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满清官僚

同卖淫一样,腐败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罪恶。自从有了权力,腐败就有了,传说中的尧舜禹时期就有了腐败。《夏书》中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的“墨”,就是指腐败。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杜绝腐败,没有任何一个时代可以杜绝腐败,只不过方式不同,程度不同而已。

同样是跟卖淫一样,只有当事人不指责它,其他所有人都会指责这样一种行径。

吏治腐败问题是历代封建王朝的痼疾,不仅令黎民百姓扼腕,也是最高统治者最为头痛的问题。

清朝腐败为什么存在,这不是一个需要分析的问题,跟所有社会腐败的原因一样。但是我们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清朝的腐败、尤其是清末的腐败,是推动中国“天朝上国”走向衰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造成了中国百年屈辱史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更是中国走向战争与革命的重要原因之一。

清朝的高薪养廉

中国各朝各代虽难免有贪官,但像明清两代全国普遍性的贪污却很少见,追根究底,不合理的低薪制是官员不得不贪污的主因。

朱元璋,苦孩子出身,认为官吏应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应该可以过清苦的生活,所以导致明朝官员的工资可以用“少得可怜”来形容。明代官秩分为九品十八级,俸禄也据此分为十八等。正一品每年禄米1000石,俸钞300贯,从九品禄米60石,俸钞30贯。后来只给少部分米,其余的折合成钱,因折算得不合理,官员的实际收入变得很有限。宣宗初年,有一位叫孔友谅的知县上书说:“大小官自折钞外,月不过米二石,不足食数人,仰事俯育,与道路往来,费安所取资?”61

大家都知道著名的清官海瑞是不腐败的,完全靠工资生活。其本人穿布袍,吃粗粮,让老仆人在自家后园里种菜,自己下班后也常和家人一起劳动,酒肉之类的食物,平时难得吃上一次。据传,有一次为了给母亲过生日,海瑞买了二斤肉,结果这消息不仅传遍当时任职的淳安县城,甚至整个官场都知道了。1570年在他五十岁时被排挤,辞职回到海南老家,只能住在早已破旧不堪的旧宅,靠祖上留下来的几亩薄田度日。他甚至常常靠给别人写一些东西,收取稿费来贴补家用。海瑞的母亲去世后,还是靠别人的资助才买了一块坟地将母亲安葬。而海瑞之死也较为凄惨,“卒时,佥都御史王用汲入视,葛帏敝籝,有寒士所不堪者。因泣下,醵金为敛。”62也是靠同僚凑钱办的丧事。

如果明朝官员拿清朝的工资,生活肯定优越多了,因为清朝官员工资比明朝多了不少,那么清朝官员的工资是多少呢?

清初顺治年间把官员工资分为十等:

一品岁俸银180两,禄米180斛;

二品岁俸银155两,禄米155斛;

三品岁俸银130两,禄米130斛;

四品岁俸银105两,禄米105斛;

五品岁俸银80两,禄米80斛;

六品岁俸银60两,禄米60斛;

七品岁俸银45两,禄米45斛;

八品岁俸银40两,禄米40斛;

正九品岁俸银33两1.14钱,禄米33斛1.14斗;

从九品岁俸银31两5钱,禄米31斛半。

这是京官也就是中央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京外文官俸银与京官相同,但没有禄米,而武官的俸银减半。

那么这个工资标准能给官员一个什么样的生活呢,有一姓赵的御史上奏说:七品知县每年只有45两俸银,“计每月支俸三两零,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63。

御史是做什么的?专门提建议批评官员与政府的,他们的话应该能够反映社会事实,说明一个只拿工资的官员生活还是很困难的。是否如此,找个清官看看就可以了。

康熙年间,被称为“天下廉吏第一”的于成龙,在当直隶巡抚时,“屑糠杂米为粥,与同仆共吃”,在当两江总督时“自奉简陋,日惟以粗粝蔬食自给”,被称作“于青菜”。做过巡抚、总督、兵部尚书、大学士等职的于成龙,在其死后,居室中只看到“惟笥中绨袍一袭,床头盐豉数器而已。”清官至此,难怪“民罢市聚哭,家绘像祀之。”64

虽然我们不能说“千里当官只为财”,但是让所有的官员天天饿着肚子治国平天下,也只能是一种奢望。那么他们怎么改善自己的生活呢?

