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多数在美国的全能性以及其影响[1]
多数在民主政体中具有的天然力量。——美国大部分州的宪法人为地加强了这种天然力量。——如何加强。——强制性委托统治。——多数的道德统治。——多数无错论。——尊重多数的权利。——这种尊重在美国的扩展。
民主政府的本质是多数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国家中,没有什么能够与多数抗衡。
美国大部分州的宪法还人为地扩大了多数的这种自然力量。[2]
在所有政治权力机构中,立法机构最乐意服从于多数的意志。美国人想让人民直接任命立法机构的成员,并给他们规定极短的任期,以迫使他们不仅服从于选民的整体观点,而且服从于选民每日的激情。
他们从同一阶级中选出两院议员,并用同样的方式任命两院议员;按照这种方式,由两院构成的立法机构的行动与单一集会构成的立法机构几乎同样迅速和不可抗拒。[3]
美国人几乎将政府的所有权力集中于按照这种方式建立的立法机构之中。
当法律增加原本就很强大的政权机构的权力时,它进一步削弱了那些原本就很弱的政权机构的力量。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权力的代表稳定性或独立性;而且,通过使这些代表完全屈服于立法机构的任性,它剥夺了民主政府的本质允许代表们行使的少数权力。[4]
在某些州,法律将司法权变为多数表决;而在所有的州,法律通过将立法权规定法官每年薪酬的权限交给了它的代表,在某种程度上使司法权的存在依赖于立法权。[5]
习惯仍比法律走得更远。
在美国,有一种传播得越来越广泛的习惯,其倾向于架空代议制政府的种种保证;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当选民们任命一名代表的时候,除为他拟订行动计划之外,还为他施加了一定数量的不管以何种方式都无法逃避的明确义务。除了吵闹之外,多数表决就像是在公共场合中商议自己的事务。
美国的一切特殊的环境条件不仅促使多数的力量优于一切,而且促使它变得不可抗拒。
多数的道德统治部分来源于这样一种思想——许多人联合起来所具备的才智大于一个人所具备的才智,所以立法者的人数比人选更重要。这是将平等理论运用到人的智力上。这个理论抨击个人自豪感,并对其穷追不舍。因此,尽管这个理论难以被少数所接受,但是久而久之也被少数习以为常。就像所有权力那样,或许更甚于其他任何权力,多数的权力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够显示出它的合法性。当它刚刚得以建立的时候,它依靠强制迫使人们服从;只有长期生活在它的法律之下,人们才会开始尊重它。
统治社会的权力属于多数的观念,源于抵达美国国土的第一批居民所带来的多数的才智。这个仅凭自己的力量就能够创建一个自由国家的观念,在今天已经进入人们的道德观念,深入到生活中的最细微的习惯。
在旧君主政体之下,法国人坚持认为国王是不会犯错的;[6]而当国王偶然犯下某种错误时,他们却认为这应当归咎于国王的顾问们。这种想法令人不可思议地促进了服从。人们只会抱怨法律,而不会停止对立法者的喜爱和尊敬。美国人对多数持有同样的观点。
多数的道德统治同样基于多数的利益应当优先于少数的利益的原则。因此,不难理解的是,对绝大多数人的权力表示尊重是根据国家政党的情况而增加或者减少的。当一个国家被数个不可调和的大型利益集团划分时,多数的特权往往不被认可,因为这种特权变得太过麻烦而令人难以接受。
如果美国存在一个特权公民阶级,而立法者致力于剥夺他们几个世纪以来独占的某些特权,想把他们从高高在上的地位上拉下来,使他们进入群众的行列,那么这个居于少数地位的特权阶级很可能不会轻易服从立法者制定的法律。
但是,美国是由一些彼此完全平等的人所建立的,不同的居民的利益之间尚未自然形成自然的和长久的对立。[7]
存在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其少数派的成员不希望得到多数的支持,因为如果要这样做,就必须放弃他们反对多数的根本目的。比如说,一个贵族阶级不能在保留贵族特权的条件下成为多数,而如果没有了贵族特权,它就不再是贵族阶级了。[在这样的国家中,多数的道德力量获得所有人的认可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美国,政治问题不能以这种笼统而绝对的方式提出,所有党派都愿意承认多数的权力,因为它们都希望有一天能够控制多数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利。
因此,在美国,多数既拥有强大的实权又拥有几乎同样强大的舆论力量;一旦多数就一个问题得出结论,可以说没有任何障碍能够阻止它,毋宁说阻止,甚至连推迟它的进程并让多数有时间听一听反对者的呼声都是不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得出的结果对于未来是有害而危险的。[8]
多数的全能性如何在美国增加民主所固有的立法与行政不稳定性
美国人如何通过每年改选立法者和授予立法者几乎无限的权力来增加民主所固有的立法不稳定性。——行政方面产生的相同效果。——在美国,社会改良的力量较大,但不如欧洲持久。
我已经探讨过民主政府所固有的弊端,在这些缺点之中,没有一个不是随着多数的权力的增加而扩大的。
先从最明显的缺点开始。
行政的不稳定性是民主政府中固有的弊端,因为它源自民主政体要求任用新人执政的本质。但是,这种弊端是随着授予立法者的权力和行动手段的增减而增减的。
