权力。同一个人不能既负责发号施令又负责惩治违抗行为;因此,他拥有命令权,但他不具备使他人服从的能力。
1830年,一位学校的监管者在其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控诉,几名学校理事尽管提交了报告但没有按照报告的内容行事。他在报告中补充道:“如果再次出现这种疏忽,我将根据法律规定,向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他们。”
[85]例如,每个郡的地方检察官都有权追索50美元以上的所有罚款,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将这一权力授予另一名行政官员。《法令集修订版》,第一部分第,12章,第一卷第383页。
[86]马萨诸塞州也存在行政集权的迹象。例如,城镇的地方教育委员会有权向州政府秘书长提交年度报告。《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367页。
[87]参阅纽约州宪法中的内容。(w.)
w. 该宪法被复制于最初的版本的附件之中。
[88]在马萨诸塞州,参议院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
[89]比如在纽约州。(x.)
x. 参阅托克维尔与斯宾塞先生的对话。(非字母排序的笔记本1;YTC,BIIa;《旅程》,OC,V,第一册,第68页)
[90]行政权的划分,立法权的集中。美国的原则(重要)。立法机构通常任命特别代理人执行它的意志。因此,权力甚至不是法律的常规执行人或必要执行人。
州长的否决权并非民主所面对的障碍,州长完全来源于他的否决权。只有法官才是真正的障碍。
不仅仅是权力被划分于众多人手中,权力的行使权也由多人掌控。州长不能在任命官员的同时对其进行管理。微妙而可疑的。
参议院机构成为民主的障碍由来已久:它们[原文如此]并不受到无法连选连任的恐惧所带来的直接影响。(YTC,CVb,第15至16页)
[91]我们必须牢记的是托克维尔是负责起草1848年宪法的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在那里,他坚持将立法权划分为两大分支。但这个想法最终石沉大海。在托克维尔撰写的《回忆》(OC,XII,第148至187页)中,他提供了一些关于它的细节。博蒙为委员会工作期间所记录的笔记提供了一些关于此事的有趣的、此前从未公开披露过的细节(YTC,DIVk)。下文为博蒙记录的内容,他用简明扼要的方式描述了托克维尔向马拉斯特提出的关于创建单一议院的提案所给出的回答(1848年5月25日):
托克维尔。——认识无法设立两种议院的原因。在这样的思想状态下,仅在这种环境中坚持这样一种本质上不大好的制度几乎是危险的行为。
——但是,有必要证明两议院制度是唯一使共和政体可行的制度。
——历史!
——美国。美国的宪法必须被搁置一旁,而采用与我们有着相同的社会状况和政治状况的30种美国民主宪法。
——现在,在这30个州中,关于两议院的问题已经成为既成事实和无可辩驳的真理。
——这难道不是一种英国的历史传统么?
——不。他们打破了英国的传统,而不是跟随它。国会最初仅设有一个议院。马萨诸塞州和宾夕法尼亚州采用了同样的方式(宾夕法尼亚州将该制度实行了13年);在13年之后,宾夕法尼亚州改变了单一议院制度并采用了两议院制度。
——那么在法国,是什么原因使舆论如此敌视单一议院制度?
——这是一种误解。到现在为止,欧洲的两议院制度是对两种不同的群组,即贵族主义者和民主主义者,给出的特异性表达;由它得出的结论是,两议院的建立符合一种贵族主义原则。如果这是一个关于如何尽可能少地将贵族主义元素引入政府之中的问题,那么这个自然结论就是正确的。
——但是,两议院的存在本身不就是一种具备贵族主义特性的事实么?
——怎会如此!美国的两议院制度与贵族主义毫无关联!那它到底是什么呢?这两种议院大致上是由同样的选民在同一时间在同样的环境中通过选举产生的。
——反对意见认为,如果第二个议院无法与民主主义抗衡,它还能发挥什么作用呢?那么,它就是多余的。
——不。
——即使从逻辑上讲,它可以持续下去。什么比国家全能说更合乎逻辑;而什么比国家主权拥有一个或者两个代表更与逻辑相悖。
——现在,从逻辑上分析两议院发挥了什么作用?
