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国的政治社团
英裔美国人对结社权的日常应用。——三种类型的政治社团。——美国人如何将代议制应用于社团。——给国家造成的危险。——1831年召开的关于关税的大会。——这次大会的立法性质。——为什么在美国无限行使结社权不如在其他地方危险。——为什么这样做在美国被认为是有必要的。——社团在民主国家之中的实际作用。
在世界上的所有国家中,美国将社团利用得最充分,并将这种强大的行动手段[1]应用于最多种多样的目的。
除了依法以镇、市、郡的名义建立起来的常设社团之外,还有很多根据个人意志自行创建、自己发展的社团。
美国人从小就知道他必须依靠自己与生活中的弊病和困难作斗争;他以挑衅而不安的目光看待社会权威,而且仅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向它求助。他们早在读书之时就开始培养这种习惯。甚至是孩子们在学校玩游戏时也要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处罚他们自己的违规行为。[2]同样的精神也出现在社会生活的一切行为中。假如公路上出现阻塞,道路中断,交通瘫痪,附近的人很快就会自动聚在一起组成审议机构;在没有人想到向有关主管当局报告事故之前,这些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可以选出一个即将负责排除故障的执行机构。假如事关庆祝活动,美国人会联合在一起,以便使节日增辉或者使秩序有条不紊。最后,他们联合在一起反对道德彻底败坏的敌人,比如,他们团结起来反对酗酒。在美国,他们也以促进公共安全、工业和商业、[幸福感]、道德和宗教为目的而创建社团。人们的意志必定会通过个人组织的集体权力的自由活动而得到实现。
以后,我将有机会谈论社团对公民生活产生的影响。[3]现在,我必须继续谈论政界。
[≠除了报刊之外,社团是政党介入公共事务并获得多数的重要手段。
在美国,拥有政治目的的社团所拥有的自由是没有限制的。为了共同讨论社团的见解而举办的集会所享有的自由同样是没有限制的。≠]
既然结社权是公认的,那么公民们就可以用不同方式使用它。
一个社团仅由公开支持这样或那样的学说的一定数量的个体组成,并约定以某种方式促使这些学说盛行。因此,结社权几乎与写作自由没有什么不同[4];但早先创建的社团比报刊拥有更大的权力。当一种见解被一个社团代表时,它必须具有一种更简单、更明确的形式。它拥有自己的支持者,并让支持者参与它的事业。支持者们相互结识之后,他们的热情会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增强。社团将不同头脑的努力汇集在同一个网络之中,并有力地推动它们朝着一个清楚明了的目标奋斗[即便它没有提供物质方面的行动手段,但它的道德力量仍然是非常强大的。]
行使结社权的第二阶段是行使集会权。当一个政治协会将其活动中心设在国家的某个重要位置时,它的活动变得更强大,它的影响力更得更加广泛。在那里,人们能够见到彼此,行动手段相互结合,见解可以按照书面想法无法产生的力量和热情进行传递。
最后,第三阶段是在政治问题上行使结社权。同一个见解的支持者可以组成选举团并任命代表参加中央议会。严格地说,这就是将代议制运用到政党之中。
因此,首先,拥护同一见解的人要在彼此之间建立纯粹的思想联系;其次,他们组成只代表党派的一部分的小集会;最后,可以这么说,他们要建立一个国中之国、政府中的政府。[5]他们的代表与多数的代表相似,其仅代表他们的支持者的集体力量;就像多数的代表那样,他们看上去像是代表国家和由此而来的一切道德力量。的确,他们不能像多数代表那样制定法律,但他们有权攻击现行法律并预先制定应当存在的法律。
我假设一个民族完全没有利用自由的习惯或者容易掀起深厚的政治激情。除了制定法律的多数之外,我假定还有一个仅致力于审议和制定行动计划的少数,那么我很难不认为公共秩序会暴露于巨大的危险之中。[≠因为在采取这种方式的人的心中,为了证明某事并将其付诸实践,这种方式是所有方法之中最简单的。≠]
证明一项法律本身比另一项法律更好,与证明这项法律必须替代另一项法律,必定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当饱学之士发现一个重大的差别存在时,他便不再考虑众人的想象。此外,有时国家几乎被划分为两个势均力敌的党派,每个党派都自称为多数的代表。如果在统治权旁边形成一个道德权威与其几乎相当的权力,我们还会认为领导权能够长期光说不练地维持下去吗?
