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 冤屈为正义公理的源头 第14章 十诫从哪里来

《创世记》中对于冤屈的诸多描述,不仅激起了对于现世与来生的正义公理最深刻的质疑,同时也预告了在《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及《申命记》等往后的圣经篇章里,会有内容明确的法规出现。

如果从《创世记》的故事来看,上帝降临西奈山,并非如某些传统解经家所认定的那样,是开创新局面的分水岭。对于迈蒙尼德来说,在西奈山之前,世上并无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存在。但是,假如《创世记》所描述的就是临时法、普通法、成文法等法律制度发展的故事,那么西奈山就不算是告别过去、开创新局的一个分界点,而是整个发展过程的顶点,而这个过程是从伊甸园开始,接下来会包括该隐、挪亚、亚伯拉罕、雅各、底拿、她玛、约瑟,以及其他在《创世记》开放式的叙述中所出现的角色。

我们必须先熟悉这些故事,才有办法了解上帝在西奈山所揭示的较为正式的法律条文,因为这些条文是针对故事里的无政府状态所采取的因应做法。许多条文明白提及或间接暗示了圣经故事的内容,解经家也常把它们结合在一起。

西奈山不能代表一次开创新局的跃进,而是一个漫长发展过程的顶点。就这种看法而言,这不但反映出法律的历史,也反映出法律的编修史。我们在回顾历史时,常把那些伟大的时刻,例如英国《大宪章》与《美国宪法》等,视为开创新局的跃进。但是仔细研究之后便会发现,其实那是经过了一段漫长岁月的发展之后,无法避免而且可以预期的顶点。由于历史学家渴望找到里程碑、分水岭,他们往往把单一明显事件的意义夸大,而忽略了那其实只是长期而缓慢的形成过程中所达到的一个发展高峰而已。例如,《大宪章》是把早已发展多年的普通法加以综合并制定成法典。我们一旦有了大宪章,就不太需要再去研究之前的年鉴,从其中足以萃取出日后会成为伟大宪章的原则。

但是,这并不表示我们可以轻视历史学家所认定的伟大时刻。我们要了解,这些伟大的时刻不会凭空发生,历史不曾有一刻是可以切割、可以重头来过的。我们总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发展,而这个基础又是前人在重复破坏与建设的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甚至可以回溯到没有文字时的口述历史。

然而许多传统的解经家并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他们认为十诫和其他的法律规章都是当上帝在西奈山降临时才完完整整地颁布给犹太人。某些解经家不愿承认早期的圣经故事与后来的法规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而且他们还把这种情绪反映在神学教条上。假如上帝降临西奈山是一个无可取代的象征,那么在西奈山所颁布的法律,就必须是一个完备、空前的形态。要是在先前的圣经故事里(其中甚至还有上帝的故事)即可看到这些法律的影子,就会减少西奈山事件的分量。

就连最传统的解经家,也不得不把某些法规追溯到《创世记》例如,迈蒙尼德最是大力鼓吹上帝降临西奈山有其万法归宗的地位,但他却也必须承认犹太人禁止吃大腿窝的筋,是源自于雅各与天使摔跤的故事,故事里天使因为摸了雅各大腿窝一把,从此让雅各不良于行。那段故事是这么写的:“于是以色列的子民不吃大腿窝的筋……直到今日,只因为那人摸了雅各大腿窝的筋。”这则叙述与某些规定之间的关联,主要是取其象征意义,与司法规章并没有什么关系。然而,其他的故事与司法规章之间的关联就要清楚得多了。

差不多所有摩西五经之后的几卷书里,所提到的实体法规与程序法则,都来自于《创世记》十诫中的每一则诫命都至少可以追溯到之前的一段故事,不论是鼓励或禁制的,实体或程序上的,内容较明确的通常能在故事里找到源头。最起码它们都根植于共同的问题,只是各自以叙述的方式或法规的形态来陈述罢了。

犹太教徒与基督教徒对于十诫的算法并不相同。对于犹太教徒而言,第一条根本就不算是诫命(希伯来文的“十诫”一词,用的是Diwot,意思是“声明”十诫的第一条声明是宣告信仰:“我是主,是你的神。”紧接着是先前叙述的大要总结:“……将你从埃及领出,离开奴隶的伽锁。”之后大可再接上:“……经由派遣约瑟到埃及并让他召唤他父亲及兄弟前往,我把你们安置在那里。”这毕竟已不是上帝第一次现身,他先前曾与雅各、亚伯拉罕、挪亚立约。因此第一条诫命是直接发展自先前的叙述。

基督徒则从神学上的诫命开始算起——“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它”、“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这些全部都源自于亚伯拉罕的故事,其中叙述偶像崇拜如何转变成为一神的信仰。《米大示》有个篇章提到,亚伯拉罕的父亲他拉指控亚伯拉罕说谎。为了证实那尊大偶像遭到诬蔑,他拉说:

这些神祇没有灵魂或神力吗……它们难道不是木雕石刻吗?难道这些不是我亲手所创造的?

