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进的土改:1946—1947年

共产党统一战线土地政策的极端化可以追溯到1943年10月1日党中央关于减租的指示以及上面引用过的“十大纲领”。在1944年到1947年间,“减租”发展成了平均农村地权的群众运动,被1947年《土地法大纲》所明确规定下来。在最初的没收财产中所使用的最重要的方法是多样化的斗争以及清算账目运动,这在前面已经描述过。就像《五四指示》所指出的,在1946年,至少还使用了其他四种分配财产的方式。它们是:(1)直接没收,主要应用于日本人和汉奸的财产,也应用于“黑地”和在土地抵押中失去的土地;(2)将地主的耕地出售给佃农和其他人;(3)献地运动;(4)平均重分村里的土地和财产。

一位评论者在1946年9月写到:共产党正在试验用不同方法将土地返还给耕者,为制订一部总的土地法做前期准备。[82]叶剑英将军在1947年2月对记者说了同样的话。他解释党中央将派遣调查员到边区,将他们不同的经验纳入一部统一的土改政策中去。[83]

这样的过渡时期必定会发生党内争论。不幸的是,关于这些争论的记录语焉不详。卖地和献地很明显是抗日战争期间的遗留,随后的推行只局限于官方发起的边区的实验。重新平均分配和直接没收财产,除了对日本人可以这样做以外,很少出现脱离群众斗争和清账运动而被实施的。在1946—1947年推行土改运动的典型顺序是:先搞清算账目斗争,接下来是越来越趋向平均主义地重新分配斗争果实。这一过程达到顶峰是彻底没收地主的土地、房屋和所有浮财,以及基本平分村里所有的土地和生产资料。[84]

直接没收

这个方法在东北特别重要。在东北,直接没收成为共产党刚开始试行土改的主要特色。根据一份党在1946年4月17日的指示,立即没收日伪占有的一切财产和土地,以及一切开拓地和满拓地,分给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85]

安娜·路易斯·斯特朗曾报道,林彪指定1.2万名来自军队的干部作为土改干部,带领农民没收这样的土地。由于东北的人口密度比中国其他地区要稀少的多,对拥有75亩以下土地的地主一开始不采取行动。拥有75亩以上土地的地主则往往被自动定义为某种程度的汉奸。[86]

该办法是由东北土地集中和土地占有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在满人最初控制东北允许汉人居住时,数目相对较少的个体能够利用这一新机遇进行土地投资。一份1927年的研究发现,在东北北部的11个不同的县,单个地主的土地从1000亩到20万亩不等。[87]为了保护他们的土地,很多地主或者积极与日本人联合起来,或者默许他们的侵略。那些不那么顺从的地主经常发现他们的土地被没收或被命令以低价出售。被没收的土地被称为开拓地和满拓地。这些土地中的一些给了日本殖民者,一些让朝鲜人耕作,一些租给中国的佃农。这就是为什么东北的土地集中在日本人和他们的傀儡手上的原因。

另外一个使得东北与中国其他地区不同的、土地使用上的特点是傍亲制或依附制。当早期中国移民者发现他们的土地太多,没有足够的人力来耕种时,这一体系发展起来。依附于地主的人既不是佃农也不是雇工,他们为地主家庭整年工作,与他们住在一起,并得到一定比例的收成,这就是大家所知的内傍亲。外傍亲是一个依附于地主的人积累了一些钱来购买工具,拥有独立的房子,或许还有自己的牛,地主或富农给他一块地。依附于地主的人于是凭自己的能力也成了地主。他不需要为自己的土地付租金,但是必须为他本来的地主免费工作一段时间,天数从每年60天到200天不等。以这种方式得到土地的人有的时候成为二地主,因为他们经常将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出租,也有自己的佃农。[88]

关于傍亲制的流行程度,各种资料说法不一,但是在共产党试图将减租计划应用在东北之初,遇到的困难或许有部分是它造成的。所以直接没收和重新分配也许操作起来更容易,虽然甚至连这个方法似乎也没有得到全心全意的赞成。