既然当官了,既不能经商,又不能务农,只有腐败了65。

为改变这种状况,雍正皇帝实行了一项新的措施——“火耗归公”,也叫“耗羡归公”,即不动用国家财政,把地方州县私自征收的“火耗”银提解到省里,进行规范化管理,再从中取出一部分回拨给地方官,作为他们的生活和办公补助费,这就是著名的“养廉银”。

所谓“火耗”,起于明代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但是从农民那里收上来的肯定是小块的碎银,上交国库需要将这些小块的碎银重铸为银锭,重铸的过程中,肯定有损耗,这就会使国家所收税收不足。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地方政府在征税时就会以“火耗”的名义加征税收。但是在现实中一般征收的“火耗”大于实际“火耗”,而这多余的部分就归了官员了。清初的官员沿用了这种做法,而且,“火耗”不断加重:一般州县的火耗,每两达二三钱,甚至四五钱,偏僻的州县赋税少,火耗数倍于正赋。这是增加群众负担的违规行为,虽然顺治、康熙年间也发过禁令,但并不起作用,以后也就默认了。

“火耗”归公就是规范“火耗”的征收,并作为财政收入上交国库。政府规定“火耗”附加税一般为正税的10%-15%,最高不超过20%,官员要全部上交,不得私自截流。

这种“火耗”的收入一部分用于财政支出,另一部分则作为各级官员的“养廉银”。据光绪《清全典事例》记载,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为:总督13000-20000两,巡抚10000-15000两,布政使5000-9000两,按察使3000-8444两,道员1500-6000两,知府800-4000两,知州500-2000两,知县400-2259两,同知400-1600两。由此我们知道,养廉银的数目大大超过各级官员的俸银,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薪水的十倍到一百倍。

地方官员有养廉银,那么京官呢?京官没有,但是实行“双俸”,也就是发双倍工资。《清会典事例·户部·俸饷》记载,“将在京大小文官俸银,加一倍赏给,令其用度从容,益得专心於官守。”

按理说,通过皇帝给官员的大幅度加薪,应该可以抵制腐败问题,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大家要知道,工资低与不低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什么?一是相对自己的过去,二是相对于别人。

从时间上来讲,自己的工资是长了,应该是好事,应该可以激励自己一段时间,但是,大家也应该知道,这种激励绝对不可能是长期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激励将慢慢淡化而最终成为无。

那么与同僚的比较呢?由于养廉银的数额比正俸要高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这就导致京官的俸禄比外官要低得多,级别越高,差距越大,总督巡抚等地方官员比同级京官要高出二十倍以上,所以导致“人情喜外任而不乐京职”。66出不去的京官就会想尽办法利用各种权力或隐权力为自己争取利益。从哪里争取?“非从天降,非从地出”67,只能从地方官那里争取,因此,地方官的“冰敬”、“炭敬”、“别敬”68等各种各样的花费使得财富源源不断地由地方流向中央。

既然这各种各样的“敬”仍然需要,那是不是地方官要从自己的合法收入中取出这部分来呢?肯定不愿意!于是地方官员仍然在合法的养廉银外打主意。所以,地方官并不会因为有了“养廉银”而廉,他们仍然在钱粮上打主意:可以借口银子成色不好,也可以借口粮食质量不好,任意敲诈勒索;由于田赋可以用钱交纳,所以经手官员就可以把钱价压低,譬如说,市价二千文合一两银子,他可以定为二千四百文合一两;田赋上缴有一定数量,通常缴到八成就算完成了任务,如果有水灾、旱灾,明明收成是八成,但可以报五成,而农民的实际田赋却不一定少缴,多收的银粮就都到州、县官各级官吏的腰包里了;此外,司法权是政府包揽的,人们打官司也是州、县官索榨的好机会。