三大重要作用。
1. 在法国,有必要赋予行政权力以强大的力量。但是,某些相当重要的事项不能完全由行政权力在不受任何日常控制的情况下进行。在美国,参议院在某些行动中协助总统,准确地说是参议院在控制总统,某些协议是高级官员共同做出的选择。足够细化的机构才能够与行政权力和强权相互配合,因为它来自人民。事实上,在行政法院的参与下,这是可以做到的。
2. 驾驭民主的推动力。在这种一个人和一个单一制议院永远存在正面交锋的情况中,行政权力所面对的危险以及难以维持的局面,两大意志之间的直接冲突永远存在。——远离冲突的唯一途径是这个人向议院让步。随后,争斗将不复存在。
3. 民主政治最大的弊端是立法过度化、程序暴力化、行动迅速化。虽然两议院制度的有利条件无法阻止激烈的革命,但它能够阻碍最终导致革命的糟糕政府的形成。
——什么样的手段能够打击这个单一机构所固有的恶习呢?那就是将单一机构划分为两个部分。
——然而,来自同一群组的两个议院能够拥有不同的思想。
——当一个国家拥有两个议院,两个或三个人想在国家中占据主导地位是非常困难的。而当一个国家仅有一个议院,这是非常容易实现的。
——从两个不同方面思考同一个问题的效用。但是,只有当一个国家设有两个议院的时候,其才能够拥有两种不同的思考方式。两种解读并不意味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它就像是向做出判断之人重新提交同一问题,而这些人只会重复自己的判断。(YTC,DIVk)
博蒙的报告包含了无数关于美国宪法的笔记,其证明了美国立宪史在1848年的宪法委员会讨论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
[92][*]参阅《马萨诸塞州宪法》第一章,第二部分第11章。
[93]在实践中,并非总是由州长执行立法机构通过的议案;通常情况下,在立法机关投票表决一项议案的同时,它便任命特别代理监督其执行。
[94]在几个州中,治安法官并非由州长任命的。
[95]手稿是这样描述的:“……他才能够尽可能不被他来自的机构所束缚。”爱德华·德·托克维尔:“这个句子完全令人感到莫名其妙。为什么?你所说的‘他来自的机构’是什么意思?他来自什么机构?以及在他担任州长的仅仅两年之中,他如何才能尽可能不被他来自的机构所束缚?我再说一遍,我完全不明白这个段落所阐述的内容。”(YTC,CIIIb,第二册,第112页)
[96]在手稿中的第一章末尾处,有一个写有下列标题的封面:
总统在公共事务的处理方面产生的真正影响[在空白处:对外交事务产生了真正影响和习惯性影响,几乎对国内事务产生了彻底的个人影响。/研究这种影响是如何产生的。];在其中,发现了以下关于州长的片段:
[开篇处已丢失。]在这两项职责中,第一项以清晰且明确的方式制定出来。
第二项在本质上依赖于其产生的环境。
在大多数国家中,相同的人或者至少是相同的权威人士负责履行这两项职责。他自行处理它或者通过他任命的代理人处理它,而当秩序被某些剧烈的动荡或者某些无法预见的事实所扰乱的时候,他仍然暂时代替消失的国家意志负责根除恶行。
在美国,事实很少如此,州长只是偶尔负责法律的和平执行。最重要的是,他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一种综合性方式监督社会的状态、用他的建议启发立法机构以及满足该州的意外需求。
[在空白处:在某种程度上,州长凭借他的否决权参与本州的立法活动。]行政议会拥有的行政权力。
在法国,它仍然由同一人负责。
始于高度集中的权力。
在有些国家中,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统一的。
在有些国家中,立法权与另两种权力是相互分离的。
还有其他情形。
因此,州长并不负责利用他的权威监督城镇是否如实地、按期地履行它们的职责。如果立法机关命令开凿一条运河或是开辟一条道路,通常也不是由州长负责监督这些项目的实施。立法机关在投票表决一项议案的同时,便任命特别代理监督其执行。
但是如果出现了不可预知的危险、如果敌人出现、如果武装起义爆发,那么州长真正代表该州的行政权力。他负责命令并指挥警察部队。