在美国,统治权被赋予立法当局。立法当局可以迅速地、不可抵抗地投身于它想完成的任何事务,而且它每年都被注入新鲜血液。也就是说,最有利于民主的不稳定性和允许民主将不断改变的意志应用于最重要的目标的手段都是它所具备的。[≠我们已经看到国民大会如何通过赋予立法机构以无限权威,使民主政体中固有的法律不稳定性进一步增加。在美国,一个不好的原则不会以同样的方式导致这些极端后果,因为美国社会不像法国社会那样处于革命之中,而且长久以来,美国人已经习惯于国家中存在的自由。≠]
因此,美国在今天成为世界上法律时效最短的国家。在过去的30年间,几乎所有美国宪法都被修改过。因此,美国没有一个州没有修改过它的立法原则。[9]
至于法律本身,只需一瞥联邦各州的档案就足以使你确信美国的立法活动从未停止。[10]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民主在本质上比其他国家更不稳定,而是说在法律的制定方面,它拥有将它所具有的不稳定倾向带进法律的手段。[11]
多数的全能性和多数快速而绝对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美国不仅使法律不稳定,而且对法律执行和公共管理活动产生了同样的影响。
由于多数是人们唯一要讨好的权威,所以它从事的工作都得到热烈支持;但当多数的注意力转移到别处,一切努力便中止了;相反,在欧洲的一些自由国家中,行政权具备独立性和稳定地位,因此当立法机构的注意力转移到别处时,它仍可继续执行立法机构原来的决定。
在美国,人们对某些改革要比其他地方投入更大的热情和积极性。
在欧洲,人们对同样的事情投入相对较小但更持久的社会力量。
[当我在美国就特殊的场合进行考察时,我发现了某些惊人的例子。]
几年前,一些宗教人士就致力于改善监狱的条件。公众被他们的呼声唤醒,从而使帮助犯人重获新生成为一项流行的事业。
随后,建立起一批新的监狱。改造罪犯的观点首次和惩罚罪犯的观点同时进入监狱。但是,这项公民热心参与和在公民的一致努力下变得势不可当的可喜改革并未一蹴而就。
当多数急于建设并发展一些教养所的时候,旧监狱仍然存在,且关押着大量罪犯。当新的教养所日趋完善和健全,这些旧监狱似乎令人感到更不健全和更为腐败。这种双重效应是不难理解的,而一心建立新设施的多数已经忘记了早已存在的旧监狱。由于人人都忽视了不再具有吸引力的目标,监督便中止了。纪律严明的教管制度首先松弛下来,不久之后便遭到破坏。因此,在建有足以代表当代的文明和开化程度的不朽纪念碑的监狱之中,仍然存在着令人回想起野蛮的中世纪的地牢。
[在法国,很难找到像美国那样好的监狱,也很难找到像美国那样糟的监狱。]
多数的暴政[12]
应当如何理解人民主权原则。——设想建立一个混合政府是不可能的。——主权必定存在于某处。——必须采取预防措施调节主权的行动。——美国未曾采取这些预防措施。——由此产生的结果。
我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做任何事”这句格言是不虔诚和令人厌恶的,但我相信人民的意志是所有权力的来源。我是否自相矛盾呢?
一项现行的普通法律不仅是由一个国家的人民的多数制定或者最后采纳,而且是由全人类的多数制定或者最后采纳,这样的法律才是公正的法律。
因此,公正为每个国家[发号施令]的权力划定了界限。
一个国家就像负责代表整个社会和用法律主持公正的陪审团。代表社会的陪审团能否比实施法律的社会本身拥有更大的权力呢?[13]
因此,当我拒绝服从一项不公正的法律时,我并不是否认多数的发号施令权,我只是从依靠人民的主权转而依靠人类的主权。
有些人曾大胆声称,人民只在与其本身相关的问题上不能完全逾越正义和理性的界限,而且也不必害怕授予多数的代表以全部权力。但这只是奴隶的语言。
如果多数不是作为一个整体,如果多数不只在观点上,而且往往在利益上反对另一个被称为少数的整体,那什么是多数呢?但是,如果你承认一个被赋予全能性的个体能够滥用权力对抗对手,那么你为什么不承认多数也可能存在同样的情况呢?人们团结在一起就能改变他们的性格吗?他们会因为力量增强而在面对困难时更有耐心吗?[14]至于我,对此表示难以置信;我反对我的任何一名同胞拥有决定一切的权力,我也不会将这种权力授予几个同胞。[15]
我不认为为了维护自由就可以把几个原则混合在同一个政府之中,因为这样会使它们彼此之间形成直接对立。
在我看来,所谓的混合政府不过是一种妄想。严格地说,根本就不存在混合政府(从这个词语的本意来理解),因为在每个社会中,你终究只会发现一种支配着其他一切行动原则的基本行动原则。
作为这种政府的例子而最常被人所引证的18世纪的英国,它实质上是一个贵族国家,尽管它具有某些重要的民主要素[16];因为它的法律和风俗习惯是以贵族政体的方式建立起来的,而贵族最终总是会占据统治地位并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导公共事务。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因为人们在不断观察贵族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斗争时,只看到了斗争本身,而没有注意到斗争的结果,而斗争的结果才是更重要的一点。当一个社会真正建立起一个混合政府,即一个被相互对立的原则平分的政府,它不是正在酝酿一场革命,就是将被瓦解。[17]
因此,我认为必然存在一种高于其他所有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认为当这种权力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碍它前进[18]并延迟它的前进时,自由必定处于危险之中。
