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主宰着整个美国社会。——美国人在他们的大革命之前就已经适用这一原则。——大革命使人民主权原则得到发展。——选举所具备的财产资格的逐渐且不可抗拒的降低。

当你想探讨美国的政治法律,你必定会从人民主权学说开始。[1]

人民主权原则通常或多或少存在于几乎所有人类制度的基点,其在一般情况下隐而不现。人们服从它却不承认,即使它突然出现在光天化日之下,人们也会迅速将其推回圣殿的阴暗之处。

国家意志是任何时期的阴谋家、任何朝代的暴君最常滥用的口号之一。有些人在当权掮客的贿选活动中听到过它,有些人在少数人因利益或恐惧而举办的拉票活动中听到过它。甚至有人将人民的沉默视为对这一口号的充分认可,并且认为服从的事实对他们来说是发布命令的权力。[2]

在美国,人民主权原则并不像某些国家那样隐而不现或是毫无效果[它不像某些国家那样是一种徒劳的表演或者错误的原则;它是一种统治整个社会的合乎法理且无所不能的事实;它自由地传播并不受任何阻碍地达到了最终结果];它被道德观念所认可,被法律所公布;它自由地传播并不受任何阻碍地达到了最终结果。

如果说世界上存在一个国家能够使人们评价人民主权学说的真正价值,研究人民主权在社会事务上的应用并判断它的优点和威胁,那么这个国家无疑是美国。

我在前文中已经提过,人民主权原则从一开始就是美洲大多数英属殖民地的衍生原则。

然而,它在那时对社会制度产生的影响远不如今天强大。

两大障碍——一个外部障碍和一个内部障碍,阻碍了它的发展进程。人民主权原则之所以未能公布于法律之中,是因为殖民地在那时仍被迫服从于宗主国;因此它被迫隐藏于省级议会中,特别是城镇政府之中。它在那里秘密地发展、传播。

美国社会在那时尚未准备好接纳人民主权原则带来的所有成果。就像我在上一章所说的那样,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新英格兰的学识和哈德孙河以南的财富产生了一种贵族主义影响,使得社会权力聚集在少数人手中。所有公职人员仍非选举产生,所有公民仍非选民。选举权在各地都受到一定限制,并且必须具备选举所需的财产资格,然而这种财产资格在北部过低,在南部又相对较高。[3]

美国大革命爆发。人民主权学说从城镇中浮现出来并占据了政府;[4]所有阶级都冒着风险参与了这场革命;人们以人民主权原则的名义进行战斗并获得胜利;该原则成为法律的法则。[5]

社会内部也几乎同样迅速地发生了改变。继承法将地方势力彻底分解。

当法律和革命的成效开始展露于所有人眼前的时候,民主已经肯定地宣告压倒性的胜利。事实上,权力已被民主握于手中。甚至连与民主作斗争也是不允许的。因此,上层阶级只有毫无怨言、毫不反抗地服从,并忍受此后无法避免的灾祸。上层阶级通常会面对权势的丧失,因为他们的成员持有个人利己主义。[6]因为他们无法从人民的手中夺走权势并且他们没有憎恶人民到要去挑衅人民,所以他们只能不惜一切手段讨好人民。[≠此外,人性的卑劣由来已久,这种卑劣通常或多或少存在于所有专制君主的统治之中,无论是人民还是国王都具备这种卑劣。≠]因此,为了胜过彼此,最民主的法律通常是由利益受到这些法律严重打击的人投票通过的。按照这种方式,上层阶级没有引发反对他们的[难以和解的]群情激怒,而是自愿地加速了新制度的胜利。因此,这是多么奇怪的事情啊!民主取得不可抗拒的发展的各州正是贵族统治根深蒂固的各州。

由大地主创建的马里兰州第一个宣布实行普选制[7],并在整个政府机构中采用了最民主的管理方式。[8]

当一个国家开始修改选举资格的时候,你可以预见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它终将使选举资格彻底消失。这是控制社会的不变规则之一。当选举权的限制被缩减,人们就想将限制变得更小;因此,在得到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会增加,对民主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在罗马历史中,存在用黄金换取和平的先例。[9]]那些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的劲头与具备选举资格的人数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成为常规;让步接连出现,直至普选制得以实行。[10]