在我方才列举的意外情形中,将权力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是社会得以存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在美国的一个州中,州长是武装力量的唯一的、绝对的领导人。
但对于日常的法律的和平执行而言,权力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而这是我们所无法想象的。
[在空白处:只有它不是司法力量补充行政力量。它是行政力量对司法力量进行补充;现在,自由不必再畏惧于司法力量。/
权力集中化与行政等级是两个同义词,因为只要行政等级存在,你必然会发现权力不断走向集中。
权力集中化并非绝对必要的。
我开始相信绝对是由司法权力负责管理。因此,在美国,你迂回曲折地抵达了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结合处。]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部分主题,我将国家不得不面对的最强大的个体作为研究对象,即城镇,我咨询并了解到城镇如何遵守法律规定。
在这里,重新阅读我所做的关于城镇的笔记。
[97]爱德华·德·托克维尔写给他的弟弟亚历克西的信。
圣日耳曼,[1834年。——编者注]6月15日。/
我亲爱的朋友,我非常用心地阅读并检查了你所撰写的章节;我将我就该章内容所做的备注和评价,连同我针对父亲发表的评价而添加的一些意见,一起寄给了你。你所说的关于中央集权的一切内容都是非常显著且经过充分考虑的,但这一章,这本厚厚的文件夹中的最后一个章节,将会成为我严厉抨击的目标。
你的这部作品的总体风格是严肃的、公正的、哲学的。你用一种过于崇高的措辞将你在那里所看到的一切描述出来,而忽视于揭露真实的情感。我们猜测你的观点、你的感受,但你有必要让读者自行得出结论:你仅需积聚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引导出你想要得到的结论,从而必然将读者引导至那里;那才是一部缜密有理的作品应当实现的目标。作者应该隐藏于幕布之后并乐于说服读者,而非坚称:对我来说,这就是我根据上述所有内容得出的结论。这种个人观点不会增加推理的力量,而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这种鼓舞人心的完美的公正性将不再出现于作者的作品中。因此,我觉得在这最后一章中,你显得过于喧宾夺主:你以个人观点为武器参加竞赛;你将你的原则应用于法国;你进入政界;你呈现给读者的不再是用心研究事实和机构而得出的合乎逻辑的、清晰的、深远的推理,而是你对这些事实、这些机构、它们的影响以及它们的应用所持有的个人观点。当你做出判断时,你必须允许读者做出自己的判断,你必须将所有的论据放置在他面前。他的理智将解决剩下的问题,如果你做到了这一点,本书就是很好的作品。
经过仔细考虑,你的这部作品不能包含1834年这一时期,甚至不能包含法国的风格色彩:为了造福于子孙后代,它必须摆脱时间和地点的影响。
总而言之,当你删掉所有揭示论战的内容,以及当你满足于自己所阐述的中央集权或者确切地说是地方分权在美国究竟是什么:它的影响、它的作用、它造成的结果是什么,而非解释中央集权曾是什么、仍是什么,以及它曾经及现在对法国产生了什么影响,那么我相信这一章的内容将会非常强大。当然,这是一个伟大而有趣的问题——当你走上讲台享受他人钦佩的目光,但你的作品引发了这些问题,却无须与任何人争辩,那么为什么要因为这一章而破例呢?
请权衡这些因素。
再见了,我亲爱的朋友。全身心地拥抱你。为我们拥抱妈妈。亚历山大和孩子们一切安好。(YTC,CIIIb,第二册,第63至65页)
[98]“调用人员及分配资金的权力,总体上就是政府集权。”(YTC,CVb,第12页)
1848年5月31日,在宪法委员会召开会议期间,博蒙因而总结了托克维尔提出的有利于政府集权的干预措施:
托克维尔,无法从集权的构成物和一般原则上触及它。——正是集权拯救了法国。集权是赋予各州的权力,是其处理里里外外所有涉及普遍利益和各州利益的大小事宜的职责。州必须完成国家中所有与它密切相关的事宜,无论是在部门中还是在城镇中。