在我看来,无限权威是一种不好且危险的东西。[19]我认为任何人都不能行使无限权威;我只承认上帝可以拥有无限权威而不会造成危险,因为他的智慧与公正始终与他的权力相当。因此,世界上没有一种权威本身值得尊重或者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而使我愿意承认它的行使可不受控制或者它的统治不会遇到阻碍。因此,当我看见能够做任何事情的权力和能力被赋予任何权威时,不管这种权威是被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是被称作民主政体还是贵族政体,不管这种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会说:那里已经播下了暴政的种子,而我会选择离开,尝试生活在别的法律之下。
我最挑剔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地方,不像很多欧洲人声称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恰恰相反,而在于它所具有的不可抗拒的力量。[20]而美国最令我感到排斥的不在于那里盛行的极端自由,而在于那里拥有的对抗暴政的保障太少。[21]
当一个人或一个政党在美国遭受不公之时,你认为他或它能够向谁申诉呢?向公众舆论吗?但舆论是由多数形成的。向立法机构吗?但立法机构代表多数,且盲目服从于多数。向行政权力机构吗?但行政机构的代表是由多数任命的,并作为被动的工具服务于多数。向警察吗?警察不过是多数掌握的武器。向陪审团吗?陪审团就是被赋予审判权的多数。在某些州,连法官本身都是由多数选举产生的。因此,不管你抨击的措施是如何不公正或不合理,你都只能选择服从[或逃避。如果这不是隐藏在自由表象之下的暴政,那还能是什么?]。[22]
与此相反,假如一个以这种方式创建的立法机构既能代表多数又不必受到多数的激情的摆布;行政权拥有其自身的力量;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么你仍然可以创建一个民主政府,但暴政几乎没有肆虐的机会。
[如果这种暴政对美国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那是因为美国是一个新兴国家,那里的政治激情仍不够深远,而且在这样一片如此广袤的土地上,人类活动很少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利益。]
我不是说在今天的美国,人们经常使用暴政的手段;我是说那里没有应对暴政的保证措施。至于美国政府之所以能够宽以待人的原因,应当到它的地理环境和风俗习惯中寻找,而不是在它的法律中寻找。[23]
多数的无限权威对美国公职人员的专断所造成的影响
美国法律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赋予公职人员以自由。——他们的权力。
必须仔细区分专断与暴政。暴政可由法律自身实施,因此它不同于专断;专断可以为被统治者的利益而行使,因此它绝非暴政。[24]
暴政往往利用专断,但在必要时可以不依赖于专断。
在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不仅有利于立法者的合法专制,而且有利于行政官员的专断。因为多数对立法和监督法律执行享有绝对控制权,而且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享有同等控制权,因此它将公职人员视为它的被动代理人,愿意依赖他们完成自己的计划。因此,多数并不提前介入公职人员的职责细节,也不会不辞辛劳地规定他们的权力。它对待他们就像是主人对待自己的仆人,由于他们始终处于它的监督之下,所以它能够随时指导或者修改他们的行为。
一般而言,美国法律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赋予公职人员以自由。有时多数甚至允许公职人员越过这个界限。在多数的舆论保障下,他们因为多数的支持而强大,他们敢做连习惯于专断行为的欧洲人都大吃一惊的事情。按照这种方式,一些习惯在自由中形成,它们终有一天会给自由带来危害。
多数在美国对思想的影响
在美国,当多数对一个问题做出不可取消的决定,这个问题就不再进行讨论。——为什么。——多数的道德力量对思想的影响。——民主共和制度使专制无形化。
当你前来考察美国是如何左右人们的思想时,你会清楚地意识到多数对思想的影响如何高于我们在欧洲所知晓的一切权威的影响。
思想是一种无形且几乎无法察觉的力量,它敢于嘲笑所有暴政[敢于嘲笑镣铐和刽子手。你可以用马勒布形容死亡的句子来形容思想:它不会止步于罗浮宫门前,而只会止步于穷人的家门前[25]]。在今天的欧洲,即便是最专制的君主,也无法阻止某些反对他们的思想在他们的国家中,甚至在他们的宫殿中传播。而美国就不会出现同样的情况;只要多数的决定是不确定的,人们就能够继续讨论;但是,只要多数做出不可取消的决定,每个人都默不作声,而不管是这个决定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结合在一起。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简单。没有一个君主专制到可以将所有的社会力量握在手中并征服其所面对的所有反对力量,但拥有立法权和执法权的多数则能够做到。
而且,国王只拥有一种能够影响人民的行动但不能触及心灵的物质力量;但多数既拥有物质力量又拥有道德力量,其既能影响人们的行动又能影响人们的内心,既能制止行为又能消除实施行为的欲望。