形而上学的想法是指结社的目的在于引导舆论而非强制舆论,在于审议法律而非制定法律。人们会总是止步于这样的想法吗?
我越是深入研究出版自由产生的主要影响,我就越相信出版自由在现代世界中是自由的主要元素,也可以说是自由的构成要素。因此,一个决心保卫自由的国家有权要求人们不惜一切代价尊重自由。但是,在政治事件方面,社团的无限自由不能与写作自由完全混淆。前者的必要性不如后者,但危险性却大于后者。一个国家能够限制结社自由,并使其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有时,为了继续控制它,国家必须设置限制。
在美国,出于政治目的的结社自由是没有限制的。
有一个例子将比我所说的一切更清楚地表明这项权力被容忍到什么程度。
你可以回想一下关税问题或自由贸易问题在美国激发了怎样的思潮。关税不仅支持或者攻击舆论,而且支持或者攻击非常重大的物质利益。北方把它的一部分繁荣归因于关税制度;南方则几乎将它的所有不幸归因于关税制度。可以这么说,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唯一给美联邦造成不安的政治激情就是因关税制度而产生的。
1831年,当争论处于最激烈的时候,马萨诸塞州的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公民想到在报纸上向所有反对现行税制的人提议,请他们派代表前往费城,以便共同协商恢复自由贸易的方法。由于报刊的力量,这项提议在几天之内从缅因州传递到新奥尔良。反对现行税制的人热烈地采纳了这项提议。他们到各处开会并任命代表。选出的代表大都是知名人士,有一部分还非常有名气。南卡罗来纳州后来还因为同样的原因拿起了武器,仅它一个州就派去了63名代表。1831年10月1日,按照美国人的习惯被命名为“大会”的议会在费城召开,其有200多名与会人员。会议的辩论是公开的,从大会召开的第一天起,其就完全具有立法性质。代表们审视了国会的职权范围,自由贸易的理论和关税制度的各项规定。在会议召开的第十天,在草拟了一封致美国人民的信之后,议会闭幕。这封信声明:1. 国会无权制定关税制度,且现行的关税制度是违宪的;2. 缺少自由贸易不利于任何国家,尤其是美国。
应当承认的是,政治问题方面的无限结社自由至今为止尚未在美国产生别处可能会产生的有害结果。在美国,结社权是来自英国的舶来品,它自美国成立之初就已经存在。现在,行使这项权利已经成为美国人的习惯和风俗。[也许今天,它甚至已经成为对抗议会专制的必要保障。]
在我们的时代,结社自由已经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6]保障。在美国,一旦一个党派成为主导力量,所有的公共权力便落入它的手中;它的党徒也将占据所有职位并利用一切组织力量。反对党中最杰出的人士也不能打破将他们排除在权力之外的屏障,他们必须在权力之外建设自身,少数必须发动全部的道德力量去反对压制他们的物质力量。因此,这是用一种危险去抵消另一种更可怕的危险。
在我看来,多数的无限权威对美国的共和制度而言似乎是一个巨大的危害,以致我认为用以限制它的危险手段似乎仍要好些。
在这里,我要表达一种思想,它会使读者们回想起我在谈论城镇自由时说过的话。没有哪个国家比社会处于民主状态的国家更需要使用结社自由来防止政党专制或者君主专权。在贵族主义国家中,从属机构是禁止权力滥用的天然社团。[7]在不存在类似社团的国家中,如果人们不能人为地、临时性地创造出类似社团,我再也找不到能够对抗任何形式的暴政的任何堤坝;在这样的国家中,一个伟大的民族不是受到少数党派人士毫无顾忌的压迫,就是受到独夫民贼的压迫。
[≠在我看来,政治社团在美国具有的危险性低于其他地方的原因不难猜测,那就是普选制。在欧洲,社团以两种方式行事:通过它们的组织机构赋予他们的物质力量,或是通过它们总是声称自身代表的多数的支持所赋予它们的道德力量。在美国,社团缺乏的是后一种力量。在采纳普选制的国家中,永远不会有绝对的多数,因为没有政党能够成为那些没有选择其选民的代表。
因此,在美国,社团永远不能佯装其代表多数,它们只能以说服多数为目的。它们不想采取行动,而只想劝说,因为最重要的是它们与欧洲的政治社团有所不同。≠]