州不得干预仅涉及地方利益的事宜。(YTC,DIVk)
[99]“行政集权无法在一个国家中创造力量,其只能导致专制。”(YTC,CVb,第25页)
[100]异文:“<≠第一种集权是将巨大的社会性权力集中于同一个地方或同一双手中,我将其称为政府集权。这种权力能够制定一般性法律并迫使人们服从。其指导州的外交事务并采取成功的处理方法。
第二种集权是将规范社会日常事务、控制州的各个部分处理特殊事务、负责处理它们的日常细节的权力集中于同一双手中或者同一个地方,我将其称为行政集权。≠>”
[101]“在法国,行政权力被置于中心位置,不是因为它在那里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也许恰恰相反,而是为了增加与之不同的政治权力。”(YTC,CVb,第10页)
[102]在埃尔韦·德·托克维尔应其儿子的要求草拟的关于法国行政的文章中,他谈及下述内容:
在一切事物按照1814年宪章建立起来的国家中,国王是无处不在的。为了团结个人对抗共同的危险,他能够支配个人的意志。他的行为作用于行政部门的各个部分。没有了他,行政部门什么也做不了,行政部门不能违抗他的命令。我们仍然不知道自1830年以来发生的显著变化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将选举原则引入所有议会的组织构造不会激发地方机构的难以抑制的独立主张?而将同一原则应用于国民警卫队的官员任命不会损害这一维护公共安全的武装部队的绝对服从性?自称为保皇主义者的报刊要求重建旧的省份并坚持创立负责指导地方事务的省级议会。这些议会往往有可能增加自身的权力,而法国很快会成为一个巨大的联盟,最脆弱的政府将被紧凑的君主政体围绕在中央。(YTC,CIIIe,第38至39页)
在称赞了集权对法国城镇的问责制产生的影响之后,他补充道:
国王的指导是非常杰出的,因为它能够防止推行计划不周的事业、防止无用或者多余的支出以及资金的浪费。但人们不禁要问,它是否尚未走向极端,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是否尚未被太多的繁文缛节所束缚。似乎一部分事务必须提交至内政部,并由省级政府做出决定。(同上,第40页)
而在下文中:
根据上文的内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集权在上级权威和下级权威之间的关系上变得有点儿过于广泛,它会变得难以承受,更重要的是,当它对部分从行政上进行讨论和管理的私人利益造成影响的时候。综上所述,保持对涉及行政开支的事务进行指导是非常有用的……
皇室对城镇事务的干涉应当局限于授权其进行销售、收购、交换和借款。还有,小额贷款可由地方长官予以授权。(同上,第41至42页)
我们很难确定托克维尔的父亲的报告、沙布罗尔和布洛斯维尔的来信、托克维尔与斯帕克斯的交谈与通信对托克维尔提出的关于集权的观点产生了哪些准确的影响。如果所有这些资料能够帮助他理清几个要点,那么似乎他的关于集权的观点至少在他最初开启美国之旅的时候就已然成形。
在托克维尔于1831年6月3日(在其寻求帮助的4个月前)写给父亲的一封信中,他已提到集权:“集权的所有好的方面似乎就像所有坏的方面那样都是未知的;似乎没有中心思想控制这一机制的运行。”(OCB,VII,第21页)同一主题再次出现在他于次月写给父亲的信件中:
此外,这里的州政府几乎不值一提。它仅在处理涉及州的事务的时候才作为一个整体,地方自行处理自己的事务。那就是他们如何让共和政体在美国可行的方法。无论在何处,个人野心能够找到小的活动中心,而其实施的行动不会给州造成危害。我想如果波旁王朝从一开始就尝试一点一点地重视地方机构,而不是畏惧于城镇组织,那么他们在与反对他们的群情激愤作斗争的时候就不会遇到这么多的困难。(奥尔巴尼,1831年7月4日,YTC,BIa2)