大体上,我知道没有哪一个国家在思想的独立和讨论的真正自由方面不如美国。
没有哪种宗教或者政治理论不能在欧洲的立宪国家中进行自由传播,并且不能向外国传播[≠我也不知道有哪个欧洲国家强大到不用时不时被迫了解严酷的事实真相。而在美国一切并非如此。≠];因为在欧洲,没有一个国家如此屈服于一个单独的权威,这种权威使得想说真话的人得不到某种支持,从而无法维持自己的独立成果。如果敢于说真话的人不幸生活在一个专制政府的统治之下,人民往往会站在他那一边;如果他生活在一个自由国家,他必须将王权作为保护伞。如果他生活在民主国家中,则有社会的贵族阶级支持他;如果他在其他国家,则有民主的力量支持他。但在民主制度组织得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中,只有一种权威,即力量和成功只有一种根源,除此之外别无他物。[26]
在美国,多数在思想周围筑起一圈高墙。在这个限制内,作家可以自由写作;但如果他敢逾越这个界限,他就会遭殃。这不是说他有遭受火刑的危险,而是说他要成为众人反感和日日烦扰的对象。他的政治生涯画上了句号,因为他冒犯了唯一有能力为他开启政界大门的权威。他的一切都被剥夺,甚至连荣耀也是如此。在发表自己的观点之前,他认为自己有一定支持者;而现在,当他把自己完全暴露于众人面前时,他似乎不再拥有这些支持者;因为那些谴责他的人公开批斗他,而与他具有相同想法的人则失去勇气,保持沉默并躲得远远的。他让步了;最后,在每天的努力之下,他完全屈服并保持沉默,仿佛因说过真话而感到后悔。
镣铐和刽子手是暴政以前使用的野蛮工具,但在今天,文明使本来觉得自己没什么可学习的专制得到了完善化。
可以这么说,昔日的君主靠物质力量进行镇压,而今天的民主共和国完全靠精神力量进行压制,连人们的意志它都想束缚。在一人专制政府的统治下,为了触及灵魂,专制粗暴地打击身体,但灵魂却能够逃离这些拳头,使自己变得更高尚;但在民主共和国中,暴政没有以这种方式进行,它放任身体的自由,而直接着手于压制灵魂。国家的首脑不再说:“你得跟着我的想法走,否则就得死”;而是说:“你是自由的,不必跟着我的想法走;你的生活、你的财产、你的一切都属于你;但从今天起,你在我们当中将是个外人;你将保留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特权,但这些特权对你来说毫无用处。如果你期望获得同胞公民的选票,他们将不会选择你,如果你要求得到他们的尊重,他们将假装尊重你。你仍然留在我们之中,但你将失去作为人类所享有的权利。当你接近你的同胞时,他们会像躲避肮脏的生物那样躲避你。而即便是那些相信你清白的人也会抛下你,因为他们害怕人们也会躲避他们。平静地活下去吧,我可以饶你一命,但我会让你活着比死了还要难受。”
专制君主政体使专制声名狼藉。我们要警惕,不能让民主共和政体使专制死灰复燃,使专制成为某些人的沉重负担,而在大多数人的眼中却不那么可憎和卑鄙。
在旧大陆一些最自命不凡的国家中,曾经出版过旨在忠实地描绘同时代人的恶行和谬论的书籍。当拉布吕耶尔完成其著作的一个章节时,他住在路易十四的宫殿之中,而莫里哀在演给朝臣们观看的戏剧中批判宫廷。但美国的主导权威却无法忍受这样的嘲弄。最轻微的指责都会伤害它,最不尖锐的真相都会令它感到震惊;无论是它的一言一行还是它最根本的德行都得加以赞美。任何一名作家,无论他多么声名远播,都难逃恭维同胞公民的命运。因此,多数生活在自我崇拜之中,美国人只能从外国人的口中或者根据经验了解某些真相。
如果说美国至今还没有出现伟大的作家,那就只能在这方面寻找原因,没有思想自由,就无法产生文学天才,而美国所缺乏的就是这样的思想自由。[27]
宗教法庭始终未能阻止反对宗教的书籍在西班牙大量流通。在美国,多数的统治在这方面做得更好,它甚至消除了出版类似书籍的思想。美国虽然有不信宗教的人,但是可以这么说,他们在那里没有自己的报刊。[28]
你发现有些政府通过谴责淫秽书籍的作者力求维护社会风气。在美国,没人因为这样的书籍而受到谴责,但没有人想写这样的书籍。这不是说所有公民都拥有高尚的道德,而是说多数的道德地位是难以撼动的。
在这方面,权力的行使无疑是好的。但我探讨的仅是权力本身。这种不可抗拒的权力是一种始终存在的事实,而它的正确行使只是一种偶然现象。
[难道巴黎的多数没有开始喜欢每天玷污我们的戏院的污秽书刊吗?]
多数的暴政对美国人的民族性格的影响以及美国人的巴结思想
迄今为止,多数的暴政对风俗习惯的影响大于对社会行动的影响。——这些影响妨碍了人民的伟大品格的发展。——像美国这样创建的民主共和政体使绝大多数产生了巴结思想。——为什么人民自身的爱国主义精神强于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的人的爱国主义精神。
我在上文中指出的那种趋势虽然在政界还表现得不够明显,但它已经对美国人的民族性格产生了值得注意的影响。我认为美国迄今为止活跃于政治舞台的杰出人物之所以不多,正是因为多数专制的作用日益增强。
当美国独立战争爆发的时候,杰出人物大量涌现;当时,公众舆论没有被暴政所引导和压制。这一时期的伟人们,在自由参加思想活动的过程中,拥有他们各自特有的伟大之处;他们将自己的光辉洒遍全国,而没有借国家的力量来增加自己的光辉。
在专制政府中,靠近王权的达官显贵,奉承君主的情感并心甘情愿地屈服于君主的反复无常。但是全国的人民大众并不想卑躬屈膝,他们之所以服从,往往是因为自己的软弱、习惯或无知,有时也出于对国王的喜爱和忠诚。我们发现有的民族以牺牲自己的意愿来满足君主的意愿来作为一种快乐或骄傲,按照这种方式,在服从行为之中保持一种精神上的独立。这样的民族虽然不幸,但尚未走向堕落。此外,做自己不赞成的事情与做自己假装赞成的事情存在很大的差别:前者是由软弱的人实施的,而后者则仅由具有奴仆习性的人实施。[29]