大型政治议会(有各种类型的议会)召开的会议往往能够成为一种必要的手段。即便在美国,这样的会议也是一个严肃的事件,是邻国们只能用充满畏惧的眼光注视的事件。
这种情况在1831年的大会期间表现得最清楚,参与大会的所有杰出人士都竭尽全力使发言更温和并将目标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许1831年的大会实际上对心怀不满的人产生了很大影响,促使他们筹备在1832年公开反抗联邦的商业法。
你不能否认的事实是,政治事件方面的无限结社自由是所有自由中最后获得人民支持的自由。[8]即使无限结社自由没有使一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也可以说它每时每刻都使这个国家接近这种状态。然而,这种如此危险的自由却在一个问题上提供了保障:在结社自由的国家中是不存在秘密结社的。因此美国只有煽动者,而没有阴谋者。
欧洲和美国对结社权的不同理解,以及它们对这种权利的不同使用
除了个人行动的自由之外,人们将自己的力量与同僚的力量结合在一起以便共同行事的自由是最自然的自由。因此在我看来,结社权似乎在本质上就与个人自由相同,是不能剥夺的。立法者想要摧毁结社权,就会对社会本身造成损害。但是,如果说在某些国家中结社自由只会促进和加快繁荣,那么在另外一些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滥用则会歪曲它并将其由积极因素变为破坏性因素。对我来说,对比结社自由得到认可的国家和结社自由转变为许可的国家的社团采用的不同途径,对政府和政党都是有益的。
大多数欧洲人仍将社团看作是匆忙组建并且立马投入战场的武器。
他们结社的目的是促进交流,但行动的思想却占据了所有人的头脑。一个社团等同于一支军队,交谈是为了检查军容和鼓舞士气,随后他们向着敌人前进。在组成社团的那些人的眼中,法律资源可以成为成功的手段,但它们绝非唯一的成功手段。
美国人不是这样理解结社权的。在美国,处于少数地位的公民之所以结社,首先是想确定他们的人数并削弱多数的道德主导权;其次是为了联合起来进行尝试,并按照这种方式找到最适合于说服多数的论据,因为他们想吸引多数的注意力,并将多数归于自己名下,随后再利用多数掌权。[≠因此在美国,结社的目的是说服而不是竞争。≠]
因此,美国的政治社团的宗旨是温和的、手段是合法的;它们声称只想依靠法律赢得胜利,因此它们一般只讲真话。
美国人和我们欧洲人在这个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是由于几个原因:
欧洲的某些政党与多数存在极大的差异,因此它们从不指望赢得多数的支持,而且这些政党认为自己强大到足以与多数抗衡。当这种类型的政党形成社团的时候,它不想进行说服,而只想战斗。在美国,观点与多数截然不同的人[9]无法与多数的权力抗衡,其余所有人都想将多数争取过来。
因此,大政党越不可能成为多数,结社权的行使就越没危险。在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中,各个党派的见解仅有细微差别,因此可以说结社权可保持不受限制。
什么仍然促使我们仅将结社自由视为攻击政府的权力?是我们缺乏关于自由的经验。一个政党就像一个人那样,当它获得权力,它产生的第一个念头是使用暴力征服他人。说服的念头在很久之后才会产生,它产生于经验。
被彻底划分为不同派系的英国人很少滥用结社权,因为他们行使这项权利的时间较长。
此外,我们法国人拥有一种强烈的好战精神,以致凡是与国家安危相关的事,无论多么疯狂,都不乏追随者,这些人认为战死沙场才光荣。
但在美国,在所有同样致力于缓和政治社团的暴力的因素中,最强有力的因素也许是普选制。在采用普选制的国家中,多数从未受到怀疑,因为没有一个政党能够理所当然地称自身是没有给它投票的选民的代表。因此,各个社团知道,人民大众也知道,那样的政党不能代表多数。这是由它们的存在的根本事实所决定的;因为,如果它们代表多数,那么它们就能够自行修改法律而不必要求对法律进行改革了。
被他们攻击的政府的道德力量会大大提升,而它们的道德力必会大大减弱。
在欧洲,几乎没有一个社团不声称或者认为自己是多数意志的代表。这种主张或者这种自信使它们的力量大大增强,并不可思议地使它们采取的行动合法化。有什么事件比为了获得胜利而用暴力打压权利的事件更值得原谅呢?