在1831年6月29日,即在与斯帕克斯碰面的两个月前,他在写给路易斯·德·凯尔戈莱的信中提到了几乎相同的内容(《与凯尔戈莱的通信》,OC,XIII,第一册,第233至234页)。参阅乔治·W. 皮尔森撰写的《托克维尔和博蒙的美国之行》,第363页;以及詹姆斯·T. 施莱费尔撰写的《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创作》,第122至123页。也可参阅第150页的注解q。
托克维尔在他的关于阿尔及利亚的报告中再次提到这一主题(《政治著作与谈话》,OC,III,第一册,特别是第331至338页)。在该报告中,他谴责行政集权的过度化和政治集权的缺乏。阿尔及利亚开启了托克维尔的政治创造潜力,他设想利用这一理论工具再对美国进行研究。托克维尔不止一次在法属非洲遇到那些与最初的美国殖民地完全类似的情形。其对议会的干预具有一种特定的、易于察觉的美国特色。他与凯尔戈莱提出的在阿尔及利亚购买土地的项目证明他对殖民地感兴趣,尽管这一项目最终并未落实。
参阅报告和议会的干预措施,发表于1847年5月24日、5月25日、6月1日、6月9日、6月10日、6月11日和6月12日的《环球箴言报》(转载于OCB,IX,第423至512页,以及《政治著作与谈话》,OC,III,第一册,第308至409页)。他的旅行笔记和其他关于阿尔及利亚的作品也含有很多涉及集权和其他与美国有关的主题的内容。也可参阅第二卷第1 210页的注解f。
[103]在手稿中:“……缩减公民的数量……”。
[104]在手稿中:“……对一个人的伟大产生极大帮助,却无法对一个民族的伟大有所帮助。”
古斯塔夫·德·博蒙:
错误的观点。此处涉及的行政集权所产生的影响既能够对一个人的伟大产生极大帮助,也能对一个国家的伟大有所帮助,因为这里的“伟大”取决于一场伟大的战争,而战争可能因为行政集权的消失而消失。行政集权仅仅是持久的伟大所面对的障碍物。由于我不知道作者是否同意这一观点,我也不知道作者会采纳哪种观点,我不会将这两种观点收录于我的作品之中。(YTC,CIIIb,第二册,第76页)
[105]同样的观点出现在博蒙的作品《爱尔兰》中,第二卷,第157至159页。
[106]在空白处:“≠也许这些无关紧要的内容可被删除。≠”
[107]“≠说实话,在法国,各个省从未管理过自身;其往往是一个人通过行使他的权力来直接或间接地管理社会的所有事务。不过,其管理范围是有限的: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仅将范围扩大。≠”
[108]在空白处:“<(再次检查关于集权的这部分内容,也许可将它缩短。博蒙的建议。)>”
[109]在手稿中:“站在它的旁边并受它控制的是行政权力——强制力的绝对领导人,他们迫使少数人服从。”
[110]在写给欧内斯特·德·沙布罗尔的一封信中,托克维尔解释道:
所有的办事处,就像所有登记处那样,都是对我们开放的,但至于政府,我们仍在寻找它。立法机关管理一切涉及普遍利益的事务,行政当局则处理其余事务。
这种安排的优点是使各个地区乐于积极地处理自己的事务并极大地满足了政治活动的需求。但在我看来,这种安排的缺点似乎在美国也剥夺了任何类型的行政一致性,使采取一般性措施变得不可能,并给所有有用的组织机构带来一种你无法想象的不稳定性。
最重要的是,我们能够在关于监狱的制度中注意到缺乏集权所造成的影响:没有什么是固定不变的,缺乏一定的纪律;人们可以替代彼此;制度不稳定;由于将一切控制在一个共同方向的中央权威不存在,管理方法随着管理人员的改变而改变。
美国人必须感谢上天,直到现在,他们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他们不需要常备军队、不需要警察当局、不需要巧妙而持久的外交政策。如果美国人对这三方面有需求,那么即便没有先知你也能够预测他们将失去越来越多的自由或集中权力。(奥本,1831年7月16日,YTC,BIa2)
[111][*]马萨诸塞州和宾夕法尼亚州已经出资创建常务军事机构以压制或者预防暴动。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115页。[第28期。——编者注]
[112]手稿中的异文:“……但是因为中央权力经常易手并且从属于人民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在本质上就是极易发生改变的,出于这个原因,它不能长期控制社会。”(YTC,CVb,第一页)