在自由国家中,美国人都或多或少地针对国家的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在民主共和国中,公共生活不断与私人生活相混合,主权在各个方面都是可接近的,而主权也希望人们提高嗓门发表意见以便引起它的注意;因此,这两种国家与专制君主国相比,存在更多设法利用主权的弱点和以损害主权的激情为代价而谋生的人。这并不是说这些国家的人天生就比别处的更坏,而是说明这些国家中存在的诱惑更强,而且更多人会同时受到这种诱惑的影响。因此,人们的灵魂更容易走向普遍性堕落。
在民主共和国,人们对绝大多数存有巴结思想,而且这种思想在同一时间渗入所有阶级。这是民主共和国应当遭受的主要谴责之一。
尤其是在像美国这样的民主共和国中,这样的谴责是真实可信的;在这里,多数拥有如此专制和不可抵抗的统治,以至于你必须放弃自己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你想要偏离多数规定的道路时,你甚至得放弃自己作为一个人所拥有的地位。
在挤进美国政界的巨大人群之中时,我发现很少有人具有昔日令人尊敬的美国人所具有的且随时随地都应当作伟大人物的显著性特征的那种刚健坦率和正直不阿的精神。乍看之下,你会认为所有美国人的头脑都是由同一个模子塑造的,因为他们全都遵循同样的道路。的确,外国人有时会遇到一些离经叛道的美国人;这些美国人谴责法律的弊端、民主的多变性和教育缺失;他们往往能够注意到败坏了国民性格的缺陷,并指出纠正这些错误的方法。但是,除了你之外,没有人成为他们的听众;而你,作为他们倾诉这些秘密思想的对象,只是一个偶然经过的外国人。他们愿意将对你没有多大用处的真相告诉你,但当他们进入公共场所,他们会使用另一种说辞。
如果上述内容终有一天被美国人读到,我确定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读者们将提高嗓门谴责我;第二,其中大多数人会在良心深处为我开脱。[30]
我在美国曾听到人们谈论祖国。我也曾在人民中遇到真正的爱国主义精神;但是,当我在领导人民的人身上寻找这两种特性时却总是徒劳无获。这一点根据类推法是不难理解的:专制对所治人民的败坏作用远远大于其对执行者的败坏作用。在专制君主国中,国王通常拥有伟大的品德,但朝臣通常是卑鄙之徒。
[≠我之所以指责民主共和国是因为它将这种奉承思想置于很大一部分人触手可及的范围之内。≠]
的确,美国的奉承者不会说“陛下或尊敬的陛下”,这是其与君主国的朝臣的主要差异;但是,他们不断称道其主人的天生圣明。他们从不因为主人的哪种德行最值得尊敬而提出问题;因为他们坚信主人拥有所有美德,即使现在没有或不想有,将来也一定会有。他们不会把自己的妻子或者女儿送给主人,供他宠爱且成为他的情人;但是,他们却因为牺牲了自己的观点而出卖自己。
美国的道德家和哲学家虽然不必用寓言掩盖自己的见解,但是在冒着危险阐述一个令人不快的真理之前,他们会说:我们知道听我们讲话的人民绝对没有令其失去理智的人性弱点。假如听我们讲话的人的德行和学识不是好得使他们比其他人更值得享有自由的话,我们就不会说这样的话了。
那些奉承路易十四的人能比这做得更好吗?
对我而言,我认为在所有政府中,不管它们的性质如何,卑劣之人始终会趋炎附势。而我认为只有一种方法能够防止人们自贬身价,那就是不授予任何人以无限权威,即不授予任何人使其自我贬低的统治权力。
美国共和政体的最大危险来自多数的无限权威
可能导致民主共和政体走向毁灭的是政府对权力的滥用,而不是政府的无能。——美国共和政体的政府比欧洲君主政体的政府更集权、更强大。——由此产生的危险。——麦迪逊和杰斐逊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政府通常因为无能或暴政而走向毁灭。在第一种情况下,权力自行离开政府;在第二种情况下,权力被夺走。[31]
当许多人看到民主国家[32]陷入无政府状态时,他们总认为这些国家的政府天生软弱和无能。事实上,一旦这些国家的政党之间的战火被点燃,政府就会失去其对社会产生的作用。但是,我不认为民主政权的本质是缺乏实力和资源的;相反,我认为几乎总是权力的滥用和资源的不当使用使民主政权走向破灭。无政府状态几乎往往源于政府的暴政和管理不当,而不是源于政府的无能。
稳定必定不能与力量混为一谈,某件事情的伟大性或者持久性亦是如此。在民主共和国中,指导[33]社会的权力并不稳定,因为它常常易手或是改变目标。但是,无论它发生何种改变,它的力量几乎是不可抗拒的。
在我看来,美国的共和制政府就像欧洲的专制君主国的政府那样集权,而且其力量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我不认为它会因为软弱而毁灭。[34]
如果有一天自由在美国消失,那么应当归咎于多数的无限权威,因为这种权威会使少数感到绝望,并迫使他们诉诸武力。那时,你将看见无政府状态出现,但引起这种状态的是专制。
麦迪逊总统表述过同样的看法(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51期)。
在一个共和政体中,最重要的不仅是保卫社会不受统治者的压迫,而且是保卫社会上的一部分人不受另一部分人的不公正对待。[……。——编者注……]公正是政府的目标,也是公民社会的目标。人民曾一直追求并将始终追求这个目标,直到获得成功为止,或者直到在追求过程中失去自由为止。