劣币驱逐良币

清朝政府后期的腐败被很多政治学家定位为制度性腐败,就是因为清朝后期的腐败成为通行的潜规则,常态化,正常化,甚至制度化。

所谓“潜规则”,是指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成俗的,但是却又被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历史学家吴思是研究潜规则的权威,他的著作《隐蔽的秩序》、《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等书对此有精彩的表述,后又有张程、吴钩、程万军等人就此类问题进行了历史的挖掘。

在他们的研究中,张集馨的《道咸宦海见闻录》是最能够准确说明当时潜规则盛行状况的文字材料。

张集馨(1800-1878年),历嘉庆、道光、咸丰、光绪四帝,1829年中进士后,在翰林院供职,1836年,受道光皇帝的“特简”,外放为山西朔平知府。此后三十年间,先后任过福建汀漳龙道、陕西督粮道、四川按察使、贵州布政使、甘肃布政使、河南按察使、湖北按察使、直隶布政使、福建布政使、江西布政使、陕西按察使、陕西巡抚等职。

从张集馨的履历可知,他在十多个省做过高级官员,其中主要是管理司法和监察的按察使(略相当于今天分管政法和监察的副省长),以及管理民政和财政的布政使(略相当于今天的常务副省长)。作为地方大员,张集馨比大多数同代人能更深层地接触和了解官场的显规则与潜规则。而且,他是从一个无足轻重的小京官,通过自身的努力一步步升迁为地方大员的,这使得他见证了当时整个官场的原生态面貌。

张集馨作品

从个人品行上讲,张集馨既不算以清廉和操守自命的清官廉吏,但也绝不是只顾中饱私囊的贪官污吏,而是介于清与污、廉与贪之间的中间派。随大流,识时务,不刻意索贿求贿,但也不放过可以捞钱的陋规。从某种意义上说,张集馨正是大清运行体制内一个高级官员的标本。另外,翰林出身的张集馨,敏于观察,擅长文墨,对清朝的腐败现象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正因为如此,当我们今天研究他晚年自订的年谱和他留下的与同僚、朋友之间的书信时,才更能客观地还原一个真实的清朝官场。

《道咸宦海见闻录》是一部自叙年谱,按照从生到死的时间顺序,逐年排列其言行、见闻、经历以及家庭琐事等等,但这本书并不是张集馨自著,而是后来的研究者、传抄者在《张集馨自订年谱》、《椒云年谱》等基础上编集而成,编者依据这部年谱的特点,名之为《道咸宦海见闻录》。张集馨以他“清丽”的文采,把当年充斥官场的腐败现象作了逼真描述,给后人认识当时腐败黑暗的社会面貌,提供了真实可信的依据。

除前面我们已经介绍过的“冰敬”“炭敬”“别敬”等潜规则外,这里面还介绍了“印结”、“三节两寿”、“程仪”等“陋规”69。当然,陋规千变万化,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名义,有不同的称谓,如送给女眷的叫“妆敬”,送给学子的叫“文仪”,送给门房的叫“门敬”,送给仆人的叫“跟敬”,喜庆为“喜敬”,年节为“年敬”、“节敬”等等不一而足,但总之一个性质:贿赂。

所谓贿赂,总是一种不正当行为,应该是偷偷摸的进行的。但是清朝这多种多样的贿赂,却是灰色的,常态的,不仅形式,而且数量都是约定俗成的,成为官场的普遍规则。

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张集馨被补授为陕西督粮道,由于这是个人人艳羡的肥缺,因此他只有靠借贷完成这高达一万七千两白银的“别敬”70,最后连去陕西赴任的盘缠都差点凑不出来。

在陕西粮道上张集馨记下了各种贿赂的名头、数量以及送达方式:

将军三节两寿,粮道每次送银八百两,又表礼、水礼八色,门包四十两一次。两都统每节送银二百两,水礼四色。八旗协领八员,每节海员送银二十两,上白米四石。将军、都统又荐家人在仓,或挂名在署,按节分账。抚台分四季致送,每季一千三百两,节寿但送表礼、水礼、门包杂费。制台按三节致送,年节一千两,表礼、水礼八色及门包杂费,差家人赴兰州呈送。

至于迎来送往的吃吃喝喝,那更是免不了的。张集馨在这方面也有着详细地记载:

遇有过客,皆系粮道承办。西安地当孔道,西藏、新疆以及陇、蜀皆道所必经。过客到境,粮道随将军、中丞等在官厅迎接,俟各官回署后,差人遍问称呼,由道中幕友写好送到各署,看明不错,然后差人送至官客公馆,一面张灯结彩,传戏备席。

每次皆戏两班。上席五桌,中席十四桌,上席必燕窝烧烤,中席亦鱼翅海参。西安活鱼难得,每大鱼一尾,值制钱四五千文,上席五桌断不能少。其他如白鳝、鹿尾,皆贵重难得之物,亦必设法购求,否则谓道中悭吝。戏筵散后,无论冬夏,总在子末丑初(即半夜一点左右)。群主将客送出登舆,然后地主逐次揖送,再著人持群主名贴,到客公馆道乏,又持粮道衔柬,至各署道乏。次日,过客起身,又往城西公送,并馈送盘缠,其馈送之厚薄,则视官职之尊卑。每次宴会,连戏价、备赏、酒席杂支,总在二百余金,程仪除外。又记:

大宴会则无月无之,小应酬则无日无之。春秋年节,又须请将军、副都统及中丞、司、道、府、县,以及外道府进省者,皆是戏筵。

如十天半月,幸无过客滋扰,道中又约两司、盐道在署传戏小集,不如是不足以联友谊也。71

如此记述,举不胜举,只不知张集馨如活着的时候发表此年谱,会不会被双规、撤职法办。

两年之后的道光二十七年,张集馨被任命为四川按察使,晋见道光皇帝时,道光勉励他做一个能臣,并要求他赶快赴任。但是张集馨在临走前不能忘记一件事——别敬:“军机大臣,每处四百金,赛鹤汀不收;上下两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如有交情,或通信办折者,一百、八十金不等;六部尚书、总宪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递减;同乡、同年及年家世好,概行应酬。”也就是说,他的这些别敬,几乎把整个中央政府稍微有点权力和地位的官员都送了个遍,这一番下来,“共用别敬一万五千余两”72,只是不知道这些钱是不是又是靠借贷来的。

在清朝,谁能逃出这些潜规则呢?我们不知道,但是我们知道,“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的林则徐也没能例外,因为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在张集馨任陕西粮道期间,林则徐正是当时的陕西巡抚,据张集馨记载那一年由于灾荒,停征军粮,“而督抚将军陋规如常支送”73。张集馨还是讲职业道德的,只记事,不指名。

官员如此,小吏又如何呢?

清朝政府公务人员分两种,一种叫官,一种叫吏。吏又叫胥役,主要包括书吏和衙役,书吏是“公家所用掌理案牍之吏也,各治其房科之事”74,衙役又称差役,“奔走于公家,执杂役者也”75。清代的胥吏有多少,没有准确数据,明末清初的侯方域76说,“今天下大县以千数,县吏胥三百,是千县则三十万也”77。清初承明制,胥吏有工食银,从地方正额钱粮之存留部分中取得。但是到康熙元年(1662年),取消全国范围内胥吏的工食银。那么没有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供养的胥吏如何生存呢?只有一个办法——腐败。

吏部和兵部书吏主要在文武官员补授选调时索取贿赂;工部书吏通过在兴修工程时捞油水;礼部书吏在科举考试和婚丧等重大典礼上获得额外的收入;刑部书吏则当发生人命大案时可以敲诈勒索;地方胥吏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办案的各项规费,包括纸笔费、抄写费;等等。总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正因为内外衙门的书吏可以获得名目繁多的部费、陋规,所以导致他们中的有些人实际收入甚至比官员还要高,形成了京官贵而穷,胥吏贱而富的怪现象。