[113]在第一个版本中,粘贴于此处的纸片上写着:“(行政权聚集在他们手中。而且,这是彻底的民主政府所拥有的一个固有的弱点。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213页。)”[第48期。——编者注]
[114]在空白处:
≠当一个国家宣布放弃中央集权,它会意识到建设行政法庭的必要性:现在,我怀着一种恐惧的心情承认我发现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集中于同一人手中。在所有暴政之中,最糟糕的莫过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自身的暴政。在我看来,行政法庭一旦屈从,其将成为专制的最令人感到害怕的一种工具。≠
这不禁令人回想起孟德斯鸠说过的话:“没有什么比披着法律与正义的外衣的暴政更加残酷;可以这么说,你不幸地淹死于它们所存在的木板之上。”《罗马盛衰原因论》,《全集》(巴黎:佩兰出版社,1951年)第二卷第14章第144页。也可参阅第四卷第1 228页的注解o。
[115]我认为代表州的权威机构即使不亲自进行行政管理,也不应该放弃监督地方行政的权利。比如说,假设在每一个郡中安排一名州的政府官员担任固定职务,授予其审理该郡以及其管辖的各个城镇中发生的犯罪案件的司法权。在这种情况下,如不侵犯地方的独立性,就能建立更统一的制度吗?现在,美国并不存在这样的官员。没有任何高于郡法院的司法机构,而且这些法院仅在受理必须予以惩治的行政犯罪的时候才临时开庭。
[116]在我看来,中国似乎是以高度集权的行政为那些服从于它的人民提供社会福祉的最佳代表。一些旅行家告诉我中国人拥有安宁而无幸福,拥有产业而无进步,拥有稳定而无冲劲,拥有严格制度而无公共道德。在中国,社会总是运行良好,但其无法运行得更好。我认为,当中国对欧洲人开放,欧洲人将会在那里找到世界上存在的最完美的行政集权模式。
[117]在手稿的一侧:“≠路易斯建议把这段内容放在别处,但应当放在哪儿呢?≠”
[118]在空白处:“≠社会(秩序)(的一些小细节)通常被忽略,但简而言之,它们在社会中对人们来说是必要的保证,不管是在美国还是在其他地方。≠”
[119]一位有才华的作者在比较了美国的财政和法国的财政之后,证明智慧永远无法取代具体的事实知识,有理地指责美国城镇预算中存在的混乱。此外,在举例说明法国的一个省的预算编制之后,他补充道:“幸亏中央集权——一位伟人的令人赞美的创造,王国各地的地方预算,从小小的城镇预算到大城市的预算,才能够有章可循、有理有据。”(w.)当然,我也欣赏这一成果;但我发现大部分拥有完美财政制度的法国城镇,对其真正的利益一无所知并处于一种令人难以容忍的麻木状态,以致那里的社会似乎更像是在生长而不是在生活;另外,我注意到在同样的美国城镇中,其预算虽未按照井然有序的章程或者统一的计划进行编制,但它的居民是开明的、积极的、有进取心的;我在那里注视的是一个不断进步的社会。这一景象令我感到吃惊;因为在我看来,一个好的政府的主要目的在于为人民创造福祉,而不在于罔顾人民的疾苦而建立一定的秩序。因此我猜想是否可以把美国的城镇繁荣而财政混乱、法国的城镇穷困而预算制度完美的原因都归结为我所说的这个道理呢?无论如何,我不相信我所发现的善里面间杂着如此多的恶,我很容易相信恶能够被如此多的善所抵消。
w. 塞巴斯蒂安·L. 索尔尼尔,“美国财政新评论——对拉法叶侯爵发表的文章做出的回应”,《英国杂志》,1831年10月8日,第195至260页。关于这篇文章以及关于美国财政的内容,可参阅第345至350页的注解j。
[120]“共和国政府那令人钦佩的效用不是呈现出一个民族的行政的规律性、系统秩序,而是呈现出一幅生活画卷。自由可能无法像智能专制主义那样让国家的每一个机构都同样达到完美,但是它能够比智能专制主义创造更多产物。”(口袋笔记本3;YTC,BIIa;《旅程》,OC,V,第一册,第184页)
[121]其中一份草稿的原始版本是这样描述的:
然而,有些生活在专制制度之下的人民也拥有强烈的民族情绪,你发现他们为了拯救一个他们不拥有任何利益也不享有任何权利的国家而做出了巨大的牺牲。
但在深入考察之后,你会发现;对他们来说,往往是宗教取代了爱国主义精神。
对他们来说,国家的存续、荣耀或者繁荣是一种宗教教义。而保卫他们的国家就等同于保卫他们所居住的这座圣城。
土耳其人从不参与处理社会事务。然而,只要他们认为苏丹的征服就是穆罕默德的宗教的胜利,他们就能够完成一些艰巨的任务。现在,这个宗教正在消失,他们仅存的只有专制,而他们也在衰败之中。
俄国人,甚至对其所占领的国土都不大感兴趣,是欧洲大陆上最勇猛的战士之一;为了摧毁敌人,他们能够毁坏自己的房屋和田地。但他捍卫的是他的神圣帝国,而当他为了他的国家而死,天堂之门为他而开,他得到了应得的奖励。
当专制政府指导的人民被宗教热情所转化时,专制政府会变得更强大。其团结的力量,非但不会损害社会力量,反而能够引导社会力量;处于这种状态之下的国家拥有自由国家的力量,却不拥有自由带来的不利因素。所有力量结合在一起,并朝着同一个方向奋进。它们的影响几乎是不可抗拒的……随后,一件奇怪的事情发生了:政府越强硬、越压迫,其就越能够完成更多伟大的事务;国家越不幸,它就越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来保护其尚未占有的领土;这些人越不执着于生活,他们反而越能更好地守护它。在这个世界上,不是宗教人士以这种方式行事,他们越悲惨就越容易死亡……
孟德斯鸠认为专制制度拥有一种持久的力量,他赋予专制制度一种其不配拥有的荣誉。专制是一种在本质上就非常糟糕的东西,仅凭自身,它既不能创造任何东西也不能维续任何东西。它的威吓力仅能在短时间内发挥作用。
在仔细观察之后,你会发现使专制政府存续并发挥作用的是宗教,而不是威吓力;宗教是它们所利用的力量的原则,但并不存在于它们之中。当一个仍被奴役的国家不再具备宗教特性,就没有任何人类手段能够将它长期束缚在一起。
总而言之,我深信除了意志的自由联合之外,不存在持久的力量。因此,要运用这股力量保护社会,人类必须对这个世界或者对彼此感兴趣。(YTC,CVe,第55至57页)
托克维尔认为杰出的社会习性和知识习惯胜过法律,因此,他不可避免地认为孟德斯鸠提出的关于专制的观点是以大量的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作者似乎更关注孟德斯鸠设想的问题,而非孟德斯鸠就这些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虽然如此,这并没有降低作者所撰写的《论法的精神》的影响力。但是,凯尔戈莱否认孟德斯鸠对他的朋友在体裁上造成的影响(“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的文学作品研究”,《通信者52》(1861年):第758至759页):“我不会肯定地说托克维尔在他的文学生涯中从未遵循孟德斯鸠的写作模式。但它仅是一种比较次要的方式,未对他造成太过持久、太过有效的影响。”另外,凯尔戈莱承认帕斯卡尔、伏尔泰和拉·布吕耶尔对托克维尔造成的影响。关于孟德斯鸠的影响,参阅梅尔文·里希特的《现代性和其对自由造成的独特威胁:孟德斯鸠与托克维尔对非法统治的新形式的观点》,迈克尔·黑雷特与尤塔·霍夫肯编辑的《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民主政策》,巴登-巴登:诺莫斯,1981年,第362至398页)
[122]爱德华·德·托克维尔:“路易十四、彼得大帝、弗雷德里克、波拿巴怎么没有赋予他们的国家以强大的力量?而对于他们而言,什么成为意志的自由联合?”(YTC,CIIIb,第二册,第113页)
[123]这个例子是哈佛大学校长昆西先生在1831年9月20日提供给托克维尔的。(非按字母排列的笔记本1和笔记本2;YTC,BIIa;《旅程》,OC,V,第一册,第89至90页)
[124]一旦一个人形成了服从外国霸权和专制意志的习惯,他一生中的所有行为都会受到这种习惯的影响,特别是那些与人心最密切相关的行为,你又如何能够指望他在常规行为中对伟大的政治自由和政治独立拥有真正的需求呢?
