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美国如何缓和多数的暴政

缺少行政集权

全国的多数没有包办一切的思想。——为了实现它的主权意志,它必须利用城镇或郡县的行政官员。

我在前文中曾就两种集权进行过区分,我将其中一种称为政府集权,将另一种称为行政集权。[1]

只有第一种集权存在于美国,第二种集权则不存在。

如果领导美国社会的政权掌握了管理国家的两种手段,而且拥有对一切发号施令和习惯于包办一切的权力;如果它在规定了政府的总体原则之后,还要深入研究应用的细节;如果它在规定了国家的重大利益之后,还要一路延伸至个人利益,那么,自由在新大陆早就消失无踪了。[2]

在美国,多数虽然往往拥有专制君主的嗜好和本能,但其仍然缺乏实施暴政的最完备的工具。

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州中,中央政府至今只管理少数引起其注意的重要事务。它从不规定社会的次要事务,甚至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它打算这样做。多数虽然变得越来越专制,但其没有增加中央政府的职权,它只是将无限权威赋予自身。因此,专制在一个点上可能大大加强,但其尚未延伸至所有。[3]

此外,不管全国的多数的激情多么振奋人心,不管多数的计划多么激情澎湃,其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的方法在同一时间使全体公民服从于它的意志。[4]当代表多数的中央政府作为主权机构发布国家命令时,它必须依赖官员执行命令,而这些官员并非总是隶属于它,它也不能每时每刻对其进行指导。因此,城镇和郡县的行政机构就像一座座暗礁,不是减缓了民意大潮的流速,就是改变了民意大潮的流动方向。即便法律具有压制性,自由也能够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找到庇护所;多数无法深入事务的细节,我甚至敢说多数无法管住行政暴政的愚蠢行为。多数本身也不认为自己能够做到这一点,因为它尚未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力。它仅知道自己的自然力量,其尚未掌握扩大这个力量范围的技巧。

这一点令人反思。[5]如果像美国这样的民主制度在某一个国家中建立起来,而这个国家以前有过一人统治的政权,且其创建的行政集权已经进入习惯和法律之中,那么我敢说在这样的共和政体中,其专制会变得比欧洲的专制君主国还要令人难以忍受。要到亚洲才能够找到能够与这种专制相提并论的制度。

美国的法学家精神以及其如何作为民主的平衡力[6]

尝试找出法学家精神的本性是有好处的。——法学家在即将诞生的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学家从事的工作如何使他们的思想具有贵族主义特色。——能够抑制这种思想的发展的偶然因素。——贵族发现自己容易与法学家联合。——暴君能够从法学家处获得的好处。——法学家如何成为唯一与民主元素结合起来的贵族元素。——使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精神倾向于具有贵族气质的特殊原因。——美国的贵族是律师和法官。——法学家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法学家的精神如何进入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以及其最后如何使人民本身都具有了行政官员的某些本性。

[≠我在前文中曾经提到美国的地方行政长官被赋予了极大的政治权,我现在需要探讨的是其倾向于如何行使这种权力。

美国的法官是由行政权力机构(或者是由立法机构)任命的,他们几乎很少通过人民选举产生。

但是,如果法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通过使他们的职位变为终身制,他们所拥有的本能就会与人民的本能截然不同。

当一名公职人员被赋予官职时,他在社会中拥有的个人利益保持不变。即便他并非总是发展的敌人,但他必定是革命的敌人,即便这名官员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官员,他也会因其所受的教育而重视稳定且因本能而钟爱稳定。

事实上,在所谓的法学家精神中,不可思议地存在着某种贵族气息。

不管是哪个不允许自己因某个事实或某个特定时期而得出结论的人,都会因为全部的事实和连续的时间而轻易发现法学家精神所具有的这种趋势。≠]

当你拜访美国人和研究他们的法律时,你会发现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美国人允许法学家对政府产生的影响,是美国今天应对民主的错误的最强大的屏障。在我看来,这种效果似乎源自一个一般原因,而尝试确定这个原因是有用的,因为它可能在别处再现。

在过去的500多年间,法学家在欧洲一直参与政界的所有活动。有时他们作为政权的工具,有时他们把政权作为自己的工具。在中世纪,法学家的巧妙协作使王权得以扩大;从那以后,他们便强有力地致力于限制这种权力。在英国,他们与贵族结成了亲密的联盟;在法国,他们曾作为最危险的敌人出现。那么,法学家是否仅仅屈服于偶然的和暂时的冲动呢?或者说法学家是否因为环境而屈服于他们天生的和经常重现的本性呢?我想弄清这一点,因为法学家也许要在即将诞生的政治社会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

把研究法律作为自己的专长的人在工作中养成了遵守秩序的习惯,喜欢讲究规范,对观念之间的规则联系有一种本能的喜爱,这自然使他们强烈地反对民主的革命精神和没头没脑的激情。

这种效应根据你研究法律的程度的不同而或大或小。

在像法国这样的国家中,所有的法律都是[法学家(编辑者)]根据其对规律性和合法性的偏爱而制定的。

此外,在所有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中,比如英国和美国,对过去的喜爱和尊敬几乎总是在法学家的灵魂深处与对合法性的喜爱相互融合。