亚伯拉罕回答:这样说来,你怎么可以侍奉这些偶像?于是他拉从大偶像的手中取下斧头,把它砸个粉碎。他拉表达反对伪神、反对雕塑出来的形象和偶像崇拜,于是日后才有这些禁止此种神学罪恶的戒律。

第四诫“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直接来自创造世界的内容。解经家做了一个结论因为上帝以六天创造天地万物,然后在第七天休息,因此主祝福安息日,并把该日立为圣日。”

第五诫“当孝敬父母”源自于《创世记》中父母角色所蒙受的耻辱。雅各用计瞒骗衰老的父亲;西缅和利未由于欺骗并杀害示剑全族,让他们的父亲蒙羞;约瑟哄骗父亲把小弟弟送到埃及;拉结偷走父亲的偶像,并隐藏自己的罪行;该隐杀害手足让父母蒙羞;罗得的女儿把父亲灌醉之后再加以强暴;挪亚的儿子见到父亲的裸身,还叫兄弟来看;甚至连亚伯拉罕也骗过父亲,用手段诱使他放弃偶像崇拜。我们甚至可以说,《创世记》是一册子女让父母蒙羞的故事全集。显然人类需要从上天降下诫命来解决世代之间的冲突。

第六诫“不可杀人”源自上帝对挪亚的命令:“流他人的血的人,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这条诫命发展自另一段内容:“因为上帝以他的形象创造人类。”《创世记》中叙述了几则杀人和杀人未遂的事件,有该隐、西緬、利未及亚伯拉罕。然而,尽管已有挪亚的契约在先,却没有凶手被判死刑。因此显然需要更清楚的诫命才行。

第七诫“不可奸淫”比较难以明确追溯到某段内容。当然,我们找得到许多不当(或几乎犯下)的性行为,有撒拉、瑞芙卡及看上她们的国王;罗得与他的女儿;她玛与她的公公;卢芳与父亲的情妇;波提乏的妻子与约瑟,这些足够让十诫明确地以一条诫命来加以禁止。

第八诫“不可偷盗”圣经当中也源自其中的内容。《米大示》把这条诫命追溯到伊甸园,上帝告诉亚当··“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都可以吃,但是……”上帝在此命令亚当不可偷窃。然而亚当与夏娃偷吃禁果,违反了这道命令。此外,《创世记》里还有其他偷窃的故事,包括拉结偷她父亲的偶像。也许拉结认为,若是为了去除偶像崇拜而偷取那些神偶,偷窃也是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一个因宗教动机而引发的民事违法行为,类似于围堵堕胎诊所)不过诫命是不容许有弹性存在的。

第九诫“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直接源自于波提乏妻子做伪证陷害约瑟,后来约瑟又做伪证(尽管只是虚张声势)陷害自己的兄弟。犹大绝望地疑问;“我们要怎么证明自己的清白?”答案就是这条诫命,程序正义的防护机制就是由这一条戒律所发展出来。再者,最早的圣经内容就支持被告拥有自辩的机会,至少有机会可以向上帝辩解。上帝给亚当夏娃一次为自己辩解的机会,也给该隐同样的权利;亚伯拉罕为所多玛城的人民辩护,上帝也坚持下凡亲自看看所多玛城是否罪当毁灭,他不愿道听途说,坚持要亲自观察。可是示剑的族人却没有机会为自己辩解,以化解底拿兄长的报复,而其他的受害者也没有。显然有必要在司法程序上设立防护机制,以防止诬告的发生。

最后一条是一网打尽的诫命:不可觊觎他人的房舍、妻子、男仆、女仆、牛只、驴子,“以及他人所有的一切”它要普遍地防止盗窃、通奸、杀人及做伪证的邪恶冲动。《创世记》的内容全是有关这些邪恶的冲动,以及如何运用特定的规则、法律和戒律来加以制止。显然光靠上帝与亚伯拉罕争论于是他命令他的子孙及家人跟着他守主的道,秉公行义……”

这样的普遍原则难以有效制止无法无天、欺骗、杀人的行为一再地发生。因此,有必要订定出条文更明确而且有具体罚责的规范。《创世记》的内容强烈地凸显了十诫与往后法律存在的必要性。

《米大示》有个篇章,则把十诫每一条都明确地与约瑟的故事联想在一起。故事所呈现的方式,是解释为什么以色列人把约瑟的遗体与刚从西奈山上所获得的刻着十诫的石碑放在一起运送。石碑上写着:

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

(雅各)说,我在上帝的土地上吗?