1946年7月,嫩江省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齐齐哈尔召开,关于土改问题展开了“生动的讨论”。共产党员只占了代表中的四分之一,与会人士代表了当地的各阶级。一些代表虽然在原则上同意党宣布的“耕者有其田”的目标,但他们觉得没收来的日伪土地应该归市当局所有,出租给愿意耕种的人。其他代表,包括农民代表,拥护党的政策:将没收来的土地无偿分给穷苦和没有土地的人。后一种意见最终占了上风。[89]次月,经“热烈的讨论”后,后一种意见被东北民主临时政府采纳,成为全东北官方土地纲领的一部分。[90]

出售土地

在抗日战争期间及结束后短时间内,共产党鼓励地主将土地卖给佃农。在这一阶段,出售土地是自愿的,虽然减租压力依然存在,并有上文提及的假买假卖之嫌。这一特别的工作在1946年12月陕甘宁边区颁布的《政府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中发展到了顶点。叶剑英特别提到新的在陕甘宁地区的强制购买方案“只是试验性质”。它从来没有越过这个阶段。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试验表明了党在各地土地政策的方针。强制性的购买针对的是作为一个阶级的地主,不像之前官方规定的那样,有好与坏的区别。

根据法规草案,地主的每个家庭成员被允许保留该地区的中农每个家庭成员平均拥有的土地数的1.5倍土地。在抗日战争中表现杰出的地主被允许保留中农平均拥有土地数的2倍土地。富农的土地不作强制性出售。乡政府与乡农会以及地主一起定下出售价格,不超过待出售地块两年的平均收成价格,不低于一年收成价格。

政府这样购买的土地将被出售给少地或无地的人们,价格为收购价格的一半,农民允许用十年付清土地款。假如一个农民太穷而付不起钱,县政府将向边区政府请求免除付款。贫农购买的土地数量加上他已经拥有的所有土地不得超过当地中农平均拥有的土地数。贫农和长工,以及有亲属在军队中的贫穷家庭,拥有购买土地的优先选择权。[91]

1946年12月24日,新华社宣布在延安100英里以北的绥德县贺家川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首先成功实行了土改。政府购买土地重新卖给穷苦家庭开始于11月25日,9天内完成。村里61户少地或无地的家庭用8000磅粮食购买了超过200亩的土地,由边区银行进行经济上的资助。[92]

1948年,在共产党正式采用一个更激进的土地方案后,两个同情共产党的评论者评论道:没有有效的方法来执行强制购买,因为涉及土地的数量非常大。在一个遭受战事压力的时期,这会给边区政府的“金融管理”带来严重的问题。因为该计划不适用于小地主和富农,他们将不会被消灭,事实上也许他们的数目还增加了。另外,当地货币市场会被扰乱。由于农村地区发展工业的可能性较小,地主显然不会像当初希望的那样将新获得的财富投资于工业。最后一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土地出售给穷人和无地的人只能加重他们的负债。[93]

地区党内文件批评了1947年出售和献出地主土地的做法,理由是它们侵犯了通过阶级斗争动员农民的原则,让地主控制了村庄。[94]为什么出售和献田活动时至今日才开展还没有完全搞清楚,事实上,在很多地区,剥夺地主所有权已经进展得很好了。也许这些实验与军事形势有关,是短期内与地主形成统一战线,以打击反扑来的政府军队(下面将有描述)。

献田运动

在抗日战争期间,共产党要求地主献出多出来的土地分配给穷人或者他们的佃农。在战争过后,这样的献田运动似乎开始于1946年夏的苏皖边区。在那个时候,该区域是国民党军事上主力攻打的目标。边区参议会、政府和党的成员中在当地拥有土地的——他们中间有周恩来——带头捐献了他们的土地。运动随后传播到晋察冀、陕甘宁、晋鲁豫边区以及东北。[95]

经常有人表达这样的愿望——至少新华社英语部是如此设想的,希望献田运动能给土改工作以重要的助推力。然而没有迹象表明该项目对土改有所裨益。献田运动似乎主要被用来没收国民党、军人和边区政府官员的多余土地。可以佐证这个结论的,是来自于捐献了土地和其他财产的重要人物的花名册。[96]另外冀鲁豫党委会在1947年初指示:土地改革干部不要在上述人员家庭以外采取献田这一方法。原因是:献田运动减少了斗争,因而就无法在政治上打倒地主并在政治上和思想上解放农民。[97]