这在类似于法国这样的国家中是不同的,其所有的法律都是按照一定规范制定的。

英国的法学家尝试确定做了些什么,而法国的法学家则尝试确定这样做的意图是什么。前者想要的是证据,后者想要的是论据。前者想要的是决定,而后者想要的是理由。[参阅后文。——编者注]

法学家在研究法律时获得的专门知识使他们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单独的阶层。他们在知识界中形成了一个特权阶级。每当他们发挥专长时,他们会觉得自己具有优越性;他们是一门尚未普及的必不可少的科学的大师;他们在公民中充当仲裁人,而引导诉讼当事人的盲目激情走向正规的习惯又使他们对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此外,他们还自然地形成了一个团体。这并不是说他们已经达成协议并打算一致奔向同一个目标;而是说研究的相同和方法的统一将他们的思想联系起来,就像利益能够将他们的意愿联系在一起那样。

因此,你发现在法学家的灵魂深处隐藏着贵族的一部分兴趣和习惯。就像贵族那样,他们对于秩序有一种本能的倾向,对于规范有一种天生的喜爱;就像贵族那样,他们对群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并且暗中对人民的政府心怀蔑视。[7]

我不想说法学家的这些自然倾向已经强大到足以令他们无法抗拒的地步。支配法学家的东西,就像支配一般人的东西一样,是个人利益,尤其是所有的眼前利益。

有一种社会,其法律界人士不能在政界中获得类似于其在私人生活中占据的地位;你可以肯定,在以这种方式组建的社会中,法学家[置他们的天生喜好于不顾]必将成为革命的活跃分子。但是,你必须尝试判定引导他们走上破坏或者改变之路的原因是他们的固有本性还是出于偶然。的确,1789年推翻法国的君主政体,主要应当归功于法学家。[8]但有待研究的是他们之所以能够以这种方式行事,是因为他们研究了法律,还是因为他们未能参与法律的制定。[9]

500多年前,英国的贵族曾多次领导人民,并以人民的名义发言;但在今天,他们却维护王权,成为王室权威的拥护者。[10]然而,贵族仍然保持其自身的本能与偏好。

你也应当注意,谨防将团体的个别成员视为团体自身。

在所有的自由政府中,不管其形式如何,你会发现法学家总是在各党派中居于首位。这种看法同样适用于贵族。几乎所有撼动世界的民主运动都是由贵族发动的。

一个精英团体永远无法满足它的全体成员的所有野心,往往有较多的才能和激情没有用武之地,而你不难发现很多人因为不能很快享有团体应有的特权而转而攻击这些特权,以便获得更大的权力。

因此我不认为将来会出现全由法学家做主的时期,我也不认为大部分法学家在任何时期都能够作为秩序之友和改革之敌。

我认为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法学家位高权重而无人反对,[拥有更多使他们居于社会的上层阶级的理由,]那么他们的思想将是极其保守的,并且他们将表明自己是反民主的。[11]

当贵族政体使法学家无法晋升时,它会发现法学家成为其最大的敌人,因为法学家的财富和权力虽不如贵族,但他们的活动独立于贵族,而且他们认为自己的文明程度与贵族不相上下。

但是,每当贵族愿意与法学家分享他的某些特权时,这两个阶级便能够非常容易地结合在一起,甚至可以说可以成为一家人。

我也倾向于相信一个国王总是可以轻易使法学家成为对他的政权最有利的工具。[12]

尽管法学家往往与人民联合起来推翻行政权,但是法学家与行政权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却大于法学家与人民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同样,尽管你常常看到社会的上层阶级与其他阶级联合起来对抗王权,但贵族与国王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往往大于贵族与人民之间的自然亲和力。[法学家通常畏惧国王,但他们往往蔑视人民。]

法学家对秩序的喜爱高于一切,而秩序的最大保障者是权威。此外,不应当忘记的是,即便法学家重视自由,他们也通常将合法性置于自由之上;他们害怕暴政不如害怕专断,而且,假若立法者本身剥夺了人们的自由,法学家也不会有什么不满。

因此我认为如果一个君主面对民主的侵入时,设法削弱国家的司法权并削弱法学家的政治影响,那么这样的行为是一个巨大的错误。他将失去实质性权威,而徒有权威的外表。

我并不怀疑让法学家参与政府的管理对于国王来说更有利。如果政府以暴力的形式建立专制,那么,在国王把政府交给法学家管理之后,也许他会发现专制经过法学家之手会具有公正和合法的特征。

[至于我,我永远不会建议任何民族让法院负责确保它的自由。我担心法院会将这种自由献给它的君主或者献给其自身。应当由大型政治议会负责确保这种自由。]

民主政府有利于法学家的政治权力。当富人、贵族和君主被撵出政府,可以说法学家理所当然地在政府中掌握大权;因为在那时,只有他们是人民能够找到的最聪明能干的人。[13]

法学家因其喜好而自然偏向于贵族和君主,也因其利益而自然偏向于人民。

因此,法学家虽然喜欢民主政府,但它并不具有民主的偏好,也没有承袭民主的弱点,这两种理由使其拥有民主的力量并超越民主的力量。

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不是不信任法学家,因为他们知道法学家的利益在于为人民的事业效力;他们不会因法学家的话而气恼,因为他们预料到法学家不会有别有用心的动机。[14]事实上,法学家不想推翻人民创建的政府,但是他们不断努力以非民主的道路和手段来领导政府。从利益和出身来说,法学家属于人民;从习惯和爱好来说,法学家又属于贵族;他就像两者之间的天然锁链,像将两者联合在一起的纽带。