如果在一个社会中,较强的派系能够毫无困难地联合起来压迫较弱的派系,那么可以断言,这个社会将自然而然地陷入无政府状态,较软弱的个体将失去抵抗较强的个体的暴力行为的保障;而且,在这种状态下,即便是较强的个体[35]也会因为对自身条件的不确定性而愿意服从于一个既能保护弱者又能保护自身的政府;因此,在这种状况下,较强的派系或政党将逐渐在相同的动机的引导下,希望创建一个既能保护较强的派系又能保护较弱的派系的政府。毋庸置疑的是,如果罗得岛脱离联邦宣布独立,则其以人民的名义在如此狭窄的范围内实行统治的权力的不稳定性,必将因由派系产生的多数的反复压迫而证明这些独立于人民的权力,正是由实施暴政的派系在迫不及待之下弄出来的。
[他在另一个地方说道:“立法简易化似乎是我们的政府最容易出现的弊端。”]
杰斐逊也说过:“我们政府的行政权并非我所担心的唯一问题,或者可以说不是我所担心的主要问题。不管是现在还是今后的许多年间,立法者的暴政才是最可怕的危险。行政权的暴政虽然也会出现,但要在很久以后。”[36]
在这个问题上,我倾向于引用杰斐逊的话,而不是其他人的话,因为我认为他是迄今为止最强大的民主的使徒。[37]
注释
[1]埃尔韦·德·托克维尔:
在开始对本章作评论之前,我想就两方面进行总体反思。
1. 这一章的内容与第二卷第三页最后一段的内容是否有些矛盾?作者在后文这样描述自己的观点:“在美国,就像人民掌权的所有国家那样,多数以人民的名义掌控国家。这个多数主要是由大量在爱好或利益的驱使下真诚希望国家富强的人组成的;在这个极其平和的多数四周不断鼓动的政党致力于将多数纳入自己麾下并赢得多数的支持。”
2. 我不知道本章在本书中的位置是否合适。在前文的一个关于结社权的章节中,作者在第67页这样说道:“在我们的时代,结社自由已经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
此外,思想的逻辑顺序要求在提出补救措施之前应当阐明不利因素,我认为如果作者不愿意对这个关于多数全能性的章节造成极大损害,那么他必须修改我刚刚复述的这个句子并使它显得不那么绝对。
托克维尔好像是在1831年9月29日与斯帕克斯交谈的时候第一次提到了多数专制这个概念。约翰·斯图亚特·米尔遵循托克维尔的思想,再次使用这个词语,并将其纳入他所撰写的著名文章《论自由》中。但是,就像约瑟夫·汉伯格指出的那样(《米尔与托克维尔的自由论》,参阅约翰·M. 罗布森和M. 莱恩编辑的《詹姆斯与约翰·斯图亚特·米尔:百年纪念文集》),如果米尔使用这个术语,那么他得出的结论将与托克维尔的结论大相径庭。H. O. 帕佩怀疑托克维尔对米尔产生影响的可能性(《米尔与托克维尔》,《思想史杂志》)。
《玛丽》一书中的主人公卢多维也坚持美国具有舆论影响。
[2]当我们考察联邦宪法的时候,我们已经发现联邦立法者曾反对这种力量。(b.)这些努力的结果是联邦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比各州政府更独立。但联邦政府几乎不负责涉外事务之外的事情,仍是各州政府对美国社会进行实际管理。
b. ≠因此在民主共和国中,多数形成了真正的政权。在那以后,政治机构代表多数。最能代表多数的政治机构是立法机构。增加这个机构的特权就等同于增加多数的权力。
尽管如此,多数的这种权力能够在立法者的努力之下得到调节。联邦宪法的作者就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他们试图阻碍多数的进军。与此相反的是,各州尝试使多数的进军变得更迅速、更不可抗拒。≠
[3]埃尔韦·德·托克维尔:“如果是这样,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美国宪法要创造两种议院,或许作者的措辞显得过于绝对。”
[4]“在美国,行政权力一文不值且一事无成。政府的所有权力被赋予了以最民主的形式组建的社会本身。在美国,所有危险都来自人民;其从未来自其他事物。”
[5]“作为民主的障碍的司法权的重要性和软弱之处。”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332页[第78期。——编者注]。
“在大多数州,法官的薪酬由立法机构决定;在某些州,由立法机构或者人民投票表决。暴政增长的原因。”参阅托克维尔与斯托勒先生、斯宾塞先生和麦克莱恩法官的谈话。
[6]埃尔韦·德·托克维尔:“我不知道为什么亚历克西将‘国王不会犯错’这一原则应用到旧君主政体中。1814年和1830年的宪章才将这一原则作为基础。”
[7]多数。/
多数的道德统治的建设比其他道德统治的建设更困难,因为它以平等的观念为基础,对于尚未习惯于平等观念的人来说这是令人震惊的。
就像其他所有帝国那样,它因滥用权力而遭受损失。多数的专制导致少数诉诸物质力量。由此产生混乱、无政府主义和一人专制。美国的共和政体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产生无政府状态的危险,其只有产生多数专制的危险,而无政府状态仅仅是这种专制的结果。
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中,少数如不蒙受巨大的损失,将永远无法成为多数。在这样的国家中,多数的统治只有在克服巨大的困难之后才能得到确立,多数的统治只有在克服了更大的困难之后才能够得到维持。法国就属于这种情况。/
在美国,如果多数的统治被推翻,不是因为它缺乏力量,而是因为它缺乏才智。正是因为占据统治地位的多数是无所不能的,所以行政管理才如此集中。它可能缺少的不是物质力量,而是道德力量。在人们行使的所有力量中,存在某种易变的、缺乏智慧的力量。
有人曾经提出:整个民族不能完全逾越理性的界限,我倒想让他跟我解释一下他想通过这个平庸的句子表达什么。
毫无疑问,整个民族逾越这些界限是非常罕见的。但在一般情况下,人民的意志意味着什么?如果不是个人,而是作为整体的多数与被称为少数的个体拥有相反的观念或者相反的利益,又会如何呢?