城镇机构不仅教会人们利用伟大的政治自由的方式,而且使人们对自由拥有真正的需求。如若没有城镇机构,人们对政治自由的渴望就像是儿童的欲望或者年轻人的急性子那样,在遇到第一个障碍的时候就被消磨殆尽并恢复平静。(YTC,CVh,第一册,第1至2页;几乎完全一样的内容出现在YTC,CVe,第61页。)
[125]在空白处:“≠那就是说,你想创建一个没有公民的城市,创建一个所有属民[v:仆人]都服从于同一名官员的共和国[v:并将一名官员的仆人转变为共和主义者][v:并将自由主义精神置于束缚之中]。≠”关于公民权为参与行政的基本要求的观点,可参阅多里斯·S. 戈尔茨坦撰写的“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提出的公民权概念。”(《美国哲学协会会刊108》,第一号(1964年):第39至53页)
[126]“咨询弗耶先生是否有这样一本书,其能够提供关于1789年法国宪法的基本思想。”(YTC,CVb,第33页)弗耶是皇家图书馆的图书管理员。参见第四卷第1 110至1 113页的注解v。
[127]关于集权。/
当你谈及集权的时候,你的内心深处会不断挣扎,因为你还没有弄清楚我在上文提到的政府集权和行政集权之间存在的区别。
你选择指责或赞美,却不知道为什么这样做。
还有人将一切由最高法院做出裁决的现行制度的建立作为集权的一大优势。他们引用旧制度中的(法国大革命前的)最高法院作为证明地方分权制度造成的危害的证据之一。
他们没有发现最高法院制度是一种严重的权力滥用,而不是地方分权制度引发的自然结果。如果世界上存在一种东西是一个国家所必需的,那么它必定是统一的法律。为了让法律统一,需要两样东西:1. 法律是由同一个权威机构制定的,2. 法律是由同一个权威机构解释的。为了解释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再次制定它。那就是所有美国共和州是如何理解法律的规定的。
在司法系统中,17个独立自主的法院能够在同一时间、就同样的问题、以17种截然不同的方式对同样的法律进行解释,而这是一种政治畸态。(1)对于一个拥有这种四分五裂的司法系统而其本身尚未分裂的国家来说,所有真正的国家权力必定由司法机关以外的权威机关掌控。这就是法国所发生的一切——在那里,所有在本质上涉及政治并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宜,国王都能够轻易地使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院之上。在那里,他仅使不涉及公共事务的整体进程的次要事务处于无政府状态。那是必要的治疗方法,但它几乎和病症一样糟糕。法律的解释,不是由中央司法权力机构做出的,而是由(无法辨认的词语)议会[v:权力]做出的。旧政权统治之下的法国,已经相对过于集中于几个目标,但显然在法律上不够集中。而当地方分权制度的强硬支持者站在这片土地上,他们是错误的。他们拥护的正是他们最初就应当舍弃的东西。
在法国,造成我们最大的不幸的是,有很多出色的原则是我们从不知道、从未察觉到的,我们只知道它们的夸张后果。这多么奇怪啊!我们屡次经历这一事件的滥用,却不知道这一事件本身是什么。(2)地方分权制度就是其一。且不说我们欧洲大陆的情况——其往往让我们愈发强烈地感觉到权力集中的必要性,地方分权制度在我们看来与主权的基本权利划分从来没有太大的区别。也就是说,对我们而言地方分权制度是压迫和无政府状态的象征。现在,我们对这一制度仍然不甚了解;地方分权一词在我们心中仅仅意味着众多小的主权所有者,利用主权加以评判,执行法律,大发其财。对我们来说,把这种权力以这种方式进行划分并分置于那些好胜的、高傲的、排外的贵族主义人士之外是非常困难的。相反的,在所有欧洲国家之中,英国是唯一拥有好运气的国家,从一开始,它的部分中央权力已在很大程度上完成建立。在那个国家中,地方分权制度所控制的权力被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类,其仅仅唤醒了关于秩序、繁荣和荣耀的思想。长期以来,地方分权制度增强了英国的实力。在王权因不够成熟而无法控制一切的时代,英国已经拥有强大而专制的国王。国王创造了政府集权,道德观念和社会状态、行政分权。
此外,我们千万不能误解这一点。是民主政府以最快的速度达到了行政集权而失去了它的政治自由。贵族政体挣扎了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因为以这种方式组建的社会机体的各个部分都拥有较大的抵抗力。
1.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其在这一方面比法国的绝对君主制更为集中。
2. 因此在法国,当国王干预司法行政,政府集权的滥用会被指出;相反的,当法院的恣意妄为导致司法混乱,所有人都能察觉到行政分权的滥用。但是,没有人能够精确地感知政府集权和行政集权之间的界限。(YTC,CVe,第57至60页,以及BIIb,第6至8页)
[128]手稿内容显示,托克维尔曾考虑是否有可能在此处放置一个名为城镇机构的优点的章节。
[129]在手稿的一侧:“≠贵族主义者与民主主义者,保皇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