法学家行业是唯一能够与民主的自然因素相混合且以有利于自己和持久的方式与其结合的贵族因素。我并非没有意识到法学家精神中固有的缺,但是,法学家精神如不与民主精神相结合,我怀疑民主能否长期治理社会;如果法学家对公共事务的影响不随着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不相信一个共和政体在今天有望维持其存在。

我在法学家精神中发现的这种贵族特性在美国和英国比在其他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不仅由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参与了立法的研究工作,而且由于立法工作的本质和这些法律解释者在这两个国家中占据的地位。

英国人和美国人保留了判例法,也就是说,他们继续沿用父辈的法律观点和法律决定来建立自己在法律方面应持有的法律见解和应当做出的法律决定。

因此,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几乎总是将对古老的东西的偏好及尊敬与其对正规的、合法的东西的偏好结合在一起。

这对法学家的精神面貌,随后又对社会的进程,存在着另一种影响。

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注重于探求已经完成了什么,法国的法学家注重于探求为何这样做;[前者注重证据,后者注重论据]前者注重的是判决,而后者注重的是判决的理由。

当你听一名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的陈述时,你会惊讶地发现他频繁引用他人的见解,而极少谈及自己的观点,而在我们法国,情况截然相反。

法国的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管案情多小,他都不能不引用他所持有的成套法学思想;他甚至将仔细检查法律的基本原则,以便在这方面取悦法庭,使其在具有争议的问题上采取变通办法后退几步。

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在其个人意识上就反对这种做法,因为这与他们的父辈的意识不符;这种扎根于其思想之中的束缚,必将使法学家养成更畏缩的习性,使其在英国和美国养成的惰性比在法国更严重[因为这个事实比一个观点或一个论据更不易发生改变]。

我们发过的成文法往往是难以理解的,但是人人都能够阅读它们;相反,对于普罗大众而言,没有什么比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更加模糊不清、更加难以接近的了。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的这种需求,这种在教育中养成的尚古思想,使他们距离人民群众越来越远,最终使他们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阶级。法国的法学家只是学者,但英国或者美国的法律界人士在某种程度上更像是埃及的祭司,是某种神秘科学的唯一解释者。

法律界人士在英国和美国所占据的地位对他们的习惯和见解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英国的贵族费尽心思将一切天生与其存在某些相似之处的东西拉到他那一边,他极为尊重法学家,并赋予他们极大的权力。在英国社会中,法学家虽然没有进入最高阶层,但他们满足于自己所占据的阶层。他们就像是英国贵族中地位较低的分支,他们爱戴和尊敬地位较高的人,而且不争夺他们的特权。因此,英国的法学家便将他们的职业的贵族利益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阶层的贵族思想和贵族喜好结合起来。

因此,你会发现我试图描绘的这种法学家在英国表现得尤为突出:英国的法学家之所以尊重法律,不是因为法律良好或是因为法律古老;而且,即使他们要就某些方面对法律进行修改,以使其适应于社会的时势变化,他们为了说服自己只是诉诸最微不足道的方法——通过给祖先的作品添加某些内容,他们只是发展了祖先的思想并完善了祖先的成果。不要期望他们会认识到自己是一名改革者;他们宁愿被人指为荒谬,也不愿意承担冒犯祖先遗训的大罪。诞生于英国的这种法律精神似乎对事务的实质显得漠不关心,而只重视法律的条文,宁肯违背理智和人性也不愿意对法律做丝毫改变。

英国的法律系统就像一棵古树,立法者不断为其嫁接千奇百怪的枝条,并希望其结出各种不同的果实,或者至少让繁茂的枝叶簇拥着支撑着它们的枝干。

在美国,既没有贵族又没有文人学士,而且人民不信任富人。因此,法学家形成为高等政治阶级,他们是社会上最有文化的那部分人。[15]因此,他们只能舍弃改革,这使他们偏好秩序的本性添加了保守的志趣。

如果你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道,他们不在富人之间,因为富人没有把他们团结在一起的共同纽带。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人。[16]

你越是深思美国所发生的一切,你就越相信在这个国家的法学家们形成了平衡民主的最强大的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

在美国,你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如何因其优点,甚至可以说如何因其缺点,而适合于中和人民主政的政府固有的弊端。

当美国人民任由自己陶醉于激情之中时,或者当美国人民任由自己纵情于理想之中时,法学家会使他们感觉到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暗中用自己的贵族倾向对抗人民的民主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拜对抗人民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狭隘观点对抗人民的广泛观点,用他们对规范的偏爱对抗人民对规则的蔑视,用他们沉着处事的习惯对抗人民的冲动。

法院是法学界应对民主的最醒目的机构。

法官是法学家,他们除了偏爱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获取的秩序和制度之外,还因为职位的终身性而热爱稳定。他们的法律知识已经确保他们在同胞之中拥有较高的地位,他们的政治权力使他们处于一个单独的阶级,并赋予他们特权阶级拥有的本能。有权宣布法律违宪的美国地方法官负责管理日常的司法事务。[17]他们不能强迫人民制定法律,但是至少他们能够迫使他们信守自己制定的法律且保持言行一致。