不可侍奉别的神。

于是约瑟说,我敬畏上帝。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的神的名,不可以上帝之名起誓。

于是约瑟说,改以法老王的性命起誓。

当记念安息曰,并守为圣曰。

于是约瑟在周五对他宅邸的管家说,停止一切杂务,一心念主,这是安息日的意义。

当孝敬父母。

于是约瑟说,当父亲要他到兄长那里去,尽管他知道去了将凶多吉少却也听从父命。

不可杀人。

波提乏的妻子耸恿他杀夫,他并没有动这种念头。

不可奸淫。

于是他痛斥波提乏妻子通奸的要求。

不可偷盗。

于是他从法老王那里,不但什么也没偷走,反而集天下之钱财,纳于法老王库房之中。

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

于是他对父亲绝口不提兄长是如何对待自己,尽管他本来可以向父亲告状。

不可觊觎他人所有的一切。

因此他并不觊觎波提乏的妻子。

除了十诫之外,与圣经有关的法律原则当中,最具影响力的也许该算《出埃及记》首创的“同态复仇原则”:

假如造成任何伤害,你将

以命还命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

以手还手

以足还足

焚人者焚之

伤人者伤之

笞人者笞之。

“一报还一报”的原则,或者说,造成的伤害与施加的惩罚,两者必须严格地相当,这样的观点在最初就引起极大的争议。我们可在该法出现并兴起的世界,也就是从《创世记》世界的本质,看出这个原则的目的。在那个世界一开始的时候,惩罚全无尺度可言。上帝对该隐太宽厚,对大洪水或硫磺之火的受害者太暴虐,对亚当夏娃太没有原则,对亚伯拉罕的试验又太严苛。人类的正义公理也有类似轻重不当的情形发生,例如哈抹全族就因为示剑一个人的错,而全部遭到杀害。

雅各与约瑟的故事显示,世界正往某种象征性的平衡发展,在那里人们“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雅各编织欺瞒之网,网住他周遭的人,而约瑟则是欺骗那些欺骗他的人。上帝后来对埃及人降下瘟疫,似乎是报应埃及人对希伯来人所加诸的伤害(其中又以杀死所有犹太人的长子最为残酷)只不过,尽管当时法律逐渐朝向以“同态复仇原则”作为最高司法原则的方向来发展,惩罚通常还是重于罪行。最后,我们看到诉诸文字的法条明确规定两者必须相当,自此对于惩罚的执行设置了严格的范围。在同态复仇原则之前,不相称的报复原则是世界各地的常态:你杀我一人,我灭你一城;你把我弄瞎,我要你的命;你伤害我,我凌迟你及你的家人。法律发展到这个阶段,惩罚必须与罪行相称,不能重于罪刑所造成的伤害。

在教会拉比当局为了减轻“同态复仇原则”的严苛,把截肢诠释为赔钱之前,这个原则(尽管在现代人耳中听来很野蛮)已经算是在追求正义公理、公平、赏罚合度的永无止境的道路上,跨出了一大步,因为它给了惩罚一个严格的限制。虽然在古人耳中,这条原则听来像是“一命顶多只能偿一命,一眼顶多只能还一眼”但是,至少理论上它为血债血还、冤冤相报划下了句点,不再动不动就杀人全家或是灭人全族。底拿的兄长对哈抹族人所做的事,再也不能用一句“难道妹子就该被当成妓女”就可以自圆其说。采用了“同态复仇原则”之后,这类问题的答案就受限于惩罚与罪行必须相称的司法原则。

根据字面上的意思来阅读圣经,会发现圣经对于法律的执行,传达了相当复杂的概念。在实体法的部分有些粗糙,以眼还眼的处理方式让许多不同的罪恶与罪行都以死刑来惩罚,即使当中有些罪行在现代人眼中是芝麻小事,根本罪不致死。而在程序法的部分,因圣经对于程序正义的严格要求,导致难以将犯了严重罪行的人绳之以法。结果造成司法制度(至少理论上如此)因程序法上的缺陷而难得判人有罪,不过一旦有人遭判有罪,那些人却又因“同态复仇原则”而过度受罚。这种制度有其吓阻的作用,尽管有违法的人会逃过惩罚,不过被定罪之后所受的惩罚,可是重得足够让想犯错的人打消念头。今天的税法也采取类似的手段,只起诉少数人,不过被定罪的人将遭到重罚,好产生阻吓作用。