今天,人民主权原则已在美国取得了可想象到的一切实际进展。它没有像别处那样被虚捧架空,而是根据情况的要求以不同形式出现在美国各地。有时,像雅典那样,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制定法律;有时,普选产生的代理人代表人民,在人民的直接监督下工作。

在有些国家中,政权由外部施加于社会,它作用于社会并迫使社会遵循某种特定路径。

在另一些国家中,政权被划分,其有时属于社会,有时不属于社会。美国绝对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在那里,社会由其自身管理,并作用于其自身。权力仅属于社会[11];几乎没有人敢萌生到别处寻找权力的想法,更不用说提出这样的想法了。人民通过推选立法者参与立法工作[12],通过选举代理人参与执法工作。可以说人民自己管理自己,其赋予行政部门的那部分权力尤为微薄和有限,何况行政部门还要受人民的监督并屈服于人民的权威。人民就像上帝统治宇宙那样统治美国政治世界。他们是一切事物的起因和结果,凡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注释


[1]“人民主权与民主是两个密不可分的词语;前者是后者的理论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具体表现。”(YTC,CVh,第一册,第22页)

[2]有人在这一段落旁画上括弧,并在空白处写道:“≠(这些内容对我来说是老生常谈。)≠”

[3]该段落一侧,标有一条备注:“(关于这一点,理解得非常准确。)”

[4]原稿提到:“(并占领了王位)。”一条用铅笔写下的注解对其进行了详细分析:“≠在我看来,王位一词在此处并不恰当,因为这里探讨的是共和政体。≠”

[5]关于人民主权原则。/

我认为一个民族选择其政府的权利与该民族中的每个个体参与政府管理的权利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

对我而言,前一种命题似乎包含了一种不可辩驳的事实,后一种命题则是一个明显的错误。

我不认为人人都享有积极参与其国家的公共事务的绝对权利,并且这个与人类日常事务如此矛盾的学说的提出令我感到震惊。

对于人类来说,什么比他的自由更宝贵?然而,应当承认的是社会能够剥夺未能充分利用自由之人所享有的自由。

还有什么[比。——编者注]管理自己的财产更自然而然的事情吗?然而,所有民族都认为在特定的年龄和特定的[词语丢失。——编者注]前,这种控制权会被剥夺,因为他们认为这些个体不享有这种权利或者不具备充分使用这种权利的必要判断力。而这些被认为不具备引导自身的判断力的个体将被赋予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显然,以我所反对的原则为基础的宪法从不敢承认该原则带来的全部成果。在美国,甚至是未交纳任何税款的穷人都遵守其既未直接同意又未间接同意的法律。如果参与政府公共事务的权利成为人类本质中固有的权利,这一事实是如何发生的呢?

因此所有关于民主主义与贵族主义(贵族主义作为执政体)、君主政体与共和政体的问题并非关乎权力的问题,而是关乎事实的问题,或者说关乎事实的问题总是先于其他问题。在我看来,对于所有公民可以参与行政管理的民族来说,这个民主将拥有民主地管理其自身的权利。如果可以请设想另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中,没有任何阶级或者公民享有这种能力;虽然我很难喜欢一人独权,但是我仍将认为它是合法的并确保其在别处发挥有效作用。

[在空白处:为何会如此?如果你认识到某些组成某个民族的个体无法参与其行政管理活动,那么他们又如何能够做出正确的抉择呢?现在,如果你删除这样的选择,那么它不再是民族做出选择。此外,从这一刻开始,你认识到有些人无法做出很好的选择,你必定设想一种没人能够做出正确选择的社会状况;那么,你会愈发远离“所有人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这一格言。一切将被简化为:选择一个政府和参与一个政府,这是人类判断力所引发的两个相似的结果。人们很难完全认可前者,也很难彻底否认后者。

回答:

要选择一个优秀的政府,判断力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判断现存的政府是否适宜以及其是否应当改变,仅需智慧和经验。](YTC,CVh,第五册,第4页至第6页)参阅基佐的第10次演讲,标题为《代表权》,发表于《关于法学、历史学、纯文学的公众刊物》(巴黎:报社,1821年至1822年,第二卷,尤其是第131至133页)。也可参阅第99至100页的注解c。