我不是没有意识到美国存在一种引导人民削弱司法权的潜在趋势;大部分州的宪法都规定政府应两院的要求可以撤换法官。某些州的宪法规定法庭的成员通过选举产生,并允许其多次连选连任。[18]我敢预言这些改革迟早会产生有害的结果,而且终有一天你会发现以这种方式削弱地方法官的独立性不仅会对司法权造成打击,而且会对民主共和制度自身造成打击。

此外,万万不可认为在美国只有法庭之内才有法学家精神,这种精神早已远远传播到法庭之外。

由于法学家形成了人民信赖的唯一知识阶级,所以他们自然而然地占据了大部分公职。他们既管理立法机构,又主持行政机构,因此他们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了极大影响。然而,法学家必须服从于当前对他们产生牵制作用的政治观点;但是,即便他们不受牵制,也不难发现他们的行为征兆。在政治方面做出众多改革的美国人,却仅在民法方面略有改动,而且做这些小改动还大费周章,尽管某些民法规定与他们的社会状态形成强烈碰撞。[19]这是因为在关于民法的问题上,多数总是依赖于法学家,而听天由命的美国法学家则不肯改革。

对于一个法国人而言,在美国听到人民抱怨法学家的惰性和偏好于维持现状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

法学家精神所产生的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我刚刚指明的确切范围。[20]

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会变成司法问题。根据这一点,所有的政党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会借用司法体制的概念和语言。由于大部分公职人员都是或者曾经是法学家,所以他们将法学家所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公共事务的处理之中。陪审制度最终将这一切推广至所有阶级。因此,司法语言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普通语言。因而,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庭之中的法学家精神已经渐渐延伸到它们的界限之外,可以说它渗入到社会的所有阶层之中。当它深入到最低阶层,全体人民都养成了司法官员的部分习惯和偏好。

在美国,法学家形成了一种不足为惧但难以察觉的权力,这种权力没有自己的旗帜,其能够灵活地满足时代的需求并不作抵抗地让步于社会机体的所有运动。但是这种权力扩展至整个社会,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阶级,暗中作用于社会,不断默默影响着社会,最终按照自己的意愿塑造社会。

美国的陪审团被视为政治机构[21]

作为人民主权的模式之一的陪审团应当与确立这种主权的其他法律协调一致。——美国陪审团的组成。——陪审团对民族性产生的影响。——陪审团对人民的教育作用。——陪审团如何建立司法官员的影响力并传播法学家精神。

由于我的主题自然地引导我探讨美国的司法体制,我就不能在此对陪审制度避而不谈。

有两件事情必须加以区分:一是作为司法机构的陪审团;二是作为政治机构的陪审团。

如果要问陪审制度在哪方面服务于司法行政,尤其是陪审制度是否在民事事务方面服务于健全的司法行政,我承认陪审制度的有用性能够引起争议。

陪审制度产生于尚不发达的社会,其交由法院解决的都是简单的诉讼问题;要使陪审团制度适应于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的需求,即当人们之间的关系极其繁多且具有复杂化和理智化的特性时,这便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了。[22]

在这一刻,我的主要目标是正视陪审制度的政治方面,其他任何路径都会使我偏离主题。至于陪审制度被视为一种司法手段,我只会谈论几句。当英国人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时候,他们还是一个半野蛮的民族;当他们成为世界上最文明的民族之一时,他们对陪审团制度的喜爱似乎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增加。我们发现他们走出自己的国土,向世界各地发展。有些地方成为他们的殖民地,有些地方则建立起独立的国家。国家的主体仍然承认国王,一些移民建立了强大的共和政体。但是各地的英裔国家都倡导陪审团制度。[23]他们不是到处建立陪审团制度,就是急于恢复陪审团制度。因此,这个伟大民族所提倡的司法制度便长期存续下来,并再现于文明的各个阶段,被各种形式的政府所采纳,而没有遭到司法精神的反对。[24]

[正义是人们的首要需求之一,不管是何种偏见,都不能长期扼杀正义。]

但是,让我们把这个问题置于一旁。只把陪审制度视为一种司法制度,将极大地限制你的思维;因为,如果说它对审判的结果造成了极大影响,那么它对诉讼当事人的根本命运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因此,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你应当从这个角度来对陪审制度做出评价。

我所理解的陪审制度是随机选取的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的享有临时性审判权的陪审团。

在我看来,在惩治犯罪行为方面引入陪审制度,会使政府拥有更完美的共和制度。让我来解释一下。

陪审制度既可以是贵族性质的,又可能是民主性质的,这取决于陪审员来自何种阶级;但是,只要将这项工作的实际领导权置于被统治者或者一部分被统治者手中,而不是将其置于统治者手中,它就始终具有[一种完美的]共和性质。

武力向来只是一种转瞬即逝的成功因素,而被武力压迫的人民很快会产生权利观念。一个只能在战场上击败敌人的政府很快会走向毁灭。因此,真正的政治法律的约束力应当存在于刑法之中,如果没有这种约束力,法律迟早会失去它的强制力。因此,主持刑事法庭的人才真正是社会的主人。而陪审制度是将人民自身,或者至少将一部分公民推到法官之位上。这样一来,陪审制度就在实际上将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者这一部分公民的手中。[25]