重新平均分配

在苏北的一些解放区,日军投降后立即开始对汉奸清算账目,随后扩大到包括土豪和劣绅。在该地区,《五四指示》标志着一个转变,这一转变不是从减租减息转变为清算账目,而是从清算账目转变为或多或少平分财产。根据每户家庭的人口在平等的基础上分配土地。所有依靠土地为生的人,包括前地主,都有权利得到相等的一份。每人收到的数目随地区不同而各有差别,取决于可耕种土地数量和人口密度。在某个地区,每人分配到土地的平均数为2.5亩。[98]

苏北不是在1946年基本实现平均分配的唯一地区。在“填平补齐”的口号下,平均分配在很多地区都有发展。接着实行的办法是20世纪30年代制定的“抽多补少,抽肥补瘦”。这些工作在开始时力求平均划一,结果却并不平均,或许是因为执行力度的不同。1946年一个普遍的做法是留给地主比平均份额稍多一点的土地,条件是他和他的家庭自己耕种。

在晋冀鲁豫边区豫北的武安县,1946年提出均分口号的时候,中农的财产被用来弥补贫农的不足,因为地主和富农的财产已经基本上没收光了。在晋东南部的一个村庄,在均分土地后,原来7户地主家庭只剩下1户。村里贫农家庭平均每人5.5亩地,中农每人6.2亩地,富农6.9亩。唯一的一户地主家庭平均9亩地。[99]在该边区的另一个县,贫农获得平均每人4.5亩地。地主家庭被允许保有每人11亩地,要求是他们自己耕种。[100]

这些均分工作依照不同的解释进行着,那时候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种不统一一直延续到1948年初《土地法大纲》的修订版本出台。对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在江西试验过平均分配的中国共产党领导者来说,平均分配很明显来源于意识形态信念。然而在1946—1947年,它的发展似乎除了意识形态以外,还出于战略上的考虑——这两者互相加强。之所以开展平均分配,是因为决策层感到了动员华北无地少地农民打击国民党的需要。该动员工作的直接背景是国民党在晋察冀、晋冀鲁豫、陕甘宁以及华东(山东和江苏)的攻势。当国民党军队在1946年下半年和1947年初深入共产党根据地时,共产党迫切需要更多的新兵、更多的民兵、更多愿意加入到战争中来的老百姓。

评估和复查

促进平均化的理由是:即使在已经实施土改的地方,贫穷依旧存在,贫农和雇农的生活依旧没有得到改善。在有的地方,地主和富农家庭的生活水平依旧比贫农高,在最初的重新分配斗争果实的过程中,军人家庭受到偏袒,他们过得也比贫农好。这些基本状况正是1946—1947年“复查”和“填平”运动想要矫正的。

注意到华北平原已经无地可分,冀鲁豫分区党委员会在1946年末命令所有政治和军队单位放弃分配给他们用来生产的土地。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响应党发起的“自力更生”运动,曾经把叛徒和逃亡地主的土地和公共土地分给军队和文职部门耕作。[101]但是将这些土地重新分配给穷人实质上只能在很小程度上解决他们的问题。

在1947年1月的一次党委工作会议上,以及随后一系列的指示中,潘复生同志及分区党委会分析了形势。[102]首先,土地没有彻底分配给农民,地主也没有彻底被打倒。一些地区依然对地主“相对客气”,允许他们保留他们的宅院,保有良田以及藏匿值钱的东西。与此相同,每次农民起来斗争,一些中农的利益总是受到损害。最后,一些干部很难完全贯彻党中央关于把土改和军事工作协调统一起来的指示。自从“爱国自卫战争”开始以来,一度“群众普遍士气低落”。这是因为干部一心扑在战争上,疏忽了土改。由于农民的生活没有得到改善,他们对征兵工作和支持前线的工作也不会报以多大的热情。

像往常那样,该问题是由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综合造成的,即:在那个时期,存在着对贫困和战争等现实问题“投入精力不够和认识不足”的问题。党怪罪最多的是自己:由于党同时面对土改、游击战,对后方服务工作缺乏信心,因此在国民党攻势的直接压力下,注重了战争工作。