因此,在极其复杂的人类准则之中,极端自由有时反而能够纠正自由的滥用,极端民主有时反而能够预防民主的危险。
在欧洲,社团在某种程度上将自身视为不能发表意见的国家立法机构和执行机构,并根据这种想法采取行动和发号施令。在美国,人人都认为社团仅代表国家的少数,它们只能说理和请求。
位于欧洲的社团所使用的手段与它们提出的目的一致。
由于这些社团的主要目的是采取行动而非空谈,是战斗而非说服,它们自然要建立一个完全不文明的组织,并将军队习惯和准则引入其中。因此,你会发现它们尽可能地集中力量的控制权,并将所有权力交到少数几个人手中。[10]
这些社团的成员像战场上的士兵那样服从命令,他们信奉盲目服从的信条,或者更确切地说,在联合起来之后,他们一下子就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判断和自由意志。因此,专制往往存在于这些社团内部,这种专制通常比它们所攻击的政府在社会中实行的专制统治更加令人难以忍受。
这大大削弱了它们的道德力量。同样,它们也失去了被压迫者反对压迫者的斗争所具有的神圣性。愿意在某些环境中奴颜婢膝地服从于几个同僚,放弃自己的意志,甚至连思想都受制于人的人,怎么可能声称他想要获得自由呢?
美国人也在社团之中建立统治机构。但是,容我这样表达,那是文明的统治机构。个人独立发挥了作用。就像在社会中,每个人在同一时间朝着同一目标前进。但没有人被迫完全遵循同样的道路。没有人放弃自己的意志和理性,而是凭借自己的意志和理性成就共同的事业。
注释
[1]异文:“≠在世界上的所有国家之中,美国是行政最不集中的国家。它也是最充分利用社团的国家。这两件事情是相互关联的。≠”
[2]“那么如何打动人心,如何发展爱国主义精神和国家的法律?容我这样说,通过孩子们的游戏;通过肤浅之人眼中那毫无意义的制度,它们能够形成珍贵的习惯和不可征服的情感。”(卢梭,《波兰政府论》,第一章)
[3]在空白处:“≠也许这一章应该从这里开始,上述内容则应该放置于关于普通社团的章节之中?≠”
[4]在手稿中:“这种类型的社团几乎与出版自由没有什么不同。”
埃尔韦·德·托克维尔:“这句话不够明确。它阐述的观点不是非常完善,而且它的表述方式不大好。一个社团怎么能够与自由相比呢?具体的事物怎么能够与抽象事物相比呢?”
[5]空白处的注解:“≠政府中的政府。复制于[无法辨认的词语。——编者注]。参阅托克维尔与英格索尔的谈话。≠”它提及查尔斯·J. 英格索尔。参阅乔治·W. 皮尔森撰写的《托克维尔与博蒙的美国之行》。
[6]手稿中写的是“几乎有必要的”。
[7]贵族制度与民主制度。/
贵族阶级是既不需要启蒙又不需要深思熟虑就能够与被称为政府的伟大的国家社团进行对抗的天然社团。因此,相较于民主而言,其更有利于自由的发展。在民主制度中形成社团是有可能的,但要凭借启蒙运动和人才;而它们并非持续存在的。在一般情况下,当一个暴虐的政府在民主制度中形成,它发现自己面对的仅有独立的民众和非集体性力量,因此它的力量是不可抵抗的。什么赋予了司法制度对个人进行审判的不可估量的力量?它利用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对付一个人。这个例子体现了社团拥有的极端权力和个人的极端软弱。
[8]国家并非在其历史上的所有时期都能够承受同等程度的结社自由。你会发现在某些国家中,与政党相对的地位和力量使某些社团具有危险性;在另一些国家中,专制使人们处于极其无知的状态,以致他们不知道怎样做才能够缔合在一起。只有时间和逐步发展的自由制度能够教导他们。
社会无法在不对自身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剥夺公民的结社权,因此,有时需要根据世间和习俗对其进行修改。
参阅乔斯·玛利亚·卡诺绍卡撰写的《托克维尔的科学社团》(马德里:宪法研究中心,1995年)。
[9]手稿中写的是“政党”。
[10]在空白处:“≠他们将法律资源作为权宜之计,而非必要手段。≠”