在英国,陪审员是由该国的贵族中选出的。贵族既制定法律,又执行法律和惩治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切都得符合贵族的意愿:因此在严格意义上,英国形成了一个贵族主义共和国。在美国,同样的制度被应用于全体人民。每一个美国公民都是选举人,且有资格参加竞选和担任陪审员。在我看来,美国人所理解的陪审制度就像普选权那样是人民主权学说的直接结果和最终结果。陪审制度和普选权是多数能够进行统治的两种同样强大的手段。

所有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并以此取代社会对他的领导的君主,都曾经破坏或者削弱过这种陪审制度。都铎王朝曾把不想做有罪宣判的陪审员送入监狱,而拿破仑曾命令他的官员挑选陪审员。

[而在我们法国,实际上是波旁王朝在1828年通过选择主要仲裁者和陪审员,使陪审制度得到重建。在这个问题上,我不可避免地对世间万物之间存在的关联感到不胜钦佩。波拿巴假装以国家的意志掌权,但其制定了与人民主权截然相反的法律;而声称权力来自自身的波旁王朝最终将制裁权重新放到了人民的手中。[26]

尽管我们不知道1828年的法令是由谁制定并通过的,但它使法国的共和制度取得了极大的发展。[27]你显然已经注意到王位复辟没有一头扎进深渊之中。因此,重新建立的陪审制度不必诉诸武力,就足以使政府与中产阶级的意愿联系在一起,因为陪审员往往来自中产阶级。]

不管先前的大部分真理是多么明显,它们也没有打动所有人,而且在我们法国,人们往往对陪审制度持有混乱的观点。如果有人想知道什么人可以成为陪审员,那么讨论仅涉及当选陪审员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就可以了,仿佛陪审制度只是一种司法制度。事实上,在我看来,这是这一主题中最无关紧要的一部分。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应当被视为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当人民主权被推翻的时候,就应当将陪审制度彻底抛开,否则就应当使陪审制度与建立这种主权的法律协调一致。就像立法议院是国家负责制定法律的机构那样,陪审团是国家的负责确保法律执行的机构;为了以稳定和统一的方式管理社会,有必要使陪审员的名单随着选民名单的增减而增减。在我看来,这一点往往最能引起立法机构的注意。其余的一切可以说都是次要的。

由于我坚信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所以按照这种方式将该制度应用于民事诉讼时,我仍这样看待它。[这在乍看之下似乎是非同寻常的,以下是我之所以这样做的理由。]

只要法律不以道德观念为基础,其就往往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道德观念是一个民族唯一强大而持久的力量。

当陪审团只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时,人们只能从个别案件中渐渐发现它的作用;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养成应用陪审制度的习惯,他们将其视为获取公道的一般手段,而非唯一手段。[28]

但是,当陪审制度延伸至民事案件的审理时,它的应用便能时时映入人们的眼帘;它在这时涉及所有人的利益;每个人都为它的作用作出了贡献;通过这种方式,它进入生活习惯之中;它使人文精神适应于它的规则,甚至可以说它与公正观念相互交融。

因此,将陪审制度限制于刑事事务往往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将其引入民事事务之中,它就经得住时间的考验、顶得住人力的反抗。如果你能够像删除英国的法律中的陪审制度那样轻易地删除英国的风俗习惯中的陪审制度,那么陪审制度早在都铎王朝时期就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事实上是民事陪审制度拯救了英国的自由。

不管你以怎样的方式应用陪审制度,它都会对民族性格产生重大影响,但是这种影响随着它在民事事务中的应用程度的加深而增强。

陪审制度,尤其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所有公民了解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而这些思维习惯正是人们为了获得自由而应当养成的。

这种制度使所有阶级尊重判决事实并培养权利观念。假如它没有发挥这两种作用,人们对独立自由的喜爱只会是一种破坏性的激情。

这种制度教导人们行事公道。每个人在审判同胞的时候,总会想到有一天也会轮到同胞来审判他。这一点在民事事务的审判中尤为真实:几乎没有人害怕自己有朝一日会成为刑事诉讼的对象,但人人都可能卷入民事审判。

陪审制度教导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这种男子汉的气魄,就难觅政治道德之迹。

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执政地位,它使所有人都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而且使所有人参与对社会的管理。通过迫使人们插手与自己无关的事务可以克服个人利己主义,而这种利己主义是[比军队更容易对国家造成损害的]社会的弊病。

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类知识的提升中出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贡献。在我看来,这正是它最大的优势。你可以将它视为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都在这里学习如何运用自己的权力,他在这里能够同最有教养、最有学识的人进行日常沟通,他在这里能够学习应用法律的技术,而在律师的帮助、法官的建议和政党的责问之下,他会将法律牢记于心。我认为美国人的实践知识和政治常识主要归因于民事审判制度的长期运用。

我不知道陪审制度是否对参与法律诉讼的人有利,但我敢肯定的是它对主审法官极其有利。我将陪审制度视为社会能够用以教育人民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上述内容适用于所有国家,而下述内容是美国人所特有的以及一般民主国家所特有的。

我在上文已经说过,在民主政体中,法学家和司法官员构成了唯一能够缓和人民运动的贵族团体。这个贵族团体没有被赋予任何物质力量,它仅对人们的心灵产生保守影响。但是,他们的权威的主要根源就在于民事陪审制度。

刑事诉讼是社会与某个人作斗争,陪审团在参与这种诉讼的审理时把法官视为社会权威的消极手段,它不信任法官的意见。此外,刑事诉讼完全以简单的事实和容易接受的良好意识为依据。在这一点上,法官和陪审团是平等的。

在民事诉讼上,情况有所不同,这时,法官是不同派系的激情之间的公正裁决人。陪审员将信任的目光投向法官,并且毕恭毕敬地聆听法官的裁决;因为法官的法律知识远远高于陪审员。法官是当着陪审团的面陈述陪审员们记不清楚的各项法律根据的人;法官是引导陪审员们走过曲折的诉讼程序的人;法官是向陪审员们指明事实要点并告诉他们如何回答必要的法律问题的人。法官对陪审员们产生的影响几乎是没有限制的。

最后,是否有必要谈谈为什么我对陪审员在民事案件中没有能力引证法律根据一事毫无触动?