现在,如果你承认拥有无限权威的个人会滥用权力对抗敌人,那为什么你不认为多数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形呢?在我看来,只有拥有无限权威的上帝没有任何缺点。
[8]在手稿中:“……对于未来是非常有害和极其危险的。”
[9]托克维尔将手稿中原本被放置于这个位置的三个段落添加到第二部分第五章之中。(包括开头为“许多美国人认为……”的段落和对引自《联邦党人文集》第73期的内容进行的总结)
[10]在正文一侧:“≠多数的无限权威不是其弊端的根本原因,但它使弊端无限扩大。≠”
[11]单是马萨诸塞州从1780年到今天颁布的法令就已被装订为厚厚的三卷。而且必须指出的是,我提到的这部合集是在1823年修订的,其已经剔除大量旧的和失效的法律。但是,总人口数不及我们法国的一个省的马萨诸塞州还可以被看作全美最稳定的州,而它也不断为法律的建设投入了大量人力。
[12]手稿中的标题:多数的无限权威造成的暴虐影响。
关于多数的暴政这一概念,莫顿·霍维兹(《托克维尔与多数的暴政》,《政治评论》)拥护托克维尔提出的观点,当提及数量上的多数时,只会让人想到法国,而不是美国,当他考虑到多数的道德暴政时,他才会想到美国。也可参阅大卫·斯帕斯撰写的《托克维尔与公共情绪的暴政》,《政治科学》。
[13]在空白处:“≠它的影响:
对行动的影响。
对言语的影响。
对性格和思想的影响。
“对美国共和政体的存在造成威胁的是政府权力的滥用,而不是它本身具有的弱点。≠”
[14]任何人都不会断言一个国家能够滥用权力反对另一个国家。但是,各个政党就像一个大国中的小国,它们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形同陌路。
如果你认同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实施暴政,那你怎么能够否认一个政党也可以这样对付另一个政党呢?
[15]民主。/
民主的暴政。议会掌握的权力造成的混乱。仅作为执行手段的行政权在反对这些议会时具有的弱点。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48期。——编者注]第213页中关于这个主题的文章。/
此外,这是民主的统治必然导致的结果。只有人民拥有力量,只有代表人民的宪法权利拥有力量。/
在美国,行政权和司法权完全依赖于立法权。立法权决定它们的代表的薪酬,调整它们的组织机构;它们没有任何方法能够对抗立法权的侵犯。《联邦党人文集》,[第46期。——编者注]第205页。/
采取措施避免一切权力滥用的必要性,甚至是那些看上去最合法的权力。《联邦党人文集》[第45期。——编者注]第223页。
[16]另一方面,手稿中提到“某些民主制度”。这个段落直接引用了孟德斯鸠的作品。
[17]即便托克维尔在此处否认混合政府的存在,但他仍然将在后文中解释他所提出的关于社会机构和政治机构的理论,在该理论中,每种原则必然反对另一种原则。(编者简介提到了这个观点)
[18]在手稿中:“即使不能完全制止,至少能够阻碍它前进……”。
[19]“专制是主权的两种极端,即当一人当权和多数当权时。无论代表是谁,专制与无限权威密不可分。”
基佐也阐述了类似的观点:
神权的支持者曾经说过:因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上帝,所以应当只有一个国王,而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他,因为他是上帝的唯一代表。人民主权的支持者则是这样说的:因为只有一个民族,所以应当只有一个议会;因为它代表人民。这两种情况产生的偏差是相同的,其同样导致专制。的确,只有一个上帝且只有一个民族;但上帝并不存在于地球上的某个地方,一个人或者一个民族都不能成为上帝,因为其无法完全认识上帝的法则并不断获悉上帝的希望。因此没有任何实际权力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实际权力的统一呈现的是无人持有或者无人能够持有的完整的法律权力。(《公开课程期刊》)
在另一个地方,基佐在他的论点中提到了帕斯卡尔。“‘统一不是多数,’帕斯卡尔说道,‘而是专制。’由此可见建立两院的必要性。”基佐的代议制原则只是破坏所有的绝对权力。这一原则需要确保关于陪审团制度、出版自由、权力划分、立法权在两院的组织的相关规定。托克维尔的理论同样提到了这些要点。
[20]民主如何导致暴政并将成功摧毁美国的自由。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51期。——编者注]第225页就这个问题提出的完美理论。这并不是因为权力不集中,而是因为权力太过集中而将使美国的共和政体走向毁灭。与多数的暴政相比,一人的暴政更能为人们所容忍。
“一个好的政府意味着两件事:第一,忠诚于政府的目标,即为人民谋幸福;第二,了解关于达到这个目标的最佳手段的知识。有些政府缺乏这两种特质,大多数政府缺乏第一种特质。[我。——编者注]敢毫不犹豫地断言,联邦政府对后者投以的关注过少。联邦宪法能够避免这种错误。”《联邦党人文集》[第62期。——编者注]第268页。
共和政体的倾向是使行政权成为一个被动的代理人,没有任何力量可言,《联邦党人文集》[第47期。——编者注]第207页。