[6]埃尔韦·德·托克维尔:

我不知道亚历克西是否领会到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所有原因。在上一章的评论中,我指出其一并问他如何思考那一点。要了解是否有必要酬谢那些没有强制要求领导者赋予其权利的士兵;或许甚至有必要心怀一种更高尚的感情——感激之情。根据第三章中的注解2,我得知在1786年仅有纽约州建立了平均分配制度,从这儿开始,这一制度被传播到合众国上下。我也不知道个人利己主义能否突然以这样的方式控制整个阶级,并使其放弃最宝贵的优势。除了取悦人民群众的欲望之外必定还包含了其他某些因素。在我心中,我总是很难相信我已将其阐述得足够明晰。最初,无论是贵族主义还是民主主义,每个州的移民所处的地位都是相似的。“民族”尚不存在,“民族”如何形成以及大众如何获得其所需的认可?我认为亚历克西应当在第一章中谈论这一问题。

爱德华·德·托克维尔:“不平等难道不是因为继承法的缺失而产生的吗?”(YTC,CIIIb,第二册,第89至90页)

埃尔韦在此处是否想起了孟德斯鸠?参阅《罗马盛衰原因论》,收录于《合集》(巴黎:佩兰出版社,1951年),第二卷,第13章,第142页。

[7]马里兰州的1801年宪法和1809年宪法对普选制进行修正。

[8]埃尔韦·德·托克维尔:

创建马里兰殖民地的大地主的历史令我感到困惑,因为它与亚历克西提到的“平等之源最初创建于合众国诸州”的说法是相矛盾的。我知道这种矛盾是唯一明显的,但它在我的头脑中留下了一些疑惑。亚历克西必须清楚地解释这些大地主为何产生了这些极具平等主义精神的观点、主张,等等,以及它们如何迅速地传播到合众国上下。(YTC,CIIIb,第二册,第108页)

[9]埃尔韦·德·托克维尔:“在我看来,这个例子与主题似乎并不相关。”(YTC,CIIIb,第二册,第90页)这句话摘自孟德斯鸠的作品。《罗马盛衰原因论》,收录于《合集》(巴黎:佩兰出版社,1951年),第二卷,第18章,第171页。

[10]在一封收信人不明的信件中,托克维尔再次提到了他与查尔斯·卡罗尔交谈时提及的某些论据:

但我反问道,在革命结束之后,什么迫使你们摧毁了英国政治体制并创建了自己的民主政体?——“在革命胜利之后,我们产生了分歧,”查尔斯·卡罗尔回答道。“每个党派都想利用人民群众、想得到他们的支持,赋予他们新的特权,直到最后人民成为我们的主人,并对我们下逐客令。”

你觉得这样的辩解怎么样?在1830年末或1831年初的巴黎的整体氛围中说这样的话难道不是合乎常理的吗?然而,我是一名非常忠实的叙述者。(托克维尔写于1831年11月8日的一封信,YTC,BIa2)

[11]文本中的符号指向下面的备注:“在这里插入一个章节,解释在美国所谓的宪法是什么。你得说明它仅仅是一种关于人民主权原则的不断变化的表达方式,它不是永远不变的,只有修改它才能确保其约束作用。理解欧洲宪法,甚至是英国宪法的不同之处。”

[在空白处:这些是我的建议。]

[12]在原稿中:“人民通过推选立法者参与立法工作……”

埃尔韦·德·托克维尔:

我不断重复同样的异议,因为它每每令我感到震惊。在这样一个地位、财富和心智都尽可能地接近平等水平的社会中,“人民”究竟是什么?毫无疑问,人民一词在新世界中的含义与其在我们的社会中的含义是截然不同的。我认为这种认识应当被指明。除此之外,本章阐述得非常好。

爱德华·德·托克维尔:“当上文提到的异议涉及美国社会的逐步形成的解释的时候,我能够理解它;但在此处,它已有所不同。亚历克西描述的是民主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一词是恰当的,是能够被完全理解的。在我看来,这整个段落非常出色。”(YTC,CIIIb,第二册,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