在民事诉讼中,至少在不涉及事实的问题上,陪审团只是形式上的司法机构。

陪审员宣布法官做出的判决。他们以他们所代表的社会权威,以理性和法律的权威认定法官的判决。

在英国和美国,法官对刑事诉讼的结果产生了一种法国法官从未听说过的影响。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不难理解的:英国或美国的司法官员先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了自己的权威,随后他们将这种权威应用到他们本无权威的另一个舞台上。

针对某些案件,而且往往是最重要的案件,美国法官有权独自做出判决。[29]这时,他们发现他们偶然获得的地位与法国法官通常拥有的地位一致,但是他们的道德力量更大:陪审团的影响还在帮助他们,他们的声音几乎与陪审团所代表的社会的声音同样洪亮。

他们的影响甚至远远超过了法庭本身的影响:无论是在私人生活的娱乐还是在政治生活的工作中,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立法机构内部,美国的法官都不断发现周围的人习惯于认为法官的智慧高于其自身的智慧;而且,他们在诉讼中行使权力之后,他们的权力还在影响着参与其审理过程的那些人的思维习惯,甚至影响着这些人的内心世界。

因此,似乎限制了司法官员所享有的权利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加强了司法权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享有的特权的国家中的法官强大。

尤其是在民事陪审制度的帮助下,美国司法人员使我所说的法学家精神渗入社会的最低阶层。

因此,陪审制度不仅是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的手段,而且是教导人民如何实施统治的最有效的手段。[30]

注释


[1]在美国,可以说有千种自然因素能够削弱多数的暴政。美国的所有利益之间存在极大的相似之处,国家的物质繁荣、教育的传播和民情的温良,是国家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其大大有利于创建宽大仁慈的政府。

我已经指明这些不同的原因;现在是时候考察制度本身建立了哪些屏障来应对作为制度的起源的力量了。

我在前文中已经区分了……

[2]在手稿中,随后的段落是这样描述的:“美国人应当认为自己是幸运的;如果美国的多数像其他国家的多数建立了强迫他人服从于它的意志的政权,如果它拥有包办一切的权力和让它的代理人执行一切的能力和习惯,那么可以说它的权力是没有限制的。”

[3]在博蒙为了撰写《玛丽》所做的笔记中,存在与托克维尔相似的观点:

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州中,中央政府至今只管理少数引起其注意的重要事务。它从不着手于指导城镇和郡县的管理工作[次要事务]。

似乎从未有迹象表示它有这样做的想法。越来越专制的多数以更大的主权权力调节这些对象,但没有增加其控制范围内的对象的总数。因此,专制虽然大大增强,但其未能延伸至所有。

[4]两个原因。

1. 主权的分裂。

2. 行政管理的分裂。

专制可能是巨大的,但其不可能是流行的。

联邦不可能出现专制的多数。每个州都能够做到这一点,但城镇行政管理(无法辨认的词语)。

按其设计的方法实施管理的国家的多数发现自身受到一个城市或者一个区划的居民组成的多数的反对,而暴政[专制]在某几点可能大大加强,但其不能全面加强。

如果多数统治各州,它也要通知城镇和郡县;然而,由于这两个行政区划的多数可能反对它们的统治,自由往往能够找到某种庇护所,能够在领土上的某几个地方变得不可抵抗地专制,不能延伸至所有地点。

托克维尔在这里阐述的观点与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期中表达的观点极其相似,即对抗专制的最佳屏障是共和政体的广袤地域。但是手稿中没有提及《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这篇文章。

[5]埃尔韦·德·托克维尔:“通观全书,我发现作者频繁使用这种方式阐述他自己的观点。

“作者应当再次检查本章内容。此外,我希望作者将其叙述的关于对抗无限权威的社会的内容放置在本章之中,即当你谈到应对弊端的补救方法时。”

[6]司法权对多数的权力的影响。/

当你考察美国的政治社会时,你在乍看之下就会注意到的是将各个部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个原则:人民作为唯一主权。似乎没有什么能够反对他们的意志或阻碍他们的计划。

但是在这里,似乎有一个人在某种程度上高于人民;它不需要获得人民的授权;甚至可以说,他不惧于人民的怒火,不期望赢得人民的青睐。然而,他比代表人民的任何一个代表都享有更多权力,因为仅靠一记猛击,他就能够使来自共同意志的工作流产。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七章)不想以任何方式限制人民主权,其将立法者置于政治进程之外。托克维尔意识到没有任何政权享有专制主权,这使立法者成为政治生活的决定性因素。