[21]“≠对一个原则提出质疑要比对原则的结果提出质疑简单得多。你不难证明一个国王无权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但当多数向你施加压力,在抨击多数的权力的行使之前,你会被迫认可这种权力。≠”
[22]在1812年的战争期间,巴尔的摩发生了一起由多数专制导致的令人震惊的暴力事件。(v.)在此期间,这场战争赢得了巴尔的摩人的支持。当地一家报社强烈反对这场战争,由此引起了当地居民的愤慨。人民聚集在一起,捣毁了报社,并袭击了报社人员的住宅。有人曾想召集民兵,但民兵没有出动。为了保护生命受到愤怒的公众威胁的无辜记者,而把他们当作罪犯送进了监狱。这种预防措施是没有作用的:在夜里,人们再次聚集在一起;行政官员未能召集当地民兵;监狱被撬开;一名记者被当场击毙;愤怒的民众还要处死报社的其他人员;但经陪审团审理后,他们被宣判无罪。
有一天,我对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位居民说:“请你向我解释,为什么在一个由教友派信徒创建的并因宽宏大量而闻名的州中,已经获得解放的黑人却不能行使公民权利呢?他们缴纳税款;让他们参加选举不是很公正吗?”——“请不要侮辱我们,”他回答道,“你想想我们的立法者怎么能够容忍这样不公正和不宽容的严重行为!”——“这样说来,在你们这里,黑人有权参加选举?”——“毋庸置疑。”——“那么,我今天早上在投票点怎么连一个黑人都没有看到呢?”——“这不是法律的错,”这名美国人对我说道,“黑人的确有权参与选举,但他们似乎总是自愿放弃这种权利。”——“他们真是太谦逊了。”——“噢!不是他们拒绝出席,而是他们害怕自己会在这里遭受虐待。在我们这里,法律有时因为得不到多数的支持而失效。但是,多数对黑人怀有的偏见最大,而行政官员认为自己没有能力确保黑人行使立法者赋予他们的权利。”——“什么!拥有立法特权的多数还想享有不遵守法律的特权?”
v. 巴尔的摩的报刊编辑克鲁斯先生将这则轶事告诉了托克维尔。与托克维尔交谈的另一名谈话者是乔治·华盛顿·史密斯。
[23]“≠在我看来,多数的无限权威是民主政府的最严重的缺点,也是民主政府最大的危险之源。≠”
[24]在手稿中:“≠必须仔细区分专断与暴政。专断不等同于暴政,而暴政也不等同于专断。在美国,几乎不存在专断,但有时存在暴政。≠”
在正文一侧:“≠当路易十四世赋予自身管理他的臣民的贸易权力的统治权,他实施的是专断之举,而非暴政之举。
“当国民大会命令[手稿中的空白处。——编者注],它实施的是暴政之举,而非专断之举。≠”
[25]在《埃克斯普罗旺斯地区的绅士杜·佩里埃先生的慰藉——他的女儿的死亡》之中。
[26]在空白处:“<≠联邦党人的拙劣遁词。≠>”
[27]参阅第三卷第一部分第13章。
[28]这个段落包含的观点是巴尔的摩的一位学者斯图尔特先生向托克维尔提出来的。
一张纸条上面的注解证明托克维尔对本章该部分的内容不大满意:
我在同样的内容中陈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观点,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
美国的暴政直接作用于灵魂而不对身体造成折磨来自两个原因:
1. 因为它是由多数引起的,而不是由一个人引起的。一个人不能获得多数的自愿支持,不能通过公众的孤立或者嘲讽来对他的敌人进行道德折磨。他被迫采取直接方式应对他的敌人。
2. 因为风俗习惯已经变得更宽大,而专制也已经变得完善化和理智化。
[29]手稿中写的是“侍从”。
埃尔韦·德·托克维尔:“此处的表达方式显得过于琐碎,此外,抨击了一整个毫不逊色与其它的阶级。”
[30]民主。/
民主统治导致的最大的道德沦丧是它使奉承思想离所有人不远。
[在空白处:这里指的是奉承者的性格。]
在民主共和国中,奉承者的数量是巨大的。其与君主国存在的唯一差异是这些奉承者是粗俗之人。
美国人只能通过两种方法获取真相:其一是外国人的意见;其二是经验。
[31]华盛顿,1832年1月15日。
有两种方法将政府推向毁灭:
1. 缺乏权力(比如说第一联盟);
2. 权力未能得到充分利用,比如所有的暴政。
后一种弊端将使美国共和政体走向破灭。
前一种模式比第二种模式更迅速。后者则不太确定。
[32]手稿中写的是“自由国家”。
[33]权力可集中于一个议会之中,那么它是强大而不稳定的。权力也可集中于一人之手,那么它虽不够强大,但非常稳定。
[34]我认为不必提醒读者,我在这里以及本章其余各处提到的多数的专制不仅指联邦政府,而且也指各州政府。
[35]在手稿中:“再强大的个体”。
[36]摘自杰斐逊于1789年3月15日写给麦迪逊的信。(h.)
h. 摘自孔塞伊编辑整理的版本。托克维尔引用了法文版本中的正确内容,但在英文版本中,杰斐逊提到的是“立法机构的暴政”,而不是“立法者的暴政”。
[37]爱德华·德·托克维尔:“这个章节写得很好,而且能够使读者产生极大的兴趣;你完全避免了我在前一章的注释中提到的不足之处。在这里,你对民主做出冷静的判断,既没有赞美也没有贬低;你探讨了与民主相关的事实,也认识到民主的特质和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