而清代政府则对这种腐败更是采取了事实上的默认、纵容态度。2012年出版了一本很受争议的书,由自称是慈禧太后情人的巴恪思男爵(1873-1944年)写的《太后与我》,他的这本书里出现了大量的关于给胥吏仆人小费的描写,不仅是朝廷大员,而且连慈禧太后也是这么做的:“太后命李(李莲英)给我五百两银子,赏赐仆役和轿夫”。78“访问大学士(荣禄)之行破费不少,但是想到为我的仆人们赢得不少面子,我甚感安慰。这是因为,大学士一定会以相当的数量赏赐他们;当然,他确实如此做了。”79“我(巴恪思)给两位小厮和前述侍者各五两银子小费,并有幸得到他们的赞赏。”80“荣禄的一队亲兵全副武装,一脸凶相和警惕,守着大门。戈什护呈上我的名片,以及最重要的‘门赏’。”81“他(李莲英)无论何时造访我——相当频繁毫无例外总要赏我的仆人五十两银子;因此他是一个相当受欢迎的客人。”82

容闳在他的《西学东渐记》中这样总结太平天国起义的原因,他说“整个官僚组织千疮百孔,由上到下都行贿成风,美其名为‘馈赠’,实际上就是贪污纳赂。……换句话说,整个机构是一个庞大的欺诈舞弊组织。”83

经济学中有一个著名的定律——“劣币驱逐良币”,是说在铸币时代,当那些低于法定重量或者成色的铸币——“劣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人们就倾向于将那些足值货币——“良币”收藏起来,最后,良币将被驱逐,市场上流通的就只剩下劣币了。

该定律是一种历史现象的归纳,但是这个定律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其实在政治领域仍然是这样。当潜规则逐步被接受之后,潜规则逐步代替正常的制度性规范,而成为制度化的东西。

清朝后期,官僚体制中的腐化现象正验证了这样一种历史的规律,突出表现在捐纳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上面。

所谓捐纳,是一种异途选官制度,各朝代都有,汉朝曾卖过爵位,唐时有“斜封官”,但这些只是正途选官方式的一种补充,到了清后期,这种出卖官爵典封的捐纳办法竟然成为弥补国库空虚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1843年—1850年八年间,由于清朝政府大力推广捐纳,报捐人数和捐纳银数都很可观,各省报绢人数共计62068人,所收捐纳银共计6734874两。以当时仅由户部收入的捐纳数和户部每年收入银数比较,捐银所占的比重:1843年为48.2%,1845年为16.5%,1846年为19.2%,1849年为12.2%。84“为了便于卖官,官价往往打九折,在十九世纪的最后三十年,捐官总数达534000名,而在太平军起义之前还只是355000名,1860年以后,通过捐官途径的四品到七品地方官多于通过科举的正常途径得官的人数。”85

在当时各省地方官吏中,由“捐班”而为道府州县者,“已居天下十分之半”,这些“捐输各员”“以官阶为利薮”,“居心贪墨”,“当其候补之日,夤缘百出,及其补官之日,又复朘削多方”,甚至“有身坐堂上,向民间索取银钱,自认为捐班而以为贪婪之数,皆其分所应得者”86。其恶劣的影响,连道光皇帝本人都“咨嗟太息”,“憾宦途之滥杂,悔取财之非计也”。87

官僚体制的建立本身是为巩固政权的需要,而政权的巩固需要下属各级权力有明确的分工和价值指向性。任何时候,腐败都是对政权合法性的一种否定,腐败现象的大量蔓延是一个政权衰落的主要表现,清末腐败现象的不断漫延,正表明了清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危机不断加深。

嘉(庆)道(光)之后,清帝国迅速走向衰落,这种衰落,不只是绝对意义上的,更是相对意义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