与美国律师和法学家进行的几次交谈使作者相信律师和法学家在政治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参阅作者在1832年1月24日与爱德华·埃弗雷特进行的交谈;在1831年10月30日与拉特罗布先生进行的交谈;特别是在1831年6月10日与加勒廷先生进行的交谈,其中提到了律师组成与民主抗衡的机构的观点;在1831年7月17日、18日与约翰·C. 斯宾塞进行的关于美国法律思维的保守影响的交谈。当托克维尔再次提及这一论点时,他还想起了布莱克·斯通(参阅《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与拿索·威廉·西尼尔的通信与谈话》)。也可参阅基诺·戈拉的《托克维尔对权利观念的评述》。

[7]手稿中是这样描述的:“……总是蔑视人民。”

埃尔韦·德·托克维尔:

我不知道法学家是否在内心蔑视人民的政府,但我可以肯定地说,他们从未表达过这种蔑视;因为他们心里十分明确,谨慎措辞总是能够使他们在人民的政府中发挥一定作用。一般而言,在所有的阶级中,法学家是虚荣心最强的阶级。这种虚荣心引导他们向外界表达见解,而且是他们的行动基础。

当他们像在美国这样的国家中拥有既定立场时,这种虚荣心发挥的效用较少;但是当他们需要建立某种立场,或者当上级冒犯他们时——这通常发生在不存在绝对平等的君主政体中,或者当他们被赋予的合理地位无法满足需求时,这种虚荣心往往是非常强大的。

[8]埃尔韦·德·托克维尔:“他们对推翻复辟王朝甚至做出了更大的贡献,尽管他们的部分欲望得到了满足。”

[9]埃尔韦·德·托克维尔:“这里存在一个缺陷。在尚未就前文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之时,亚历克西就转而探讨另外的观点。为了更清楚地解释法学家在1789年和1830年实施的行为的动机,有必要在此处添加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段落。”

[10]埃尔韦·德·托克维尔:“这是不准确的;英国贵族仅是其自身特权和神职人员的特权的拥护者。”

[11]爱德华·德·托克维尔:

这一段落的大意应当做一定的修改,因为这种思想可以应用到所有人的野心上,不管是煽动者的野心、无政府主义者的野心,还是法学家的野心。没有哪种改革者在成为社会的上层阶级之后不显露出一种保守的思想,也就是说没有谁不保护自己的地位,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你不能在指出法学家不具有无政府主义倾向之后,再用这个段落陈述的内容证明他们的行为和他们的激情正好是那些无政府主义者随时随地所具备的行为和激情。你能不能这样说:我认为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法学家拥有属于他们的合法地位而无人反对,那么他们的思想等等?

[12]埃尔韦·德·托克维尔:

至于我,我认为这对于一个国王而言几乎总是无法解决的问题。主权周围没有法院或者国家之中没有较大的上层阶级冒犯法学家的虚荣心是有必要的。他们之所以不支持路易斯-菲利普,是因为他蔑视他们而且他使每个法学家都认为自己有权认为自己位于路易斯-菲利普之上,尽管他是一个国王。不管是在这里还是在下文中,亚历克西应当避免使自己陷入这样的悖论之中。

[13]“≠在美国,自由的第二层保障是宪法中的司法权。相较于立法者的才智而言,行政集权的缺乏为其创造了更良好的环境。但是在美国,司法权是用以应对多数的无限权威的屏障。你可以将其视为美国法律放置于人民的前进道路之中的唯一的强大或真实的障碍。≠”

[14]在空白处:“≠在民主政体中,拥有执政能力的是法学家。≠”

[15]在空白处:“≠也许应当把鲍吉补充的内容添加在此处。≠”

[16]我不是说美国的贵族精神仅存在于法学家中;美国的富人就像所有地方的富人那样,必定对秩序和自我保全拥有极大的本能。但是他们没有形成团体;他们没有因为共同的习惯、思想和喜好而团结在一起。没有思想纽带将他们的集体力量凝聚在一起,他们也不以团体的身份实施具体行为。人们不信任他们而且不允许他们插手公共事务,而大体上与富人拥有相同本能的法学家却没有引起人民的任何恐惧。

[17]参阅第一卷中关于司法权的内容。(s.)

s. 正如读者所知,本书第一部分分为上下两卷。

[18]一名来自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的律师在1832年1月6日使作者注意到这个事实。

[19]托克维尔在第一部分第一卷第二章的最后一页提到了这个问题。

[20]如果你仔细观察,你不难发现在联邦各州中,司法权对政治事务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联邦法院实施的行为中。你知道联邦宪法支配各州宪法,就像各州宪法支配普通法律那样。但是,我在其他地方曾经说过联邦宪法禁止地方立法机关在它们的刑法中引入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并损害一些既得权力。通过剥夺各州的这两种行动方法,就相当于剥夺了它们实施暴政的根本武器。因此,每当这些立法机构通过这种类型的法律时,联邦法院都会抨击其违宪。那么,联邦司法系统就会成为想要实施压迫行为的多数和被多数压迫的个体之间的公正仲裁者。(a.)它介入地方激情之中,这种激情堪比泰西塔斯所说的兄弟仇恨。

a. 我不知道这是否像我所描述的那样完全属实。为了进一步研究,可特别参阅斯托里的作品。

[21]陪审团。/

陪审团既是统治人民的有力手段,又是教育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效的手段。/

由于我在探讨司法体制,所以我想谈谈陪审团制度。/

可具备民主性质或贵族性质,但决不可能具备君主性质,往往都是拥护共和政体的。/

[在空白处:对我来说,我认为当你从包罗万象的政治角度探讨陪审团时,陪审团高于所有的政治机构;你必须始终从这个角度对它做出判断。]当美国人在规定陪审团处理刑事和民事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时,他们可能需要一本书才能将其详细列出,但在这里,我只想从政治角度对它做出判断。