另外,党员内部对土改也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想法。同志们似乎不懂得“耕者有其田”意味着解决无地少地农民的问题和肃清封建势力,即依次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彻底消灭地主阶级。很多干部不恨地主,有些甚至同情他们,说这个或那个地主并不坏,用暴力拿走他们的土地和粮食是错误的。这样的干部还不懂得:地主根据定义来看就是坏的,他们拥有的财产代表着他们对农民的剥削。这样的干部似乎也没有注意到很多农民依旧没有土地。最后,一些同志依然说土地所有并不集中,乡下没有阶级斗争,至少没有严重的剥削。他们称这是不停打击中农的原因,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办法来满足穷人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冀鲁豫分区党委作了如下指示:(1)没有实行土改的地方必须马上实行,与军队征兵运动和战争支持工作一起实行;(2)在游击区,同样的指示也适用,在“一手拿枪,一手分田”的口号下实行;(3)在土改已经实行的区域,应当对已经开展的工作进行复查,并根据“填平补齐”进行纠偏。应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连一个人、一亩地都不漏下”。

关于特定的具体问题,地主的房子将分给穷人,而不是像有的地区那样将其拆毁。关于商业和工业,分区党委像党中央的《五四指示》那样,将资本家在城市的企业和地主所有在乡下的企业区分开。前者根据党关于城市工商业的政策对待。而地主在乡下的企业,被认为是“地主封建经济”的一部分,因而被分给最穷苦的农民,分配的依据是被用来重新分配土地和浮财的“填平补齐”原则。但是不应当强迫那些不愿意持有股份或者不愿意参与这些企业合作管理的人。[103]干部不应对富农发起经济清算,但是如果群众要求,可以进行。应该允许旧富农保有他们自己耕作的土地;不得对新富农实行没收政策。“总体来说”,不得损害富农的工商业利益。

另一方面,中农问题依旧像往常一样棘手。各种指示所表达的基本路线总结起来可以用另一句口号表示:“中间不动两头动”。这意味着将中农的财产放着不动,将地主、旧富农、贫农和农场工人的土地均分。

但矛盾的是,“指示”禁止当地干部侵犯中农的财产,同时又使得他们很难不这么做。所以作为一条一般规则,中农的财产将保持不动。假如从他们那里拿走了什么,在复查和填平运动中他们将得到某种形式的补偿。作为一项旨在安抚中农,得到他们支持的新举措,潘复生建议将在斗争中没收来的粮食、现金和其他浮财分给他们,而将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平均分给穷人。最后,大村庄被要求试着调整分配,以便匀给小村庄的贫农一些土地——在小村庄里占多数的是富农和中农,而不是地主。

然而,这个总路线也有例外。中农中的汉奸和恶霸可以被清算。同样地,如果农民想要这么做,党的干部可以领导平分那些犯有腐败和欺压等罪行者的财产,虽然在这种时候,强调的是政治而不是经济的清算。最重要的,在土地所有权不集中的小村庄,可以从中农那里取走“一些土地”。必须允许这样做,因为干部同样收到命令,要求他们通过将土地、粮食、农具、牲畜和建筑物分配给贫农以“确保消除贫农”。很清楚,基本问题往往不是租佃而是财富不足——或者,换句话说,穷人太多。

1947年7月,中共华东局提出了对“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口号更字面上的解释,这就是山东土改指示。[104]这个指示也声称农民还是没有得到足够的土地,而地主和富农被允许保有相对较多的土地。这一区域的党的领导对他们管辖权内出现的问题负了全责。华东局追溯错误的“富农路线”的源头,却发现问题出在1946年9月1日它自己的指示上。华东局批评该指示与党中央关于土改的基本路线“完全背道而驰”。基本路线的目标不仅仅是实现“耕者有其田”,而是“让无田或少田的人得到足够的土地,同时使得自己亲自耕作、自给自足的中农的土地不被侵犯”。

1946年9月华东局的指示也许与1947年7月的中央路线不一致,但是它看上去与1946年夏的路线差别不大。据说“九月指示”规定中小地主可拥有的人均土地是中农家庭人均土地的1.5倍;军人和干部的地主家庭可以保有的土地是中农人均土地的2倍;清算富农的封建剥削时则使用仲裁的方法。“九月指示”还鼓励献田运动和政府购买地主多余的土地等和平的方法。所有这些办法在1947年7月都被批评为是错误的。