经验告诉我们,这种制度未必每次都奏效,因为大多数想犯法的人都不相信自己真的会被逮到,所以惩罚确定且适中的制度才有比较大的效用。口传教义时代的拉比也明白这个道理,于是减轻实际的惩罚,用赔钱来代替挖眼截肢;同时也让真的有罪,而在圣经的程序正义之严格要求下可能无罪开释的人,现在更容易被判定其罪责。虽然拉比们以这样的方式来诠释“同态复仇原则”但表面上似乎还是违反圣经上白纸黑字的经文。

例如《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第二十四节清清楚楚写着:“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足还足,焚人者焚之,伤人者伤之,笞人者笞之。”这里可没有要人赔钱了事。同一章里还明白地写着某些罪行是以赔钱来解决。“以眼还眼正是拿来与金钱赔偿作为对照之后若无他害,则赔钱即可。但若是尚有伤害,则同样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此类推。

圣经里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同样是清清楚楚,特别是“一罪不二罚”的原则不可处决无辜的人,或是获判无罪的人。”然而,拉比们却想出一个法子,来回避圣经上明确记载的程序正义的规定。假如人杀了人,却只因仅有一个目击证人(圣经要求至少要有两个)而获判无罪,那么他不能获得释放。相反,他会被监禁起来,然后喂以特别调制的水与谷物,其致命配方会让食者腹部胀破而死。现代社会对这种法外惩罚想出一个似是而非的名词,叫做“私刑正义,(vigilante justice)。

拉比们认为这种法外惩罚有其必要,不然将会无法无天。他们也许没错,不过那样岂不是暗示圣经错了!拉比们自然不能承认圣经要求的程序正义过于严格,因此他们想出一套说词,来解释为什么他们的方法符合圣经。不过,那种把获判无罪的被告再加以杀害的司法制度,再怎么自圆其说也无法符合圣经明明白白的诫命不可处决无辜的人,或是获判无罪的人

往后圣经里出现的法规当中,从最明确到最空泛的条文,难得找出几条不是源自圣经的内容,也就是说几乎都可以追溯到西奈山之前的篇章。“不准在盲人行走的路径上放置障碍物”这条被广义诠释要平等对待盲人的诫命,是源自雅各欺骗他眼盲的父亲。而要求必须要有两位证人的规定,则是用来防止伪证的发生。圣经里的法律对于做伪证的罪行格外严厉,因为《创世记》里充斥着诬告、伪证及其所造成的冤屈的故事。“不可散布谣言;不可与恶人连手妄做见证;不可……在争讼的事里,随众偏行,做见证造成冤屈”、“应当远离虚假的事;不可杀害无辜与正直的人”“同态复仇原则”明显运用在做伪证的人身上。他所受到的惩罚,恰好就是他做伪证给受害者所带来的伤害。

尽管许多与礼仪相关的法规源自《创世记》的内容,从割礼(这是上帝亲口吩咐亚伯拉罕对于那一整个世代的男性所执行的仪式)到什么食物不洁不可食用(这从挪亚律法禁止吃带血的肉开始,后来包括大腿窝的筋,并扩增到法典中,明确规定哪些东西可吃、哪些东西不可吃的食物清单)到祭祀礼仪(这项源自该隐与埃布尔的故事,后继者还有挪亚与亚伯拉罕及其后代)普遍性的道德要求,从上帝直接下命要“秉公行义”到“正义公理啊,正义公理,这是你们所要追求的”这一伟大企图,同样都源自于《创世记》里那些描述这个世界是如何无法无天的故事。

正义公理就诞生在《创世记》里所发生的冤屈中。虽然《创世记》里也有正义公理得以伸张,以及表现人性光明面的故事,不过大家原本就预期会在宗教的经典当中读到这种内容。而圣经之所以伟大,也就在于通过冤屈的故事,来传达正义公理之必要的观念。这部从上天所传下来的故事集,述说的是无法无天与冤屈如何激发了改变与改善,而法律又如何历经了许多世代才得以发展成形。

想要了解正义公理的复杂性,不论是历史的或现代的,都必须了解圣经《创世记》人物的七情六欲。我们不断地尽量利用法律及其他的社会控制机制,来压抑每个人都具有的人性黑暗面,并发挥每个人都具有的人性光明面。而《创世记》所要表达的就是这件。

只要世世代代的亚当与夏娃不断受到蛇的诱惑,只要世世代代的该隐压抑不了满腔的妒火,只要世世代代的亚伯拉罕捍卫正义公理,只要世世代代的雅各使诈得手,只要世世代代的她玛要为男人的好色承担淫妇之名,只要世世代代的约瑟受到诬告,只要上帝未能在世人眼前伸张正义公理,那么,《创世记》的故事就永远不会结束,直到人类的末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