这是托克维尔在日期分别为1831年10月11日和1832年1月12日的笔记中描述的其他观点。旅行笔记中包含了大量涉及陪审团的内容,尤其是笔记本F,其专门探讨了美国的民法和刑法。关于陪审团在民事事务中发挥的作用,可参阅托克维尔在1831年9月21日与弗朗西斯·格雷参议员的谈话和托克维尔与蒙哥马利的一名律师的谈话。在旅行过程中,托克维尔参加了一个巡回法庭的听证会。(乔治·W. 皮尔森的《托克维尔与博蒙的美国之旅》)

托克维尔认为风俗习惯和环境同样能够对抗多数的暴政。第九章阐述了对抗多数的权力的这两种障碍,并初步对本书做出总结。

[22]把陪审团制度作为司法制度进行研究,探讨这个制度对美国产生的影响,以及尝试找出美国人是如何利用这个制度的,将是一件有益而有趣的事情。如果只考察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全书研究这个问题的作品和专为法国人而写的作品。比如,你可以尝试找出美国陪审制度的哪些部分能够运用到我国且对我国有极大的帮助。在美国,最能使我们了解这个问题的州是路易斯安那州。路易斯安那州是法裔美国人和英裔美国人混居的州。该州所建立的两种法律制度使他们像两个对立的民族,但他们正渐渐相互融合。最值得查阅的书籍有,标题为《路易斯安那州法律汇编》的两卷版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合集;以及或许更好一点的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书,它是用英法两种语言所写的,书名为《民事诉讼的规则条约》,该书由布衣松于1830年出版于新奥尔良。该书具有一个特殊的优势:它提供了英法对照的术语表,并用法语对这些英文法律术语做出了精确而权威的解释。在所有国家中,法律用语都有其特有的含义,英国与其他国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23]英国和美国的所有法学家在这一点上是意见一致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先生在他的关于联邦宪法的文章中一再称道将陪审制度应用到民事事务中的好处;“赋予陪审团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宝贵特权,”他说,“是一种完全不亚于陪审团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特权,这实际上承认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对人人都是极其重要的。”(斯托里的作品,第三卷第38章[第654页。——编者注])

[24]如果你想说明作为司法制度的陪审制度的效用,你可以找到许多论据,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当你将陪审员引入事务之中,你可以减少法官的数量,而不致给工作带来不便,这是一个极大的好处。由于法官的人数众多,只有在职法官死亡才能出现空缺,为活着的法官提供晋升的职位,因此,司法官员的野心总是不能得到满足,这使他们自然地依赖于多数或者依赖于有权任命空缺职位的人;这时,法官的晋升就像是在军队中获得军衔。这种事实状态完全违背良好的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的意向。你想使法官一职成为终身制,以便法官保持独立;但是只要法官不自愿辞职,任何人都不得罢免他,又有什么好处呢?

法官人数众多,其中不乏滥竽充数之人;但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官员绝对不是一个普通人。因此,当人们建立法院组织的时候,一个文明程度不高的法庭应当是法院组织中最糟的环节。

对我来说,我宁愿把一个案件交给能干的法官领导的不太懂法的陪审团审理,也不愿将其交给大多数只对法律体系和具体法条拥有不完全认识的一伙法官审理。

[25]但是,必须在此作重要说明:

的确,陪审制度使人民享有了控制公民行为的一般权利,但它并未向人民提供在一切场合中行使这种控制权的手段,也没有让公民以暴力的方式行使这种控制权。

当一个专制君主有权力指定他的代表处罚犯人时,被告的命运可以说早已注定。但是,如果由人民进行审判,陪审团的组织和问责制的缺乏,尚可为无辜者提供有利的机会。

[26]在正文一侧:“<如果包括下述注解。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其更注重专制权力而不是权力的行使;原因之二是其更看重事物的表征,而非事物本身≠(更重视有权力做某事而不是凭借这种权力做某事。)>”

[27]爱德华·德·托克维尔:

“我会用‘迈出一大步’取代‘取得极大的发展’,因为步伐与发展的差别在于它仍然是不确定的,而文中描述的正是这样的情形。在任何情况下,就这一点而言,我认为你不希望或者不应当像这样表达自己的观点。

“此外,发展这种措辞意味着波旁王朝不知道是谁推动了它,也就是说这种发展违背了它们的意愿。而步伐一词不包含这样的含义。”

[28]当陪审制度只应用于某些刑事案件时,这一事实尤为如此。

[29]联邦法官几乎总是处理触犯国家政府的问题。

[30]在博蒙的关于1848年的宪法委员会的讨论资料中,下述注释被发现,其叙述了托克维尔指出的关于陪审制度的障碍:“在陪审制度在民事事务的直接、完全和普遍应用中,托克维尔发现了一个缺陷。有时存在事实和法律的奇异混合物。高度文明的公共道德观念的必要性。由于运行的难度,所以更需要更有能力的陪审团。引导陪审团的巨大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