但这些方式中的每一种似乎都源自《五四指示》。以下内容《五四指示》中都有:中央赞同地主出售和献出土地,规定在解决农民和中小地主间的问题使用仲裁和双方一致同意的方式,并且除非不得已,不要动富农的土地,即使到了非动不可的时候,他们也不应被“太严厉”地对待。

不管“富农路线”最早的源头在哪里,华东局在7月对其进行了彻底的修改,要求没收一切形式的地主所有的生产资料,留给地主的土地不得超过任何村庄贫农和雇农拥有土地的平均数。恶霸、反动地主和被群众仇恨的人,一点东西都不得留下,但是如果村农会同意,允许他们的眷属保留一定数目的土地。富农多余的土地、牲畜和工具将被没收。中农的土地和财产“完全不能动”,如果动了他们的土地,将给予必要的补偿。如果村里没有足够的公有或没收的土地对他们进行补偿,那么用其他形式补偿中农。

假如在最近的清算斗争中,一些佃农已经获得了比其他人多的土地,应当劝说他们放弃多余的土地或至少将它换成其他财富形式。不应该允许干部、军人和战争死难者家庭保留多于其他农民的土地。从地主和富农那里拿走的土地应该首先按家庭成员的人口数分配给贫农和雇农。在没有采用这些标准的地区,应该纠正分配财产的方式,使得1946年犯下的各式各样的投降主义和冒险主义的错误得以矫正。

最后,该指示将土改中群众参与的原则制度化了,要求政府和党组织听从村农会。在村一级,由农会、农会中的贫农小组和土改工作组共同负责进行土地改革。另外,他们还参与当地党支部、政治权力机构和民兵队伍的改革,这对于彻底和正确实行土地政策是很有必要的。

刘少奇在此时是中央委员会土改部的负责人,他显然赞成对投降主义和冒险主义的警告以及群众直接参与对干部的批评。渤海区(山东)党委书记景晓林引用了刘的警告:“对中农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态度,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害怕,开始动摇。各地方务必关心中农的态度,注意他们这一方的任何动摇,并务必采取紧密联合中农的政策。只要中农与贫农保持一致,就不会发生严重的冒险主义……”[105]

景同志还提到了刘少奇写给薄一波的一封信(后者是晋冀鲁豫边区的中央局副书记),指示应该允许大众批评和揭露攫取斗争果实的干部。另外,这封信,与华东局对渤海区乃至山东省全省发出的关于对待地主的指示相比,两者拥护的路线是一致的。在土改和土改后的调查中,所有地主的土地应该被拿来在贫农和雇农中重新平均分配。只有在地主向农民屈服后,后者才会给予他们以前的主子一点财产,且不超过农民自身拥有的平均数。[106]

《土地法大纲》

这些指示中明确的均分财产的倾向在1947年10月10日颁布的《土地法大纲》中达到顶峰。就像毛泽东所说,新法律重申了《五四指示》所提出的政策,但是对《五四指示》中的“某些不彻底性作了明确的改正”。[107]

《土地法大纲》剥夺了所有地主、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法大纲》同样取消了土改前农村的一切债约。《土地法大纲》第六条也许是最重要的,清楚地说明了平均分配土地的目标: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只有汉奸及内战战犯不予分配土地,虽然他们的家属在无罪和愿意自己耕种的情况下可以分到土地。地主及地主家庭分到的土地与村中其他农民一样。除了土地以外的财产,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等等都要没收,富农的多余财产也要没收。所有这些物品都要平均分配给农民和其他缺乏这些物品的穷人。地主和富农也分到相等的一份。一切被没收的物品,连同土地一起,分到谁手中就归谁所有。[108]

村里每个人能获得相同的一份财产——该规定中包含了温和和激进因素。说到前者,该规定被宣传为一种保护措施,用来防止“左”倾的错误。这些“左”倾的错误据说曾经破坏了党早先在20世纪30年代的土改工作。当时,没有留给地主生存的物资,而分给富农的是最贫瘠的土地。但是考虑到华北土地的稀少和中农数量的庞大,如果按照规定,村里的每个人都分得相同数目的土地,那么中农的财产势必受到侵犯。党对中农的处理办法,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包含着矛盾,这已经成为一种特点。它们最终被解决,实际上是要求将中农包括在均分过程中。然而这一解决方法与“中间不动两头动”的原则矛盾了。后者出现在1947年10月以前的区党委指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